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适当生活水准权制度反思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4-06-25
  三、中国适当生活水准权制度对弱势群体底层社会身份的建构 
  中国廉租房制度以人的生存为基本向度,以资源性贫困观为理论基础,并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体现出强烈的慈善性福利色彩。这种强烈的慈善性福利色彩在事实上不断地影响着底层民众的基本生活,并在一定程度上给这些弱势群体建构了一种底层身份,从而巩固了底层民众的“他者”地位。 
  (一)廉租房的“标签化”效应与弱势群体底层社会身份的建构 
  从中国廉租房的房源看,主要有两种形式:第一种是腾退的并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标准的原公有住房以及收购的现有旧住房。《廉租房办法》第10条明文规定:“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应当以收购现有旧住房为主”。第二种主要是由政府集中兴建的廉租住房。由于中国相关的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对集中兴建廉租房进行限制,因此政府兴建廉租住房的手续较为复杂,实际运作过程中限制较多。当然,政府集中兴建的廉租房仍然是中国廉租房的主要来源之一。 
  就中国现有的旧住房而言,无论是房屋自身的结构、标准还是外部环境、配套设施等都相对较差。而政府兴建的廉租房又主要集中在城市的郊区。以广州市西部大型居住区、容纳人口约16.5万人的金沙洲为例,它既有国内最大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小区,又有多个时下炙手可热的限价房项目。但是,截至2008年4月1日,金沙洲居住区入住的户数只有2 100多户。也就是说,在通过摇珠分得廉租房的3 148户双特困户中还有900多户没有搬入新社区。究其原因:一方面是金沙洲居住区规划滞后并且公共配套的投资主体也不明确。从历史发展看,广州市的新兴城区在建设和营运学校、医院、商业中心等公共配套上,至今仍没有成功的本地个案可供借鉴。另一方面,这个廉租房集中地距离城市中心较远,工作和生活成本都较高,给那些生活困难的人带来了一定的经济压力,他们负担不起物业管理费、租金、交通费、伙食费等费用。因此,一部分人放弃选择廉租房。[36] 
  无论是将现有的旧住房改造成廉租房还是政府集中兴建的廉租房,都具有极强的“标签化”效应。按照社会学的分析,每一种物品不但具有使用意义,而且还具有符号学意义或象征意义,而这种符号学意义或象征意义往往会对这种物品形成一种价值上的判断。具体而言,“每一种物品,根据其使用目的与使用范围,往往在进入社会使用之后,自动成为一种群体划分工具并化身社会标签,暗寓着使用者的收入、地位、血统、品味等等,是一种社会阶层的标记,例如开宝马车被视为青年富豪或权贵、住别墅意味着富裕阶层等等。这种物品的社会标签,被有意识或无意识地用于社会生活领域,成为人群自我认别或被认别的重要特征”。[37]将旧住房改造成廉租房一般发生在旧城区或老城区,这些地方具有浓厚的传统色彩,而新城区往往体现了浓烈的现代化气息。这样,新城区与旧城区之间、商品房与廉租房之间就会形成鲜明的对比。居住在旧城区廉租房的人往往被视为失败者、穷人、农民工、从事低级职业的人、家庭经济负担重的人等。这些标签是一个强力的经济标签,标明这是非强势、无权力、有问题的社会阶层。[38]另外,廉租房的居民大都是在经济上处于弱势的人,而经济上的弱势往往会使其心灵变得更为脆弱。旧城区改造的旧住房对这些处于弱势的人具有极强的心理暗示,即他们是市场竞争中的失败者,自身的天赋和后天的努力不够导致他们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并最终在市场竞争中被淘汰。 
  虽然政府在郊区集中兴建廉租房能够降低廉租房的建设成本,但由于这些廉租房远离市中心,从而会给人一种廉租房住宅区就是“低廉”、不属于城市一部分的印象。[39]另外,政府兴建廉租房的行为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贫困人群的社会地位,实质上是在转移贫民区。例如,美国布法罗市汤特广场低收入住宅区是美国联邦政府于1954年投资兴建的,但这个地区很快就成为一个“流着脓的疮”,对周边地区的发展造成很大的障碍。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美国联邦政府兴建了另一个与汤特广场相似的住宅区,但汤特广场的居住者迁移到那里之后,那个住宅区很快又变成另一个“流着脓的疮”。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就是因为这种廉租房模式进行的是贫民区转移和贫民区重复。[40] 
  (二)弱势群体底层社会身份的自我认同 
  中国获得廉租房权利主体的同质性较高。由于廉租房小区的社区类型基本上都是旧城传统社区,人们逐渐养成了大致相似的生活方式和地位认同,再加上都为优抚家庭,因此社区成员同质性较高,社区成员对社区认同和社区生活有着很高的预期,并有着积极的行动。[41]从廉租房之间的邻里关系看,住户认识率和交往率都很高。权利主体较高的同质性非常容易形成一个如费孝通先生所说的“熟人社会”,并克服主体异质性所形成的“陌生人社会”带来的诸多问题,如有利于阻止人们犯罪。但是,这种高度的同质性也带来另一个重大的问题,即这些权利主体非常容易形成一个亚文化群体,而这个亚文化群体在事实上很有可能对抗主流文化。 
  虽然中国的廉租房制度规定了退出机制,并且在具体的操作中坚持只保“一代”的原则,但从被保障的这“一代”看,他们往往是伤残军人或军烈属。政府以实物配租的方式保障他们的住房权,一方面是出于解决他们生活困难的考虑,另一方面也是将廉租房作为一种物质奖励颁发给他们。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讲,他们居住廉租房有一种自豪感。可是,这种自豪感极有可能影响他们的进取精神。 
  还有一部分居住廉租房的弱势群体是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多年来一直享受的包括‘铁饭碗’在内的‘优越性’都消失了,经济地位明显下降,他们很容易感受到作为‘领导阶级’地位的动摇、‘主人翁’内涵的虚幻。”[42]他们在内心容易产生一种“怀旧心理”。与此同时,“他们的生活期望和消费欲望很低,极易满足,安于现状”。[43]这种消极的社会心理实际上是弱势群体对自身弱势地位的一种认同。这种认同直接影响着他们对于未来的看法和采取的具体行动。其实,类似的情况在英国历史上也曾发生过。英国的《史宾翰连法案》规定:“只要一个人的工资低于补贴的标准时,即使他有工作,也可以得到救济”。[44]这项制度在一定的时期内起到了保障穷人的作用。可是,“就长远而言,其后果是可怕的。虽然要将一个人的自尊降低到宁愿接受贫民救济而不要工资是需要一段时间的,但由公款辅助的工资却必然变成一个无底洞,而迫使他依靠补贴标准的补助。乡间的人们逐渐变为贫民;谚语说‘一旦靠救济,就要永远靠救济’是真实的说法”。[45]中国的廉租房建设采取的是集中改造和集中兴建的方式,这就意味着经济上困难的人住在了一起。由于他们无法了解其他阶层的社会生活,因此,他们的生活缺乏一个必要的参照。 
  此外,从日常生活看,他们的同质性较高,认识率也较高,加上再就业的机会不多,闲聊、下象棋是年纪稍大的人的主要活动,而年轻人大多游手好闲、无所事事,睡觉、看电视成为他们的主要活动。虽然他们也流露出对当下社会的一些不满,但这些年轻人往往选取那些住不上廉租房的城里人、农民工等作为比较的对象。他们认为自己文化水平不高,又没有一技之长,能够获得这样的居住环境也就满足了。 
  (三)适当生活水准权制度与社会的“他者”态度 
  前已叙及,中国的廉租房制度采取的是一种慈善性福利模式而不是权利性福利模式。在慈善性福利模式下,“福利是作为失败者的救济和慈善施予穷人的,一旦人接受了福利救济,他就被标签化为‘无能者’,被主流社会鄙视为‘不正常的人’而加以排斥;而接受福利救济,对个人来说,也就意味着一种耻辱或烙印(stigma),一种以牺牲个人的尊严和人格为代价的生活保障”。[46]这种将廉租房制度视为慈善性福利的实质是将社会弱势群体当作生活中的一个“他者”来看待。它是从主—客二元对立的模式来看待社会弱者,而没有也不愿意从社会具有一种结构性的作用并直接影响到弱者地位的角度来看待社会弱者。 
  从中国确定廉租房制度权利主体的过程看,一方面它将“区别‘值得救助的穷人(deserving poor)’和‘不值得救助的穷人(undeserving poor)’,就成为社会福利的道德判断原则。在这种资格审查下,慈善救济给受助者打上了强烈的社会‘烙印’(stigma),这就是要得到救助,受助者必须证明自己品行端正,符合救济的道德标准。于是,穷人受救助的过程就变成了遭受人格羞辱和道德贬损的过程。这样,救助变成了道德歧视,福利与其慈善的宗旨发生了背离”。[47]另一方面,由于中国既有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行使福利方面的调查权时行政相对人应当享有的一系列具体权利,因此,行政机关在进行福利行政时往往会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弱势群体在申请廉租房的过程中,行政机关的调查人员侵犯其隐私权的事情时有发生。例如,中国福利调查人员在入户调查的过程中,“往往会查询有关其收入的来源和状况,会查询单身人士会否隐瞒伴侣关系,有没有能力供养申请人家庭成员,以及失业者为何拒绝不合理工资的工作等。这都可能使有些家庭或个人置隐私于被侵扰的境况之中。于是,他们宁可忍受贫寒生活的煎熬,也不愿意向政府和社会求助,自动放弃受助的权利”。[48] 
  注释: 
  [1][6][15]参见杨宇冠主编:《联合国人权公约机构与经典要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页,第23页,第45页。 
  [2][26]See Bo Bengtsson, Housing as a Social Rights: Implications for Welfare State Theory, Scandinavian Political Studies, 2001(4), p.260. 
  [3]See Symonides, Human Rights:Concept and Standards,Ashgate Publishing Company,2002,p.132. 
  [4]参见杨宇冠:《人权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3-24页。 
  [5]《网友恶搞茅于轼廉租房不设厕所言论》,http://news.sina.com.cn/s/2009-03-25/050517475298.shtml,2009-04-04。 
  [7][日]大须贺明:《生存权论》,林浩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92页。 
  [8]参见[挪威]艾德等:《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权利》,黄列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2页。 
  [9]黄金荣:《司法保障经济和社会权利的可能性与限度》,《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1期。 
  [10]See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South Africa and Others v. Grootboom,2001 (1) SA 46 (CC). 
  [11][12][14]参见姚建宗:《法律生活的哲学观照:法哲学的智慧》,《北方法学》2007年第2期。 
  [13]孙正聿:《超越意识》,吉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4页。 
  [16]茅于轼:《廉租房为什么应低标准》,《新京报》2009年3月22日。 
  [17]刘海年:《适当生活水准权与社会发展》,《法学评论》1998年第2期。 
  [18]这些数据来源于http://baike.baidu.com/view/186.htm#e, 2009-04-05。 
  [19][31][32]版社2004年版,第84页,第6页,第11页。 
  [21][41]参见王军强:《廉租房制度的演变与实践——以北京市廉租房小区为个案》,硕士学位论文,清华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2007年6月,第1页,第46页。 
  [22]参见沈晓杰:《救市中被掩盖的中国住房危局真相》,http://qzone.qq.com/blog/622006071-1227537150,2009-04-05。 
  [23]参见茅于轼:《建经济适用房是错的》,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house/1/125739.shtml,2009-04-05。 
  [24][46]参见钱宁:《社会正义、公民权利和集体主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221页。 
  [25][英]Michael Freeden:《权利》,孙嘉明、袁建华译,台湾桂冠图书公司1998年版,第8页。 
  [27]有人认为,筹资9 000亿元保障廉价房的措施是一个政府关注民生的工程,其不但不会对目前房地产市场尤其是商品房市场产生冲击,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稳定房价的作用。参见张一鸣:《廉租房建设现状分析报告》,http://esf.gz.soufun.com/newsecond/news/2477345.htm,2009-04-07。 
  [28]参见阮煜琳:《中国住房保障“路线图”勾勒政策变化新曲线》,http://news.xinhuanet.com/house/2007-11/28/content-7157892.htm,2009-04-05。 
  [29]参见张清:《通过法律见识贫穷》,《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5期。 
  [30]参见[法]皮埃尔•萨内:《贫困:人权斗争的新领域》,刘亚秋译,《国外社会科学》2005年第2期。 
  [33]参见孙立平:《博弈——断裂社会的利益冲突与和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74页。 
  [34]对此问题的论述,参见孙立平:《博弈——断裂社会的利益冲突与和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76页。其中,1998年的数据来源于孙立平:《博弈——断裂社会的利益冲突与和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76页;2007年的数据来源于http:// WWW.cn12333.com/article-view.asp? id=4864,2009-04-10。 
  [35]参见刘秀浩:《报告显示全国房价收入比11年来首次下降》,《东方早报》2009年4月13日。 
  [36]参见何姗等:《广州廉租房远离市区生活不便遭特困户弃住》,http://news.sina.com.cn/c/p/2008-04-03/062415281880.shtml,2009-04-12。 
  [37][38]参见曾平治:《廉租房的灰色社会标签》,http://iamzpz.m.oeeee.com/blog/archive/2006/12/12/174667.html,2009-04-12。 
  [39][40]参见[加拿大]简•雅各布斯:《美国大城市的死与生》,金衡生译,译林出版社2005年版,第440页,第441-442页。 
  [42][43]文建龙:《论弱势群体的消极社会心理》,《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5期。 
  [44][45][匈]卡尔•博兰尼:《巨变——当代政治经济的起源》,黄树民等译,台湾远流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89年版,第160页,第161页。 
  [47]钱宁:《社会正义、公民权利和集体主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44页。例如,2007年8月10日,在北京市政协城建环保委员会召开的有关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座谈会上,有委员指出对于有劳动能力的人政府没有必要给予保障。在该委员看来,有劳动能力的人申请政府保障是一种不劳而获的行为,在道德上应当受到谴责。参见《推广廉租房政策让廉租房圆低收入者的住房梦》,http://news.xinhuanet.com/house/2007-08/10/content-6506905.htm,2009-04-12。 
  [48]唐钧:《中国城市贫困与反贫困报告》,华夏出版社2003年版,第1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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