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从罗马法到现代民法中的继承失格制度的演变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何春燕 时间:2014-06-25

罗马法的基本精神和绝大部分内容,逾千古而犹存。尽管罗马法的物法与债法理论已经是各法学家们研究的重点,但继承也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制度。在《十二表法》中,有关继承的内容规定在第五表,在盖尤斯的《法学阶梯》和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中,继承内容占到全书的三分之一。

一、罗马法中继承制度的演变

罗马法的继承制度历经数代,其原则经历了一系列的变化:“继承”一词的拉丁文是successio,原意是指继承人在法律上取得被继承人的地位,即继承被继承人的人格,使之得以延续。到了后期,已经由身份继承演变为财产继承。传统观念仍然存在,只不过继承的主要对象已经是被继承人的遗产,不再是被继承人的人格。

继承制度最初是采取概括继承主义(successio per universita),即除了与被继承人之人身相联系的债权、债务或其他权利义务之外,继承人要总括地继承被继承人的一切财物和财产上的一切权利义务,即使死者遗产中的负债远远超过资产,继承人仍然要全部继承下来。随着身份继承逐步演变为财产继承,概括继承制度便失去了它的前提和根据,而显得对继承人过分苛刻。为了保护继承人的利益,罗马法逐步废除了概括继承制度,赋予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仅以其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的权利。以遗嘱继承为主,法定继承为辅。

从共和国末年起至公元6世纪中叶,罗马并存着两种法定继承制度,一种是市民法的继承制度,一种是大法官法的继承制度。市民法的法定继承以宗亲为基础,不是宗亲不得继承。大法官法的法定继承则是以血亲为基础,只要是血亲,不管是不是宗亲,一律享有继承权。后来优帝一世于公元543年和548年以第118号和第127号新敕,把罗马法的继承制度作了彻底修改,完全以血亲作为继承的基础,宗亲继承制度从此废止。[1]

二、罗马法及现代民法中的继承失格制度

(一)罗马法上的“不配”制度

“不配”(Indignus),根据Adolf Berger的《罗马法百科辞典》,其含义是指:“根据继承法,某人因为他对遗嘱人不敬的态度而不配从后者的遗嘱中获利。他将被剥夺先前给予的好处。通常由国库取得取回根据遗嘱已经被给予不配者的财产。不配制度主要由皇帝立法引入。不配者是那些杀死遗嘱人或不替被谋杀的死者复仇,或一个人隐藏了遗嘱以躲避法定的费用,或监护人无理由拒绝接受监护职责,或类似行为。”

设立这一制度的目的是由于继承人存在成为不配者的行为,导致其丧失继承权。一方面在于为维护被继承人和其他继承人的权益,另一方面则体现国家对于继承人一定的道德和政策的强制性要求。在《学说汇纂》中,不配者制度除了《罗马法百科辞典》中介绍的“杀死遗嘱人;不替被谋杀的死者复仇;隐藏了遗嘱以躲避法定的费用,或监护人无理由拒绝接受监护职责”之外,还涉及以下的行为:如果继承人提起否定被继承人身份的诉讼,该继承人不得获取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当着被继承人的面指定为继承人的人阻挠被继承人立遗嘱或修改遗嘱,妨碍被继承人意思的正常表示。继承人妨碍遗嘱生效,给予刑事制裁;同时裁判官根据告示的规定拒绝其成为遗产占有人;最后使之成为不配者。因故意或过失造成作为继承人的妇女死亡。被解放的家子,提起对抗遗嘱的遗产占有,同时作为未适婚人的替补获得遗产。行省长官违背《训示》娶了本省女子,塞维鲁和安东尼皇帝批复认为他不能取得遗产。[2]

通过这些片断的解读,可以解读出:“不配”制度是一种身份制裁,体现了国家对不配者继承人资格的否定,具有身份法的性质。它剥夺的是具体的权利能力,仅仅针对继承权。除了一般针对被继承人、遗嘱以及其他继承人的危害行为外,还包括了不替被继承人复仇,监护者无故推卸责任,解放的家子,提起对抗遗嘱的遗产占有,同时作为未适婚人的替补获得遗产,行省长官娶本省女子等体现国家对于继承人道德和政策要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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