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知情权发展历程的比较看我国知情权保障存在的问题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6-25
3我国知情权保障存在的问题。
(1)产生时间不长。西方国家的知情权理念的产生于资本主义阶段,“天赋人权”、“社会契约论”、“人民主权说”以及三权分立的权力制衡等理论,为民主政治的发展的实现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指引,知情权也就有了生长的肥沃土壤。而我国走过了漫长的封建社会,人为的规定了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毫无民主和平等可言,知情权无从谈起,这也证明了马克思所说的“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民主与法治的思想萌芽较晚,使得知情权在我国的发展较为缓慢。
(2)权利范围有限。因为发展的时间较长,知情权的范围随着民主进程的推动而得以不断的扩展。为了确保公众的知情权,西方发达国家对于政府的信息公开范围的规定十分详实,一般情况下,与公众密切相关的信息及其它应该合理公开的信息都市知情权囊括的范围。如美国的《信息自由法》规定联邦政府的记录和档案除某些政府信息免于公开外,原则上向所有人开放。也就是公众有权向联邦政府机关索取任何材料的制度。这意味着,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常规、不公开为例外,最大限度地落实了公众知情权。但反观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通过列举的方式规定公开信息的范围,还设置了诸多的限制条件,对于公众知情权的保护力度严重欠缺。
(3)立法保障不足。国外对政府信息公开普遍采用立法形式,并且大都形成了自上而下的完整法律体系,满足了公众对知情权的需求。而我们目前只是政府规章,上无宪法依据,下无配套的法律法规,单单依靠一部自身还存在瑕疵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足以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提供充分的依据,与公众的知情权需要不相协调,忽略了民众巨大的心理和现实需要,妨碍了公众对政府和社会信息的获取和利用。
(4)重视程度不高。在当今的信息化的社会,80%以上的信息均为政府机关所掌握,而政府往往从自身管理的角度或由于不信任公众而隐匿信息,公众的知情权却有意无意的被忽视或相应的义务主体躲躲闪闪,以各种内部规定和含糊的法律言辞推脱,并且知情权内容也是极具随意性。不管是政府还是社会公众,对于知情权的的重视均有所欠缺,这与发达国家还有很大的差距。
注释。
①林榕年主编。外国法制史新编。群众出版社,1994:128.
②周恩来。周恩来选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97:301.
③深圳将取消“红头文件”。北京青年报,2000-09-22:36.
上一篇:被害人社会救助保障体系研究
下一篇:城市房屋拆迁中的问题与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