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民事诉讼法学的特色与贡献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肖建国 时间:2014-06-25
      (五)民事执行法研究
      人大是国内较早开设“民事强制执行法”课程的法学院校之一,从2005年以来,承担了民事执行法研究课题多项,包括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江伟、陈桂明、汤维建、肖建国先后多次参与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民事执行立法咨询会议,并且多次参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司法解释的研讨。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民事执行法的编制、民事执行权性质、执行体制、审执关系原理、责任财产理论、平等主义与优先主义、财产刑执行、执行救济、执行依据、强制拍卖、执行和解等领域。[32]不少学术观点被立法机关、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采纳。例如,人大民诉法学认为,民事执行权虽然具有浓重的行政权色彩,但归根到底属于司法权的范畴;建立统一的执行体制,下级执行机制直接隶属于上级执行机构,以免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和制约;财产刑执行应当遵循公法上的债权理论、被告人的责任财产理论等基础理论;案外人异议中执行法官的权利判断所遵循的程序、适用的法律、判断标准和效力有别于审判法官的判断,权利判断的性质为形式物权、权利表象,而非实质物权、真实权利,权利判断标准是物权公示原则(有体物)和权利外观主义(有体物以外的其他权利和利益),等等。
 
 
 
注释:
[1][苏]В•Н•别里鸠根、Д•В•什维采尔:《民事诉讼中的检察长》,王更生译,卢佑先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7年版。
  [2][苏]ѕ•库雷辽夫:《诉讼当事人的辩解》,沈其昌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
  [3][苏]顾尔维奇•М•А:《诉权》,康宝田、沈其昌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
  [4]柴发邦、江伟、刘家兴、范明辛:《民事诉讼法通论》,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前言”。
  [5]江伟、刘家兴:《建议民事诉讼法先于民法颁布施行》,载《民主与法制》1981年第5期。
  [6]江伟、贾长存:《论集团诉讼》(上、下),载《中国法学》1988年第6期, 1989年第1期。
  [7]汤维建:《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汤维建主编:《美国民事诉讼规则》,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外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8]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4版;《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版。
  [9]陈桂明、李仕春:《诉讼欺诈及其法律控制》,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6期。
  [10]江伟、肖建国:《民事诉讼中行为保全初探》,载《政法论坛》1994年第3期。
  [11]汤维建:《论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诉中监督》,载《检察日报》, 2008年11月3日。
  [12]陈桂明:《诉讼公正与程序保障》,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邵明:《民事诉讼法理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3]肖建国:《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4]江伟、邵明、陈刚:《民事诉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刘敏:《裁判请求权研究——民事诉讼的宪法理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陈桂明、李仕春:《形成之诉独立存在吗?》,载《法学家》2007年第4期。
  [15]段厚省:《民事诉讼标的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6]江伟、肖建国:《论既判力的客观范围》,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4期。
  [17]陈桂明、李仕春:《程序安定论──以民事诉讼为对象的分析》,载《政法论坛》1999年第5期。
  [18]廖永安:《民事审判权作用范围研究——对民事诉讼主管制度的扬弃与超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9]傅郁林:《审级制度的建构原理——从民事程序视角分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4期。
  [20]汤维建:《论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载《法学家》2003年第3期;刘学在:《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邵明:《论民事诉讼程序参与原则》,载《法学家》2009年第3期。
  [21]江伟、王强义:《论民事诉讼当事人与民事主体的分离》,载《法律学习与研究》1988年第2期;汤维建:《论团体诉讼的制度理性》,载《法学家》2008年第5期。
  [22]肖建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模式研究——以中、美、德三国为中心的比较法考察》,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5期。[23]江伟、刘家兴:《试论人民检察院参加民事诉讼》,载《法学研究》1981年第1期;陈桂明:《民事检察监督之存废、定位与方式》,载《法学家》2006年第4期;汤维建:《挑战与应对:民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新发展》,载《法学家》2010年第3期。
  [24]邵明:《正当程序中的实现真实》,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25]汤维建:《民事证据立法的理论立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6]江伟主编:《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7]江伟、吴泽勇:《证据法若干基本问题的法哲学分析》,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1期。
  [28]江伟、李浩:《论市场经济与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5年第3期。
  [29]陈桂明:《审前准备程序设计中的几对关系问题》,载《政法论坛》2004年第4期;汤维建:《论构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自足性审前程序——审前程序和庭审程序并立的改革观》,载《政法论坛》2004年第4期。[30]陈桂明:《再审事由应当如何确定——兼评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得失》,载《法学家》2007年第6期;汤维建:《评民事再审制度的修正案》,载《法学家》2007年第6期。
  [31]范愉:《小额诉讼程序研究》,载《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
  [32]江伟、肖建国:《论我国强制执行法的基本构造》,载《法学家》2001年第4期。江伟、赵秀举:《论执行行为的性质与执行机构的设置》,载《人大法律评论》2000年卷第1辑。肖建国:《论财产刑执行的理论基础》,载《法学家》2007年第2期;《执行标的实体权属的判断标准》,载《政法论坛》2010年第3期。陈桂明、侍东波:《民事执行法中拍卖制度之理论基石》,载《政法论坛》200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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