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损害赔偿制度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陈兵兵 时间:2014-06-25
买方迟延履行情况下,其损失计算方法与上述买方拒绝履行的方法大致相同,此处不再重述。卖方迟延履行,指卖方超过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交货。此时买方的损失额以应该交付时的市场价格与实际交付时的市场价格之差额为计算标准。如果货物价格一直上扬,则买受人在价金方面没有损失。如果货物价格一直下降,则合同约定交货日之前和卖方实际交付以后的价金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但合同约定交货之日与卖方实际交货之日的价金损失则由卖方承担,合同价格在这种情况下则是无关紧要的。在某些情况下,迟延履行的受损害方有权得到合同标的物的合理的租赁价。如果这一价值无法计算,则赔偿金可计为受害方投入的资金的通行的利息率,如果买受人因出卖人迟延履行而遭受其他损失,也是可以一并要求补偿的。(3)不适当履行。在不适当履行情况下,如果卖方交付的有瑕疵的货物可以修理,则买方损失额依修理标的物所需要的合理的修理费和开支来确定,另外,卖方还要赔偿标的物修理期间,因标的物不能使用而造成的损失。第二种方法是以卖方交付的有瑕疵的货物的实际价值与如果它们符合合同应该具有的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计算标准。但在具体数额的计算上,又有两种不同的方法:一种是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714规定的,以与合同不符的货物价值和与符合合同担保的货物价值之间的绝对差额来计算。另一种是《销售公约》是50条规定的,减价以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即按比例减少合同价金,然后再计算损失额。笔者认为,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的计算方法更为直观、更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如果瑕疵货物需要作降价处理时,我们可以参考英美法系的做法,即“如果出卖人交付的货物在质量上有瑕疵,买受人应可得到已交付的货物的价值和他应该受领的货物的价值之间的差额”。值得探讨的是,在要求减价的同时,非违约方是否可以就可得利益损失请求赔偿?笔者认为,非违约方在要求降价后仍有权就可得利益请求赔偿。因为即使获得该价值的差额,非违约人的合同利益仍无法实现,当事人订立合同也就失去意义了。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多种不适当履行的情况,法律也不可能把每种不适当履行的情况都一一作出规定,我们在具体分析时应坚持以主观计算法为主、客观计算法为辅的基本方法,最大限度的保护非违约人的利益。 
  总之,笔者认为,我们不可能对各种违约形态都给出一个固定的计算模式,因为社会生活是复杂多变的,随时都有可能出现新的违约形态,一旦程式化某种东西那么就会出现新的无法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以全部赔偿为理念,但也不是对该原则毫无限制。纵观各国立法,由于违约行为极具复杂性,它不仅涉及违约方的过错程度、违约行为的表现形态和因果关系等等,因此,各国合同立法及司法实践都对损害赔偿作出限制,以作为对全部赔偿原则的补充。目前主要采两种方式,即约定限制,按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赔偿额进行赔偿;另一种是法定限制,如合理预见规则、过错相抵规则、损益同销规则。笔者认为在计算每种违约形态时都要考虑到这些基本原则,在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再去进一步计算违约的损害赔偿额,以使双方利益都得到公平的保护,更好的实现法的公平和秩序的价值。 
  综上所述,损害赔偿是民法的核心违约损害赔偿作为一种主要的违约补救措施,在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损害赔偿制度内容十分广博,现实生活又是如此复杂多变,要准确把握违约损害赔偿的原则、规则和计算方法并将其运用到实际生活中,并非易事。特别是在我国现行民法中的违约损害赔制度并不是非常完善的情况下,更是如此,本文对损害赔偿制度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一些初步的探讨,以期对该理论在实务中的运用有所助益。 
   
  注释: 
  王国金.论违约赔偿责任.江苏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1). 
  魏振瀛.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32页. 
  梁慧星.民法.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403-404页. 
  持肯定说者: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第283页;史尚宽.债法总论.第392页。持否定说者:孙森嵌.民法债编总论.第355页;刘春堂.判解民法债篇通则.第117页. 
  王利明.违约贵任论(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8页. 
  叶林.违约贵任及其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89页. 
  王利明.违约责任的完全赔偿原则.民商法研究(第2辑).第610页. 
  沈达明.英美合同法引论.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26页. 
  王军.美国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48页. 
  吴志忠.美国商事法研究.武汉人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8页,第158页. 
  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合同一般、违约的补救.1972年版.第41页. 
  《法国民法典》第1150条,《德国民法典》第254、324条,《日本民法典》第416、418条,《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第74、77条. 
  赵金龙.损害赔偿的限制规则浅探.法商研究.19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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