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所有权运动形式的信托——一个解决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问题的理论尝试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陈璞 时间:2014-06-25
      四、问题的归结:所有权运动的特殊形式
      (一)对已有学说的评述
      上述理论学说,从不同立场出发,提出形态各异的问题解决方案,通过多角度的考察和透析,向我们充分展现了问题的复杂性和深刻性,但不可避免仍然存有各自的局限和不足。
      前述物权理论框架内的各种解释,基本上采取传统所有权的静态分析方法,未能对信托财产所有权进行动态的考察,仍然局限于传统理论框架内,仿佛让已经长大的孩子穿回小时候的衣服,难免捉襟见肘。“受托人所有说”为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提供了法律名义和权利保障,但是委托人和受益人对于受托人的制约却难以实现;“受益人所有说”以实现信托目的为根本宗旨,将信托财产划归受益人所有,看似在维护信托目的,但是也正因如此,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和能力管理信托财产的空间却大大压缩,反而不利于信托目的的圆满达成;“委托人所有说”实际上是一个反推的逻辑,如果没有充分根据推断信托财产所有权转移出去,那么符合逻辑的判断只能是:所有权仍然在委托人手中,按照传统物权理论,这无疑是个正确的结论,但是,如果据此将信托关系简化成委托代理关系,则又严重偏离了信托的本意。
      打破物权理论框架的各种解释,虽然针对具体问题的解释力度有所增强,但是以放弃原有物权理论为代价,必然要在更深广的层面引发一系列新的问题,似乎得不偿失。具体来看:“所有权分割说”实际上是要把一个所有权与数个不同功能的定限物权划上等号,这就犯了一个隐蔽的错误:所有权作为最完整的物权,其中包含着一种无法分离出去的“剩余权”[19]。任何一种定限物权都不可能分得“剩余权”,因此,无论再多的定限物权相加,其结果也得不出一个所有权,“所有权分割说”,秘密切除了所有权中的“剩余权”,无异于取消所有权,似乎称为“所有权切割说”更符合实际,而取消所有权,本质上等于抛弃物权法而采纳英美法财产法,实际可行性不大;“二元所有权说”,试图通过建构双重所有权,对传统物权法体系进行改造,其最大的障碍在于“一物一权”原则;“新型财产权说”,将信托财产权视为与物权、债权相互并立的一种新型财产权,完满地化解了信托财产所有权与物权理论的冲突,但是,作为新型权利类型的信托财产权,本身却有极强的物权性质,如何划清与物权的关系,其中的问题也不简单。
      可见,无论固守原有理论还是打破传统框架,两条路径都不理想。最圆满的解决方式,应当在与原有理论不冲突的前提之下,进一步发展、完善传统物权理论。
      (二)作为所有权特殊运动形式的信托
      传统所有权理论多是静态分析模式,未曾以运动的观点审视所有权,因为在一般情况下,所有权的移转具有明显的瞬时性,有效的物权行为加上交付或登记,即刻之间就能完成所有权的移转;但是,信托却以特殊的形式将所有权移转的瞬间点拉长,根据所有权处分行为效力的变化,呈现出复杂的所有权运动状态。
      动态考察信托过程,其中有两组关键的财产流转关系,前一组在信托关系内部,委托人将信托财产移转给受托人,后一组在信托关系外部,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移给信托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两组关系以受托人为连接点,贯穿在一个信托过程之中。这一复杂而精密的财产流转过程,可以从“一个关键、两种方向”上深入解析。
      一个关键,在于委托人转移财产行为的效力。委托人向受托人转移信托财产的行为,是一个处分财产所有权的物权行为,这个行为在信托关系开始之初就已经做出,但是,由于一些已预见的不确定因素,整个信托存续期间,上述委托人处分所有权行为的效力始终处于不确定状态。效力不能确定的本质原因就在于:所有权移转不能在瞬时完成,而是持久地保持变化之可能,体现出鲜明的过程性。这种所有权处分过程拉长的现象,可以设喻说明。譬如:我在高楼之上,抛弃一个纸飞机,意思表示很明确,以抛弃方式消灭所有权,在纸飞机缓缓滑落的过程中,其所有权同时也处于不确定的运动状态,如果正常落地,所有权消灭,如果纸飞机被他人用弹弓射击或者砸到他人头顶,所有权仍然恢复到我手中,我据此行使请求排除妨害的权利或承担赔礼道歉的义务,这个例子中,处分所有权的行为,同样不能瞬时完成,而持久地保持变动的可能性。事实上,信托财产的运动过程远比这更为复杂,其更深层的复杂性在于:委托人转移信托财产行为的效力,要依据受托人向信托外部转移信托财产行为的效力情况而定,而受托人向外转移信托财产行为的效力,又恰恰要以委托人向受托人转移信托财产行为的效力为条件,二者互为前提,互相因果,根据情况的不同形成两种财产流转方向。
      正常情况下,当受托人按照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之时,受托人在处分信托财产的瞬间,获得了信托财产所有权,也就是说受托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和委托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两个法律行为同时发生效力,受托人在理论上是以所有权人的身份对信托财产进行处分。信托财产,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从委托人流向受托人,再经由受托人流向信托关系外部。理论上说,受托人要以所有人的名义处分信托财产,其获得财产所有权的时间点不能晚于其处分财产的时间点。正常情况是先获得权利,后行使权利,而信托的特殊性恰恰在于,受托人获得信托财产所有权的时间也不会早于其处分信托财产的时间,而是二者同时发生。也就是说,受托人仅仅只是在其按照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的那一刻拥有所有权,而在此前此后均无所有权。
      而在受托人违背信托义务处分信托财产权时,受托人就在瞬间由信托财产持有人转化为信托财产侵害人,其作为信托财产所有权人的资格也即刻丧失。此时,所有权运动的方向也立刻逆转,由原来的向受托人和信托关系外部方向移转,变为向委托人方向回归。在这种情况下,受托人虽然已经享有包括处分权在内的信托财产所有权的近乎全部权能,但是,根据马克白的“剩余权”理论,委托人却依然享有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剩余权”,而“这种剩余权即使十分的微小,它也十分重要。它使得所有权人在法律纠纷中处于这样一个优越的地位,那些不能证明属于他人的权利均属于所有权人”[19],在“剩余权”的帮助下,委托人将以所有权人的身份,将已经分离给委托人的权能重新收回自己手中,致使其所有权复归圆满。
      总结来说:信托是所有权移转的一种特殊运动形式,在信托之前,财产所有权归委托人所有,在信托结束后,财产所有权归信托条款指定的最终财产接受人所有,而在信托存续期间,信托财产所有权处于正在移转的运动状态,需要根据受托人的行为来确定归属。受托人按照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将在其处分行为效力确定的瞬间,同时获得信托财产所有权;受托人违背信托义务处分信托财产时,财产所有权回归委托人手中,委托人据此收回已经转移给受托人享有的所有权权能。在信托关系存续期间,受托人权利地位关键,其特殊性体现于两个方面: 1.受托人就信托财产享有除“剩余权”以外的所有权的全部权能,从权利性质上说,是一种临界于所有权的、最大限度的定限物权; 2.受托人享有自授所有权的资格,可以依据自己的独立行为(符合信托目的的财产处分行为),自动升格为所有权人。
      所有权的这种特殊运动形式,看似在时间维度上造成了间断性的归属空白,但是,因其严格而精密的制度设计,却不会在实际上影响所有权归属功能的发挥。事实上,在信托的运行过程中,一个确定所有权归属的需求,必然同时包含明确所有权归属的条件。根据信托的性质,在信托存续过程中:凡是需要确定所有权归属时,就能够确定;同时,也只有需要确定所有权归属时,才能够确定。
      五、结语
      英美信托财产所有权与大陆物权理论的矛盾,表面上是一个法律移植的困局,但却折射出传统物权理论面对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创新要求。黑格尔有言,“存在即是合理”,事实本身天然蕴含着解释自身的独特逻辑。所有权运动理论,正是现代社会经济结构精密化、复杂化发展趋势在物权理论中的必然反映。这一理论既是在传统物权理论基础上的创新,又与传统物权理论具有一脉相承的联系。传统物权理论,面向所有权的静态分割,因而形成所有权权能分割理论;而现代社会经济条件下,所有权在流转过程中展现出复杂的运动形态,只能通过所有权运行理论进行解释。
      应当指出,所有权的高级运动形态,并非信托一种,股权、法人财产权等现代经济制度中均有体现,其中的所有权归属难题,也应当在所有权运行理论中寻求合理解释。
 
 
 
注释:
  [1] [英]梅兰特.衡平法[M].转引自徐孟洲.信托法[M].法律出版社, 2006. 8.
  [2] [意]彼得罗•彭梵得.黄风译.罗马法教科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 194.
  [3]梅夏英.民法上“所有权”概念的两个隐喻及其解读[M].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02, (1).
  [4] [英]劳森, [英]拉登.施天涛,等译.财产法[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8. 114.
  [5]温世扬,冯兴俊.论信托财产所有权[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5, (2).
  [6] [英]梅因.古代法[M].商务印书馆, 1959. 144.
  [7] [英]洛克.政府论下•第五章[M].商务印书馆, 1964. 18-33.
  [8] [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M].商务印书馆, 1991. 53.
  [9]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商务印书馆, 1961. 52.
  [10]陈卫佐译.德国民法典[M].法律出版社, 2006. 329.
  [11] [德]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三联书店, 1997. 173,第365页注8.
  [12]赵许明,罗大钧.信托财产权属本质探究[J].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2, (3).
  [13]张淳.《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的创造性规定及其评析[J].法律科学, 2002, (2).
  [14]程淑娟.委托人享有所有权的信托[J].黑龙江社会科学, 2007, (4).
  [15]胡光志,陈晴.权能分割:论我国《信托法》之信托财产权[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6, (6).
  [16]冉昊.“相对”的所有权———双重所有权的英美法系视角与大陆法系绝对所有权的解构[J].环球法律评论, 2004, (4).
  [17]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第三版[M].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9. 199.
  [18]贾林青.信托财产权的法律性质和结构之我见[J].法学家, 2005, (5).
  [19]王涌.所有权概念分析[EB/OL].中国民商法律网, http: //www. civillaw. com. 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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