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与民法精神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周明 时间:2014-06-25

  (三)公正、公平地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和谐
  从广义角度看,平等原则还应该包括其延伸意义上的内涵,那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公平、正义或者公正。因为,平等必然地要求公平,也必须最终体现于公平,没有公平的平等只能是抽象的;另一方面,平等是公平的逻辑前提,没有平等就不可能实现公平。
  物权法能有效地解决纠纷,能有效地防止纠纷的发生及能够保证秩序本身的公正,维护公平。我国由于物权法的缺失引起了一些社会热点问题,如:征地拆迁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及物业管理纠纷等,这些问题极大地破坏了社会和谐。物权法的颁布为防止及解决上述就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新物权法克服了原有物权制度的缺陷,对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意义重大。
  (四)民法的诚实信用精神在物权法中的体现
  诚实信用原本是道德上的概念,当民法把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时,它成为指导实践的关键性因素,诚信原则是民法中最核心、最基本的原则。
  物权法体现在,诸如:明确可供担保财产范围方面的扩大以及登记机构等方面,有利于信贷市场发展,允许借贷人以现有的或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以及应收账款、基金份额等动产或财产性权利作担保贷款,一方面,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扩大信贷市场的覆盖面,促进了信贷市场的发展;另一方面,有利于避免信贷人将其信贷风险过于集中到不动产上的问题,有助于降低信贷机构的金融风险,登记机构的明确,使得非转移占有型动产及财产权利担保可以被实际操作。
  综上所述,物权法充分体现反映民法的精神。经过长达十余年磨练才出炉的物权法的实施是中国立法体系趋向完善的历史性起点。经过一年多的实施,物权法发挥了重大的作用,有效解决物权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当然,和其他法律一样,物权法必然存在着相关的遗憾和空白。我们可以看到,物权法的实施需要行政权的支持,要依法行政。物权法相关的空白还需进一步的研究、探索、发现和完善。
  物权法关涉着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每个公民都应该努力实行物权法的法律规定,不断地巩固它的积极成果,认真提出我们的建议,广泛而深入地参与,期待我国的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

  参考文献:
  [1]李锡鹤.论民法精神.法学.1996(7).
  [2]梁慧星.为中国民法而奋斗.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3]赵万一.冷静而理性地看待物权法中的争议.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3).
  [4]薛喜成,乔希玲.实施《物权法》必须坚持依法行政.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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