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从财险保险营销员现状看保险营销员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肖瑛  时间:2014-06-01
    论文关键词:保险 营销员 监管 机制
    论文摘要:前一时期,保险营销制度在促进保险业快速增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环境的不断进步,我国保险发展进入新的阶段,保险营销员管理的一些体制机制性矛盾和问题开始显现。管理粗放、大进大出、素质不高、关系不顺等问题比较突出。通过改革创新,逐步解决这些问题,对保险业长期可持续健康发展、防范保险市场系统性风险、维护被保险人利益具有深远意义。 
  保险营销制度自上世纪90年代引入我国以来,在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庞大的营销群体为保险业的发展、保险意识的渗透与保险知识的普及做出了重大贡献,也为社会多元化就业与社会个体发展提供了一定的示范效应。但随着保险业吸纳人数的增长以及保险规模的快速发展,保险营销员管理的一些体制机制性矛盾和问题开始显现。管理粗放、大进大出、素质不高、关系不顺等问题突出,保险营销员现状已渐渐不利于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其表现形式为:(1)一直以来营销员中存在销售误导、贴费返佣、无序竞争等行为,从个别行为已发展成了行业习惯,“返佣”现象严重扰乱了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2)营销员为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保费佣金为单一收入来源,这种只与业绩挂钩的报酬制度没有任何基本劳动保障,使得营销人员流失变动速度加快,造成营销服务的不连续与不完善,既影响了客户对营销群体乃至保险行业的形象认知度,同时也降低了保险营销对高素质人才的吸引力。(3)保险主体用工体制差异。薪酬管理的不统一,存在部分保险主体通过绩效工资形式代替了手续费;通过增加工资补贴,给营销员贴费提供条件,从而加大了保险监管部门对市场监管的难度。 
  面对以上困境,随着保险营销队伍不断扩张,营销群体的社会地位和福利待遇问题与当前营销机制矛盾日趋尖锐。结合保险营销员的规模和现状,员工化管理是保险营销制度变革的理想模式和现实路径。 
  一、保险公司调整与规范营销员薪酬体制,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 
  1.实行“双轨制”,既有职员制又有代理制。 
  保险营销制度采用灵活就业模式,保险公司对其管理既有职员制又有代理制。考虑到公司的经营成本和经营政策的连续性,将所有保险营销员纳入保险公司的员工编制会给保险公司带来沉重的负担,所以把现有的营销员管理模式完全抛弃也是非理性的。最可行的办法就是对新录用的营销员先签订代理合同,实行员工化管理,经过培训和实践,将一部分高素质、业绩优秀的代理人转为公司员工,为营销员提供成长的渠道。 
  2.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为营销员提供“动力油”和“润滑油”。 
  激励机制包括业绩考核系统和薪酬管理系统。在业绩考核方面,制定好级别考核、业绩考核制度和表彰制度,增强营销员的争先意识。在薪酬管理系统方面,充分发挥手续费对结构调整的杠杆作用,用手续费来调节效益险种与非效益险种发展方向。打破直销人员与营销员身份界限,实行“效率优先,绩效挂钩”的分配机制,在社会养老、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方面,逐步缩小与直销人员的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