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唐书》斠补举例——以《太平御览》引《唐书》为中心(二)
50. 卷一八七上《張道源傳》,15/4870
族子楚金。
《舊唐書校勘記》卷六二:“族子楚金,《御覽》(五百十六,3/2347)作‘族姪孫楚全’。”今按,影宋本《御覽》作“族孫楚金”,《新唐書》卷一九一《張楚金傳》正作“族孫楚金”,《舊唐書》與《校勘記》俱誤。
51. 卷一八七上《馮立傳》,15/4872-4873
馮立……隱太子建成引爲翊衛車騎將軍,託以心膂……太宗數之……對曰:“出身事主,期之効命,當職之日,無所顧憚。”
《舊唐書校勘記》卷六二:“當職之日,《御覽》(四百十八,2/1929)作‘職’作‘戰’,是。”今按,《新唐書》卷一九一《敬君弘傳》正作:“出身事主,當戰之日,不知其他。”當從《御覽》及《校勘記》,《舊唐書》“職”爲“戰”之訛字。
52. 卷一八八《張志寬傳》,15/4918
張志寬,蒲州安邑人……後爲里正,詣縣稱母疾,急求歸。縣令問其狀,對曰:“母嘗有所苦,志寬亦有所苦。向患心痛,知母有疾。”令怒曰:“妖妄之辭也!”繋之於獄。馳驗其母,竟如所言……手植松柏千餘株。
《舊唐書校勘記》卷六二:“‘蒲州安邑人’至‘千餘株’,《冊府》(七百五十五)同[50]。(一百三十八)‘蒲東’作‘河東’。急求歸,‘急’上有‘取’字。”今按,查《冊府》卷一三八無“取急歸”事,疑《校勘記》誤。《御覽》卷六三四(3/2843)本條作“取急求歸”。
“取急”或作“取給”[51],是晉唐時代申請“急假”的專稱。《晉令》稱:“急假者,一月五急,一年之中,以六十日爲限。”[52]《御覽》卷四一三(2/1906)本條作:“後爲里尹,在縣,忽稱母疾取給。”正得其義。《舊唐書》奪“取”字,遂使“急假”之“急”誤爲“緊急”之“急”,當應據補“取”字。
53. 卷一八八《裴敬彜傳》,15/4924
敬彜父智周……在官暴卒,敬彜時在長安,忽泣涕不食,謂所親曰:“大人每有痛處,吾即輒然不安。今日心痛,手足皆廢,事在不測,得無戚乎?”遂請急還,倍道言歸,果聞父喪,羸毀逾禮。
《舊唐書校勘記》卷六二:“遂請急還,《冊府》(七百五十五)無‘還’字。”今按,《御覽》卷四一三(2/1907)本條正作:“遂請急,倍道言歸”。本條之“急”與上條同爲“急假”之謂,“請急”猶云申請急假,而《舊唐書》妄加“還”字,致使原意頓失。
54. 卷一八八《李日知傳》,15/4926
時用法嚴急,日知獨寬平無冤濫。嘗免一死囚,少卿胡元禮請斷殺之,與日知往復至於數四。
《舊唐書校勘記》卷六二:“少卿胡元禮請斷殺之,《御覽》(二百三十一,2/1099)作‘異判殺之’,疑誤。(四百十三)作‘請斷殺之’。”今按,《校勘記》所引《御覽》卷二三一,爲《御覽》引《大唐新語》文[53],非《唐書》。又,《御覽》卷四一三亦無此條,《校勘記》誤。《御覽》卷六四○(3/2867)引《唐書》本條作“斷請殺之”,兩相比較,當以《御覽》文意爲長,疑《舊唐書》“請斷”爲“斷請”之倒文。
55. 卷一八九下《邢文偉傳》,15/4959
太子既冠成人,免於保傅之嚴,則有司過之史,徹膳之宰。史之義,不得不司過;宰之義,不得不徹膳,不徹膳則死。
《舊唐書校勘記》卷六三:“史之義不得不司過宰之義不得不徹膳不徹膳則死,《御覽》(八百四十八,4/3793)作‘史之義,不得不書過,不書則死之;宰之義,不得膳(‘膳’上脫‘不徹’二字),不徹則死之。’”[54]今按,《唐會要》卷六七“左春坊”亦作“太子既冠成人,免於保傅之嚴,則有司過之史,虧膳之宰。史之義,不得不書過,不書則死之;宰之義,不得不徹膳,不徹則死之。”當從《御覽》,《舊唐書》誤奪“不書過,不書則死之”數字,且“不得不司過”之“司”,亦應作“書”,疑涉上文“則有司過之史”而誤。
56. 卷一八九下《郭山惲傳》,15/4970-4971
時中宗數引近臣及修文學士,與之宴集,嘗令各效伎藝,以爲笑樂……山惲獨奏曰:“臣無所解,請誦古詩兩篇。”帝從之,於是誦《鹿鳴》、《蟋蟀》之詩。奏未畢,中書令李嶠以其詞有“好樂無荒”之語,頗涉規諷,怒爲忤旨,遽止之。
《舊唐書校勘記》卷六三:“怒爲忤旨,聞、沈本‘怒’作‘恐’,是。《冊府》(五百二十三)‘恐’下無‘爲’字。孔平仲《續世說》同。”今按,《御覽》卷六一六(3/2769)正作“恐爲忤旨”,《校勘記》援及《續世說》,而失引《御覽》,殊爲未當。
57. 卷一九○中《元萬頃傳》,15/5010
乾封中,從英國公李勣征高麗……別帥馮本以水軍援裨將郭待封,船破失期。待封欲作書與勣,恐高麗知其救兵不至,乘危迫之,乃作離合詩贈勣。
《舊唐書校勘記》卷六三:“乃作離合詩,《冊府》(七百二十二)作‘乃令萬頃作離合詩’,《御覽》(五百八十六,3/2641)同。”今按,《新唐書》卷二○一《元萬頃傳》正作“萬頃爲作離合詩贈勣”,《舊唐書》“乃”下當奪“令萬頃”三字。
58. 卷一九○中《席豫傳》,15/5036
入爲吏部侍郎,玄宗謂之曰:“卿以前爲考功,職事修舉,故有此授。”
《舊唐書校勘記》卷六三:“卿以,《冊府》(六百三十八)‘卿以’作‘以卿’。‘職事修舉’作‘職事平允’。”今按,《御覽》卷二一五(2/1024)正作“以卿前爲考功,職事平允,故有此授。”可證《冊府》不誤,《校勘記》失引。
59. 卷一九六上《吐蕃傳》,16/5219-5220
用刑嚴峻,小罪剜眼鼻,或皮鞭鞭之,但隨喜怒而無常科。
《舊唐書校勘記》卷六五:“小罪剜眼鼻”,《御覽》(七百九十八,4/3543)‘鼻’作‘劓’,下仍有‘刖’字。”今按,《新唐書》卷二一六上《吐蕃傳》正作“其刑,雖小罪必抉目,或刖、劓”,與《御覽》契合。《舊唐書》“鼻”當爲“劓”之訛文,下奪“刖”字。
60. 卷一九六上《吐蕃傳》,16/5227
四年正月,制曰:“……金城公主,朕之少女,豈不鍾念,但爲人父母,志息黎元,若允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