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郭店一号楚墓墓主考论——兼论屈原生平研究的困惑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周建忠 时间:2010-09-06

一、墓主身份:一个无法回避的难题

自二十世纪三十年代楚幽王墓被盗掘以来,楚墓的发现、发掘,已 成为学术界极为关注的热点话题。在已经发掘的六千多座楚墓中,常常会爆发出一些令人振奋的新闻,它不仅再现了楚国的文化原貌,而且展示了楚国建筑、雕塑、绘画、、舞蹈、服饰、文字等领域的时代水准,帮助破译了楚国历史、文化、文学诠释中的某些疑难,改写了文化史、楚国文化史。

虽然只有一棺一椁的规模,但郭店楚墓对学术界的震撼与冲击却是巨大的,因为该墓出土了804枚竹筒,经过整理,可得13000余字(1),其内容有《老子》甲、乙、丙组及《太一生水》,有儒家著作《缁衣》、《五行》、《成之闻之》、《尊德义》、《性自命出》、《六德》、《鲁穆公问子思》、《穷达以时》;此外还有《唐虞之道》、《忠信之道》及《语丛》四组(2),它们不仅揭示了早期《老子》的理论倾向,充实了儒家从孔子到孟子的链环,而且有助于我们对早期先秦典籍的校勘、比较、诠释,由此我们欣喜地看到,“中华文明的历史面纱,由于真凭实据的陆续出现,正在慢慢向我们撩开(3)。”

随着对这批楚简研究的深入,学术界对郭店楚墓墓主的身份、年龄、职业、地位等问题作了一些分析与推测,大致有三个层面的探索:

第一层面:墓主人为“士”、“上士”(4)

第二层面:庞朴认为:

入葬年代当为战国中期偏晚,约公元前三ΟΟ年上下;墓主属士级贵族,很有可能便是殉葬耳杯铭文所称的“东宫之师”,即楚国太子的老师(5)。

李学勤进而推论:

随葬品有两根鸠杖,可知他是年事已高的男子。同出漆耳杯刻铭“东宫之师”,看来他曾任楚太子的老师。墓的年代,这位太子当即怀王太子横,后来的顷襄王,墓主的死在顷襄王即位以前(6)。

刘宗汉认为:

郭店一号楚墓的墓主只有两种可能,一是“东宫之师”本人,一是“东宫之师”之子。这里的“东宫之师”,很可能就是楚顷襄王之师(7)。

第三层面:姜广辉提出:

我推测郭店一号楚墓的墓主极有可能是陈良。

楚怀王太子横,即后来的楚顷襄王在公元前三二八——前二九九年为其太子,陈良去世时间在公元前三二五——前三二Ο年期间,可以说他是太子横早年的老师(8)。

高正提出:

以出土墓葬与传世相互印证,发现已有充分证据表明,屈原完全符合郭店一号楚墓墓主的基本情况;而陈良虽为“楚产”,却不是贵族出身,故不可能葬入贵族墓地(9)。

综上所述,学术界关于郭店一号楚墓墓主的身份、职业等的分析、推测,大致为:

A、士、上士;

B、东宫之师,楚太子之师;

C、楚太子横之师;

D、楚太子横之师——可能是陈良;

E、楚太子横之师——已非屈原莫属。

显然,对以上的分析、推测、探索、研究,我们有必要作一次全面的清理与具体的考释,还该墓墓主的本来面目。

二、椁室葬品:墓主身份为“下大夫”考

出土报告推测墓主身份依据有:

1、《礼记·王制》“庶人……不封不树”,而该墓有封土、有墓道;

2、《礼记·檀弓》郑玄注“士不重”,而该墓一椁一棺;

3、《礼记·曲礼下》“无田禄者不设祭器。”而该墓随葬品有铜及仿铜陶礼器,墓主人当属有田禄之士,亦即上士。

郭德维根据战国时代的楚墓资料对“下大夫墓”、“士墓”的规模及随葬品作了归纳(10),现将郭氏的归纳与郭店一号楚墓作一比较(表一):

表一 郭店楚墓与下大夫墓、士墓比较表

类别

下大夫墓

士墓

郭店楚墓

封土

墓道

有的有封土,一般有一条墓道

一般无封土,有的有墓道

有封土,有墓道

木椁长约4?FONT FACE="Times New Roman">6米,分三室至五室

木椁长2.5?FONT FACE="Times New Roman">3.5米,一室或二室

木椁长3.3,三室

乐器

一般有鼓、琴、瑟

少数墓有鼓、瑟

有琴、瑟

礼器

青铜礼器与仿铜陶礼器混合使用

主要为仿铜礼器,仅个别墓出铜礼器

有铜礼器 、盘、耳杯,陶礼器鼎

一般用车 、马衔、马镳象征车马具

一般无车马器

有铜马衔、 辖、节约、骨马镳、木车伞、铜盖弓帽等象征车马具

竹简

一般不用竹简,个别仍有遣策

无竹简

有竹简804

漆木器、兵器

漆木器、兵器基本俱全,但数量较少

一半以上的墓出兵器,漆木器

漆木器,兵器基本俱全,数量尚可

通过以上八个方面的比较,郭店一号楚墓在整体上似乎更接近于“下大夫墓”,而比“士墓”的层次、地位高。好在郭氏对战国楚墓中的上士墓 也作过归纳:

除普遍有墓道外,有的有封土,有台阶;木椁长33.5米,宽1.5米以上,分23个室,单棺或重棺,仿铜陶礼器有4套以上(即鼎敦壶和鼎 缶各2套),有的还有青铜礼器;出车 、马衔;出木俑、镇墓兽;出虎座鸟架鼓,出瑟;一半以上的墓出兵器,主要为当时的五兵即戈、矛、弓、矢、戟;有的还出甲胄,少数墓出竹简,有剑(11)。

若据此分类、比较,那么郭店一号楚墓似乎又符合“上士墓”的这些特征。因此,我们还必须将郭店一号楚墓与已被确定为“下大夫墓”的“个案”作比较,以便我们对郭店墓进行身份定位(表二)。

通过郭店一号楚墓与望山M1、望山M2、湘乡牛形山M1、湘乡牛形山M2、藤店M1、鄂城百子畈M5、浏城桥M1等“下大夫墓”的比较,我们可以初步确定,郭店一号楚墓墓主的身份为“下大夫”,理由如下:

1、郭店一号楚墓主要随葬品的类型、品种与以上诸下大夫墓相近或相同;

2、郭店一号楚墓的铜礼器与望山M1望山M2、藤店M1相比,数量不多,且不配套,而牛形山M1M2均为空白。如果考虑到牛形山M1M2的被盗因素可以推测,但百子畈M5仅有“壶盖”1件,且未被盗,其数量品种比郭店M1还少;

3、郭店一号楚墓的陶礼器,比望山M1M2牛形山M1藤店M1百子畈M5、浏城桥M1等墓少,且不配套,但我们还必须看到:第一,仍有贵族标志性礼器“鼎”;第二,牛形山M2陶器为空白;第三,从地下文物被盗的市场销售来看,一般被盗的文物应为青铜、陶礼器。尤其是代表贵族身份的“鼎”;

4、椁为三室的下大夫墓,还有一些标志性特征,如望山M1身旁葬有越王勾践剑,竹筒“祷辞”中记载墓主生前“侍王”; 望山M2外棺板上有“佐王柩正”的烙印文字,应系职掌王室棺木的有司之印。而郭店一号楚墓出有漆耳杯17件,其中M1B10底部刻有铭文“东宫之杯”,另有龙首玉带钩、以及大量的竹简,均不可等闲视之;

5、正如许多楚墓专家所言,在有些下大夫墓的下层与上士墓的上层之间,在有些下土墓的下层与庶民墓的上层之间,有时往往难以区别,就象郭德维为我们划定的“下大夫墓”、“上士墓”两个标准,并没有多少明显的、可以截然划分的差别;

6、据《礼记·王制》“大夫废其事,终身不仕,死以士礼葬之。”就是说,墓主可能生前当过大夫,但以“士”礼下葬的,如雨台山M555,墓主可能属于没落的下大夫,故以“士”礼埋葬。如以此为据,对照没有被盗的雨台山M555随葬品,郭店M1墓主的身份显然比雨台山M555墓主要高。

鉴于以上因素,我们将郭店一号楚墓墓主的身份定为“下大夫”。

三、“不”“ ”困扰:耳杯铭文为“东宫之杯”考

据发掘报告,郭店一号楚墓共出土漆耳杯17件,其中M1B10保存完好,底部刻有铭文“东宫之杯”(12)。

但李学勤《荆门郭店楚简中的<子思子>》一文却说:

郭店一号墓所出漆耳杯,有“东宫之 (师)”刻铭,看来墓主人曾任楚太子的师傅(13)。

有时,李先生又直接说:

同出漆耳杯刻铭“东宫之师”,看来他曾任楚太子的老师。参考墓的年代,这位太子当即怀王太子横,后来的顷襄王(14

廖名春又以李氏的结论为进一步研究的前提:

李学勤先生考出,郭店一号墓的墓主为楚怀王太子横(即后来的楚顷襄王)的老师。因此,墓中所葬书当为太子所诵读的教材(15)。

为了说明“东宫之师”的诠释与发掘报告不同,李学勤在文章的注释中作了说明:

“ (师)”原释为“不(杯)”,今正,参看张守中《包山楚简文字编》,六、四;十二、一,文物出版社,一九九六年(16)。

于是,我们有必要查阅张守中《包山楚简文字编》,在“六·四”栏释“ ”(师),凡列4种字形:

见:五二 五五(二例)         五 一五九

在“一二·一”栏释“不”,凡列有关字形:

见:不二Ο、二十三例       二三九 三例 二二一、二例

显然,在“不”、“ ”出现相近字形的时候,主要差别是:不,一撇一捺两笔交叉; ,一撇一捺两笔分列,不交叉。

这一写法在《郭店楚墓竹简》中,亦得到映证,如《老子》甲组“不”的写法为(17):

见:第6简、第7简、第8简、第10简、第12简、第15简、第17简、第20

其中第7简第一个“不”字的写法,与“ ”相近,但一撇一捺是交叉的。这一区别。在已发现的楚简中,是完全一致的,如“不”:

包二、一五 包二、一五五 包二、一五六

包二、一一三 望一 信一、0八、十

信一、一一 包信一、四二 信一、Ο一

帛乙一一、一九 帛丙六、二

又如“ ”的写法:

包二、四五 包二、四六

曾一三七 曾一七七

帛丙二、二 帛丙六、二

在信阳一号楚墓竹简中,还有“杯”字:

信二、二Ο 信二、二Ο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信阳一号墓竹简中,还有一个“不”字的写法,接近“ ”:

信一、六

商承祚释云:

不,秦以前金文每作 ,见 侯簋、王子午鼎、蔡侯 钟、中山王 兆域图等。以下笔一为文饰,后因文字需要,去上小横及下尖笔作丕,分为二字。此简不作 (18)。

根据商氏的意见,可以理解为:第一,楚简中“不”应写作 ;第二,此处 应释为 ,其中一捺本应与一撇交叉,是刻写时笔画没有到位。这样,我们对郭店一号墓漆耳杯铭文的解释,亦有了可靠的楚简书写依据。即据金文、包山楚简、曾侯乙墓竹简、望山楚简、信阳楚简、郭店楚简、帛书等,“不”的标准写法为:“ ”,同时既可写为“ ”(信一、六),又可写为“ ”(漆耳杯铭文),这三种字形与“ ”的写法“ ”有明显的差别。因此,原发掘报告释为“杯”是正确的,而李学勤改释为“师”,是违背楚简书写习惯的,应予纠正。

这儿还应补充说明的是,“不”、“ ”的书写差异,在楚简工具书中都是十分明确的,没有疑义或异议,如郭若愚《战国楚简文字编》(19)、滕壬生《楚系简帛文字编》(20)、张守中《包山楚简文字编》(21)。

此外,将漆耳杯铭文释为“东宫之杯”,亦有楚文物依据,如望山二号墓外棺烙刻“佐王柩正”四字,其中“柩”即“棺”,文字与实物有内在联系。

基于以上研究,我们则不能据此铭文推定墓主为太子之师,他的身份,根据目前已有的资料,我们仍然无法确定。此杯铭文可以帮助我们推测:该墓墓主跟太子有一定的联系,此杯可能为太子所赠。

如果从文献角度来审视,也能发现以“东宫之师”为“太子之师”的诠释疑问,因为楚国历史上的太子之师称“傅”而不称“师”,一般称为“太傅”或“傅”(见表三):

表三 楚王、太子之师名称分类表

项目

楚王师

太子师

材料来源

1

太师(潘崇)

《左传·文公元年》

《史记·楚世家》

2

师(申公子仪父)

《国语·楚语》上

3

师(伍奢)

《左传·昭公十九年》

4

傅(王子燮)

《国语·楚语》上

5

傅(潘崇)、

太子太傅(伍奢)

《史记·楚世家》

6

傅(慎子)

《战国策·楚二》

《史记·春申君列传》

 

至于战国时代则更有代表性了,太子之师皆称傅,如《战国策·楚策二》:

楚襄王为太子之时,质于齐。……太子曰:“臣有傅,请追而问傅”。傅慎子曰:

又,《史记·春申君列传》:“秦王曰,令楚太子之傅先往问楚王之疾,返而后图之。”

郭店楚墓墓主、屈原的时代均在顷襄王时,《国策》云慎子为襄王傅,亦不为学术界所接受,如《史记正义》云:“慎子,战国时处士。”缪文远不仅认为,“战国时各国派质子,未闻有质子之傅同行者”,而且考证《楚襄王为太子之时章》“验之形势,均不可能,此《策》亦依托之作也(22)。”

至于高正《论屈原与郭店楚墓竹书的关系》一文,三次提到屈原在楚怀王时“任左徒,三闾大夫、太子师”(23),亦无文献依据,屈原任左徒见于《史记·屈原贾生列传》,其任三闾大夫见于《渔父》,没有任何文献说他曾经担任过“太子师”。至于“三闾大夫”的职掌,王逸《离骚经序》的说法颇有代表性:“三闾之职,掌王族三姓,曰昭、屈、景。屈原序其谱属,率其贤良,以厉国士。”由此可知,“三闾大夫”管教楚王同姓宗亲之弟,但不管教熊姓的太子。亦有学者提出,“三闾大夫”即公族大夫,为“掌公卿及卿大夫子弟之官”,“专主教诲”(24),亦强调了“三闾大夫”教诲的对象不是太子。

高正先生说屈原为“太子师”的唯一依据是《九章·橘颂》有“年岁虽少,可师长兮。”高氏这样解释:

排行最大曰“长”,太子横是楚怀王的长子,屈原为太子师,故曰:“师长”,即当国王长子(太子)的老师(25)。

这儿的关键是“师长”二字的解释,高氏训为“长之师”,显然是曲解,而且“长”、“长子”、“太子”亦不能完全等同,“长”指“长子”恐怕尤为牵强。且看楚辞学者的训释:

王逸《楚辞章句》“诚可师用长老而事之”。

洪兴祖《楚辞补注》“言可为人师表。”

汪瑗《楚辞集解》:

     年岁虽少,亦言橘也。此等句须以意会,言橘之年岁虽小于己,而其道德志行则可以      为己之师长也。

此上二章,初而友之,既而师之,既而置以为像,固言之序也。然颂之之意,愈推而愈尊;法之之心,愈久而愈隆,亦可见矣。

王夫之《楚辞通释》:

木之寿者,或数百年,橘非古木,故曰年少。而坚芳有实,可为乔木之师。喻己虽生乎百世之下,然可仰质古人,风示来者。

胡文英《屈骚指掌》:

承上淑离二句而颂之,言其有如是之德,则年虽少而可以取法,不必若栎之百围、椿之千岁也。

鉴于以上训释,当代学者释“可师长”,往往解为“可以为师长”,“可以效法”,“可以以之为师长”,“可以以之为师、以之为长”,即以师长之礼尊之敬之,故王延海《楚辞释论》云:

师:老师;长:长者。这里“师长”均为动词,即可以做教师,可以做长者的意思。

因此,说屈原为“太子师”,既没有历史文献根据,亦无屈原作品内证,凭先入为主、假设推论,是没有说服力的。

综上研究,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初步结论:

1、耳杯铭文应为“东宫之杯”;

2、楚国太子的老师称为“傅”或“太傅”;

3、屈原没有担任过太子傅;

4、郭店一号楚墓墓主既不是屈原,亦不是太子之师,更不是顷襄王的老师;

5、耳杯铭文“东宫之杯”字体不规范,可以看作是使用、流传过程中刻写的。

四、墓主年龄:“鸠杖”非“手杖”考

目前推测郭店一号楚墓墓主为“年事已高”,主要根据是该墓中出土了两根形制相同的鸠杖, 残,仅剩下杖首、 ,而杖首鸠形,鸠卧状,圆眼,勾喙,曲颈,回首,啄背,通体饰错金银羽状纹及卷云纹。

发掘报告在“重点介绍”时未分析其用途,但是在《荆门郭店M1出土器物登记表》中,作者将其划入“兵器”类,显然认为此杖为“兵杖”(25)。

令人感到惊讶的是,不少学者将其作为墓主年龄的主要标志,如李学勤说:“随葬品有两根鸠杖,可知他是年事已高的男子。”刘宗汉说,“一号楚墓墓主人因有鸠杖随葬,其年龄在七十岁以上,应无问题(26)。”姜广辉亦云:

随葬品中有鸠杖,依古礼,年七十授玉杖,八十九十礼有加,赐鸠杖 ,以此推测墓主年纪在八十以上(27

而高正《论屈原与郭店楚墓竹书的关系》又以“鸠杖”作为屈原享年超过70岁的依据,他说:“墓中的鸠杖,表示墓主去世时已有70岁以上的年龄”;继而高氏又以屈原卒年为公元前281年为前提。摧断屈原生于公元前352年,理由是:“若生于前340年,则活了59岁,按当时的习惯是够不上称‘老’的。屈原享年71岁零3个月又7天,其墓中有鸠杖陪葬,是符合礼仪规定的。”

既然“鸠杖”之于墓主、之于屈原,如此重要,那么我们则有必要对此一番考释。

首先我们来看“古礼”依据,姜广辉先生所引“古礼”,见于《后汉书·礼仪志》中,原文如下:

年始七十者,授之以玉杖, 之靡粥。八十九十礼有加赐,玉杖长[]尺,端以鸠鸟为饰。鸠者,不噎之鸟也。欲老人不噎。

由此可见,即使以此为据,说墓中有鸠杖,墓主应年七十以上,或云七十一岁,都是不准确的。准确的说法应是80-90岁之间,或云80岁以上。而仅仅凭此一点,即可推翻“郭店一号墓主为屈原说”,因为屈原的生卒年限,一般学者认为在55~63岁之间,而林庚定为40岁,蒋天枢定为78岁。蒋氏之说基本上不为学术界采用,这已是不争的事实。在古今各家之说中,蒋氏定的年岁最高,但亦不合“八十九十礼有加赐,玉杖长九尺,端以鸠鸟为饰”之规定;如以此礼反推,那么,屈原墓中最多可用“玉杖”,而非“鸠杖”。据屈原现存作品,庶无“杖”字,而“鸠”乃一见,且为贬意,即《离骚》“雄鸠之鸣逝兮,余犹恶其佻巧。”王逸《楚辞章句》云:“言又使雄鸠衔命而往,其性轻佻巧利,多语言而无要实,复不可信用也。”如屈原有鸠杖,恐不会如此不恭。

其次,我们还必须看到,这儿的“古礼”来自《后汉书》,以东汉之礼去定战国楚墓,亦有时代之别。说得更具体一些,就是“八十九十,加赐鸠杖”之礼,是汉代之礼,还是周代之礼,抑或楚国之礼,亦有很大的游移性。如能找到先秦依据,此说才具可靠性。

说来凑巧,令以“鸠杖”反推墓主年龄的学人欣喜的是,真有人找到了《周礼》依据,即汉代高诱在《吕氏春秋》注中引《周礼》云,“大罗氏掌献鸠杖以养老”,又“伊耆氏掌共老人之杖。”既然《周礼》已将“鸠杖”与“养老”挂钩,并有专职官员管理落实,那么,我们很容易得出这样的结论:《后汉书》所云之礼正由周代延续而来,因而完全适用于战国墓中的“鸠杖”诠释。

可惜这一说法并不具备文献学依据。《吕氏春秋·仲秋纪》云:

是月也,养衰老,授几杖,行麋粥饮食。

《吕览》之说,源于《礼记·月令》:

仲秋之月,日在角, 牵牛中,旦觜 中。……是月也,养衰老,授几杖,行糜粥饮食。

两相对勘,可知“麋”即“糜”;同时说明周代养老之礼凡二:“授几杖”,“行糜粥饮食”。因为古人席地而坐,往往借几支撑身体或起立,所以“杖”与“几”相关,称为“几杖”,如《礼记·曲礼》上云:“大夫七十而致事,若不得谢,则必赐之几杖”,“谋于长者,必操几杖而从之。”关于赐杖、用杖的年龄、范围,亦有明确规定,《礼记·王制》云:

五十杖于家,六十杖于乡,七十杖于国,八十杖于朝,九十者,天子欲有问焉,则就其室,以珍从。

《周礼·秋官》亦规定了用杖类型与使用对象:“伊耆氏掌国之大祭祀共其杖咸;军旅,授有爵位杖。共王之齿杖。”这儿明确规定了“伊耆氏”的职掌:第一,掌管国家大祭祀供给参加祭祀的老臣们藏杖的箧;第二,军旅,授予有爵命的人殳杖,即爵杖、兵杖;第三,供给王者赐与年老的人的杖。

根据《周礼》、《礼记》规定,我们得到以下结论:

第一,周礼确有授杖尊老之礼;

第二,授杖的时间为“仲秋之月”,即八月;

第三,往往“几杖”相称;

第四,没有规定所授几杖的质料(如玉、藤、木、铁等)与形状(如龙首、鸠首)。

而高诱《吕览》注引《周礼》“大罗氏掌献鸠杖的养老”一句,完全是对“大罗氏”职掌的一种误解,《周礼·夏官》云:

罗氏掌罗乌鸟。蜡,则作罗襦。中春,罗春鸟,献鸠以养国老,行羽物。

《礼记·郊特牲》亦提到,“大罗氏,天子之掌鸟兽者也,诸侯贡属焉。”说明罗氏作为“掌鸟兽”之官,主要任务是用罗网捕取乌鸟,而在春天用罗网捕鸟的目的是供养国老,分赐群吏。

如果将两个方面的记载综合起来看,则可明确,周代养老尊老之礼中包括:

1、二月,献鸠;

2、八月,授杖。

这是在不同季节、不同月份的不同的尊老之礼的内容。因此,关于高诱注引之误,早有学者指出,如毕沅《吕氏春秋校正》云:

《周礼》“罗氏掌献鸠以养国老”,《礼记·郊特性》有大罗氏,此参用彼文,衍“杖”字,缺“国”字。

因此,我们可以理直气壮地说明:“八十九十,必赐鸠杖”之礼,没有先秦文献学依据,不适合用来诠释郭店楚墓中的“鸠杖”。

接着,我们还有必要用排除法论证“八十九十,如赐鸠杖”之礼始于汉代,与战国时代无关。

我们说“八十九十,加赐鸠杖”始于汉代的理由是:先秦既有藤杖,又有铜杖;既有龙首,又有鸠首。而鸠首之杖综合了周礼中两种尊老之礼的内容,容易被认可、推广乃至于作为规定,形成习惯。这一分析、推测有三点根据:

第一,《后汉书·礼仪志》有明确记载。

第二,高诱在《吕氏春秋·仲秋纪》注中引证云:“今之八月,比户赐高年鸠杖粉粢是也。”高氏所云之“今”,当为他生活的东汉时代,说明《后汉书·礼仪志》记载可信,当时的确流行此礼、此俗。

第三,我们还有出土文物、木简为证。汉墓中屡有鸠杖出土,如磨嘴子31号墓、武威旱滩坡东汉墓。在1989年8月发掘的旱滩坡东汉墓中,同时发掘了鸠杖与木简(28),鸠杖置于男棺的上部,鸠鸟形状完整,蹲伏状,开口,通体以白粉涂饰后再用墨线勾绘,出土后粉墨剥落,鸠腹下有一小方孔,用以插入杖杆。杖杆已被土压断为三截,残长约110厘米,杨木制,表面光滑,系墓主生前使用之物。木简一束凡17简,其简一、简八为:

制 诏御史奏年七十以上比吏六 百石出入官府不趋毋二尺 告刻吏擅徵召口W

不道在御史挈令第三

日本学者大庭 认为,此二简相接,皆叙赐杖之事,内容同《王杖诏书令》汉简第廿一简简文:

制诏御史年七十以上杖王杖比六百石入官府不趋吏民有敢殴辱者逆不道弃市令在兰台第 三(29)。

说明国家规定,对年过七十的老人,赐予顶端带有鸠形的木杖,持之者可以享受各种特权,以体现养老的实质;如有敢对持杖老人进行殴击、侮辱者,可以视为大逆大道,判处弃市。这一法令编为兰台令第四十三号。又据《王杖十简》第七、八简:

制诏御史年七十受王杖比六百石入官廷不趋犯罪耐以上毋二尺告劾有敢徵召侵辱者比大逆不道建始二年九月甲辰下

则又表明,赐杖尊老之礼始于汉成帝建始二年九月,即公元前319月。这样,这一问题我们更为明确:赐杖尊老之礼始于西汉,在东汉则既有鸠杖实物,又有法令条文。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汉简中还记载了一个相同的案例:

旱滩坡汉墓木简第十一简:

长安乡啬夫田顺坐徵召 金里老人荣长骂詈□ОООООООW

《王杖诏书令》第二十三、二十四简:

长安东乡啬夫田安坐击

鸠杖主男子金里告之弃市

综合两处汉简内容可知:长安东乡啬夫田氏,因对授予鸠杖的金里男子荣长有骂詈殴击行为而被起诉乃至弃市。说明汉代对这一制度的执行是严格的。

基此,我们弄清了汉代赐杖尊老之礼的内涵:

1、年过七十,即可拥有国家赐予的鸠杖;

2、鸠杖杖主拥有不少特权,如有敢骂詈殴击者,则被视为大逆不道,判处弃市;

3、这一制度始于西汉时代;

4、东汉武威地区盛行这一制度。

最后,既然我们知道赐鸠杖之礼始于汉代,那么,我们就不能用《后汉书·礼仪志》“八十九十,加赐鸠杖”的理论去反推战国楚墓墓主的年龄。在目前的情况下,我们仍然无法判断郭店一号墓墓主的年龄,但我们还应该对墓中鸠杖的性质、意义作具体研究,而唯一可以参照的,就是楚系墓葬中出土的各种“杖”(见表四)。

通过与江陵雨台山M163M277、曾侯乙墓、包山M2所出土的各种杖的比较,我们可以初步确定郭店M1所出鸠杖非“手杖”,理由如下:

一,从件数来看,无论是战国,还是汉代,随葬物中如有手杖,只有1件,往往为墓主人所用,比较光滑乃至有些磨损,而郭店M1出土两件,如从手杖的角度考虑,颇难诠解;

第二,从质料来看,手杖一般为木或藤制成,如加上铜首、 底,在重量上显然增加了份量,不便老人使用;

第三,从长度来看,100cm左右作为手杖比较合适,如超过150cm作为手杖恐不实用。虽然郭店M1鸠杖的长度因 残不得而知,但从铜首、 、 三部分结构来看,“龙首杖”可以参照,而这一长度是不可能用作手杖的。《仪礼·丧服》“杖各齐其心”,《疏》云:“云杖各齐其心者,杖所以扶病,病从心起,故杖之高下以心为断。”

第四,在《包山M2出土器物登记表》中,“龙首杖”被划入“兵器”类;在《荆门郭店M1出土器物登记表》中,“鸠杖”(鸠首杖)亦被归入“兵器”类。这说明考古发掘工作者的意见是一致的,没有将它们作为“手杖”看待;

第五,在具体墓葬中,与“杖”同存之器物往往可以推测其“杖”之用途,如曾侯乙墓中的玉首杖,存在东室第二层,在其旁边有:箭镞,261件;马衔,5件;马镳,10件;马镳形器,8件;马饰,139件;环形铅锡盾饰,1件;盖弓形器,1件;骨镰,1件;木弓,2件。显然,玉首杖应为兵器,或象征性兵器,或者可以明确为冥类兵器。考古发掘者对它的用途亦很费解,说“有可能为拄手之拐杖,亦有可能为其它器之构件,其具体用途,尚难确指(30)。”这一现象在郭店M1中更为明显。与鸠杖同存的器物有:铜戈、木饰、木剑、铜铍,亦是以兵器为主。

综上五证,我们可以明确说明,荆门郭店一号楚墓所出鸠杖,不是手杖;这样,目前学术界习惯以鸠杖反推墓主为年事已高的说法,就更显得脱离实际,缺乏根据,不足凭信,应予纠正。

至于,此类“杖”的具体用途,我同意冯少龙先生对包山M2“龙首杖”的分析,作为“爵杖”,是所接受的“赏赐”物,是墓主等级、地位、权势的标尺,是死者生前地位和权势的标志物(31)。与冯氏诠释稍稍不同的是,我将荆门郭店一号楚墓的“鸠杖”,直接解为“兵器”,而这一兵器可能是礼仪所用,因而直接显示墓主的生前地位、身份与职业,而未必是权势、爵位的象征。如果考虑到804枚竹简的厚重文化累积,将“鸠杖”解释为兵器、礼仪性兵器,恐怕更为合适。以“鸠杖”为标志的众多兵器,与以儒、道家早期学说为主的众多竹简,一文一武,相互映衬,既反映出墓主鲜明的时代、地域特征,又反映出墓主与众不同的职业、身份、个性特征,值得我们作进一步的探讨与研究。

表二:郭店楚墓与“下大夫墓”主要随葬品比较表

墓号

青铜礼器

乐器

车马器

陶礼器

漆木器

兵器

玉器

备注

望山M1

深腹鼎8.小口鼎.2.2.4. . 2. 2.

.

5.5.

大鼎.深腹鼎8.小口鼎.平沿鼎.绳纹鬲.小鬲6.2. 2.方座簋6.盖簋2.2.2.4.2,共69

镇墓兽..耳杯..案几等,竹简

4.6.5.5

望山M2

5.4..4..2.2. 2.6

.

. 8.4

大鼎.深腹鼎6.小口鼎. 2.2. 2.2.2.2. ..

镇墓兽2.木俑16.5.19.竹简

7

被盗

牛形山M1

模型车.2

大鼎.10.2.4.2. 2. .3

漆器62.木器99.其中木俑19

被盗

藤店M1

2.2.2..

大鼓.小鼓.

.4. 4

大鼎.小口鼎.盖鼎4.盖豆2.9. 2.4. .2.. ..

2..耳杯7.镇墓兽.竹简

鄂城百子畈M5

壶盖

6.小口鼎. 2.2. 2.盖豆3.2.2

牛形山M2

.2

木俑4.镇墓兽等

被盗

浏城桥M1

4.

.大 鼓.小鼓.2

.6. 4

大鬲2.小鬲8.大鼎.圆底鼎.小口鼎2.2.4.6. 3. .2.2.2. 2.

2..7

4.7..4.46

郭店M1

.耳杯.2.

.

2. 2..节约2.马镳4.盖弓帽22.马头

. .

木枕.耳杯17...木 梳2.木俑4..竹简804.

.2.132. .2..鸠杖2. .甲片

带钩

被盗

 

 

表四:楚系墓葬出土“杖”况比较表

墓 号

件数

质料

杖首雕饰

长度

用途

出 处

江陵雨台山M163

1

蛇头形

100cm

手杖

《江陵雨台山楚墓》,文物出版社,1984年版

江陵雨台山M277

1

鸟头形

94cm

手杖

同上

曾侯乙墓

1

玉首.木质

圆杆形玉首(长5cm

130cm

可能为手杖

《曾侯乙墓》,上册,第383页,文物出版社,1989年版;下册,图版一三八,4

包山楚墓M2

1

铜质首.

积竹

龙首形

155.2cm

兵器,仪仗用

《包山楚墓》,上册,第82页,202.203页,文物出版社,1991年;下册,图版六二,1

郭店楚墓M1

2

铜质首,

木 (残)

鸠形

兵器

《荆门郭店一号楚墓》,《文物》1997年第7

五、无情:屈原生平记载的缺撼与研究者的方法论困惑

本文全力考释的结果是:

郭店一号墓主非“东宫之师”;

屈原亦未担任过太子之傅;

郭店一号墓主与屈原无关。

但高正《论屈原与郭店楚墓竹书的关系》一文,不仅“发现已有充分证据表明,屈原完全符合郭店一号楚墓墓主的基本情况”,而且声称这一结论有方法论支撑:“笔者试用被王国维称为‘二重证据法’的科学考据方法,以出土墓葬与传世相互印证”。这样,我们又不得不对屈原生平研究的矛盾、困惑,作一番探讨、思考。

关于屈原的生平记载比较详细、重要的有:司马迁《屈原贾生列传》、刘向《新序·节士》篇。两篇对屈原的结局说得很明确,前者云:“于是怀石遂自投汨罗以死”,后者云:“遂自投湘水汨罗之中而死。”如对照贾谊《吊屈原赋》“侧闻屈原兮,自沉汩罗。造托湘流兮,敬吊先生。”说自沉而死,是学术界基本公认的。至于讲屈原投江后,其尸体是否被打捞上来,则在汉代没有明确的记载。

一些民间传说对此作了补充:

《续齐谐记》:

屈原五月五日投汨罗水。楚人哀之,每至此日,[辄]以竹简贮米,投水以祭之。(《艺文类聚》卷4引)

《荆楚岁时记》:

五月五日竞渡,俗为屈原投汨罗日,伤其死所,故并命舟楫以拯之。(《太平御览》卷31引)

《隋书·地理志》云:

屈原以五月望日赴汨罗,土人追至洞庭不见,湖大船小,莫得济者,乃歌曰:“何由得渡湘?”因而鼓 争归,竞会亭上。习以相传,为竞渡之戏。

刘禹锡《竞渡曲》自注云:

竞渡始于武陵,及今举楫而相和之,其音咸呼云“何在”,斯招屈之义,事见《图经》。

古人云,“礼失求诸野”。田野采风可以弥补正史之阙,但必须认真分析甄别。如屈原是否卒于五月初五,就值得考虑,很可能屈原并不死于五月初五,后人以传统的恶日(五月初五)相附会,反映出屈原精神的传播学意义与价值。但在宏观方面,又是大致可信的,如屈原自沉汩罗,其尸体被水冲走等,都是端午竞渡之俗与屈原自沉故事叠合的内在因素。高正先生说屈原投江后,“尸体被家人和弟子们打捞上来,按其遗愿运回旧都郢郊贵族墓地安葬,”则既无历史文献根据,又无民间传说基础,更无考古发掘依据。高氏唯一的根据是:

据挖掘报告,墓主遗骨仰身直肢,两手交置于腹部,双腿分开。这很像是墓主抱石投水而淹死后,被打捞上来,因尸体僵硬末能复原的姿势。据《史记·屈原贾生列传》,屈原正是怀抱石头,投汩罗江自沉而死。

高氏以郭店一号墓墓主的遗骨姿势,作为屈原水死归葬的依据,显然是一厢情愿的“想象”,更反映出高氏对楚系墓葬情况的无知。

据考古发掘统计,楚人的葬式,几乎全为仰身直肢型,其中有两手交于腹者,有两手置于腹部不相交者,亦有两手向后背于臂部相交者。如当阳赵家 楚墓8座,有3座葬式可辨,皆“头向南、面上,上肢略屈,双手交于腹上,下肢直伸”(32);郧县属于楚文化系统的战国墓59座,“其葬式可辨者有52座,都是仰身直肢葬。其中两手交于腹者43座,两手置于腹部不相交者4座,手臂已朽不明者5座”(33);毛坪楚墓26座,“葬式多为仰身直肢单人葬,但也有两手交于胸前的”(34)。如果仅仅据尸骸“仰身直肢,两手交置于腹部”这一葬式,就判断死者为“怀石水死”的姿势,则楚墓中“怀石水死者”,何其多哉?由此可见,高氏的“二重证据法”,完全是想当然的假设、推论,既看不到传世文献的具体记载,又不懂得楚墓考古的基本常识,这样来做学问,实在是太容易了。而得出的结论,则必然是荒唐、可笑的,受到学术界的批评、清算,也是理所当然的。

关于屈原的生平事迹,在汉人的记载中,还是大致清晰的,主要有:从政、放逐、沉江。有《史记·屈原贾生列传》、《史记·楚世家》、刘向《新序·节士篇》为基础,加上屈原作品内证,本来是可以梳理出一个大致的线索的,但问题是:屈原作品从来不涉及自己的家庭、家人;从来不涉及同时代楚国舞台上的人;从来不涉及当时楚、秦、齐的政治、军事、外交斗争——它是以抒情为主体的作品,而非叙事诗或历史实录,此其一。其二,有人过于穿凿、牵强、比附,或者过于落实、圆通,致力于“屈原评传”的充实或“屈原年表”的排列,详细、具体是屈原生平研究中“吃力不讨好”的最大误区。为消除屈原生平事迹真伪莫辨、随意编造、人言言殊的现象,应本着有根有据、“宜粗不宜细”的原则,理出一个屈原生平的基本线索,供进一步研究提供可靠的基础。

本文试对此项工作梳理如下:

(一)屈原生活的时代。

1、生活在楚威王(-339-329)、楚怀王(-328-299)、顷襄王(-298-263)时期;

2、《史记》本传说,“屈原既死之后……其后楚日以削,数十年竟为秦所灭。”秦灭楚在公元前223年;

3、《史记》贾谊传云,“自屈原沉汨罗后百有余年,汉有贾生,为长沙王太傅,过湘水,投书以吊屈原。”贾谊的生卒年为公元前200年至前168年。

(二)屈原的家世

1、《史记·屈原列传》“楚之同姓也”;

2、《离骚》“帝高阳之苗裔兮”;

3、《惜诵》“忽忘身之贱贫”;

4、《悲回风》“孤子吟而 泪兮”;

5、《史记·楚世家》“楚之先祖出自帝颛顼高阳”;

6、《招魂》“朕幼清以廉洁”。

(三)屈原的出生地

1、东方朔《七谏》“平生于国兮长于原野”;

2、《哀郢》“去故乡而就远兮”,“去终古之所居兮”,“鸟飞反故乡兮,狐死必首丘。”

3、《水经注》卷三四“江水”引袁山松《宜都山川记》“秭归,盖楚子熊绎之始国,而屈原之乡里也。原田宅于今具存。”

4、《水经注》卷三四“江水”引袁山松《宜都山川记》“父老传言,原既流放,忽然暂归,乡人喜悦,因名曰归乡……”郦道元评云:“余谓此言,可谓因事而立证,恐非名县之本旨矣。”

(四)屈原从政

1、《史记·屈原列传》“为楚怀王左徒”,“上官大夫与之同列”;

2、刘向《新序·节士》“楚之同姓大夫”;

3、《渔父》“子非三闾大夫欤?”

(五)屈原遭挫被放

1、疏 《史记·本传》“王怒而疏屈平”,“屈平既绌”,“屈平既疏”,指免去“左徒”之职,改任三闾大夫;

2、流 《史记》本传“虽放流, 顾楚国,系心怀王”;《新序·节士》“屈原遂放于外”;《抽思》“有鸟自南兮,来集汉北。”

3、迁 《史记》本传“顷襄王怒而迁之”;《新序·节士》“怀王子顷襄王亦知群臣 误怀王,不察其罪,反听群谗之口,复放屈原。”

(五)屈原沉江

1、《史记》本传“于是怀石遂自投汨罗以死”;

2、《新序·节士》“遂自投湘水汨罗之中而死”;

3、贾谊《吊屈原赋》“侧闻屈原兮,自沉汨罗”;

4、《怀沙》“知死不可让兮,愿勿爱兮”;

5、《惜往日》“不毕辞而赴渊兮,惜壅君之不识”;

6、《悲回风》“凌大波而流风兮,托彭咸之所居。”

7、《艺文类聚》卷四引《续齐谐记》“屈原五月五日投汨罗水。”

——以上就是屈原生平的大致线索,虽然仍可补充,但千万不要过于具体、细密、圆通,譬如将屈原生卒定到“年”,已经是带有推测的成份了,如果进而定至“月”、“日”,恐怕更是没有根据的推断、创作、想象,高正先生说“屈原享年71岁零3个月又7天”,这种过于精确、具体反而显示出研究态度、方法的草率与粗疏,是极不可取的。

屈原生平的缺环、不衔接,乃至于有些矛盾——这已经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我们期待考古发掘的新突破,但不欢迎那种不负责任的随意比附——因为这样做的结果,不仅无助于历史疑案的解决,而且还会混淆视听,导致新的疑案。

 

[附注]

(1)(4)(12) 湖北省荆门市博物馆《荆门郭店一号楚墓》,《文物》1997第7期。

(2)荆门市博物馆《郭店楚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8年5月版。

(3)庞朴《亲手触摸一下历史》,《寻根》1999年第1期。

(5)庞朴《古墓新知》,《》第二十辑,第7页,辽宁出版社,1999年1月版。

(6)(14)李学勤《先秦儒家著作的重大发现》,《中国哲学》第二十辑,第14页,辽宁教育出版社,1999年1月版。

(7)《<郭店楚墓竹简>学术研讨会述要》《中国哲学》第二十辑,第410、411页,辽宁教育出版社,1999年1月版。

(8)姜广辉《郭店一号墓墓主是谁?》,《中国哲学》第二十辑,第397、398页,辽宁教育出版社,1999年1月版。

(9)(23)、(25)高正《论屈原与郭店楚墓竹书的关系》,《光明日报》1999年7月2日第7版。

(10)郭德维《楚系墓葬研究》,第74、75页,湖北教育出版社,1995年7月出版。

(11)郭德维《楚系墓葬研究》,第107页,湖北教育出版社,1995年7月版。

(13)见《中国哲学》第二十辑,第79页,辽宁教育出版社,1999年1月版。

(15)廖名春《荆门郭店楚墓与先秦儒学》,《中国哲学》第二十辑,第70页,辽宁教育出版社,1999年1月版。

(16)见《中国哲学》第二十辑,第80页。

(17)《郭店楚墓竹简》,第3、4页,文物出版社,1998年5月版。

(18)商承祚《战国楚竹简汇编》,第143页,159页,齐鲁书社,1995年11月版。

(19)上海书画出版社,1994年2月版。

(20)湖北教育出版社,1995年7月版。

(21)文物出版社,1996年8月版。

(22)缪文远《战国策新校注》,第458、459页,巴蜀书社,1987年9月版。

(24)赵逵夫《屈原与他的时代》,第15、16页,人民文学出版社,1996年8月版。

(26)刘宗汉《有关荆门郭店一号楚墓的两个问题》,《中国哲学》第二十辑,第391页。

(27)姜广辉《郭店一号墓墓主是谁?》,《中国哲学》第二十辑,第396页。

(28)武威地区博物馆《甘肃武威旱滩坡东汉墓》,《文物》1993年第10期。

(29)[日]大庭修《武威旱滩坡出土的王杖简》,《简帛研究译丛》第一辑,湖南出版社,1996年6月版。

(30)《曾候乙墓》,上册,第383页,文物出版社,1991年10月版。

(31)冯少龙《包山二号楚墓“龙首杖”试析》,《包山楚墓》,上册,第504~507页,文物出版社,1991年10月版。

(32)商仲达《湖北当阳赵家 楚墓发扬简报》,《江汉考古》1982年第1期。

(33)《湖北郧县东周西汉墓》,《考古学集刊》第六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

(34)黄运甫《略谈淅川毛坪楚墓的分期及特征》,《中原文物》198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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