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抗诉制度绩效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田鹤城 时间:2014-06-25
      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质量的提高是否和民事行政抗诉制度的运行之间有因果关系?回答这个问题,既需要对二者关系进行理论分析,又要对二者进行数量关系验证,如果二者在数量关系方面无法得到统计学的验证,理论分析也就失去了实证依据。下面采用回归分析的方法对全国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数量和人民法院再审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改判率进行数量关系验证。
      在建立二元线性回归模型时,人民法院再审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改判率作为因变量用y表示,全国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数量作为自变量用x表示,C为常数项,β为回归系数,μ为随机干扰项。Y=c+βx+μ
      采用1993年至2008年时间序列数据,为了消除变量量纲之间的差异,对数据作了标准化处理,考虑到制度绩效显现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对数据作滞后5期处理。用SPSS软件作回归分析,回归结果表明:尽管调整后的R2不高为0.51,但是F检验统计量对应的概率值为0.008,说明在显著性水平α为0.05时,回归方程通过显著性检验,被解释变量与解释变量的线性关系是显著的,可以建立线性模型。t检验统计量对应的概率值为0.008,说明自变量x系数在显著性水平α为0.05时,通过检验。D-W检验结果也表明模型不存在序列相关性。因此可以建立如下模型:
      Y=0.393-0.506x+μ
      从模型可以看出,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数量的变化对人民法院再审民事行政案件改判率的影响为负效应,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数量增加一个单位可以导致人民法院再审民事行政案件改判率下降0.506个单位。回归分析结果说明了民事行政抗诉制度的运行确实可以导致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质量的改善,民事行政抗诉制度的长期绩效是显著的。
      三、结论
      实证分析结果证明,民事行政抗诉制度从设立起就开始发挥出制度的即时效应,这表现为每年都有相当数量的错误生效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通过检察机关的抗诉进入再审程序并通过再审得到了纠正。从制度的长期绩效来看,民事行政抗诉制度的运行促进了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质量的提高。数据表明,到目前为止,民事行政抗诉制度仍发挥着制度的正效应。因此,那些主张废除民事行政抗诉制度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按照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数量变化趋势的“倒U型曲线”的规律,现阶段民事抗诉案件的数量已不可能如同制度设立初期时那样逐年急剧上升。因此不必过分忧虑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数量的下降,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数量的缓慢下降正是民事抗诉制度的长期绩效开始显现的结果。现阶段更应注重的是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质量而不是数量,数据表明,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质量还有很大提升空间。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质量的提高不仅可以进一步发挥制度绩效,还是制度生命力的保证。
      需要指出的是,民事行政抗诉制度只是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方式之一。要使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质量得到根本改善,还须综合运用其他法律监督手段,如对法官的职务犯罪活动进行查处,对法官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提出检察建议等。只有与其他监督手段相配合,民事行政抗诉制度的绩效才能充分发挥,法律监督的目标才能最终实现。
 
 
 
注释:
  [1]参见李宝元著:《绩效管理:原理•方法•实践》,机械工业出版社2009年版,第94页。
  [2]参见黄旭东:《民事抗诉制度的实用主义分析》,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第89页。
  [3]参见李怀:《制度生命周期与制度效率递减》,载《管理世界》1999年第3期,第68页。
  [4]数据来源:1993年至200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5]引注同[2]。
  [6]参见邵世星、安晓玉:《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现状与发展思考——来自部分地区检察机关的调查与研究》,载《人民检察》2005年第16期,第49页。
  [7]数据来源:中国法律年鉴出版社出版的1993年至2008年《中国法律年鉴》。
  [8]引注同[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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