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引发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特点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刘婉蓉 时间:2014-06-25
摘要:随着北京市通州区城市化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国际新城建设的不断推进,一批旧城区改造、新城区建设、市政建设项目相继实施,城市和农村房屋拆迁量不断增加,涉及拆迁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也相继涌现。近年来,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受理由拆迁引发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逐年增加,案由逐步多样化,可见由拆迁引发的矛盾日益突出,应引起重视。
 
  一、案件特点分析
  (一)案由类型呈现多样化。
  这类案件中,案由直接涉及拆迁纠纷的占约30%,另外占到约70%的案件,我们称其为拆迁间接引发的纠纷,案由类型涉及较多,主要包括财产权属纠纷、所有权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继承等,仅从案由来看,似乎和拆迁并无关系,实则不然。如王某财产权属纠纷案中,王某于九十年代末时将其所有的某村房屋出售给非本村的李某,并签订了买卖合同,后因该村面临拆迁,为获得高额拆迁补偿金,追求利益最大化,王某将李某诉至法院,称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相互返还房屋及购房款,从而引发纠纷。
  (二)纠纷多与经济利益紧密联系。
  综合分析这类案件,发现矛盾主要集中在拆迁安置补偿金问题上,包括当事人直接对补偿金异议引发的纠纷,也包括因诉争房屋即将面临拆迁,促使当事人对高额补偿金产生一种预期占有,从而引发的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等案件纠纷。可见,无论属于对既得补偿款的不满,还是对预期补偿款的占有,都与经济利益密不可分。
  (三)农村拆迁矛盾相对突出。
  案件中绝大多数是涉及农村房屋或宅基地拆迁和征收的,当事人亦多为村民与村委会,也有少部分当事人之间为家庭成员关系。相比较来看,涉及城市房屋拆迁的案件较少。这主要是由通州区地处农业区,农村占地面积较大,以及近年来政府实施旧城区改造、新城区建设等工程项目等特点所决定的。
  (四)案件审查结果多为不立案。
  这类案件的处理结果基本均为不立案,同时由于这类案件的案件事实一般相对清楚,故从当事人到法院起诉,再到检察院申诉历时较短,一般为两年。而对于个别案件的裁判稍有瑕疵,又不足以引起抗诉或再审的,一般可以通过给相关单位制发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处理。
  二、矛盾产生原因分析
  (一)土地性质由集体转为国有后补偿标准不一。
  拆迁中大量房屋土地性质的变化导致拆迁适用法律、政策的争议,造成由拆迁补偿标准、程序、安置模式的不同引发的拆迁补偿矛盾。一方面,转化性质的土地上的拆迁除要对房屋进行补偿外,还涉及征地补偿、劳动力安置补助、地上附属物补偿、家禽果树补偿等,往往情况较为复杂,但补偿安置政策存在一定不确定性,补偿标准也不尽统一;另一方面,如果同一块地、同一拆迁项目涉及集体和国有两种性质的土地时,因拆迁应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规定,势必会造成补偿标准、程序、安置模式的不同,易引发拆迁矛盾的产生。
  (二)基层组织作为力度不适当。
  尽管基层组织不是拆迁过程中的责任主体,但拆迁过程中大量的基础性工作都是由基层组织来承担的,在面对上级组织和群众这一“上下矛盾”时,基层组织应当充当切实履行职责、协调上下关系、积极化解矛盾的中间人角色,但实践中有的基层组织工作尽头不足、缺乏责任意识,只是在中间“和稀泥”;而有的基层组织作为力度又“过大”,形成“越权代理”,导致矛盾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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