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借鉴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彭宇 时间:2014-06-25
  三、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展望 

  (一)我国现行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不足 

  第一,主体范围规范的过广。《物权法》规定的动产浮动抵押的主体是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三类,虽然照顾了中小企业融资的问题,但增大了风险。 

  第二,客体范围局限太大。《物权法》中规定设定浮动抵押的财产只有动产,并明确限于是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排除了不动产、知识产权及债权等,大大减小了浮动抵押的担保功能,不利于企业的融资。 

  第三,对动产浮动抵押的内容规定的不足。缺乏关于设立程序、公开登记、实现程序的规定;对抵押权人保护力度不够;对导致动产浮动抵押结晶的情形规定过于简单;没有规定浮动抵押的效力顺位问题等。 

  可见,我国动产浮动抵押的立法仅是确立了浮动抵押的制度,对于实践操作的规则我国仍未明确。 

  (二)我国现行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发展完善的必要性 

  作为一项担保物权,其对主体资格的要求必须严格,否则不但无法帮助我国中小企业顺利融资,还会造成社会信用危机。作为一种灵活的新型担保方式,我国应放宽对抵押物范围的规定,提高抵押人的融资担保水平和融资规模。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其实现方式对抵押权人十分重要,英国法对结晶和委托接管制度的规定十分有借鉴意义。 

  综上所述,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另外,除了上述立法问题,其他相关配套法律制度的完善也十分重要。信用制度、企业财务信息批露制度、企业管理和监督机制、金融机构授信监管机制等都需要同步完善。 

  四、总结 

  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可视为资金的高速流转,担保体制是支持资金流转的重要因素。我国市场的特点是中小企业众多,动产浮动担保是能够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最好的方式。虽然我国的法律体系与英美法存在巨大差距,但这并不影响我们对其经验的借鉴,反而提供了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吸收过程,建立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特有浮动抵押制度。 
   
  参考文献: 

  [1]黄海,刘小楠.浮动担保制度对我国的物权法之借鉴.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9). 
  [2]张影.浮动抵押的价值取向及其移植借鉴.经济研究导刊.2006(5). 
  [3]近江辛治著,段匡,杨永庄译.日本民法的展开一特别法担保法/梁慧星.民商法论丛·总第17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4]郑文睿.犹抱琵琶半遮面地浮动抵押制度.理论界.2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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