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律师参与保全证据公证活动的探索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沈素艳 时间:2014-08-22

  三、两种证据规则在公证实践中的应用

  我们知道,证据的来源和取证手段的合法性在民事诉讼中是十分关键和重要的,对于证据的形成来源合法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其一,证据的形成过程以及证据的采集不能影响其客观、真实的因素。其二,对证据的采集方式和手段要符合法律程序,不能违法。基于此种考虑,笔者认为,在取证手段上,应当采取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态度,在本案件中,就一个建筑物而言,它是由地基、基础和地上部分构成,应该是一个整体概念,对于地上部分可以实际勘测,进行测量,得出具体数据。而对于地基和基础部分,由于其在地下,属于隐蔽工程,已不能实际勘测和测量,只能依据施工图纸来计算有关数据。下面分别进行说明。
  对于地上工程部分,采取了对建筑物各个部分进行测量、拍摄录像和照片、现场制作工作记录等方式方法,把实物与其在建筑图纸上的位置结合起来,一一对照,逐楼、逐层、逐段进行测量,每一测量结果数据都能在建筑图纸中的平面图、立面图的相应位置上反映出来,真实、客观再现已完工程量的面貌。在鉴定过程中,对土建、水电等不同工程,要有相关工程技术人员、专家分别负责鉴定、测量工作,对于建设单位、鉴定单位提供的各类技术资料要求内容完整,数据要真实、准确、清楚,并且要提供原始证件和材料。应该说,对于地上建筑工程的测量是客观真实证据规则在公证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因为每一个测量过程、细节都是真实的,有数据、有照片、有录像、有现场相关测量人员和工作人员在工作记录上的签名,对整个勘验情况如实记载,不扩大,不缩小,不走样,不掺杂所有工作人员的任何主观推测和分析判决的内容。虽然这项证据保全公证是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被保全的证据与其主张的观点有必然的因果联系,它只是现场和物证的重新再现,是客观实际情况原貌的真实反映。应该讲,对地上建筑物的勘测,不存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类似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从各个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的问题,不存在根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需要确定证据优势的问题,也不存在需要甄别和判断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真伪等问题,因此说,这种证明方法是典型的客观真实证据规则的应用,它的的确确实现了客观真实标准的要求。
  对于地基和基础部分,由于其属于隐蔽工程,我们已经不可能实际勘测和测量了,只能依据施工图纸、监理工作日记、以及隐蔽工程的验收记录、预检记录来确定它的已完工程量,这是因为这些数据和资料都是在实际施工中所积累的原始技术数据和文字记载,是实际工程量的真实记录,是我们鉴定已完工程量的重要依据。应该讲,以这种方式取得的证据,是法律真实证明要求在公证实践中的具体体现,因为地基和基础部分都已经在地下,我们已经不可能去挖掘取土进行实际测量了,现实的、科学的、唯一的方法只能是依据现有的技术资料进行测算,这是一种最接近于客观真实、最能反映建筑物本来面目、又最容易操作的标准和方法,它在最大程度上同客观存在相符、相一致,而且这种检测和判断证据的方法并不违反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所以说,这种方法达到了从法律的角度认为它是真实的程度,它是主观认识客观、主观与客观相一致的典型证例。

  四、结语

  综上所述,通过对这一案例的分析,讨论了对于已经进入诉讼程序,法院一审尚未结案的情况下,公证机构因当事人的申请,对有关证据的鉴定过程进行监督,进行证据保全的问题,从目前保全证据业务范围来看,这项公证并没有超越公证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并且程序合法;从申请人的角度来看,申请人与被保全的证据有利害关系,申请人的申请行为只是单方法律行为,不存在申请人之间对保全证据事项有争议的情况,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是可行的。同时也讨论了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证据规则在公证实践中的具体应用问题,可以看到,在公证证明活动中,两种证据规则并不矛盾,并不排斥,客观真实证据规则在公证活动中是能够实现的,法律真实证据规则在公证活动中同样可以实现,法律真实就是相对真理意义上的客观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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