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上财产损害的计算标准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军 时间:2014-06-25
在某些情况下,实现更好的经济效益也是法院在确定赔偿方案时考虑的重要因素。在1990年的一个英国案件中,被毁坏的建筑的价值仅为6万英镑,重建该建筑会导致非常昂贵的支出。法院最终判给了原告租用新房屋所需花费的39万英镑。[66]其理由是,这是减少利润损失的合理方式。
上述做法在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判决中同样得到了贯彻。德国学者巴尔就此认为,加害人必须赔偿一切因导致赔偿义务的事件而产生的损害,或者说他必须将现状修复到假设导致赔偿义务的事件未曾发生时的可能情形。所有欧洲国家的法律制度都是从这一原则出发的。可是,没有任何一个国家会僵硬地在一切结果上遵循这一原则。因此,欧洲法学界讨论的首要问题是对全部赔偿原则的偏离是不是公平和合理的,或者何种程度的偏离是公平和合理的。[67]
在欧洲的许多国家,在决定是否让受害人不折不扣地处于损害发生前的状态时,法院会考虑这样做会不会过分地加重加害人的负担。这样的考虑甚至被明确地写人了《意大利民法典》。[68]如前所述,在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当一件物品的价值极低时,法院可能会因成本过高而拒绝作出实际恢复原状的判决。[69]这也是对各种因素和利益进行综合平衡的结果。
四、对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9条的解读
根据上文的研究,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9条采纳的旨在确定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的市场价值标准是一条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采纳的标准。对这一标准的采纳使财产损害赔偿的评定有了一种统一和客观的尺度,并使赔偿金的计算得到简化,同时还有利于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负担。
市场价值标准只有在满足了一定条件时才能适用。正因为如此,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9条规定,对于财产损害赔偿金的计算,除了可以采用市场价值标准之外,还可以用“其他方式计算”。关于其中的“其他方式”的种类,前文提及3种标准,即替代交易标准、使用价值标准和替代价值标准。这些是市场价值标准之外最经常采用的标准。发达国家适用这些标准的具体做法是值得我国法院借鉴的。
在实践中如何对市场价值标准与其他标准进行协调的问题值得深人探讨。在通常情况下,应本着恢复到原有状态原则让其中的一条或若干条标准发挥作用,与此同时,在效果上应实现公正、公平和合理的结果。
在理解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9条的规定时还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首先,《侵权责任法》第19条中的“价格”一词与市场价值标准中的“价值”一词并不矛盾。两者间的关系是,受损物的价值是确定赔偿额的依据,而受损物的价格是其价值的外在表现。在实践中,法院须通过受损物在相关市场上的价格来确定其价值。举例来说,在损失发生时,对某一受损物来说,可能有几个可供参照的市场价格,法院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距离损失发生之日最近时间的市场价格作为确定受损物价值的依据;也可以视情况在一段时间中的几个市场价格之间取出一个平均值。这取决于在法官看来,采取哪一种方法取得的数据更能够反映受损物的真实价值。
其次,应当特别指出的是,关于确定受损物市场价的时间,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9条规定的“损失发生时”仅旨在提出一项适用于一般情况的原则。根据发达国家的司法实践,在受损物的市场价值发生波动的情况下,对该原则的运用应从属于某些例外规则。对此,需作进一步的研究。[70] 



注释:
[1]关于便权损害赔偿的一般原理,参见王军:《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一章。
[2]See R. F. V. Heuston and R. A. Buchley, Salmond and Heuston on the Law of Torts, 20th Edition, Sweet&Maxwell, 1996, p
[3]See W. V. H. Rogers, Winfield&Jolowicz on Tort, 14th Edition, Sweet&Maxwell, 1994, p.789.
[4]美国的《法律重述》(Restatement of the Law)共有9个系列,《侵权法重述》是其中之一。它们由美国法学会推出,是一种类似于示范法的文故。尽管它们本身并不是法律,但基本上反映了各州相关法律的状况并对其司法实践有重要影响。
[5]See Restatement of the Law, Seoond, Torts《关国第二次俊权法重述》第911条的名称是“价值,"(Value)。其全丈是:1.(1)在本章中,价位意味着交换价值,或者是对所有者而言的使用价值,只要其大于交换价位。(2)时产或服务的交换价位是这样一种金钱价位:如果存在一个可让交易者持续光顾的市场,该标的从中可兑换或取得的金钱;如果没有这样的市场,在找寻相似财产或服务的买主或承租人的过程中通常可获得的金钱。时产的租货价位属于时产的使用价值。”对这一条欲,下文将作进一步的讨论。
[6][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俊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张新宝校,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5页。
[7]See Ulrich Magnus (ed. ), Unification of Tort Law: Damages,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1, p. 14.此书由设在奥地利的“欧洲俊权法与保险法研究中心”组织编写,由德国学者乌尔里希•马格努斯(Uhich Magnus)担任主编,一共有10个国家的学者参加了编写。该书的编写者须针对16个问题和19个案例.以各自国家的情况为背景介绍情况和表达观点。目前,该书已经由谢鸿飞译为中文,中文书名为《俊权法的统一:损害与损害赔偿》,由法律出版社于2009年出版。
[8]同前注[6],克雷斯蒂安•冯•巴尔书,第178-179页及该页脚注885。
[9]关于抽象损失与实际损失的理论和实践,参见前注[1],王军书,第一章第三节。
[10]同前注[7],Ulrich Magnus主编书,第8页。
[11]同上注,第149页。
[12]同上注.第81页。
[13]同上注,第96—97页。
[14]同前注[3],W. V. H. Rollers书,第789页。
[15]See The London Corporation [1935] p.70, at 77.
[16]See The Kingsway [ 1918] p. 344.
[17]See The York [ 1929 ] p.178 , at 184-185; Dimond v. Lovell [200012 W. L. R. 1121, at 1140.
[18]See Perry v. Sidney Philips & Son [1982] 1 W. L. R. 1297.在英国,此类诉讼一般能够成立,或者基于合同,或者基于俊权。
[19]同前注[6],克雷斯蒂安•冯•巴尔书,第17页及该页脚注76。
[20]同上注,第15—16页及该页脚注70。
[21]这至少是英国法院在判决中陈述的理由。同前注[3]。
[22]修理费的市场价属于“服务”的市场价。根据《美国第二次侵权法重述》第911条,对某项服务的价值也可以依其市场价进行评定。详见前注[5]。
[23]同前注[3],W. V. H. Rogers书,第791页。
[24]See Restatement of the Law, Second, Torts, §911,Comment e.
[25]土地往往就属于此种物。关于这一点,请详见下文。
[26]See Restatement of the Law, Second, Torts,马911, Comment b.
[27]如上文所述,在英国,如果时产仅仅发生了部分的损害且修复是可行的救济措施,所赔偿的一般是修理费。
[28]See Liesbosch Dredger v. SS Edison [ 19331 A. C. 449.
[29]“俊占”(conversion)是英美俊权法定义的一种俊犯财产权的行为。美国《布莱克法学词典》中的“conversion”词条就此解释说,它是指“不法地占有或处1另一人时产,沈像对待其自己的财产那样”o See Black’s Law Dictionary, 8th Ed. , West Publishing Co. , 2004,p.356.
[30]See Restatement of the Law, Second, Torts, ’ 927(1) (a).该款的全文是:"(1)当一个人的动产被俊占或其土地上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或者其他物被损级或损坏时,扣果他为此而有权获得一项判决,他可以得到如下补偿:(a)标的物或其中的利益的价值,计算的时间和地点为占有、经损或损坏的时间和地点。”
[31]关于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详见下文第三部分第一小节。
[32]See Restatement of the Law, Second, Torts, §927, Illustration 1.
[33]《美国第一次返还法重述》(Restatement of the Law, First, Restitution)目前仍在使用,笔者引用的是修订至 2010年的版本。《美国第二次返还法重述》曾进行起草,但未能完成。
[34]See Restatement of the Law, First, Restitution,§154, Illustration 1.
[35]同前注[28]。
[36]See Restatement of the Law, Second, Torts, §911,Comment c.
[37]该条原文见前注[5]。
[38]See Restatement of the Law, Second, Torts, §911,Comment f.
[39]“实际恢复原状”是指让受害人“实际地”处于损害发生前的状态,而不是仅在金钱上处于这样的状态。比如,让被告将其在原告土地上挖出的坑填平。
[40]“救济”(remedies)是法院可为当事人提供的各种帮助、援助或补救的总称。《布莱克法学词典》在解释这一术语时说:“一种救济是法院为受到不法对待或将受到不法对待的诉讼当事人做的某事。" See Black’s Law Dictionary, 8th Ed. , West Publishing Co. , 2004, p.1320.目前,此种表述在发达国家的法律中得到了普遍采用。
[41]同前注[6],克雷斯蒂安•冯•巴尔书,第178页及该页脚注884。
[42]同上注,第177页。
[43]同前注[7],Uhich Magnus主编书,第4页,Case 13。在该案中,原告的梅赛德斯敞篷车因被告的过失发生了轻微损坏。此前一个经销商表示愿意出价20000欧元纳买该车,而在修理后仅愿意出不高于18000欧元的价格。由此提出的问题是,除了4000欧元的修理费之外,原告能不能就2000欧元的价格减损得到赔偿。
[44]同前注[7],Ulrich Magnus主编书,第213页。
[45]此种观点在英国、意大利和南非学者的评论中得到了明确的表述。同前注[7],Uhich Magnus主编书,第74,138,171页。
[46]同前注[7],Ulrich Magnus主编书,第83--84,181,24页。
[47]同前注[28]。
[48]同前注[7],Ulrich Magnus主编书,第94-95页。
[49]同上注,第97页。
[50]See Restatement of the Law, Second, Torts, § 911,Comment e.
[51]同前注[6],克雷斯蒂安•冯•巴尔书,第4页。
[52]See Harbutt’s "Plasticine" Ltd v. Wayne Tank and Pump Co. Ltd [1907] 1 Q. B. 447, at 467, 472。
[53]See Restatement of the Law, Second, Torts, §911,Comment e.
[54]同上注。其中说:“如果该标的物不能被替换,比如被损毁的或丢失的是家庭肖像画,赔偿金应按照对所有者的特殊价值计算。”
[55]同前注[3],W. V. H. Rogers书,第793页。
[56]See Restatement of the Law, Second, Torts, §911,Comment e.
[57]同上注。
[58]同前注[6],克雷斯蒂安•冯•巴尔书,第5页及该页脚注15,16,17。
[59]同前注[3],W. V. H. Roger书,第778页。
[60]“经济上”(金钱上)恢复到原有状态,区别于“实际恢复原状”。
[61]“恢复到原有的状态原则”又称“完全补偿原则”或“填平原则”。关于这一原则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采纳的程度,参见前注[1],王军书,第3-5页。
[62]该法第20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提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
[63]同前注[28]。
[64] See The Llanover [1947] p.80; The Philadelphia[1917] p.101.
[65]See Jones v. Gooday (1841) 8 M.&W. 146
[66]See Dominion Mosaics and Tile Co. Ltd v. Trafalgar Trucking Co. Ltd [ 1990 ] 2 All E. R. 246.
[67]同前注[6],克雷斯蒂安•冯•巴尔书,第184页。
[68]该法典第2058条第2欲规定:“以修复完好的方式返还会导致债务人负担过重的,法官可以规定一个等位的赔偿。”
[69]同前注[6],克雷斯蒂安•冯•巴尔书,第177页。
[70]限于本文的篇幅,笔者将另行撰文讨论受损物价值波动时其价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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