中国封建社会前期的刚性体制
中国的封建社会不同于西欧的封建社会,这是学术界长期以来一直关注的问题。有的研究者认为,西欧的封建社会的特征是分封制,而分封制在中国,即使存在过,也只是商周;经过秦汉,到了魏晋南北朝,“虽有若干封建因素,已非封建制度”。①至于唐宋以后,尤其是明清两朝,“中央集权,所有的法制全国一律,皇帝向全民抽税,凡有职能的官位不能遗传,除了皇位之外,能遗传之爵级则无实权。土地可以自由买卖,社会流动性大,这种特色正与(西欧)封建情形完全相反”。②何怀宏的两部很有新意的著作《世袭社会及其解体:中国上的春秋时代》和《选举社会及其终结:秦汉至晚清历史的一种社会学阐释》,从社会学的角度考察了数千年来的中国社会结构及其变迁。他写道:“今天我们所习惯使用的‘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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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黄仁宇:《资本主义与二十一世纪》,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1年,第17页注。
② 同上书,第17页。
建社会’的概念和古代的‘封建’概念迥然有别”①。在历史上:人们“认为秦以前与秦以后的基本变化是以郡县制取代了封建制。但是,以郡县与封建对称显然主要是从的角度考虑,尚不足以透出从春秋战国到秦汉之后社会变迁的实质,所以我们要特别注意:在古人所说的郡县制中,除了加强国家统一和中央权力这一政治的涵义而外,还有一层变世袭为选举,变封闭为流动的社会涵义”。②至于秦汉到晚清这一段历史,他认为:“我在本书中尝试性地提出了一个‘选举社会’的基本概念,这个概念是承解释春秋时代的‘世袭社会’的概念而来,我提出它来是想用它解释中国在秦汉至晚清的历史中所终于形成的一种自成一体的社会结构”③。这些观点可以给读者不少启发。
尽管学术界对中国的封建社会概念有争议,但我认为马克垚的下述观点是有道理的,他说:“如果认为封建是一种社会形态,是大土地所有制和小农的结合,是农民和地主对立的社会,那么它的普遍性是没有疑问的,中国和西欧都存在过封建社会,有过封建时代”。④因此,我仍根据本书第一章有关资本主义的解释来说明封建主义,这就是把封建主义看成是一种生产方式,一种社会制度,即土地归地主所有(不管他们是不是王公贵族),耕种者是农民(不管他们是不是对地主有人身依附关系),耕种者向土地所有者缴纳剩余产品,甚至一部分必要产品(不管以何种地租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封建制度。至于中国的封建制度究竟形成于什么时期,尽管历史学界对此有各种不同的解释(西周起源说,战国起源说,秦汉起源说,魏晋南北朝起源说等等),在我看来,以下三个基本观点争议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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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何怀宏:《世袭社会及其解体:中国历史上的春秋时代》,三联书店,1996年,第1页。
② 同上书,第24页.
③ 何怀宏:《选举社会及其终结:秦汉至晚清历史的一种社会学阐释》,三联书店,1998年,第1页。
④ 马克垚:《关于封建社会的一些新认识》,载《历史研究》1997年第1期,第9页。
第一,中国不曾出现过像古代希腊、罗马那样的典型的奴隶制社会,也不曾出现过如西欧中世纪早期那样因日耳曼人人侵而在罗马帝国解体的土地上建立的几乎纯经济的、领主享有行政权、司法权的封建领地制。
第二,中国长期封建社会中的城市不是像西欧中世纪那样作为封建领主控制的乡村的对立面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中国封建社会中的城市是封建统治集团的政治中心、权力中心,而不像西欧封建社会中的城市那样成为体制外的权力中心。
第三,中国长期的封建社会大致上可以分为两个不同时期,即包括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和初唐、盛唐在内的前期封建社会,以及包括宋、元、明、清在内的后期封建社会。前期封建社会和后期封建社会在体制上有明显的不同。而介于两个时期之间的中晚唐、五代,则构成一个体制过渡阶段,时间长达200年(从8世纪中叶到10世纪中叶)。
本章的分析就从这样三个基本观点出发,对中国封建社会进行考察。
至于中国的封建制度究竟形成于何时,本书把这个问题撇在一边,不作讨论。无论是形成于西周,还是形成于春秋或战国,都不妨碍本书关于中国封建社会中刚性体制的形成,以及从刚性体制转变为弹性体制的研究。
二、中国封建社会前期的刚性体制概述
可以从战国时期谈起,因为至少在战国时期,中国的中原地区已经建立了封建制度。战国时期,铁器的使用已经相当普遍,农业生产力同过去相比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村社的土地所有制逐渐解体,农民分化的过程实际上也就是公有土地变为农民私有土地的过程,这一方面表现为农民把自己使用的公地变成了私地;另一方面表现为一些农民强占了原先属于公地的荒地、牧场、林地,把它们变成了私地。这一过程本来是自发地、缓慢地进行的,在春秋后期就已开始,但战国初期各国的相继变法,加快了这一过程。公元前445年魏国李悝变法,重新划分土地,承认私有土地的合法性,并容许土地兼并,目的在于通过上述措施,使农业增产,使政府收入增加,加强国君的统治,实现富国强兵。此后,楚国任用吴起、齐国任用邹忌、韩国任用申不害相继变法,这些变法以加强国君的专制统治为目的,从而打击了旧贵族的势力。而公元前356年开始的秦国商鞅变法,在实行一系列加强国君统治,打击贵族势力措施的同时,对土地制度也进行了较大的改革,主要是废除井田制,开阡陌,扩大耕地面积,较彻底地破坏了自古沿袭的村社土地所有制,确立了土地私有制①。与之相应的观念从这时起逐渐形成。可以肯定的是,西汉时的法律己确定了土地私有,私田记于户主名下,受到法律保障。②
从战国到西汉土地私有制的确立,对此后的中国政治经济造成了四个重要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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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看张传玺:《论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权的法律观念》,载《北京大学学报》1980年第6期。
② 同上。
一是产生了一大批自耕农,他们有小块土地,自耕自收,但必须按政府的规定缴纳赋税。
二是出现了一些地主,其中包括大地主。这些地主,或者靠土地买卖而发家,或者靠开发荒地而积累财富,或者靠政府的赏赐而成为地主,也有官员依靠权力,强取豪夺而成为大地主。
三是因各种原因失去了土地的贫苦农民,或沦为依附于主人的奴仆。秦并吞六国以后,封建社会中的基本生产关系同战国时期一样,只不过有些土地更换了地主而已。至于自耕农,在官府的苛税重赋和劳役的压榨下,加速沦为佃户或雇工,或沦为依附于主人的奴仆;即使有些人还有一小块土地,但按秦朝的法律规定,他们被官府用强制手段编制起来,束缚在土地上为官府服役并缴粮纳税。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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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看白寿彝总主编,白寿彝、高敏、安作璋主编:《中国通史》(5)。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530—531页。
四是使得战国以前的分封制难以重新恢复。要知道,土地私有制的确立同分封制的实施是无法并存的,因此西汉初年所建立的分封制,同战国以前曾经存在过的分封制相比,只是形式上有相似之处,实际内容并不一样。战国时代已开始设郡县,秦统一后把郡县制推广于全国,分封制在中国再也不曾恢复过。尽管西汉初年、西晋初年、明朝初年都曾分封诸王,但由于土地已经私有,对诸王的分封已完全失去商周分封的意义。以西汉初年来说,当时实行的郡国制,是郡县制与分封制并行。西汉的郡县制是秦的承续,分封制则是西楚分封王国的承续。所以汉朝初年所建立的制度,既承袭了秦制,也承袭了西楚霸王的制度。①即使在西汉初年,郡县与分封并存的年代,“汉之法令以皇帝诏书的形式成立,颁行于整个帝国境内,汉帝国内通行统一的法制……侯国和王国都不能直接外国,则是没有问题的。也就是说,汉帝国之立法权和外交权在于汉朝”②。这样的分封制度并未实行多久,到汉武帝时,分封制已名存实亡。从战国以后分封制为什么一直恢复不了,正因为土地私有制已经确立,古代的分封制失去了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
西汉时期地主和农民这两大阶级之间的关系,同秦朝没有什么差别。而在农民阶级中,自耕农所占的比重同秦朝相比有一定程度增加,这在西汉初年比较明显,主要是因为长期战乱使人口数量减少,荒地多,加之,秦亡以后,原来沦为奴仆的人或囚徒恢复了人身自由,并获得了小块土地。然而隔了数十年,土地兼并之风又盛行起来,以致打击豪强势力的措施被一再推行,但效果不显著。直到东汉初年,才因战乱结束和恢复生产的措施的推行使自耕农的数目又增加起来。可是,东汉后期豪强的势力比西汉后期更加猖獗。农民的人身依附关系从这时起也日益普遍。除了佃户、雇工依附于豪强地主以外,一些自耕农也不得不以宗族血缘关系而受豪强地主的控制。此外,豪强地主还拥有相当数量的奴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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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看李开元:《汉帝国的建立与刘邦集团》,三联书店,2000年,第103、106、260页。
② 同上书,第253页。
严格说来,从秦、西汉直到东汉末年,中国封建社会总的说来虽然属于刚性体制,但刚性还不强。这是因为,秦和西汉开国时期都是以军功行赏的,军功重于血缘。稍后,血缘仅限于皇族,而没有扩大到一般官宦之家。西汉的官员几乎全是民间的乡村学者出身,“经商为富的人,虽富而不荣;耕读传家的,虽贫而尊。一旦显扬,远为富人所不及……因此一辈商人,只要家境粗给,也便急于改业,让他们的儿子离市场,进学校,远道从师,学为儒雅”①。从西汉到东汉都是这样,“东汉社会,既不是贵族中心,又不是军人中心,亦不是富人中心,而成为一种士人中心即读书人中心的社会了”②。以读书人为中心,表明当时封建社会的刚性是有限的。情况从东汉末年发生变化,到了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国封建社会的刚性体制发展了,加强了。封建社会刚性体制发展与加强的标志在于封建人身依附关系的强化和普遍化。而造成封建人身依附关系强化和普遍化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战乱不断,穷人为了避免战祸和谋生,不得不纷纷投靠豪强大族,而且往往是凭宗族血缘关系的集体投靠。从魏晋到南朝,依附农民可以免除赋税和官役;而在北朝,依附民不必服官役。这种情况使得穷人宁肯依附于豪强大族,也不愿因保持人身自由而受到官府赋税劳役的压榨。部曲和客,是当时依附民的代称。“三国之始,客和奴隶已联缀起来称为‘奴客’、‘僮客’,客的身份明显降低了……(东晋初年)客要脱离主人,必须得到主人同意,经过自赎或放遣。客和主人是有连带关系的。客出了问题,主人也负有责任”③。部曲也是指有人身依附关系的农民。“部曲的名称,始见于西汉,是军队的编制称号,东汉时成为军队的代名词,三国时已用于豪门大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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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钱穆:《中国文化史导论》,商务印书馆,1994年,第125页。
② 同上书,第126页。
③ 白寿彝总主编,何兹全主编:《中国通史》(7),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04—405页。
的私兵。随着部曲的私兵化,部曲和主人之间产生了人身隶属关系,身份上部曲成为主人的依附民”①。
寺院当时也拥有大批依附民。魏晋南北朝时期,各个统治者对佛教采取保护措施,僧民免除赋税和官役,所以一些穷人遁人寺院,以求庇护。寺院拥有大量土地,僧尼也要从事生产劳动,他们实际上是依附于寺院的人。
东晋建立之初,当北方的大族南下时,受到旧孙吴时期的南方大族的抵制,在这种情况下,东晋皇室为了站稳脚跟,不得不尽力笼络南方当地的大族,甚至采取讨好的办法,才能使北方的大族和南方的大族合作。②但这仍是不够的,因为土地问题不易解决,南方(主要指江浙一带)熟地已归南方大族所有。于是北方大族不得不以占领山泽、荒地为满足,在这些地方建立田庄,并以有人身依据关系的农民作为劳动力。③
魏晋南北朝时期门阀制度的形成进一步说明中国封建社会中刚性体制的发展。门阀制度在东汉末年就开始出现,初步形成在曹魏和西晋,确立则在东晋以后。曹魏西晋时期门阀按官位高低形成,东晋以后逐渐转化成以血缘关系、家族关系为标准的社会等级制度,并且不因有无官职或官位高低而变动。北魏孝文帝时,这种以血缘关系、家族关系为标准的社会等级制度也在北魏境内推广。门阀制度的形成和确立,一方面把官职的取得同门第的高下联系起来,高层官员大都出身世家名门,低层官员则大都出自寒门。而世家大族之间的联姻,又使得这种讲门第,讲社会等级,并以此作为进入仕途的门径固定下来,形成了严密的关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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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白寿彝总主编,何兹全主编:《中国通史》(7),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05页。
② 参看陈寅恪:《述东晋王导之功业》,载《中山大学学报》1956年第1期。
③ 参看唐长孺:《南朝的屯、邸、别墅及山泽占领》,载《历史研究》1954年第3期
在这一时期内,世家大族自身也因客观形势变化而逐渐发生变化。这是研究门阀政治时不能忽略的一个问题。以南朝为例,对吴兴沈氏的研究表明,到晋宋之变,东南的豪族已逐渐“弃武从文,先后从武力强宗转向文化士族”①。不仅吴兴沈氏如此,“以王谢为代表的高门甲族在政治、军事上的影响力越来越小,而多以文义相标榜”②。但门阀制度在南朝仍继续存在。
门第的高下一般同土地所有制有联系,世家大族拥有大片土地,形成封建庄园。在土地上从事农业劳动的,是有人身依附关系的佃户、奴仆或雇工。“田庄内不仅有与农业相结合的手如纺织等,还有一些工匠专门制作金银器物、工具、武器等。庄园基本上是一个自给自足的经济单位,自然经济因此占绝对的统治地位。这种情况,在北朝更加突出;在东晋南朝则稍有差别,一些世族也参与商业活动,很可能是田庄的部分产品作为商品而被投入到市场上”。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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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刘跃进:《门阀士族与永明文学》。三联书店,1996年,第340页。
② 同上。
③漆陕:《关于中国封建经济制度发展的阶段问题》,载漆侠著:《中国经济通史·宋代经济卷》(上),经济日报出版社,1999年,第23—24页。
隋朝沿袭南北朝的封建庄园制度和门阀制度。到了唐朝初年,门第、社会等级观念仍然深入人心,以至于高官大都有世家大族的背景。但为了网罗人才,同时为了防止址.家大族势力对皇权构成威胁,所以相对于魏晋南北朝和隋朝而言,世家大族的影响有所削弱,政府中的高级职位不再由世家出身的人独揽。从唐高宗、武则天,到唐玄宗这数十年间,名门士族的势力是趋于减弱的。由隋朝初创到唐朝初年建立的科举制度,是对门阀制度的沉重打击,因为它为寒门庶族出身的人提供了做官参政的机会。而科举制度的真正发挥作用,是在唐朝武则天专政之后。陈寅恪先生指出:“进士之科虽设于隋代,而其特见尊重,以为全国人民出仕之唯一正途,实始于唐高宗之代,即武墨专政之时。及至玄宗,其局势遂成凝定,迄于后代,因而不改”①。
在封建土地制度方面,唐朝所发生的重要变化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隋朝恢复了在北魏就已开始实行但到北周后期遭到破坏的均田制,唐朝继续实行均田制,并使均田制比隋朝周密、完备。均田制是在多年战乱,土地荒芜,人口逃散的条件下实行的,政府把公有土地、无主的土地、荒地分配给贵族、官吏、一般农民。从形式上看,这是一种封建的国家土地所有制。但本来属于私人的土地仍旧归私人所有,并未受到侵占,于是地主的土地、自耕农的土地,作为一种私人产业,同以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为基础的均田制平行发展。第二,唐朝实行均田制之后,土地实际上又成为私有的。因为在均田制之下,土地买卖、转让照常进行。尽管政府下令不许私下卖田买田,但只是一纸空文。土地被分到户之后,户主有各种理由可以出售。所以公田为名,私田为实。政府不但禁止不了,而且法律上也对于出售土地作了规定。“‘均田令’中有‘卖田之法’,是唐王朝实际承认人们的土地私有权的法律表现”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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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陈寅恪:《唐代政治史述论稿》,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第22页。
② 张传玺:《论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权的法律观念》,载《北京大学学报》1980年第6期。
历史资料表明,唐朝的贵族、官吏不仅分到田地,而且还通过买卖、转让等方式兼并土地,把土地变为私有产业。尤其是在均田制实行一定时期而逐渐松弛、破坏之后,地主的土地得以扩大。也就是说,地主土地所有制不仅没有因均田制的实行而削弱,反而利用均田制松弛、破坏的机会进行兼并,扩大耕地。唐代地主的田产,也称田庄或庄园,它们“既非行政、司法单位,亦无军事性质……唐代绝大多数田庄并不保证田庄主获得全部生活用品,田庄主往往要在城市购买自己所用的什物,甚至大多数田庄主本人就住在城市,有的还兼营商业”。①这与西欧中世纪封建领主的庄园在性质上是不一样的。
府兵制和均田制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均田制是府兵制赖以存在的基础。兵农合一,寓兵于农,亦兵亦农,既维持了隋朝和唐朝前期国力的强盛,也减少了国家的军费支出。府兵制起自西魏、北周,隋朝使之进一步发展,而到了唐太宗时期,府兵制发展到完备阶段。在府兵制之下,农民平时种田,有战事需要则入伍,包括调到京城宿卫,或出征和戍边。府兵的服役采取轮换制。出征、戍边时,父子兄弟不并发;如身为单丁、祖父母、父母年老多病者,可以免除服兵役和出征。农民年满20岁,就有服兵役义务,60岁免役。府兵的调发权在于中央。调发时,由朝廷下达发兵符契,地方军政长官勘合发兵符契才调兵。这种做法保证了中央集权统治的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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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胡节:《唐代的田庄》,载《历史教学》1958年第12期。
隋朝和唐朝前期的赋税制也同均田制相关.北魏、北周和隋朝的赋税制,基本上被唐朝所沿袭,但作了若干调整。唐朝前期实行的主要是租庸调制,它也是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之上的。租,就是以男丁为单位向政府缴纳的粮食。由于男丁在均田制之下受田,所以要交租,受灾地区可减免。庸,就是对劳役的一种折算,应当服劳役的男丁如果不去服劳役,可以用缴纳实物(如绢或布)来代替,所以庸等于缴纳代役金。调,就是受田的男丁缴纳绢、绵、或布、麻之类的家庭手工业品,受灾地区也可减免。然而,正如前面已经指出的,在均田制和封建庄园制并行发展的情况下,唐朝的赋税负担是不公平的。九品以上的官员和相当于九品以上官员的人员定为免赋税户,而部曲、奴仆等也列入免赋户之列。这样,缴纳赋税的主要是普通的农民。据唐玄宗天宝十三、十四载(754—755)的统计,全国不承担租庸调的户数约占总户数的40%—41%,不承担租庸调的人口约占总人口数的80%至85%以上①。
除了租庸调制以外,唐朝承袭隋制,对全国各州县的编户,一律按户收税。这就是户税。户税依各户资产的多少分等级缴纳,用作官俸。唐朝前期,均田制发挥作用,政府以征收租庸调为主,户税只是一种附加税。到均田制破坏后,以均田制为基础的租庸调征收不上来了,户税便成为政府收入的主要税源。
府兵制、均田制、租庸调制、户税制都同户籍管理有关。隋朝承袭北魏的户籍制,唐朝又在此基础上加以完善。唐朝前期,户籍分为编户(编入户籍的户)和非编户两类。良民(包括官员)才有资格成为编户。编户再分为课户(承担租庸调的户)与不课户两类。非编户的成分较复杂。其中有贱户,如官奴婢,被籍没的罪犯家属。官奴婢地位最低,不授田,不纳税,也不编入户籍。至于私家的奴仆,由于他们对主人有人身依附关系,所以附属于主人的户籍。部曲也如此。非编户中还包括寺院、道观中的人员,他们不负担赋税,不编入户籍。在府兵制之下,士兵来自授田的农民,他们已经在编户之内了。只有在府兵制破坏之后,改行募兵制,当兵成为专门的职业,这时他们才成为非编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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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白寿彝总主编,史念海主编:《中国通史》(9),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704页。
对豪强大族的坞壁,有必要在这里作一些分析。坞壁早在先秦就已出现,这是一种军事防御设施,是城寨、壁垒,既可屯兵,也可住家.两汉时期,坞壁由地方上的豪强大族用作私人武装的基地,形成割据势力。坞民对坞主有人身依附关系,坞民亦农亦兵。坞主靠什么役使坞民从事农业生产、工副业劳作和护坞战斗?“隊经济手段外,还有中世纪的宗法统治一一族权。汉代的豪强坞壁大多聚族而居,以宗族为纽带是其特点之一。坞主即宗主,又谓之家长,族人对其统治必须绝对服从”。①坞壁有大有小,大的拥有数千家,兵力数千人。对中央政权来说,这支私人武装无疑是威胁,但在东汉末年农民起义时,却又不得不依靠这些拥有私人武装的豪强大族来镇压起义的农民。曹魏时期,这些私人武装陆续被收编,地方豪强势力有所抑制。而到西晋末年,中原大乱,北方一些地区的豪强势力又兴起,筑坞自保,没有能力保护自己的小农冉度投靠豪强。南渡的大姓也往往聚族南逃,胗成地方的新势力。这种情况直到晋宋更替之际才发生变化。北方的私人武装在北魏政权巩固之后,也逐渐被解散。可见,不能夸大坞壁的作用而把两汉到魏晋南北朝同西欧封建领主的军队及统治混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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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刘华祝:《试论两汉豪强地主坞壁》,载《厉史研究》1985年第5期。
谈。东晋后期所实行的募兵制,以及北朝先以胡人作为军队主力,后来以征丁的办法使汉人逐渐成为军队主力,都表明坞壁和私人武装只可能被看成是某一段时期(大动乱年代)的现象。动乱一过去,贵族便同军队脱钩了。“此乃魏晋以下贵族与春秋先秦绝异之点。他们在政治上占有特权,而他们并无武装兵力以自卫,不仅自己不能武装,即其所属部曲家兵等,亦已解除武装,与三国时士大夫不同”①。
以上对中国封建社会前期的刚性体制作了概述。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刚性体制下,以人身依附关系为标志的身份制、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社会等级制,以及社会流动受到严格限制,都是相当突出的。尤其是东汉末年以后,三国时期、南北朝、隋朝、直到唐朝前期,可以说是典型的刚性体制。世家大族、豪强地主是大土地所有者,从事农业劳动的是有人身依附关系的佃户、奴仆、部曲或其他依附民。身份按血缘关系代代相袭。名门望族同寒门庶族的社会地位截然不同,社会等级森严。社会流动受到严格限制,高级官职几乎由世家大族出身的人把持。对地主有人身依附关系的人实际上也就是被束缚在封建庄园土地上的农奴。由于依附于地主或寺院的人可以免纳赋税,所以穷人或者逃人寺院,或者投靠于地主。而一旦有了这些依附关系,再出逃就会被缉捕受罚。这一时期的皇权正是依靠世家大族势力的支持而巩固的。即使在皇权衰落,权臣当政和地方军阀割据时,后者也必须仰赖世家大族的支持。在这一时期内,有些皇朝的君主曾采取打击豪强的措施,但这并不影响封建社会的刚性体制本身,因为所打击的主要是威胁皇权统治的豪强,而且往往采取的是依靠、拉拢、扶持一部分大族来打击另一部分大族的做法。中国封建社会依旧是刚性体制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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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钱穆:《国史大纲》(修订本)上册,商务印书馆,1994年,第327页。
三、封建社会从刚性体制向弹性体制的转变
唐朝前期包括初唐和盛唐。从公元755年(天宝十四载)爆发安史之乱起,唐朝由盛而衰,进入中晚唐时期。唐朝亡于907年,从此开始了五代的,中原地区先后出现了后梁、后唐、后晋、后汉、后周五个政权。五代一共存在53年,到960年,赵匡胤发动兵变,夺取后周政权,建立宋朝,五代时期结束。从755年到960年,共205年。由于五代所统治的只是中原地区,在中原地区以外,各个地方割据势力自立为王,不受中原的皇权控制,或只是表面上表示顺从,实际上仍是独立的地方政权。这些地方割据势力统治时间较长的有10个,即前蜀、后蜀、吴、南唐、吴越、闽、楚、南平、南汉、北汉。它们与中原地区五个皇朝并称为五代十国。这十国之中,有的被五代中的皇权消灭,有的被宋朝消灭。10个地方割据势力中的最后被消灭的一个是北汉,它在公元979年被宋朝消灭(这时已是宋朝第二代君主宋太宗时期)。这样,从755年到979年,一共224年。这二百多年就是中国封建社会从刚性体制向弹性体制的转变时期或体制过渡时期。
中国封建社会的刚性体制的特征,如上所述:是以人身依附关系为标志的身份制,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社会等级制的存在,以及由此产生的对社会流动的严格限制等。而身份制则又是同土地所有制、户籍制联系在一起的。公元755年爆发了安史之乱,唐朝中央集权统治受到严重打击,势力日衰。安史之乱历时8年,到公元763年才平定,但唐朝中央政权再也不能像以前那样进行集权统治了,在乎息安史之乱中新设置的节度使,以及跟随安史作乱后又降唐的军队首领,成为地方上拥有实力的藩镇。朝廷不相信他们,但又不得不依靠他们,笼络他们。他们不相信朝廷,但也不能公开树立独立旗帜,而只得做出恭顺服从的样子。这就是中晚唐的藩镇林立的由来。继肃宗、代宗之后继位的唐德宗(780—804)开始时并不是不想改变安史之乱后的地方割据现状,政界也有同样的呼声。韩愈(768—824)所提出的维护儒家道统的思想,实际上是一种社会思潮的反映,即要求恢复中央集权统治以稳定正常的封建秩序。①在上,韩愈反对藩镇割据,拥护王朝统一;在上,认为僧道的存在是社会贫困的原因,反对僧道对农民剥削,主张强迫僧道还俗;在赋税方面,主张轻徭薄赋,反对横征暴敛。尽管韩愈在儒学方面并没有什么值得重视的成就,“不能算是一个儒学思想家,更算不上代表儒家思想重要阶段的人物”②。但他的“重农而不抑工商的思想,一定程度上是秦汉以来封建正统经济思想的重本抑末教条的背离”③。这也是中唐以来经济状况的一种反映,而且肯定了商业的作用。然而,安史之乱造成的结果,使任何人都无法挽回唐朝衰落的大趋势。唐德宗扫清藩镇的行动,以失败告终。为了保住皇位,他转而彻底奉行肃宗、代宗以来对藩镇的“宽仁”政策、也就是姑息政策,中央政府的统治区域越来越缩小。到了唐宪宗(806—820)时期,中央政府同藩镇的冲突又起,宪宗用武力讨伐不听命于中央的藩镇,取得了成效,被称为唐室中兴,但宪宗死后不久,藩镇又乱,直到唐亡,终于酿成五代十国纷争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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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看季镇淮:《韩愈的基本思想及其矛盾》,载《北京大学百年国学文粹》(文学卷),费振刚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221、225页。
② 赵靖主编:《中国经济思想通史》第3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121页。
③ 同上书,第1123页。
从经济上说,中唐以后,均田制受到了破坏,府兵制维持不下去了。均田制之所以被破坏,与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平行发展有关。均田制依靠中央政权的力量才能推行,中央权力削弱,地主乘机兼并土地,地主土地所有制扩大了。加之,人口不断增加,国家掌握的可供分配的土地显然不足,最终导致均田制不再实行。相应地,府兵制也被募兵制替代。同时,均田制破坏后,以均田制为基础的租庸调制也难以实行。780年,唐期实行两税法。两税法的要点是:赋税分夏税和秋税,按夏秋两次征收,税制简化了;而纳税人的范围则扩大了,即任何人,包括租庸调制之下有免税免役优惠的官员和依附于他们的客户都要按两税制纳税,并且纳税的依据不是人丁,而是土地和财产的多少,至于所缴纳的赋税,一律折成货币,以货币缴纳。这种折算缴纳的方式,尽管有助于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但由于对实物的估价容易产生问题,所以不但不能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反而因折算不合理或物价下跌而导致纳税人负担加重.需要着重指出的是,两税法的推行使中国封建社会中的户籍制发生了重大转折,这就是:原来托庇于官员、士族、地主名下的依附民正式以居住地落户了。对封建庄园来说,这些依附民的户籍地位的确定表明封建庄园雇用外来劳动者是合法的气表明过去未被承认的依附民有了合法地位,同时也为此后封建租佃关系的发展准备了条件。
作为封建社会刚性体制的特征的身份制、社会等级制是怎样被淡化的呢?对社会流动的严格限制又是怎样松弛下来的呢?为此,必须从安史之乱后的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谈起。
安史之乱以后,朝廷势力衰落,藩镇势力抬头。藩镇不重视用人的门第高下,而只看所用的人有没有才能,能否帮助自己巩固既得利益和扩大地盘。而朝廷的用人则靠日益发展的科举制,科举制为读书人的进入仕途准备了条件。这样,在中晚唐时期,尽管社会上还讲究一个人的祖荫和家世,但这已经不像唐朝前期那样重门第了。关于中晚唐藩镇割据对中国社会的影响,钱穆先生在《国史大纲》(修订本)中有这样一段论述:“唐代的藩镇,其出身全多是行伍小卒,本无,亦无野心,并不懂如何创建像样的政治规模,只是割据自雄。有地位、有志气的士人,全离开了他们的故土,走向中央去。彼等亦不知道任用士人,只在农民中挑精壮的训练成军,再从军队中挑更精壮的充牙兵,更在牙兵中挑尤精壮的做养子。如是朘削来供养军队,层层驾御。黑暗的势力,亦足以维持百年以外”。①山东、河北、山西、关中一带原来都是世家大姓的势力所在,经过中晚唐100多年藩镇的割据和战乱,这些世家大姓的势力和影响大大削弱。而唐末农民战争,涉及国内许多地区,家族的迁徙避乱是经常性的,农民战争期间各地名门望族所受到的打击同样是相当沉重的。整个社会都处于大动荡、大混乱的状态。家族的迁徙、婚姻关系突破旧式门第的限制、以及一些大族的衰败,终于造成了社会上士庶合流的现象。这些现象同科举制的发展和藩镇不重视所用之人的门第高下等情况结合在一起,经过100年的社会整合,到五代十国时期,门阀制度实际上已经退出历史舞台,因为门第只不过表明祖上曾经光耀过一段时期,而对现实生活已经失去重要的意义。婚姻不问是否名门望族,仕途不问祖先的官阶爵位,土地占有的多少又不同门第直接挂钩。均田制破坏和依附民登记人户籍之后,在土地可以买卖、兼并的条件下,只要有钱就能买到土地,只要愿意雇工生产和把土地租佃出去,谁拥有土地就可以当地主。这同魏晋南北朝以来直到隋朝和唐朝前期的情况已经大不相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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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钱穆:《国史大纲》(修订本)上册,商务印书馆,1994年,第467页。
唐朝以后庶民社会地位的改变同他们受教育条件的改善有着相互推动的关系。这也是中国封建社会逐渐从刚性体制转向弹性体制过程中一个值得注意的社会现象。唐朝庶民受教育的途径包括设置学校(乡里之学)、私人办学(设私塾)、家庭教育、自学等。中晚唐时的一些著名学者和政治家出身庶族,是靠接受各种方式的和刻苦自学而登人仕途或成名的。可以说“唐代教育打破严格的等级界限,教育向社会各阶层开放,把教育普及扩大到整个社会,进而也就提高了全社会人们的文化水平”。①与此对比的是,累世家学的名门子弟,到了中晚唐时不少人耻游太学,厌学成风,知识水准下降,而庶民子弟由于有多种途径可以受教育,他们勤奋学习,这样就能在仕途上步步上升。②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中国封建社会刚性体制蜕变的不可避免性。
总之,身份制和社会等级制终于被淡化,以至于失去了意义。这是中晚唐五代这200年间发生的巨大变化,但这些变化依然是在封建社会的架构中进行的。封建社会的性质朱变。对社会流动的严格限制也在这段时间放松了。这是因为,既然人身依附关系淡化了,均田制被破坏后农民也不再被束缚在所分配的土地上并且不可能再实行兵农合一了,于是农民就有了外出寻找生活出路的机会。加之,战争的频繁发生,使得不少人(包括地主家族)四处迁徙,寻求安全的地方住下。这种水平的社会流动不是朝廷禁止得了的,何况中晚唐五代时期,皇权控制的区域狭小,皇权的力量又有限,而垂直的社会流动在大动乱的年代内更是难以禁止。大动乱引起或加速了一些世家大族的衰败,同时也给一些寒门出身的人晋升发达的机会。到了五代时期,即使朝代时时更迭,但科举制基本上照常实施。十国之中,有些也举行科举.例如南唐灭亡的那一年,即公元975年(宋开宝八年),宋军已兵临金陵城下,南唐还在举行科举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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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吴枫、郑显文:《唐代庶民阶层的文化素质初探》,载《社会战线》1993年第1期,第184页。
② 参看同卜书,第185页。
从唐朝末年经五代十国到北宋初年,各地仍然出现一些拥有大片土地并有广大家奴、仆役的大地主,但他们多半不是历史上那些名门望族的延续,而是新贵人、新富人。这些大地主中,有些是依靠战功而成为大地主的,有些是退休还家的达官贵人,土地或来自朝廷的赏赐,或来自强取豪夺,或开荒而来。大地主中,还有些人是经商致富的,他们靠土地买卖而掌握了大片土地是不奇怪的。庶族大地主的土地所有制依然是封建土地所有制。
总之,中国封建社会从刚性体制转变为弹性体制大约经历了200多年的过渡期。而从北宋以后,即使经历了元朝和清朝统治,但封建社会一直维持着弹性体制,这是宋以后中国封建社会同刚性的西欧封建社会的最大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