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原则与传播文明-对“黄金高事件”该不该报道的探讨
内容摘要:黄金高事件及其报道的探讨在新闻实践和学理方面都有重要意义。对于新闻工作者而言,不必等到事物完全清晰才报道,借助权威新闻源,在事物进程中报道事物和披露本质,符合新闻时效性原则的要求。在深层次方面,黄金高事件涉及到传播文明建设和公共利益原则的引入。公共利益原则是媒体披露某些信息的抗辩理由,公开传播是维护公众利益的最佳途径,同时也是反腐败的重要方式。系统应成为开放的系统,积极、主动地与外界进行信息和能量的交换。传播文明就是构建信息互动、循环的,形成政治系统与社会互动、反馈的良性传播生态。传播文明的建设将丰富和强化当前的反腐败体系。
关键词:公共利益 传播文明 政治文明 公开传播
[Abstract] A discussion on Huang Jin-gao case itself and a probe into its related report will bring about a certain practical effect both on journalistic practice and, on the study of journalism. As far as the journalists are concerned, it meets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principles of “timely reporting ” to report events before everything is revealed with the help of authoritative news source, telling us what’s going on and what is likely to be the truth during the changing process. In the deeper layer, Huang Jin-gao case has being involved in the construction of communication civilization and the introduce of public interests principals. The public interest principle is the crucial demur reasons when the media reveal some sensitive information, and exoteric communication is the best way to safeguard the public interests and meanwhile acts as an important manner of anti-corruption. The political system should be open and be ready to exchange actively with the outside. Communication civilization aims to build an information-interactive and circulating network, forming a positive communication ecosystem for the political system to interact with the society and to feedback with each other. The construction of communication civilization will enrich and reinforce the current anti-corruption system.
[Key words]: public interest communication civilization politics civilization exoteric communication
黄金高事件该不该报道,从浅层次上来谈,涉及到一般的新闻理论与业务问题;从深层次来谈,涉及到公众利益原则在政治文明与传播文明中的地位的问题。本文准备在这两个层次上讨论黄金高事件的报道,但主要是由此探讨公众利益原则与传播文明这个在新时期日显重要的问题,因为确认公众利益原则在新闻传播中的重要地位,会把我国传播文明推向更高的水平。
一、黄金高事件报道引发的思考
2004年8月11日,《人民网》以《福建一县委书记遇黑社会威胁穿防弹衣查腐败》为题,发表了福建省连江县委书记黄金高的一封信。信中说,他为查自己辖区内的腐败大案,一方面受到上头压力,另一方面受到黑社会威胁,6年带着防弹衣上班。无奈之下,他投书人民网,请求声援。信中说,他在担任福州市财委主任时,查处轰动全国的福州“猪案”时,受到威胁。后来从福州财委调任连江县委书记,在查处连江县江滨路改造建设腐败案件时,再次受到威胁,下乡、外出又得都随带防弹衣。(此事以下简称“黄金高事件”)
在黄金高的信发表仅三天,即8月14日,福州市政府便做出回应,在《福州晚报》等报纸以及网站上,以市政府的名义发出关于《连江县委书记黄金高致信<人民网>事件有关情况的通报》,该长文对黄金高所反映的连江地案做了说明,并对黄金高这种“非正常手段反映问题”,做了批评,指出,黄的行为是“不讲政治、不讲大局、个人主义恶性膨胀、严重违反组织纪律的极端错误行为”。并认为,这次黄金高投书《人民网》行为的直接后果是“引发了社会政治不稳定,成为严重的政治事件”。
2004年12月12日,黄金高被纪检部门“双规”。据香港大公报2005年2月7日报道,纪检部门已经查出黄金高在方面:贪污受贿二百余万元,另有六百多万元个人财产来源不明;在生活腐化方面:他有六位情妇,其中一人还是上门向他伸冤的女上访户。黄金高为了捞取资本,还花了二十万元巨款,请人拍摄了一个名为《人民的好官、苦官猁猁黄金高》的记录片,并制成光盘,向海内外广为散发。他还花费三十万元请北京一位出租车司机帮他“搞来”所谓中央领导支持他的“批示”。而随着这名“的哥”请朋友冒充中央某领导写批示的假戏被揭穿,黄金高打着反腐败旗帜以掩盖自己腐败行径的画皮,迅速被一层层剥开。
据新华社2005年11月10日报道,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连江县原县委书记黄金高受贿、贪污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金高受贿、贪污款物总共达500多万元,判处黄金高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回顾15个月前,黄金高的信在《人民网》发表后,曾引起网民强烈关注。《人民网》留言近2000条,新浪网和搜狐网的留言更是超过了一万条,几乎所有网民都对黄金高的举动表示支持。此事也引起全国媒体的广泛关注,《青年报》、《北京青年报》和《新京报》以及中央电视台都作了报道。但这事的报道很快被叫刹车,连网上有关黄金高事件的报道都被一律删除。以致黄金高被“双规”,被查出有严重问题以后,任何媒体都不再报道。直到黄金高一审判决以后才由新华社报道出来。不准报道的原因从来没有公开说明过,但这样做符合以往处理这类事情的报道模式。
按照这类报道被叫停的通常的理由,可以作如下解释:报道黄金高事件已经足以说明,不是什么揭露腐败的事情都可以报道的,因为黄金高所揭露的一项工程建设腐败案的事实真相到底如何,当时并不清楚。何况它最终证明,这原来是一件贼喊捉贼的事,报道这样的事会误导社会。最重要的理由是,这种报道把组织已经定过的事(连江县江滨路改造建设中的问题)捅到媒体上,内外不分,影响社会稳定,不符合社主义新闻的要求。
黄金高事件出来以后该不该报道?在传播技术高度发达的信息时代,在媒体提供的监督信息量很小导致媒体公信力很低的今天,非常值得就这个问题作一番讨论。即使在当时,笔者即认为,从新闻学的原理来看,黄金高给人民网反映问题应该加以报道;黄金高被“双规”以后,仍应该报道;将来交司法机关审判不管他有罪无罪,更应该报道。
要阐述以上的“应该”,必须回答以下的一系列问题:
1、真相未搞清楚之前能不能报道事实?
2、黄金高揭露的事实如果不实,能证明报道此事是媒体的过失吗?
3、如果最终查明黄金高是坏人,就能证明报道黄金高事件是不应该的吗?
4、即使是真实的,作为党的干部的黄金高向媒体揭露腐败,应该说符合公共利益原则,但这是否应按违背党的纪律论处?
前面3个问题,本文首先就会做出简单的回答,因为不搞清这3个基本问题上的是非,读者可能没有耐心跟着笔者去探讨第4个问题的答案。但笔者把前3个问题看作较浅层次的问题。第4个问题说明,在揭露腐败问题上,确实有一个公众利益原则和党的纪律的关系如何处理的问题,这是我国特殊国情下才有的。这是与政治文明和传播文明建设相联系的深深层次问题。探讨深层次问题的答案是本文的主要任务。
二、浅层次问题:真相未搞清楚之前能不能报道事实
一个六年随身带着防弹衣以防不测的县委书记向媒体披露本县的一个建设工程存在腐败问题,对于这样极具新闻价值的新闻,能否因为事实真相还未搞清楚就拒绝报道呢?换句话说,黄金高揭露的事实如果不实,就能证明报道此事是媒体的过失吗?或者由于最终查明黄金高是坏人,就能证明报道黄金高事件是不应该的吗?笔者的看法非常明确,真相未搞清楚之前也可以报道事实。
结论一:在事物进程中报道事物和披露本质
新闻是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求新求快是新闻的基本特点。一般情况下,一件新闻事件刚刚发生,记者就会去报道。而对刚刚出现的事物,要求记者对其有深刻认识,能够把握其本质,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这是不可能完成的。因为对本质的认识不是一次就能完成的,认识存在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说,要求每篇新闻报道都能够完整地揭示全部事实,这是不可能做到的要求。如果非要等到新闻工作者对事件有比较清晰地认识和结论才能报道,新闻早已变为旧闻,甚至由于延滞而不适合报道。这既违背新闻,又不利于廉政建设,从更高意义上来说,不利于人民群众充分发挥创造的作用。
一篇新闻报道做不到的事情,持续不断的求证的新闻报道可以做到。1843年,马克思在《摩塞尔记者的辩护》一文中写道:“一个新闻记者在极其忠实地报道他所听到的人民呼声时,根本就不必随时准备详尽无余地叙述事情的一切细节和论证全部原因与根源。何况这样做需要许多时间和资料。”“只要报刊有机地运动着,全部事实就会完整地揭示出来。最初,这个完整的事实只是以同时发展着的各种观点的形式出现在我们面前,这些观点有时有意地,有时无意地揭示出现象的某一方面。但是归根到底,报纸的这种工作只是为它的一个工作人员准备材料,让他把材料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报纸就是这样通过分工——不是由某一个人做全部工作,而是由这个人数众多的团体中的每一个成员担负一件不大的工作——一步一步地弄清全部事实。”[1] 马克思的这番话说明,我们根本没有必要要求每篇新闻都要完整地揭示全部事实,只要媒体连续不断的报道某一事件,这一要求就会在不断的报道中实现。媒介可以通过持续不断地向社会提供及时、客观、充分的报道,和受众一起在事物的发展进程中去认识事物的性质、本质和规律。
就黄金高事件来说,事件一开始,黄金似乎是一个反腐败英雄;事件中间,他表现为一个贼喊捉贼的流氓政客;事件结束(司法机关审判以后),他很可能表现为一个狡猾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也有可能有司法机关还其清白)。无论如何,这件事的整个过程(特别是在发现黄金高是个狡猾的贼喊捉贼的腐败分子以后),会使全社会受到震撼,能使人们深切认识到反腐败斗争的艰巨性、复杂性,不可等闲视之。只要传媒坚持在事实真相搞清楚之前不煽情,不作一边倒的报道,不搞“新闻审判”,而是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注意运用平衡报道的手法(而这些确实是我国媒体常常不习惯做到的),此事的全过程的报道就可以收到良好的效果,使全社会收益。
结论二:有权威的新闻来源就可以报道
记者要做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报道一定要真实准确,这是从新闻院系到新闻媒体都反复强调的新闻守则。但是,“新闻活动必须讲究时效,许多见报稿件都是‘急就章’,还由于新闻采访活动不同于司法调查、行政调查,完全没有强制力,是建立在被采访者自愿的基础上的,收集材料的难度更大。如果完全不考虑这些因素,要求报纸做到一碗水还一碗水,没有任何出入,不出任何差错,不给任何人带来丝毫损害,就等于要取消舆论监督。”[2] 为此,在新闻界,对新闻来源的考察是解决这个矛盾的一个重要方法。人民网是“按照《人民日报》读者来信的处理程序处理这封信的,”[3] 首先当然是确认这封信是黄金高本人写的。对于一个县委书记亲自投书媒体,反映巨额工程中存在的问题这样新闻价值很高的稿件,媒体当然要及时地报道。
为保护舆论监督的有效进行,同时为了维护保护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做了明确规定,即:“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这个规定意味着,只要客观准确地依据以上两个信息源,就不应当再为报道内容真实性负审查责任。黄金高以县委书记身份向上级媒体公开反映关于公共事务的情况,应属于“职权行为”之列,媒体所作实属正常报道。以黄金高的信中有不实之处来否定媒体报道的合法性,显然是不能成立的。何况福州市政府所做的公开通报也并未称黄金高所反映的事是虚假捏造,只是与事实有数字的出入。
对于全国其他媒体来说,新闻源还有特殊之处。黄金高事件引起轰动是由于人民网登载的来信引起媒体后续报道造成的。也就是说,对于后续报道的媒体来说,新闻源已经从黄金高自身变为黄和人民网,当人民网——全国最权威的报纸《人民日报》的网站——成为新闻源的组成时,新闻价值陡然间增大,应该也值得在第一时间进行报道。
三、深层次问题:公众利益原则的实施要求较高的新闻自由度
现在需要回答作为党的干部的黄金高向媒体揭露腐败,在符合公众利益的同时是否违背党的纪律的问题。
《共产党章程》第十五条规定: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
从该条文来看,黄金高似乎违反了党章的规定,反对上级的决定,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人民日报》是中国共产党机关报,应该属于“上一级组织”,向上一级组织反映问题是党员的正当权利。
现在的问题是,媒体在不涉及国家秘密的问题上揭露腐败的人和事,应该不应该纳入下级服从上级的纪律轨道?一旦出现报道不准确或失误的情况,能否得到宽容和谅解?这正是下面要探讨的问题。
结论一:“公众利益”是国际新闻法中通行的抗辩理由
“公众利益”(Public Interest)是新闻法、大众传播法中的一个概念。公共利益原则是媒体披露某些信息有以公众利益作为抗辩理由的原则。它在英美法系中是一种传统,在世界上的很多国际和地区也被广为接受。对于媒体实施舆论监督来说,公共利益既是目的同时也是一种保障。国际上普遍认可新闻媒介拥有“有限特许权”,即在一定条件下,发表某些言论不受诽谤指控,条件之一就是“所报道事项与公共利益有关”。英国学者斯皮尔伯利所著的《媒体法》一书,在言论自由、国家秘密、隐私等20 多处谈到公众利益的原则,绝大多数都是用来为媒体披露某方面的新闻提供理由。[4] 我国《刑法》第三百十条则规定:“意图散布于众,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对于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但涉于私德而与公共利益无关者,不在此限。”台湾法制属大陆法系,此条款却充分吸纳英美法系诽谤法的特点,将不成文的英美法系诽谤法条文化,肯定了公共利益在新闻报道中的重要位置,颇具代表性。[5] 2003年7月5日,香港特区政府对《国家安全(立法条文)条例草案》作出三项修订,其中一项是:“为加强保障公众人士,特别是传媒界的利益,在有关非法披露官方机密的条文中,加入以公众利益作为抗辩理由。”强调公共利益原则在新闻报道中的特殊意义,“一项保密资料,如果在公共利益下予以公开,便失去了保密责任的保障,法庭也不会阻其公开。” [6]如前文所述,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作了有关新闻特许权相似的规定,可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官们对于该条文的认识并不统一,在审判实践中经常有不同的判决认定结果。此外,该条文的适用范围有待进一步扩大。
结论二:公开传播是公众利益的有效保证途径、反腐败的重要方式
在公共利益实现的目标下,公共行政与大众传播有一致性。公共行政的本质要求应该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的需要和实现公众的利益。而信息的自由传播能够确保人民与政府之间的权利分配得到平衡,这对于规范公共权利的运行、保障公共利益不受侵害不可或缺,大众媒体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
黄金高事件凸显传播与公共利益维护的关系:当在权利系统内发生在有关涉及公共利益的政策或是事务的处理时,是仅仅只能通过公权系统内部协调播解决问题,还是同时也可以以公共利益实现为目标主动公开传播,在公民参与和监督下实现公共事务的公正性呢?当局部组织利益和公共利益冲突时,能不能以公共利益作为公开传播的方向舵,突破局部利益的束缚呢?在反腐败的斗争中,我们可以越来越清楚的看到公开传播的必要性。
下级服从上级的决定,是、社会组织中的通行规则,是必须承认的。不这样就不能保证组织的正常运行。但是任何事物都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下级服从上级的决定”这一规定,不能视为金科玉律在任何情况下都得如此。一个明显腐败的做法,一个违法犯罪的做法,下级没有维护的责任,维护这样的决定最终只能造成对组织的损害和破坏。为了维护公众利益,下级可以寻求走得通的路子,来与腐败行为、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现在,我们与腐败斗争的办法不少,但很有效的办法不多。仅从党的十五大到2003年11月初,中纪委、监察部就制定了有关党风廉政方面的规范性文件120多项,[7] 但正如有的文章所说的,“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觉得太难”。[8] 根据这个情况,我们必须同时要采取其他的对付腐败的方法。
实践证明,听任腐败的做法、违法犯罪的做法发生,也必须循着下级服从上级决定的路子走,不得向外张扬,更不能向媒体透露,这正是多年来腐败分子愈来愈嚣张的原因之一。或许有人会说,应该采取越级上告的办法 ,而不能向媒体透露。但是坏人往往结党,上下串通一气,上告者或者被告知查无实据,或者是泥牛入海,没有回音,更有甚者,腐败分子一边销毁证据,一边加害上告者。所以,尽管司法、纪检机关都向社会公布检举电话,但收效甚微,主要原因是其“不公开”的特性。同时,匿名电话、匿名信很难核对证据。写检举信,处理程序是逐级向下交办,层层往下转,到头来检举者很可能为被检举者所知晓。正是因为这些原因,越级上告和检举揭发风险不小,却收效不大。所以在侦破审结的腐败案件中,靠告发的并不多,主要是由别的案子咬出来的。在黑龙江绥化市的买官卖官案中,所涉及的众多腐败分子的落马并不是由于党内的直接监督的结果,也不是来自于群众举报,而是由于案件的牵连,这种比较滞后、被动地查处腐败高官,结果表现为高官落马时,国家已经遭受巨大损失,反腐成本过大。绥化买官卖官案并不是个例,院、清华大学国情研究中心的研究资料显示,在有资料可查的36起高官违纪违法案件中,有29件是被牵连发现的,比例达到了80.6%。
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大量的腐败案件都可以经历一个很长的潜伏期。1993-1997年被发现的22起案件平均潜伏期为3.32年, 37名高官中有22人在腐败中得到提拔;1998-2002年期间被发现16起案件平均潜伏期竟然达到了6.31年。同时,改革开放以来公布的66起省部级干部违纪违法个案,涉案金额不断上升。[9] 这表明,腐败是由于不能及时得到揭露才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的。
与依靠告发形成对比的是媒体的监督。媒体若抓到线索,去进行采访时虽然也会碰到阻力,但是总会有一些知情人肯向记者透露真情,一是因为群众了解记者是专门从事舆论监督的,他们与有关当事人没有瓜葛;二是因为他们知道坏人坏事一旦见诸媒体,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就不能作威作福了,也就不能打击报复了。所以许多人宁可向记者讲,也不愿走上告的路。黄金告向上多次反映问题,没有结果反而处境不妙,于是认为不如诉诸媒体,这本身也是证明。但是由于官员们毕竟都存在着一种服从组织、服从上级的决定的心理,而在政治社会生活中又没有形成为了公众利益可以向媒体揭露腐败的氛围,所以媒体采访仍是困难重重。这就需要在领导层中打破关于舆论监督的顾虑和误区,让舆论监督真正发挥其作用。
结论三:把政治系统建设为开放的系统,保证公众利益原则的实现
几乎每个腐败的案件都共有一个特征:那就是体系内外的信息流通与传播不畅通,或者说传播效果差,信息传播得不到回馈,产生不了效果。
系统论认为,整个社会是个大系统,而这系统又是由很多子系统组成。各种系统相互联系,其中最重要的是政府公共权利系统。封闭系统是无法与外界交换物质和能量的,因此无法像高等生命体那样的由低级向高级的演化,缺乏反馈、自我调节的能力。这意味着封闭系统本身是无法以自身的不断去适应系统外的变化,一旦有外力介入或能量供应不足时,系统将会衰败、整体均衡将遭受破坏。现实社会中,这仅是科学的假设,并不存在完全封闭的系统。但系统开放程度与开放动机决定系统的发展程度与效率。公权系统也是如此,积极地、主动地与社会环境交换信息是保持自身活力的重要条件,拒绝交换成为针插不进、水泼不进的封闭环境,将会问题丛生,走向衰败。
系统内部信息传播的迟滞在一定程度上正是系统内、外缺乏交换的结果。这个问题更多的表现为公权系统与社会大系统不能进行充分、有效的信息交换。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公共行政缺乏相应的公共性,同时公民、媒体也很难对政府进行有效的监督,大众媒体无法实现沟通政府与社会的功能,信息的交换与反馈不充分导致公共利益被搁置甚至被侵害。
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严重集体腐败的现象屡见不鲜。“腐败窝”案的出现往往是“一把手腐败”的结果,一旦一个地区的“一把手”有腐败行为,有可能整个领导班子都会受到腐蚀。在全国有名的黑龙江绥化地区买官卖官一案中,市委书记马德买官卖官,疯狂敛财折合人民币603万余元。另有报道说,此案中共有265名官员涉案,其中包括绥化市下辖10个县市的众多处级以上干部,仅绥化市各部门的一把手就有50余人。[10]
事实上,“绥化马德案”事发前,关于马德腐败的信息一直都在正式和非正式的渠道传播着,“在他跻身权力的高峰时,针对他的怨言和传言也达到了高潮”。[11] 但是在一个集体腐败的系统中(绥化市包括下辖十个县市有50%以上的处级以上干部卷入了马德案),集体腐败会严重导致集体内部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完全失灵,这样的传播根本不会得到任何反馈。绥化市是不是就没有干部根本不想卷入买官卖官呢?当然不是。绥化市第一次以常委投票方式产生的某县县委书记,到任半年就离职“改行”。个中原因,据知情人透露是他觉得在绥化当官“风险太大”、“太可怕”。[12] 可以设想到,这位县委书记跟着当贪官风险大;清廉自守,同僚担心他会坏他们的事,就会一起算计他,风险也大;干脆向上告发风险也大,事实证明,黑龙江省委组织部长、省人事厅长都收过市委书记马德等一伙贪官的钱。告发弄不好,官当不成还性命难保。于是,他只有三十六计走为上了。所以在一个邪气压倒正气的系统中,可能出现渣滓留存,精英淘汰的局面。
共产党是有很强战斗力、有严肃的组织纪律,是强有力的组织系统。值得引起讨论的问题是:在面对某地方组织内的腐败问题时,能不能给处于系统内外的有良知和正义感的人们通过媒体进行披露的优先权?当与事实有出入时,能不能得到宽容?
2004年1月4日,针对政协委员反映的鸡西市政府欠工程款的问题,温家宝总理批示要逐一核查,限期落实。接到温总理批示的消息后,黑龙江省委立即批示鸡西市认真对待,并派出调查组。但鸡西市委市政府的不配合使得省委派出去的调查组无功而回,直到总理再次批示并派出联合调查组,问题才得到部分落实。逐级向下批示处理的弊端由此可见一斑。一国之总理批示查问题尚且如此之难,何况下面层层叠叠的权力机构呢?让每个地方公权系统形成一种良性的监督环境,并通过制度的形式将监督意识融入日常活动,使得腐败的数量和规模都在未成型之前被监督、被曝光,这是符合反腐败的最佳选择。逐级开放腐败信息的公开渠道,将党内和党外监督结合起来,并对腐败现象的公开监督形式予以宽容,允许由于对事实了解不全面而发生的误报道、错报道,只要这样的报道的出发点是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对于有证据表明是出于恶意炮制虚假报道毁人名誉者,由法庭绳之以法。这就是在范围内的新闻自由。海外有人撰文指出,“可以说,在一个大国如果没有新闻监督,就不可能有吏治清明。要想切实整顿吏治,保障新闻自由是基本功。”[13]
系统本身具备一般系统的特性(有边界、有层次、互动),但其自身还有其特点。政治系统分析家伊斯顿认为,政治系统在一个特定的区域内运行,输入和输出是政治系统与其环境的互动,输入表现为环境对政治系统的刺激或影响,输出表现为政治系统对环境刺激的反应或对环境的反作用。[14] 政治系统唯有在输入与输出之间保持适当的平衡时,才能正常运行。政治系统不能成为一个封闭的液压系统,尽管因为不与外界交换能够获取想要的压力,但却无法得到一个平衡的状态,结果任何微小的疏漏或是强制的交换都将导致整个液压系统的崩溃。只有通过反馈,政治系统不断进行输入、输出、再输入、再输出,才能使系统自身生生不息,无限延续。
建设传播文明就是构建这个互动、循环的,传播文明从根本上是针对公共事务、形成公共决策的有效信息的传播。从系统分析的角度,大众媒介在社会环境和政治系统之间的双向传播能够扩大需求(民意)的传通渠道,避免需求的超负荷,经过反馈后能够提高支持的输入,并使这个过程循环,维系系统的生存和。必要的时候大众媒体能够充当社会和政府之间的“缓冲带”,避免社会动荡发生,维护国家的稳定和发展。
传播文明体系的构建在政治系统中主要有两个功能:[15] 一,在政治系统中起着整合的作用。每个政治系统都有一个传播网络,由数条主渠道和分渠道组成,信息从决策者向系统内部和外部流通,正是藉由这个传播网络的运行,政治系统内部的各个部分才能有机的连接,政治系统与外部环境才能进行互动,并且才能把系统的现状与过去及未来联系起来。二,在政治系统中有着驱动的功能。政治系统只有在获得和发送反馈信息的基础上才能运行,没有信息的流动也就没有政治系统的运动,正是信息良性的传播才会使整个系统能够生存和繁衍下去。在一定意义上说,政治系统的所有功能都是借沟通而得以实现的。
综上所述,传播文明以保证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为目标,要求公权系统内传播、政府与社会、公众的互动传播、以及大众传播在公共政策的制定、执行上形成良性的传播生态,以加强公共事务的公众参与和监督。政治文明的制度建设是政治文明的核心问题,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中的制度建设应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标的,以政治参与为途径的,以法治为其保障制度。从这个意义上,传播文明的建设是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和必要保证,传播文明的构建将丰富和强化当前的反腐败体系。
注释: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北京:人民出版社,第1卷第212页。
[2] 孙旭培:《舆论监督与新闻法治》,《法制日报》,1988年12月31日
[3] 刘万永:《黄金高:我给党报网站写信没有错》,《青年报》,2004年8月12日
[4] 参见斯皮尔伯利:《媒体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4月
[5] 引自魏永征:《大陆新闻侵权法与台港诽谤法之比较》,《人民网》,2003年9月5日
[6] 梁伟贤、陈文敏:《传播法新论》,香港,商务出版社,1995年3月,212页
[7] 孙承斌、邹声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初步实现“有法可依”》,新华网,2003年11月7日
[8] 夏长勇:《制度:监督“一把手”的最终选择》,新华网,2004年9月6日
[9] 以上数字来自中科院、清华大学国情研究中心:《中国高官腐败的特点和变化趋势研究》,2003年。该报告以副部级以上高官的腐败案件为主要研究对象。
[10] 刘畅:《绥化马德卖官案侦查终结 透视绥化畸形官场生态》,《中国青年报》,2004年8月25日
[11] 金焱:《马德其人》,《三联生活周刊》,2004年9月16日。
[12] 同注释10
[13] 黄钟:《整顿吏治:大陆政改之首义 》,《凤凰周刊》, 2004年第20期
[14] 参见 [美] D·伊斯顿:《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37页,王浦劬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
[15] 参见俞可平:《权利政治与公益政治》,71-72页,社会出版社,2004年
文献:
1. 梁伟贤、陈文敏:《传播法新论》,香港,商务出版社,1995年
2. 张祥生、肖厚智编:《系统科学》,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2003年
3. [英]斯皮尔伯利:《媒体法》,周文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
4. 俞可平:《权利政治与公益政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
5. [美] D·伊斯顿:《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王浦劬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
6. 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