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图书馆知识产权运行风险及对策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林文剑  时间:2014-08-21
  2.1.2采购出版物方面
    图书馆采访人员要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并培养自己具备鉴别假冒伪劣书刊的职业技能,严禁一切侵权盗版书刊和电子出版物的流入,杜绝不法书商上门推销,确保藏书质量。
  2.1.3数据库建设方面
    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数据库;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数据库,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的数据库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数据库在国内出版发行等行为,均属于合理使用。同时,图书馆在采购电子资源时,与具有资质的资源供应商签署采购协议,采购协议应该包含许可人的资格、用户数量与范围、使用方式与权限、适用法律、双方的责任、责任限制等内容,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在出现知识产权问题时可以根据采购协议据理力争。
  2.1.4下载网络资源方面
    根据版权原则,下载他人作品一般只能供本人学习研究之用,不可有商业上的目的,也不可对版权作品的潜在销售市场产生很大影响。如果是商业上的使用必须向版权人支付许可使用费。不管是作品的片段或全部,或分数次将同一作品全部下载,都应受到著作权法的制约,3]。图书馆可以多利用网络资源中的公有信息,包括:第一,不适用于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如我国的法律法规,国有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它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时事新闻,通用表格等。第二,著作权过期资源,主要指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过期后,任何人都可以使用的资源。第三,部分外国作品,主要是跟我国没有缔结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国家的作品。
  2.2对外服务方面
  2.2.1文献传递服务方面
    为了避免知识产权风险,图书馆应从传递文献的目的、数量及作品的类型等方面进行控制。首先要确定公益性模式,传递文献服务坚持非盈利,可以收取费用但仅限于文献传递的成本。其次,文献传递控制在《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范围,该规定不适用于对作品的转载和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传播服务。传输文献的数量必须控制在合理使用的范围内,传递的数量通常通过采购协议或作品许可使用协议来约定,如果大量复制和传输,就违背合理使用的规定。对计算机软件和音像制品这些《著作权法》规定不允许传递的作品必须得到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并向其支付报酬才可以用于文献传递服务。再次,图书情报机构作为文献传递的承担人有义务注意提供文献的合法性,同时对于作者在作品上明确声明不得传递的,文献机构不得对其进行传递。再有,在处理涉外文献传递时要还要注意国际条约的规定。
  2.2.2参考咨询服务方面
    图书馆信息服务部门利用馆藏信息资源为用户代查、代译、代复制文献等服务收取报酬时必须遵守《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并向其支付一定的报酬。
  2.2.3对外提供复印服务方面
    由于复制文献涉及《著作权法》,所以必须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图书馆提供复印服务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但这费用仅限于复印的成本,并且每次复印的数量要严格的控制。同时在复印处要有知识产权的公示。笔者调查发现,也有很多图书馆为了避免复印收费带来的知识产权问题,已经取消在馆内的复印业务,这也是斩脚趾避沙虫的无奈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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