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及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张自伟 时间:2014-08-22

  二、模糊法律语言的作用

  (一)可以弥补精确词语的不足
  由于人们的思维能力是相当发达的,而表示概念的词语成分则是相对有限的,因此,语言的某些词汇成分和语法成分所表示的语义不可避免地要有模糊性。因此,作为法律外在形式的法律语言其法定原则就是语言的准确性,即要求法律语言务必清晰明确,不能摸棱两可,以达到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的要求。”“然而当无法用精确词语描述事实或用精确词无法达到预期效果,模糊语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如:在搜查的时候,应有有被搜查人或者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刑事诉讼法》第112条)

  “其他”是模糊词语,其外延不明确,可以指朋友、亲戚等除了被搜查人、家属、邻居之外的一切人。若用精确词来表达不仅繁琐,而且也很难“穷尽”所有在场的见证人。因此模糊词语可以弥补精确词语的缺陷,丰富了法律的内容。
  (二)可以扩大法律所包含的内容
  由于法律具有概括性、灵活性特点,那么作为法律外在表现形式语言除具有准确性之外,也必须具有概括性和灵活性特点。法律语言是立法者表达意图的工具,立法者针对所涉及事物的范围及法律所规范的行为种类进行概括和对未来事物与未来行为的发生进行预测,并用法律语言来表达立法意图。由于精确词语内涵和外延特定明确,使用精确词语有时可能会使法律“滞后”,不能适应新出现的情况,而模糊词语外延不明确,因此恰当使用模糊词语不仅可以适应新出现的情况,而且还可以扩大法律的包容量和涵盖面。如: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国家赔偿法》第5条)
  “该条款在清晰地列举了国家不承担赔偿的两种情形后,用了‘其他’一词,从字面上看,‘其他’是个模糊概念,此处并未能解释清楚。但是在列举了国家不承担赔偿的两种情形后,为避免由于客观事物情况的复杂多变而又有所遗漏,用‘其他’一词加以概括,应该是允许的”。
  (三)可以促使法的实施
  “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运用和实现的活动与过程”。法律语言的模糊性“使守法行为的标准更加明确,使执法与司法行为既有法律依据,又有相对的自由裁量的余地,为更严格、准确、科学地操作法律提供了合理的空间”。如: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法》第41条)
  其中“必要的、合理的”为模糊词语,既限制保险人的赔偿范围,又合理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至于“必要的、合理的”含义是司法者根据具体情况决断,并随着时代发展而变化,其目的为了保持法律的生机与活力,而这是精确词语无法达到。

  三、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法律的生命在于理解、解释和应用。而其外在表现形式的法律语言的灵魂与生命则是精确性。然而这种精确性只是相对的。法律语言中有大量模糊词语,若不对这些模糊词语进行解释,那么就会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导致了社会关系不稳定和引起更多的纠纷。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决定了对法律进行解释的必要性,只有将其模糊词语用更加明确的词,更清楚的词来表达它,才能有法律的实施。正如拉伦慈认为:“解释的标的是‘承载’意义的法律文字,解释就要探求这项意义。假使要与意义相联结,则解释意指,将已包含于文字之中,但被遮掩住的意义‘分解’,摊开并且予以说明。透过解释,我们可以‘谈论’这项意义,换言之,我们用其他语词更清楚,更准确地表达它:使它可以传给他人。法律语言不能达到像数理逻辑及科学语言那样精确性,因此,它总是需要解释。但“法律语言已经为人们指明了一定的界限,解释者所寻找的意义只能在法律条文载明的意义范围内寻找。法律语言中含有大量的模糊词语,而且人们的认识水平的差异,对同一法律规定会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因此,更需要对法律作出解释,否则会给法律的遵守和操作带来极大的不便,所引起的后果也非常严重。自从有了成文法,随之而来便有了法律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术解释等)以解决包括模糊在内的因理解而产生的各种问题。
  另外,立法者为了追求法律的概括性和灵活性而使用模糊词语,由于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为了保证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不能对法朝立夕改。因此,需要根据形势的发展,对法律作出新的解释,以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如:刑法中的盗窃罪,1984年11月2日最高检察院和最高法院规定“数额较大”为200-300元的标准;而在1991年12月30日最高检察院和最高法院修改为300-500元的标准;现在却为500-2000元的标准,而在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较大以一千元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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