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三種律文的頒行年代談《二年律令》的“二年”問題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周 波 时间:2010-09-06

1983年底至1984年初,湖北江陵張家山247號漢初墓葬裏,發現了1000多枚竹簡,其中包括亡佚已久的漢律。由於首簡背面有“二年律令”四字,因以名篇。但是有關《二年律令》的頒行年代,即“二年”問題,學術界還存有爭議。

一種意見認為是指呂后二年。李學勤先生,原整理者主此說。其證據主要有三:一、與《二年律令》共存的曆譜所記最後年號是呂后二年[1]。二、《二年律令·具律》有優待呂宣王及其親屬的條文,而呂宣王是呂后於呂后元年贈與其父的諡號,這種律文到諸呂被誅,文帝即位後一定要被廢除[2]。三、《二年律令·津關令》有優待“魯侯”的規定。魯侯為呂后外孫魯王張偃。魯國置於呂后元年[3],文帝元年廢為侯。魯王享受的種種特權只有在呂后執政時期才有可能[4]

由於同出曆譜只能用於判斷《二年律令》的年代下限,有“呂宣王”和“魯侯”字樣的律文也有可能是呂后時所追加[5],所以“呂后二年”說引起部分學者的懷疑。

張建國先生根據《史記•蕭相國世家》 “漢二年, 漢王與諸侯擊楚,何守關中,侍太子,治櫟陽。為法令約束,立宗廟、社稷、宮室、縣邑……”, 《漢書•高帝紀》“(漢二年春正月)赦罪人。二月癸未,令民除秦社稷,立漢社稷。施恩德,賜民爵。蜀漢民給軍事勞苦,複勿租稅二歲。關中卒從軍者,複家一歲。舉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帥眾為善,置以為三老,鄉一人。擇鄉三老一人為縣三老,與縣令、丞、尉以事相教,複勿徭戍”,“(六月)壬午,立太子,赦罪人。……興關中卒乘邊塞”等文獻記載,認為漢王二年蕭何曾經制定漢律,《二年律令》之“二年”當指漢高祖二年[6]

曹旅寧先生在張文基礎上,進一步指出,張家山漢墓竹簡共有二十九條有“盈”字,不避漢惠帝劉盈之諱,《二年律令·秩律》不見“安陵”(惠帝陵)若干石等記載,認為制定的時代一定是在漢惠帝元年之前[7]

因而要廓清《二年律令》的“二年”問題,必須從律文的內在邏輯聯繫中,尋找新的年代证据。我們通過對《錢律》,《捕律》,《秩律》三种律文頒行年代的分析,認為此“二年”只能是呂后二年。

 

一、《錢律》的頒行年代在高后二年七月以後[8]

 

《二年律令·錢律》:

錢徑十分寸八以上,雖缺鑠,文章頗可智(知),而非殊折及鉛錢也,皆為行錢。金不青赤者,為行金。敢擇不取行錢、金者,罰金四兩。                 (简197198

“錢徑十分寸八以上”,整理者注:“十分寸八,即十分之八寸。”說可從。秦漢衡制十分為一寸,“錢徑十分寸八以上”指錢的直徑在八分以上,此即是呂后二年七月幣制改革所行用之“八銖錢”。

《史記•平准書》:“漢興,接秦之弊,丈夫從軍旅,老弱轉糧餉,作業劇而財匱,自天子不能具鈞駟,將相或乘牛車,齊民無藏蓋。於是為秦錢重難用,更令民鑄錢,一黃金一斤,約法省禁。” 注引《索隱》顧氏按:“《古今注》云‘秦錢半兩,徑一寸二分,重十二銖’”。又“《集解》《漢書·食貨志》曰:‘鑄榆莢錢。’ 《索隱》《食貨志》云‘鑄莢錢’。按:《古今注》云榆莢錢重三銖,《錢譜》云文為‘漢興’也。”高帝时由於物質匱乏,供幣量不足,允許民間私鑄錢。輕錢通行的結果,見《史記•平准書》:“而不軌逐利之民,蓄積餘業以稽市物,物踴騰糶,米至石萬錢,馬一匹則百金。”可見通貨膨脹嚴重影響了漢初政權。

高后時先後對幣制進行了兩次改革。第一次在高后二年七月,廢莢錢,改行“八銖錢”,並禁止民間私鑄[9]。《漢書高后紀》: (高后二年秋七月)行八銖錢 注引應劭曰:本秦錢,質如周錢,文曰半兩,重如其文,即八銖也。漢以其太重,更鑄莢錢,今民間名榆莢錢是也。民患其太輕,至此複行八銖錢。此實重八銖,錢文仍作“半兩”。與《古今注》“秦錢半兩,徑一寸二分,重十二銖”比較,“錢徑十分寸八”正重八銖。這說明《二年律令·錢律》所指的“錢”就是“八銖錢”,《二年律令·錢律》的頒行年代當在高后二年七月或稍後,但不得超过高后二年。

高后六年又進行了一次改革,這次改革減輕了鑄幣重量,仍由政府掌控鑄幣權[10]。《漢書高后紀》:“(高后六年六月)行五分錢”。五分錢即指錢徑十分寸五,重五銖。這顯然不符合《二年律令·錢律》的規定。所以我們認為《二年律令·錢律》的適用時間當為高后二年七月至高后六年六月。

《二年律令·錢律》的完全廢除在文帝五年[11]。《史記·漢興以來將相名臣年表》載文帝五年“除《錢律》,民得鑄錢。”《汉书·文帝纪》:“(五年)夏四月,除盗铸钱令。更造四铢钱。”注引應劭曰:“聽民放鑄也。”又“文帝以五分錢太輕小,更作四銖錢,文亦曰‘半兩’,今民間半兩錢最輕小者也。”

《漢書·食貨志》有一大段同《二年律令·錢律》相關的文字,現摘抄如下:

(文帝五年)除盗铸钱令,使民放铸。贾谊谏曰:“法使天下公得顾租铸铜锡为钱,敢杂以铅铁为它巧者,其罪黥。然鑄錢之情非殽雜為巧,则不可得贏;而殽之甚微,為利甚厚。夫事有召禍而法有起姦,今令細民人操造幣之势,各隱屏而鑄作,因欲禁其厚利微姦,雖黥罪日報,其势不止。乃者,民人抵罪,多者一縣百數,及吏之所疑,榜笞奔走者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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