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有效执法监督模式构想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管晓静 时间:2014-06-25
  摘要有效的执法监督模式必须是一个全流程、全时段、全方位的立体化监督体系;是一个集案(事)件事前预警、源头把关、过程跟踪、环节审核、事后倒查、过错追究一体化的机制;是一个内外监督形成合力,法制部门和多警种、多部门联动的系统化规程;是一个坚持抓早、抓小、抓平时,能够对执法问题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置的实用化程序。这个监督模式包括预警监督、源头监督、过程监督、现场监督、结果监督五个组成部分,同时必须具备监督主体合理配置、监督标准量化统一、监督方式科学超前、监督过程透明公正、监督结果运用严谨等必要条件。
  关键词:执法监督    标准化    必要条件    模式构想。
  公安执法监督,是指法律授权的机关以及公民和社会组织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活动和遵守纪律情况所实施的监督。加强对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有效监督是提升公安机关执法水平的重要保障。它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实践中的问题,防止产生执法过错,确保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文明、高效执法。有效的执法监督模式应包括五个基本要件:
  第一是执法预警监督。由监督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定期研究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当地易发、多发性案(事)件,及时发布执法预警通报,督促基层执法单位抓好防范。具体要求:一是要针对本单位的突出执法问题、疑难复杂案件和执法经验教训进行分析研究,供领导决策参考和民警学习借鉴,不断规范执法行为。二是要邀请检察机关对重大案件提前介入进行监督,及时提醒执法民警,使执法监督工作由亡羊补牢向防微杜渐转变。三是要全面掌握当地多发性案(事)件特点,及时提醒办案单位和民警注意规范自己特定的执法行为。四是要邀请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等单位分管审判、批捕、公诉、侦查监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同志召开联席会议,通过以案释法、个案点评等方式,就如何提高执法质量、加强协作配合进行交流探讨。五是要推行执法单位负责人及执法民警听审制度和应诉制度,增强办案人员的证据意识、程序意识。
  第二是执法源头监督。要杜绝执法问题的发生,就必须积极探索从源头上规范执法行为的新思路。要从执法行为的初始阶段实施监督,紧紧抓住接处警这一源头,从接处警环节进行监督,避免因接处警不规范引发问题。具体方法是将所有的报警、求助、投诉纳入监督范畴,发现问题及时更正,有效解决接而不出、出而不处、不破不立、立案不实等问题。一是要对出警不及时、处警不规范的行为给予提醒,并加强指导。二是要将无处置结果的报警、求助、投诉案(事)件以及受而未立的案件进行催办。三是监督部门根据提醒有重点地进行跟踪督办。四是对已经发生的执法问题,监督部门要向责任单位及民警发送限期纠正的通知,责令立即改正。通过以上四个步骤的措施,使源头性的不规范执法行为或违法违纪行为得到及早发现、及早纠正。
  第三是执法过程监督。一是必须制定详尽的监督管理职责,将执法活动的每一个环节都置于监督之下,形成接警人员及部门负责人、办案人员及部门负责人、办案部门专职法制员、各级分管主管领导、法制部门等多层次监督的制约机制,做到全程化、精细化、规范化。二是监督部门要制定执法督察工作规范,完善各类案件的审核制度,制定审核工作规定和审核人员工作制度,明确各类案件和办案环节的审核要求。三是要进行个案跟踪督办,对每一起案(事)件都要进行督导。要监督指导执法民警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按规定形成接处警台账、行政处理台账以及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台账等,做到规范清晰、一目了然;要由专人对是否立案、撤案以及刑事案件不立案、刑拘逮捕直接释放或转取保、刑事案件转行政处理等“向下走”案件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对人员处理后的执行情况,要将刑事拘留、逮捕未执行人员、未上网追逃人员、行政处罚未执行人员、罚款未执行人员以列表形式进行催办提醒,直至办结;对有时效的案(事)件,如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案件,要及时向责任民警发送催办提醒信息,催办提醒信息每天都要重复发出,直至流程扭转停止。四是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执法民警发送执法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补充侦查意见书,并限期纠正,执法民警整改后要向监督部门反馈情况。五是要建立办案民警、审核人员及审批领导责任终身制。
  第四是执法现场监督。监督部门要制定专门的制度,并派专人或使用电子信息传输手段,对民警的执法行为进行全程监督,力求使民警的每一个执法行为都置于监督之下。重点是对接处警、巡逻盘查、接待群众、办牌办证、立案撤案、传唤讯(询)问、现场勘查、继续盘问、抓捕押解、扣押返还财物、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交通违法现场处理、交通事故现场处置和群体性事件处置以及武器警械使用等环节进行现场监督。对监所、候问室、讯问室、询问室、调解室、信息采集室、物证室、档案室等特定的执法场所、羁押场所,要借助视频监控系统进行实时监控,发现现场执法问题,可根据情况适时终止执法行为,及时纠正后继续实施。
  第五是执法结果监督。基层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要承担所有案件的最终审核把关职能,统一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移送起诉、提请复议复核。每一起案件都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采取强制措施适当。要建立执法办案随机回访、现场回访和集中回访制度,由监督部门负责,通过各种渠道对案事件办理情况进行回访,重点了解出警是否及时、方法是否得当、问题是否处理、群众是否满意。组织办案单位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行政管理相对人、涉法信访投诉人和案件举报人等进行随机走访,了解当事人对公安执法的需求和评价,掌握基层执法现状。要制定执法巡视工作规定,每年要抽调专门人员组成执法巡视组,针对容易出现执法问题的环节和执法问题较多的单位,组织开展案件评查,及时发现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机制、制度建设,有效解决当前的执法突出问题,促进基层执法单位执法规范化水平的提高。
  一、转变执法监督观念,发掘监督队伍潜力是实现有效监督的首要条件。
  有效的执法监督模式必须建立在一个先进的执法监督理念之上。为此,所有监督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只有切实转变监督理念,改进监督方式,才能有效强化和提升监督效能。一是要变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监督,变结果性监督为日常、全流程监督;二是要变案(事)件整体监督为执法环节和执法实体质量监督;三是要变全案审核、案卷考评为跟踪督办、纠错追责;四是要变单一部门专门监督为多部门、多渠道联合协调监督,变内部监督为内外结合的透明监督。
  有了正确牢固的监督理念,还要在执法监督实践中不断发掘整合内部监督潜力,壮大监督队伍,合理配置监督力量。具体要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首先是要强力推进法制督导员队伍建设。基层所队是公安机关执法任务的主要承担者,保证规范执法重点在基层,难点也在基层。为确保监督到位,必须全面加强和改进法制督导员制度,将执法监督触角向最基层的执法实战单位延伸。具体办法可根据当地实际来制定,但必须要明确规定并严格落实法制督导员的执法监督职能,明确聘任条件和程序、工作职权责任及管理与考核等内容。其次是要在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普遍建立法制督导员制度,抽调一些具有丰富执法经验的同志作为法制督导员,加强对执法工作的监督。同时要建立信访督查专员制度,着力化解信访案件。第三是要进一步理顺法制监督、纪委督察和其它各种内部监督部门的关系,合理配置内部监督力量。要形成法制、督察、纪检、审计、信访、政工等部门协同作战局面。要研究建立一套集警务督察、系统审计、纠错问责、奖优罚错为一体的监督制约机制,形成强有力的监督体系。
  二、规范化执法、标准化作业、制度化衡量是实现有效监督的基础。
  实施有效监督首先必须明确在执法中有多少过程和环节需要实施监督,监督的标准是什么,如何判定对与错,怎样衡量是与非。这就需要将各个执法岗位、执法环节、执法行为都规范化、标准化。只有执法工作规范了,监督标准才能量化统一,这是实施有效监督的基础。为此,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明确岗位职责、明确执法标准、明确执法流程、明确岗位技能,严格过程记载、严格质量监控的要求,制定全方位覆盖、标准化规范、过程性控制、精细化操作的执法规定。特别是对那些现有法律、法规涉及不到而又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必须制定出更为精细的标准,以规范每个执法民警的行为,形成覆盖各个公安执法领域的标准体系。重点要制定和完善“七类标准”:一是执法岗位标准。要根据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职责和权限,进一步明晰各执法部门、警种以及民警的执法岗位职责任务、岗位业务标准和岗位技能标准。同时要制定执法民警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执行岗位标准的保障措施。二是执法办案标准。要明确每一项执法活动的工作流程、工作方法和工作目标,细化和固化重要执法环节的规定动作,规范重要执法环节的执法行为。特别是对受(立)案登记、撤案、刑事、行政案件取证,对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抓捕、释放、看守、押送、转运、保外就医,对扣押、冻结、收缴、追缴、查封等刑事侦查措施的运用,对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的运用等要有详细规定。三是执法操作标准。要制定具体、明确、可操作性强的执法操作标准。对基层常用、急需的执法操作规范,对执勤执法中易出问题的环节,要详细规定具体的操作办法,要着力解决同一法律规定下执法方式、执法结果、执法效果不一的问题。要制定执法办案过程中执法台账、案卷、法律文书、涉案财物和证据的管理标准,细化操作要求。四是执法安全标准。要对监所和候问室、讯问室、询问室、调解室、信息采集室、物证室、档案室等特定执法场所的设置作出明确规定,并按规定标准建设。要制定严格的涉案财物和证据管理规定,确保证据和涉案财物的安全。要明确规范民警正当执法权益保护工作,避免和减少执法安全问题的发生。五是执法裁量标准。要进一步明确刑事案件从宽从严处理的量化标准。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有效压缩自由裁量空间,防止处罚畸轻畸重和执法的随意性。特别是治安、网监、交警、边防、消防等警种要在法定范围内,制定本系统的行政处罚裁量细则。六是语言行为标准。要详细规定一线或窗口单位民警的行为和语言。这些规定要涵盖接处警、刑事案件现场勘查、交通违法现场处理、交通事故现场处置和群体性事件等现场执法行为,以及户籍管理、车辆和驾驶员管理、消防管理、出入境管理、信访、行政复议等所有窗口单位。七是案件移交标准。要积极与检察、审判机关研究统一刑事案件的立案、批捕、追诉等方面标准,切实解决各地、各部门因掌握标准不一影响执法效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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