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高贺仁 时间:2014-06-25
  论文摘要:刑讯逼供问题现在已经成为我国法治建设一个重大顽疾,不仅极大损害了现代法治文明对保障人权的要求,还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文明的形象。因此,本文认为如何遏制刑讯逼供问题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建立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配套制度将是重要措施。 
  论文关键词:毒树之果 庭前审查 排除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述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必须予以排除,不得被用作定案的依据。该规则起源于美国,它是通过一系列的司法判例而建立的。191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威克斯诉美国案中确立了执法人员在侦查过程中违反宪法的规定非法搜查和扣押获得的证据不得在联邦法庭上使用。1961年,“马普诉俄亥俄州”一案确立了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在全美国联邦和州的法院的适用。196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审理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创建了著名的“米兰达规则”,从而确立了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后来,又通过“最终或必然发现的例外”、“善意的例外”、“独立来源”、“因果关系削弱”、“质疑”等例外,作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补充。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的法律根据以及在我国的现状 
  我国许多法律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提供了法律依据。我国宪法第37条、第39条、第40条规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住宅、通信自由和秘密不受侵犯的权利,明确了国家机关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也体现了这一宪法精神。当然,我国也存在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雏形,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61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规定了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罪的根据,但没有涉及非法收集的实物证据,2010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后者在诸多方面细化和完善了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为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立提供了原则性的指引。 
  三、构建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应一律排除 
  在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方面,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采取对其予以排除的态度。我国虽然在刑事诉讼法中还没有对此予以明确规定,但“两高”的司法解释早就有了规定,强调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对于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笔者认为应一律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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