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走马楼吴简中的户品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于振波 时间:2010-09-06

[内容提要]吴简中的普通民户按财产分为上品、中品和下品3个等级,而一些赤贫户则被划在这3个等级之外,称为“下品之下”。吴简中的“调”,情况比较复杂,目前既无资料证明吴简中大量存在的调布、调麻、调皮等记录与户品有关,也没有证据证明户分九品之说。当时“下品”及“下品之下”户非常贫穷,官府可能有意安排这些民户从事“给吏”、“给卒”之类特殊徭役并减免其赋税负担,起初未必有歧视他们的用意,但具有特殊意义的“吏户”、“兵户”,可能却由此在三国后期逐渐形成。

[关键词]户品,三品,下品之下,调,徭役

一、前言

走马楼吴简中保存了大量与户品有关的资料,[1]涉及某些赋税的征收和徭役的征发,有很高的史料价值。关于当时的户品分为几等,目前尚无定论。汪小烜先生注意到吴简中“目前所见户等只有上品、中品、下品、下品之下四种”,未做具体分析。[2]张荣强先生认为“所谓‘下品之下’是说财产最少,或者说最贫穷那种人,并不是说下品之中又分为三等”。[3]本文赞同张荣强先生的上述观点,拟做进一步讨论,同时对户品与“调”、户品与徭役之关系等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不当之处,敬请学界同仁批评指正。

二、按户品出钱的记录

吴简中有按户品出钱的记录,这些记录所提到的户品只有三个,即上品、中品和下品。目前所见到的上品出钱记录共有17例,[4]释文比较完整者所提到的钱的数目都是“一万二千”,例如:

都乡男子脩故故户上品出钱一万二千侯相  171正)

都乡男子黃旱故户上品出钱一万二千侯相 430正)

目前所见到的中品出钱记录共有18例,[5]释文比较完整者所提到的钱的数目都是“八千”,例如:

模乡大男盖转故户中品出钱八千临湘侯相   1518

大男周待故户中品出钱八千临湘侯相   1525

目前所见到的下品出钱记录共有3例:

真故户下品出钱百九十四侯相  381正)

户下(?)出钱四千 476正)

品出钱二千四百临湘侯相 …… 1400

下品户出钱不像上品和中品那样有固定的数目,简文中有“四千”和“二千四百”等不同记录,估计下品出钱最高不会超过“四千”。户品越高,出钱也越多。吴简整理者最初将14001407号简中的“出钱”释为“税钱”,故将按户品出钱称为“户税”。[6]此种赋税究竟属于固定赋税还是临时摊派?以及其实际名称如何?目前还不清楚,但由此可以肯定,当时确有将户品分为三等的作法。

这里的按户品出钱不同于汉代的户赋。汉代的户赋,凡卿爵以下的民户都要缴纳,不分户等,按户平均征收,而且户赋的数额不足百钱。[7]

此处按户品所出的钱与吴简中的“訾”(户赀)也不可能是同一种税,两者数额相差太大。走马楼户口簿籍中带有“右某家”及“凡口”字样的简,除了人口及口算总数的统计之外,后面几乎都有“訾若干”的记载,“訾”从数十到上千不等,以“訾五十”居多(如简29072916),最少有“訾十”(简1626)、“訾二十”(简5442)者,最多有“訾一千”(简948)、“訾五千”(简10392)者。“訾若干”所提到的数目与上述按户品出钱的数目无法吻合,因此可以断言,二者不属于同一种税。

三、吴简中所提到的户品名称

吴简整理者将按户品出钱称作“户税”,而将吴简中出现的调布、调麻、调各种兽皮等等称作“户调”,指出:

当时征收与户等有关的赋税,根据税种存在二种不同的标准:户税根据旧标准(即所谓“故户”),分三品收钱;户调根据新标准,分九品收物。……户分三品属旧制,是为户税而设;户分九品属新制,是为户调而设。二者没有矛盾。

当时户分三品,并按户品出钱,这在吴简中有明确记录,无可怀疑。但论者看到吴简4233 女户下品之下不任调  ”一语,其中有“下品之下”和“调”,于是便认定吴简中所到的“调”就是与曹魏户调制类似的户调,而且是按九等户品征收的,这纯属推测性质,并无充足证据。

如果说简4233中的“下品之下”是户分九品的证据,是九品户中等级最低者的名称,那么,九个户品的名称由高到低应依次为:上品之上,上品之中,上品之下,中品之上,中品之中,中品之下,下品之上,下品之中,下品之下。

如所周知,户籍簿是官府征派各种赋税徭役的重要依据,理应详细列出各户的品级。如果当时确有户分九品的作法,在户籍类簿籍中肯定应该有所反映,然而,遍查所公布之上万枚吴简,在登记与统计户口的简牍中,只有“上品”、“中品”、“下品”三个与户分三品有关的名称,另加一个“下品之下”,如:

户上品(1365

其二户上品(5324

其二户上品(5492

以上为“上品”简。

其六户中品(5426

其九户中品(5433

 其二户给库吏中品(5472

以上为“中品”简。

卅六户下品  1238

十三户下品 1241

右廿六户下品  1290

其卅二户下品(5499

其一户给度卒下品(5327

其七户给郡吏下品(5447

 其一户给州吏下品(5452

其十二户给县吏下品(5467

其一户给县卒下品(5474

 其十三户给县吏下品(5648

 其十二户给郡吏下品(5677

以上为“下品”简。

 其八十四户下品之下(5319

五十户下品之下(5445

其一户给锻佐下品之下(5429

其一户给三州仓父下品之下(5435

其一户给锻佐下品之下(5440

 其一户给度卒下品之下(5490

户给吏下品之下5602

以上为“下品之下”简。

表示户分九品的名称,除了“下品之下”而外,另外八个名称迄无一见。具体情况如表1所示。

1 走马楼吴简中所出现的户品名称

A

B

户品

出处(简牍编号)

户品

出处(简牍编号)

上品

170正,171正,172正,173正,177正,291正,377正,396正,420正,430正,433正,468正,531正,1226正,127712781303136553245492

上品之上

上品之中

上品之下

中品

224正,378正,379正,385正,466正,551正,675正,12621407142615181519152515401542154315521565542654335472

中品之上

中品之中

中品之下

下品

381正,476正,1238124112901400532754325447545254675474549956485652567760436108

下品之上

下品之中

下品之下

4198423353195445542954355440549056025654

[表注]

资料来源: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北京:文物出版社,2003)。

A栏列举户品分三等时出现的户品名称及相关简牍编号。

B栏列举假如户品分九等时应该出现的户品名称,如果简牍中出现这些名称,则列出这些简牍的编号。

 

在近70枚有关户品的简牍中,除“下品之下”外,不见一条与九等户品有关的其他资料,这恐怕不能归因于偶然。我认为,当时孙吴户品只分三品,而不是九品;“下品之下”不是九品户的名称,而是三品之外的贫困户,或者说是比“下品”还要贫困的民户。因为,官府管理户籍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赋税、徭役的供应,如果某些民户家徒四壁,一无所有,则只能成为救济的对象,根本无力承担赋税,这类民户在户籍中可能就被列在“下品之下”。

在两汉,除了“豪富”、“富人”、“中家”、“贫民”而外,还有“贫不能自存者”、“下贫”、“尤贫”等等,而贫民以下,尤其是“贫不能自存者”、“下贫”和“尤贫”,都是官府抚恤的对象。如东汉光武帝建武六年(30年)正月诏:

其命郡国有谷者,给禀高年、鳏、寡、孤、独及笃癃无家属、贫不能自存者,如律。二千石勉加循抚,无令失职。[8]

“如律”一语说明,汉代确有抚恤“贫不能自存者”的规定。翻开两《汉书》诸帝纪,就会发现,从西汉中期以后,抚恤贫民的诏令真可谓史不绝书,如和帝永元十二年(100年)一年之内就先后达三次之多:

(春二月)诏贷被灾诸郡民种粮。赐下贫、鳏、寡、孤、独、不能自存者,及郡国流民,听入陂池渔采,以助蔬食。

闰月,赈贷敦煌、张掖、五原民下贫者谷。戊辰,秭归山崩。六月,舞阳大水,赐被水灾尤贫者谷,人三斛。[9]

即使在汉末三国时期,仍能看到类似诏令。如汉献帝(189220年在位)建安十四年(209年),曹操曾下令“其令死者家无基业不能自存者,县官勿绝廪,长吏存恤抚循,以称吾意”;[10]曹魏明帝(227239年在位)太和元年(227年)冬十一月“赐天下男子爵人二级,鳏寡孤独不能自存者赐谷”,[11]等等,仍沿用两汉的作法。

由此推断,吴简中的“下品之下”,应当就是两汉以来的“下贫”、“尤贫”、“贫不能自存者”,他们被列在三品之外,而非九品之内,类似于我们现在所说的“贫困线以下”人口。简4233 女户下品之下不任调  ”表明,这类民户,可能不仅“不任调”,恐怕也无力承担其他赋税。

总之,“下品之下不任调”一语,并不能证明孙吴时期已将民户分为九品的说法。质言之,吴简中的户品分为三个等级,外加一个品外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上品,中品,下品和下品之下。

四、孙吴户品与“调”的关系

吴简中所提到的“调”,情况比较复杂,很多作法都是对东汉的沿袭。例如,官府出钱采购所需物品,在吴简中有时也称为“调”;表示苛捐杂税的“调”,在吴简中也有反映;此外,口算折纳麂皮,可能也称为“调”。[12]无论如何,“下品之下不任调”并不足以说明当时的调是按户品征收的。比如,吴简中嘉禾二年(233年)调布的数额有:

三丈八尺(6834)、三丈九尺(690575337833)、一匹(8194)、一匹三丈二尺(6959)、一匹三丈八尺(76856821)、一匹三丈九尺(7688)、二匹(453074937696)、二匹三丈六尺(7794)、三匹(576870349948)、四匹(6881770178117945)、四匹三丈九尺(8195)、五匹三丈九尺(7901)。

其中以一匹、二匹居多。同在嘉禾二年,所调物品还有:

调羊皮一枚(8298)、调杋皮二枚(8336)、调麂皮一枚(8356)、调麂皮五枚(8420)、调杋皮四枚(8487)。

此外,不能确定年代的“调”还有:

调三丈七尺(10012)、调布五匹(8332)、调布七匹(6286),以及调牯牛二头(2667)、调麂皮七枚(7953)、调麂皮一鹿皮一合二枚(8327)、调皮二枚(8609)、调杋皮三枚(8709)。

上述所调各种物品及数额,已远远超出九个等次,不论按三品还是九品,都难以说通;仅就调布而言,各等次之间无可循,即使用“九品混通”来解释,也同样困难。

还有两人共缴调布一匹的记录:

何丘男子李达郭连嘉禾二年调布一 6933

男子李达、郭连分明是两个人的姓名,而且姓氏不同,应不属于一家。既然不属于同一家,显然不能称之为“户调”,更谈不上按户品征收了。

总之,迄今为止,吴简中的“调”,明确提到户品的,目前只有4233号简。如前所述,此简中的“下品之下”并不表明当时户分九品,而可能是对三品之外赤贫户的称呼,因此,不能根据此简推断出“调”是按户品征收的这一结论。既然吴简中的“调”是否与户品有关,尚无法断定,户分九品之说,也无明证,那么,说“调”是按九品征收的,恐怕为时过早了。

五、户品与徭役

根据吴简中与户籍有关的记录,某些徭役与特定的户品联系较为密切,现将这类记录引述如下:

 其二户给库吏中品(5472

其一户给度卒下品(5327

其七户给郡吏下品(5447

 其一户给州吏下品(5452

其十二户给县吏下品(5467

其一户给县卒下品(5474

 其十三户给县吏下品(5648

 其十二户给郡吏下品(5677

其一户给锻佐下品之下(5429

其一户给三州仓父下品之下(5435

其一户给锻佐下品之下(5440

 其一户给度卒下品之下(5490

户给吏下品之下5602

在这些记录中,提到“中品”的只有一条,其余均为“下品”和“下品之下”。

“给某吏”、“给某卒”中的“给”,情况比较复杂,因为在传世中,“给”既可以解释为在官府中供职,也可以解释为服役,这两种用法在《后汉书》及《三国志》中都有例证。表示在官府中供职的例证,如西汉末年逢萌“家贫,给事县为亭长”,[13]东汉时陈寔“少作县吏,常给事厮役,后为都亭佐”,[14]郭太“早孤,母欲使给事县廷”,[15]三国时孙权斥免张温曰:“不忍暴于市朝,今斥还本郡,以给厮吏”,[16]等等,都表示在官府中担任某种职务。另外,当时朝廷有“给事中”一职,“给”的含义也与此同。

表示服役的例证也有很多,如:

《后汉书·刘瑜列传》:臣瑜自念东国鄙陋,得以丰沛枝胤,被蒙复除,不给卒伍。[17]

《三国志·吴书·陆凯传》:先帝战士,不给他役,使春惟知农,秋惟收稻,江渚有事,责其死效。今之战士,供给众役,廪赐不赡,是不遵先帝十五也。[18]

《三国志·魏书·司马芝传》:顷之,芝差节客王同等为兵,掾史据白:“节家前后未尝给繇,若至时藏匿,必为留负。”[19]

“给役”、“给徭”、“给卒伍”等等,均表示服役。

“给”有上述两种用法,就前面所列吴简而言,其中的“给某吏”、“给某卒”等,应属于服役性质。之所以如此,一是因为度卒、县卒、锻佐等,均属于徭役,二是因为简文中的“吏”,不可能是州、郡、县等各级官府的重要属吏,而只能是对文化水平及行政能力要求不高而以体力劳动为主的勤杂小吏,否则不可能由“下品”及“下品之下”户承担。

这些“给某吏”、“给某卒”的民户与普通平民在身份上是否有所区别呢?从目前所公布的吴简资料中,看不出有明显区别。首先,在嘉禾吏民田家莂中,既有普通平民“大男”、“大女”,也有州吏、郡吏、县吏和州卒、郡卒、县卒,这些田家的租税标准基本相同,而某些州吏甚至还享受一些优待。[20]

其次,“给某吏”、“给某卒”者的户籍与乡、里普通民户一同登记,合并统计,没有“吏户”、“民户”、“兵户”之别:

右高迁里领吏民卅八户口食一百八十人(10229

右平阳里领吏民卅六户口食□□人(10248

右吉阳里领吏民卅六户口食一百七十三人(10397

右广成乡领吏民二百一十六 4801

集凡乐乡领嘉禾四年吏民合一百七十三户口食七百九十五人  8482

需要说明的是下面这枚简:

右小武陵乡领四年吏民一百九十四民口九百五十一人吏口□□□一千三百卅四钱(4985

这枚简大概是小武陵乡征收口算的汇总记录。值得注意的是,其中的口数是吏、民分别统计,而户数却是吏、民合计,这说明,某户中有人“给某吏”或“给某卒”,并不表示该户已经成为有特定含义的“吏户”或“兵户”,从而在社会地位上低于普通民户。

当然,“给某吏”、“给某卒”、“给锻佐”等内容要记入户籍,而其他徭役并不登记,说明此类徭役有其特殊性,与普通徭役有所不同。一般而言,普通徭役服役时间不会很长,能够定期更换,而“给吏”、“给卒”可能期限较长,且不易更换。根据前面所引吴简可知,这种特殊徭役多以“下品”及“下品之下户”充当;而且,如果有人由于残疾或逃亡而出现空缺时,也往往从下品户中挑选替代者:

东乡劝农掾殷连,被书条列州吏父兄人名、年纪为薄。辄料核乡界,州吏三人、父兄二人刑、踵、叛走,以下户民自代。谨列年纪,以(已)审实,无有遗脱。若有他官所觉,连自坐。嘉(禾)四年八月廿六日破莂保据(J222543[21]

正如简4233 女户下品之下不任调  ”一语所反映的,当时的“下品”及“下品之下”户非常贫穷,往往无力缴纳各种赋税。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一种权宜之计,官府可能有意安排这些民户从事“给吏”、“给卒”之类特殊徭役,并有可能因而减免其部分赋税,起初未必有歧视他们的用意。[22]但是,这项政策行之既久,“给吏”、“给卒”便成为贫困户的专有义务;而这类吏、卒普遍由贫困户担任,其社会地位大大降低,实际负担却越来越重。结果,普通民户不再愿意承担这种徭役,富裕之家更不屑为之,具有特殊意义的“吏户”、“兵户”,可能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在三国后期逐渐形成的。孙休永安元年(258年)诏曰:

诸吏家有五人,三人兼重为役,父兄在都,子弟给郡县吏,既出限米,军出又从,至于家事无经护者,朕甚愍之。其有五人,三人为役,听其父兄所欲留,为留一人,除其米限,军出不从。[23]

估计此时在孙吴已经形成特定的“吏户”。在吴简中,“限米”是屯田者所承担的土地租税,屯田者被减免其他赋役,而缴纳租税率较高的“限米”。[24]孙休诏书中的“限米”大概也是这类租税。但此时的“吏户”,“既出限米,军出又从”,负担可能更加沉重。

六、结论

吴简中有按户品出钱的记录,这些记录表明,当时确有将户品分为三等的作法。“下品之下不任调”一语,并不能证明孙吴时期已将民户分为九品的说法。吴简中的普通民户分为三个等级,而一些赤贫户则被划在这三个等级之外,因此,孙吴的户品由高到低依次为:上品,中品,下品,外加一个“下品之下”。

吴简中的“调”,情况比较复杂。目前既无资料证明吴简中大量存在的调布、调麻、调皮等记录与户品有关,也没有证据证明户分九品之说,因此,将此类“调”视为与曹魏户调制类似的“户调”,并认为是按九品征收的,恐怕与史实不符。

当时的“下品”及“下品之下”户非常贫穷,往往无力缴纳各种赋税。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一种权宜之计,官府可能有意安排这些民户从事“给吏”、“给卒”之类特殊徭役,起初未必有歧视他们的用意。但是,这项政策行之既久,“给吏”、“给卒”便成为贫困户的专有义务;而这类吏、卒普遍由贫困户担任,其社会地位大大降低,实际负担却越来越重。结果,普通民户不再愿意承担这种徭役,富裕之家更不屑为之,具有特殊意义的“吏户”、“兵户”,可能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在三国后期逐渐形成的。

 


[1] 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北京:文物出版社,2003)。本文所引吴简资料,如未特别注明,均出于此。

[2] 汪小烜,《走马楼吴简“吏民簿”研究》,北京大学2001届硕士研究生学位,指导教师:陈苏镇、罗新。

[3] 张荣强,《吴间中的“户品”问题》,载北京吴简研讨班,《吴简研究》第一辑(武汉:崇文书局,2004),页190-202

[4] 其编号为:170正,171正,172正,173正,177正,291正,377正,396正,420正,430正,433正,468正,531正,1226正,127712781303

[5] 其编号为:224正,378正,379正,385正,466正,551正,675正,12621407142615181519152515401542154315521565

[6] 参见王素、宋少华、罗新,《长沙走马楼简牍整理的新收获》,《文物》1999.5: 26-44

[7] 《二年律令·田律》:“卿以下,五月户出赋十六钱,十月户出刍一石,足其县用,余以入顷刍律入钱。”参见《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页168

[8] 《后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5),卷1下《光武帝纪下》,页47

[9] 《后汉书》,卷4《孝和孝殇帝纪》,页186-187

[10] 《三国志》(北京:中华书局,1982),卷1《魏书·武帝纪》,页32

[11] 《三国志》,卷3《魏书·明帝纪》,页92

[12] 参见拙文《从走马楼吴简看两汉与孙吴的“调”》,《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版)》2005.1: 92-97

[13] 《后汉书》,卷83《逸民列传·逢萌》,页2759

[14] 《后汉书》,卷62《陈寔列传》,页2065

[15] 《后汉书》,卷68《郭太列传》,页2225

[16] 《三国志》,卷57《吴书·张温传》,页1331

[17] 《后汉书》,卷57《刘瑜列传》,页1855

[18] 《三国志》,卷61《吴书·陆凯传》,页1407

[19] 《三国志》,卷12《魏书·司马芝传》,页386-387

[20] 参见:《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解题》,《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北京:文物出版社,1999),页71-72拙文《走马楼吴简所见佃田制度考略》,《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6: 23-28

[21] 释文据《长沙走马楼J22发掘简报》(《文物》1999.5: 4-25),并据谢桂华《中国出土犍晋以后汉文简纸文书概述》(《简帛研究2001》,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页514-522)有所更改。

[22] ⑴《盐铁论·散不足》云,秦始皇为求不死之药,四处巡游,“数幸之郡县,富人以赀佐,贫者筑道旁”,这是贤良通过批评秦始皇来指责汉武帝的过失,因此,其中富人出钱,贫者出力的作法应该也反映了汉代的现实。参见《盐铁论》(《诸子集成》第8册,上海:上海书店据世界书局本影印,1986),《散不足第二十九》,页35。⑵史载,南北朝时期,北齐“始立九等之户,富者税其钱,贫者役其力”。北齐这种富者出钱,贫者出力的作法,似乎与吴简所反映的情况有某种相似之处。参见《隋书》(北京:1973),卷24《食货志》,页676

[23] 《三国志》,卷48《吴书·三嗣主传·孙休》,页1155

[24] 拙文《走马楼吴简中的限米与屯田》,《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4.1: 120-125

 

图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