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职务犯罪侦查中建立化解社会矛盾机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林萍 时间:2014-08-22

  三、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建立化解矛盾机制的设想

  由于化解社会矛盾不是我们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唯一功能,所以,在今后的工作中,为适应社会形势的需要,笔者认为应当对职务犯罪侦查进一步规范,在现行法律政策下,探讨建立一些新的化解矛盾机制,并使这些机制具有可操作性,只有这样才能形成一套完整体的工作机制和规范,才能真正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发挥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作用。
  1.建立建全控告申诉部门的案件全程跟踪工作机制。改变过去那种控申部门对于举报案件线索只负接举报线索做法,侦查部门不仅要侦查终结后将处理决定回复给控告申诉部门,还要在初查过程中建立案件的定期的通报制度,实现控申部门对案件进展的全程追踪,以便根据举报人的诉求,及时掌握矛盾的症结所在,尽快研究制定解决方案。对于那些初查后不立案的举报人要及时的给予答复,对于初查立案的案件举报人要予以奖励,还要认真答复,拉近我们检察机关与群众的距离。在立案侦查职务犯罪的案件中,除规定对举报人给予一定奖励外,更应当对举报人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大办案力度,查办职务犯罪的同时,要通过宣传和释法使群众认识到党和政府为群众解决问题的决心,认识到司法的公正,培养群众通过法律、政策渠道解决困难的信心。
  2.建立建全预防部门提前介入机制。对于初查不立案的案件的预防工作,一直是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一项空白内容,笔者建议预防犯罪部门应当提前介入案件,在不影响查办案件的前提下,在案件初查阶段就应介入,深入到发案单位,一方面从案件预防的角度展开工作,尽早发现和解决问题。加强对单位干部职工的廉政警示教育,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对人民群众的一些社会化的情绪进行劝导,注意发现在侦查各个案件时潜在矛盾,协调各相关部门,想方设法的加以解决,防患于未然。做到以职务犯罪案件的预防为切入点,以化解矛盾、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为目的。
  3.建立侦查部门自行发现和化解矛盾的机制。一是建立社会预警报告机制。目前我们检察机关已经普遍建立了反贪案件管理系统和情报信息系统,但是对于容易产生社会矛盾和纠纷的信息有些缺乏及时地关注和解决,因此,应当在此基础上考虑建立信息报告机制,在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中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案件调查方面的优势,通过掌握的第一手的案件相关资料,对社会舆论和相关案件信息的收集汇总,使已有的各种信息形成系统,及时发觉异常情况并进行一定的汇总分析,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给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提供帮助,政府有关部门对于检察机关提供的信息应该迅速做出正确判断并采取适当行动,这样可以有效防止信息阻滞和扭曲,为反映群众意见增加了一个畅通渠道,有利于发现各种事件的苗头,防微杜渐,为相关部门处理问题提供可靠的依据。
  二是建立侦查部门与相关部门的协作沟通机制。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是检察机关侦查部门的重要工作职责,而化解社会矛盾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因此妥善处理解决社会矛盾的关系,就要合理利用各种侦查资源。应当建立侦查部门与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联络制度,对于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发现的社会矛盾,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尽量减少烦琐的不必要的环节。针对检察机关对于初查不立案的案件,往往由于没有涉嫌犯罪问题而没有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而实际上在初查中没有发现有犯罪问题并不是意味着没有发生涉及人民群众相关利益的问题,对于这种经初查却没有立案的案件,更应当及时的处理,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矛盾发生或扩大。
  三是充分发挥检察建议作用。尽管对于发现的矛盾和问题检察机关可以按管辖移送相关机关加以解决,然而现行法律没有从立法上为这些问题的实际解决提供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支持,这就为矛盾的处理增添了一定的困难。而法律唯一赋予检察机关的有效权力就是检察建议,一般检察机关发往发案单位的检察建议都要求案发单位定期把整改的情况予以反馈,发案单位也大多能够以书面形式进行反馈,然而真正落实情况却不是很到位,因此应当与政府部门联手制定相应的制度,将对检察建议的督促落实法定化,强制化,并明确不认真整改落实的要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通过借助政府职能使检察建议真正在解决各种社会矛盾中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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