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权利的成本》的法理探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尹子鹏 时间:2014-08-22
   霍尔姆斯接着提到一个崇尚自由主义的公权力机关必须克制自己不侵犯权利,其必须尊重权利。一个自由主义的法律制度不仅消极地保护财产不受侵犯,而且积极地防卫财产免受侵犯。有关财产权的保护,可以这么说,民事权利的核心就是财产权利。为了保障民事权利的实现而设计出的各种法律制度都是为了让财产在社会运行中实现自由流通。与此同时,财产从产生到再分配的自由流通过程,实际上就是资源配置的优化整合过程,而公权力机关在这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在我们国家,正如霍尔姆斯所言,在中国迅速发展起来的经济体制揭示了,一旦合乎时机地并入到世界经济之中,一个没有强大法院体制的社会,甚至缺乏对财产权可靠的司法执行时,只能利用血源关系以及其他非正式的人际网培育可靠的承诺。这说明现行的经济体制存在诸多制约发展的弊端,这些弊端让整个社会的良性发展空间出现裂缝,而法律存在于裂缝之中,法治模式则是填补现行经济体制裂缝的处理模式。在美国的经济体制中,自由市场依赖于可执行的契约法和自由主义的治理模式。所以,我们要立足国情,借鉴与吸收国外先进的法治理念,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的经济体制。

  至于作者提到权利与交易相互关系的观点,交易的确贯穿人类文明的发展历史,在当今社会更是不可或缺,是社会个体满足自身各种需要的前提。但我不认可作者的这个观点,即便交易的本质体现了有偿性,权利成本的让渡与接受在外观上体现出这一点,但交易更多的侧重于平等主体之间需求的互换,整体公民与公权力机关之间不是平等主体需求的互换,而是公权力机关家长式的管理对社会全体公民责任的延伸。家长式的管理在我国被定义为一种政府责任,对于我们普通民众,就是一种宪法权利。从改革开放到现阶段,家长式的管理在国有企业中广泛存在,有些学者针对家长式管理给国企的自主经营、发展与创新带来的种种弊端,从而提出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的观点。这种观点建立在家长式管理严重阻碍国企的进一步发展,从而很难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级企业的理论构建基础上。与此同时,这种家长式管理模式的长期存在会衍生出一种社会体制,在改革开放的早期,这种公权力机关主导的家长式管理模式的确推动了国企的规模化发展,这点有些类似于西方早期工业革命时期资本的原始积累,只是资本的原始积累依靠的是压榨产业工人的剩余价值,而我国国企的原始积累则是通过借助公权力机关各项优惠政策的资助,比如税收、引进外资、拨入专款等等,逐步发展起来的。通通这些都为国企的迅速规模化创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但不容忽视的是,国企长期在公权力机关的资助下成长,在公权力机关行政介入的市场环境中依托公权力机关提供的各项优惠政策发展,使得国企的独立人格在慢慢退化,因为国企的经济能力需要依靠公权力机关的资助才能维系,这样长期以往,国企自主的研发创新能力与独立决策能力也在慢慢退化,在全球化的经济浪潮中,国企会在行业标准由他人制定的世界市场中迷失方向,因为在国内市场,大部分的行业标准由国企来制定,一旦话语权转移,同时国企的自主创新能力与独立决策能力又滞后于世界市场中相关行业的领跑者,这样,国企就会在竞争中造成国有资产的无形损耗,因为调整自身的经营节奏以适应人家制定的标准是需要以巨额成本作为代价的,而这些巨额成本需要公权力机关的资助进行填补。而公权力机关资助的很大部分来源于我们普通民众所让渡的权利成本,所以,公权力机关更要以服务民众的姿态来履行自身的职责。

  自由是法律最本质的价值,其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并体现人性最深刻的需要。社会生产行为是自由的一种表现形态,其反映了自由运行的发展规律。与此同时,秩序是法的基础价值。整个社会的稳定需要秩序的引导,人们期待着在一种常态的秩序模式中从事各类行为。《权利的成本》通过论述公民与公权力机关之间的关系,给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我国的启示是个人权利的自由实现建立在公权力机关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上,这样,个人权利与公权力机关相互合作就逐渐形成一种良性的社会运行秩序,从而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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