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尔森的国家起源理论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张伟强 时间:2014-08-21
      专制君主收多少税,税收如何使用都遵循其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由于税收具有扭曲激励的破坏作用,会带来社会总收入(税基)的减少,当税率超过一定点后,税收收入就会不增反降。因此,尽管专制君主努力攫取尽可能多的财富,即把社会总收入中尽可能多的份额分配给自己,但作为一个追求长期利益最大化的理性君主并不会无限制地提高税率,而是选择收入最大化这一点上的税率。实际上,专制君主攫取财富的手段很多,但都可以化约为税收,在此为讨论方便,我们做此化约。我们试用一个算术例子来解释该税率的确定。假设最大化收入时的税率为三分之一(把国民创造财富的三分之一再分配给自己),专制君主会发现他所征的最后一元税款将会导致社会总收入损失三元,这一损失中的三分之一(一元)就是自己需要承担的损失,此时其就处在收入最大化税率的位置上。[34]君主会将攫取的收入一部分用于自己的奢侈消费,另一部分则用于提供公共物品,因为这样会给他带来更多的收入。若税率还是三分之一,公共物品的供应量将提供到最后一元投入能够增加三元的社会总收入为止,社会总收入的增量少于三元,君主将无法收回一元的成本,因此不会做此投入。[35]尽管只要增量大于一元就仍然对整个社会有好处。当然我们目前的讨论限于追求长期利益最大化的君主,历史经验表明,出现追求短期利益最大化的君主的概率可能更大。原因在于追求短期利益最大化,能够短期内聚敛极大的财富,尽管会导致社会的重大损失及君主长远利益的损失,但个人的生命是有限的,这一损失会由他人或者自己的子孙来承担而无需自己承担,也就是像法王路易十五说的那样:“我死后哪管洪水滔天”(其儿子路易十六时真的洪水滔天爆发大革命)。此时的君主就会尽可能大地提高税率,甚至直接大规模地没收臣民财产,以满足自己的私欲,如此其又同一个流窜匪帮的首领十分相似。这就是人们为何高呼“国王万岁”,暗含着希望国王拥有并追求长期利益最大化的逻辑。[36]另外,君主不可能自己一个人行使所有的权力,其必然要有官员作为其代理人帮他管理国家征收赋税。这些官员同君主及社会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他们亦竭力利用手中的权力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必然会于国家正税外再行掠夺生产者,导致总劫掠率上升。专制制度为君主与官僚集团逐步滑向无限制的劫掠提供着一贯且强大的激励。[37]
      下面我们将统治者由君主换成大多数人,他们同君主一样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包括剥削少数人),不过他们不仅通过税收获得收入,还直接参与生产与交换,从市场上获得收入,此时的税率及公共物品的供应会有何变化呢?还是以前面的算术为例。假设税收最大化税率为三分之一,他们能够通过税收攫取社会总收入的三分之一,这部分是他们利用统治权从少数人那里再分配来的,同时他们还可以从市场上获得三分之一。此时若最后一元的税收将导致三元的社会总损失,那么这最后一元会给其带来二元(税收一元、市场一元)的损失(净损失一元),因此这并不是其最佳税率。[38]由于拥有比君主更大的共容利益,大多数人的统治会选择比专制君主更低的税率以及更少的再分配来求得自己收入的最大化,这自然更有利于社会总收入的增加。在提供公共物品上,若拥有统治权的大多数人获得社会总收入的三分之二(包括再分配给自己的部分及在市场上获得的部分),他们对公共物品的投入会增加到最后一元的投入带来二分之三元的社会总收入为止。低于此他们将不再投入,这同前面若要独裁者多投入一元必须至少带来三元增量形成对比。由于他们能够获得公共物品收益中的更大份额,他们愿意比专制君主提供更多地公共物品。总之,随着共容利益的增大,代表社会获益能力更大部分的支配利益(ruling interest)集团会再分配给自己更少的收入(更少的剥削),同时更多地投资于公共物品。[39]当拥有统治权的多数人的共容利益足够大,代表着社会获益能力的绝大部分时,由于任何再分配都会给自己带来损失,因此他们将不再进行再分配(剥削无权力的少数人),而是会像对待自己一样对待无权力的少数人,权利受到同等的保护,社会成员将公平地根据其从公共物品中的获益比例分担公共物品的成本,就像理想中“全体一致同意”的民主社会。[40]当然这只是理论推演,现实中还未出现这样的社会,只是有的社会比其他社会同此更为接近。由谁决定税收(如何收、收多少、如何使用)是一个重要的宪政问题,其决定了人们是否拥有权利以及拥有多少。若统治者可以恣意不受限制地决定征税问题,那么臣民很难说拥有财产权,实际上一切财富都为该统治者所有,臣民充其量是在其恩惠下占有与使用,近代推翻君主专制建立民主宪政的资产阶级革命就是围绕税收发起的。统治者保护公民财产权与其他权利亦是源于其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需要。比专制君主更有共容利益的统治者未必一定是大多数人的统治者,如17世纪在英国逐步取代国王获得统治权的新贵族与大资产阶级。民主(不一定是普选权而是多元权力非专制)的国家会比专制国家征收相对较低的税收,提供更多公共物品。[41]这也是民主更容易持久地维护权利、自由及繁荣的主要原因。[42]但由于专制统治如此有利可图,历史上大部分时期是一个专制者取代另一个专制者,直到现代仍有众多地方未能摆脱专制命运。那么有些地区的人们是如何由专制成功过渡到民主的呢?民主意味着什么?民主作为一种公共物品,[43]其如何能够克服集体行动的困境被提供?相信通过上面的论述,大家可能发现奥尔森的理论亦有可能会对此做出相当有说服力的解释,但这将是另一个问题,尽管与我们本文讨论的问题紧密相联。
      四、为什么偏好奥尔森
      显然,奥尔森有关国家起源的“匪帮理论”,同契约理论一样,亦有其前提假设,且也只是一个理论模型,而非对历史上国家如何发生的实际描述。这样一来,可能就会有学者不认为奥尔森的理论相对于契约理论具有什么优势,只是众多解释理论中的一种,也只是一定视角的部分真理而已。的确,理论总需要一些假设作为其推理论证的前提,作为其逻辑上的起点,以求得其思想体系的自洽,但一种理论所需的“前提假设”越多,就意味着这种理论越复杂,人们理解接受该理论的成本更高,且其成立条件越难以满足,有效性越弱,对真实世界的解释力与干预能力越有限。奥尔森匪帮理论的前提假设只有一个,那就是“理性人”假设。如前所述,契约理论至少需要自然状态下个体的实力是平等的及交易费用为零两个假设,而且这两个假设显然都远远背离了真实的世界,完全是不可能的。而“理性人”尽管也是一个假设,但却更容易为经验事实所支持。尽管可以现实世界中存在利他性行为来作为反对“理性人”假设的理由,但并不能构成一项有效的攻击。即使后退一步接受这一攻击,我们仍然有足够的理由把“理性人”作为理论的前提,尤其是作为致力于为人类制度运作与设计提供解释和帮助的理论的前提。且不用说在统计意义上理性自利是一种更为普遍的行为模式,只要我们无法证明所有的人都是利他的,我们在进行制度设计及相关理论推演时,就必须以“理性人”为前提。只有以此为基础的制度才将有助于阻止自利者为恶,却不会妨碍利他者为善。如果人人都是天使,我们就不再需要法律。实际上,“理性人”也已经是经济学、政治学、法经济学及其他社会科学广为接受的理论前提。[44]如此,相较于契约理论而言,奥尔森的匪帮理论就拥有更为可靠的前提基础,若其逻辑推理没有问题,中间亦没有忽略必不可少的其他变量,那么其对现实世界就将拥有更为强大的解释力与干预力,更能够为人们理解和解决实践问题提供帮助。
      可能会有批评说,奥尔森的匪帮理论也只是一个理论模型,其并未能真正说明现实中的第一个国家就是如此这般建立起来的,这一点同契约理论并没有什么不同。奥尔森的理论实质上主要是一种解释性理论,其重在解释国家起源的原因及各个变量间的运作逻辑。如此其同旨在精确描述社会现象的描述性理论就有所不同,其重要的不在于描述国家起源的细节,而在于发现、提炼国家起源的支配性力量,并将其运作模式概括抽象为简约的模型,以形成富有解释力的理论。况且描述性的理论不可能亦不应该记录现实世界的所有细节,这样的理论将因为过于复杂而没有价值。理论的价值就在于将复杂的外部世界简单化,找到对世界具有支配性的关键变量,并将它们用线联起来,以便于人们理解和把握外部世界,进而帮助人们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案。如果理论过分注重描述事实细节,则可能由于缺乏应有的抽象力概括力或圉于现象未能理清背后的支配力量与运作规律,而大大减损了理论的品性与价值。“理论如果不高于实践(至少是和实践相脱离),那就不能称为理论”。[45]因此不同于现实世界甚至是“脱离”现实的简单理论模型恰恰才是我们需要的。奥尔森的匪帮模型并不会因为其同现实世界的“不一样”, 而在解释力上有什么减损,简约恰恰是其优势所在。
      至于说不同的理论只是从不同的角度与进路对社会现象做出的不同解释,它们在各自的领域都是部分真理,我们只在有限的意义上承认这一判断。如对于当代具有契约性的民选政府的正当化与合法化而言,契约理论显然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更具说服力的理论,在这一点上,奥尔森的理论并不具有优势。但当我们追问政府是如何产生的,民主政府又是如何由专制政府过渡而来的,契约理论就无能为力了。它的回答只能是通过缔结契约而产生,即使我们把这接受为一种回答(根据上文的分析这算不上一种回答),其也只是结果意义上的同义反复循环论证,问题的关键在于此项契约如何能够发生?如文中所述,奥尔森的理论为公权力的发生提供了一个有说服力的解释,且其同样可以解释民主如何由专制过渡而来。尽管不同的理论都是对社会现象的不同解释,但我们认为,不同的理论间是存在竞争的。对于同一事实具有相同解释力的理论,哪个理论更为简单,哪个就更好更具竞争优势。因为同其他理论相比,它以更低的成本向人们提供了同样的信息。事实上,哥白尼的“日心说”之所以取代托勒密的“地心说”,相当程度上就在于前者比后者更为简洁。同样复杂的两种理论,哪个理论对事实的解释更具说服力,或尽管对某种事实具有同样的解释力,但却同时能够解释其他更多的事实,具有更大的包容性,哪个理论就更好更具竞争优势。因为它以同样的成本,为人们提供了更多更有效的信息或解释了更多的事实。对于国家起源这一命题而言,奥尔森的匪帮理论显然是比契约理论更富解释力且更为简单的,从而是更具竞争优势的理论。
 
 
 
注释:
  [1][美]D.C.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罗华平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4页。
  [2]参见[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94—95页。
  [3]前引[2],第131页。
  [4]参见[英]洛克:《政府论》(下),瞿菊农、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78页。
  [5]前引[4],第5页。
  [6][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李常山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77页。
  [7][德]卡西尔:《国家的神话》,范进等译,华夏出版社2003年版,第212页。
  [8]参见桑本谦:《私人之间的监控与惩罚》,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20页。
  [9]参见[英]科斯:《社会成本问题》,龚柏华、张乃根译,载盛洪主编:《现代制度经济学》(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页。
  [10]参见Mancur Olson,Power and Prosperity:Outgrowing Communist and Capitalist Dictatorships,Basic Books, 2000, p. 84.
  [11]参见[美]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陈郁、郭宇峰、李崇新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0页。
  [12]前引[8],第108—112页。
  [13]前引[11],第64、73页。
  [14]前引[10], pp. 63, 65.
  [15]参见苏力:《从契约理论到社会契约理论———一种国家学说的知识考古学》,载《中国社会科学》1996年第3期。
  [16]Jack Hirshleifer,The Dark Side of The Force, 32Economic Inquiry2(1994).
  [17]Ibid., p. 3.
  [18]前引[10], 2000, p. 3.
  [19][美]奥尔森:《权力与繁荣》,苏长和、嵇飞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第48页。
  [20]前引[8],第133页。
  [21]参见前引[8],第136页。
  [22]参见Mancur Olson,Dictatorship, Democracy, and Development, 3The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568(1993).
  [23]参见吴思:《隐蔽的秩序———拆解历史奕局》,海南出版社2004年版,第267页。
  [24]前引[22]。
  [25]前引[10],pp. 10—11;前引[19],第8页。
  [26]参见前引[10], p. 13.
  [27]Ibid.,p. 4.
  [28]Ibid.,p. 5.
  [29]Ibid.,p. 7.
  [30]有关北欧海盗问题的研究详见Pete rKurrild-Klitgaard &Great Tinnggaard Svendsen,Rational Bandits: Plunder, Public Goods, and theVikings,117Public Choice255-272(2003).
  [31]参见朱学勤:《书斋里的革命》,长春出版社1999年版,第33页。
  [32]前引[23],第272—273页。
  [33]前引[23],第269—270页。
  [34]前引[19],第13页。
  [35]前引[19],第14页。
  [36]参见前引[22],571(1993).
  [37]前引[23],第422页。
  [38]参见前引[22],570(1993).
  [39]前引[19],第15页。
  [40]参见Martin C. Mc Ghire&Mancur Olson,The Economics of Autocracy and Majority Rule: the Invisible Hand and the Use of Force,1Journal of Economic Literature90(1996).
  [41]参见W illiam A.Niskanen,Autocratic, Democratic, and OptimalGovernment,3Economic Inquiry 464(1997).
  [42]参见Norman Schofield,Power, Prosperity and SocialChoice: AReview,20SocialChoice andWelfare85(2003).
  [43]参见Keith L. Dougherty,Public Goods Theory From Eighteenth Century Political Philosophy To Twentieth Century Economics,117PublicChoice248(2003).
  [44]参见[印]阿马蒂亚•森:《理性与自由》,李风华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8页。
  [45]陈金钊:《法治与法律方法》,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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