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技术侦查中当事人的权利救济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殷志鹃 时间:2014-09-22

  四、技术侦查适用中当事人救济权利的行使建议

  救济是公民权利得以真正实现的基础。司法救济的优越之处在于他把实体性权利或程序性权利的纠纷纳入到法律的规制之下,通过法律的手段在实现权利救济的同时,也恢复和巩固了既有的社会秩序。可以说人们评价一个社会文明程度、法治水平的基本指标已不在于该社会中发生利益冲突的频度和强度,而在于司法过程中对现实冲突的排解能力极其效果,在于公民能在多大程度上和多大的范围内得到公平、方便、廉价而高效的司法救济及保障。
  (一)知情权
  在刑事诉讼中,侦查中的被调查人应该享有相应的知情权。知情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不仅包括被告知的权利,而且还包括获知诉讼信息的权利。它的意义在于:不仅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司法的公正与权威。在刑事诉讼中,知情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事人在刑事司法中的基本人权。
  由于技术侦查的特殊性,技术人员在使用具有技术性并且可以公开的措施时,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注意事项。比如说进行测谎检查的时候,侦查必须告知当事人设备的使用原理,并且为当事人提供测试人员的相关资质的证明。如果有些人的体质不适用测谎设备进行测试的的,侦查人员应当及时告知。再者测谎技术的关键要求即犯罪嫌疑人的同意。如果是秘密性的侦查,在进行技术侦查获取证据后,有关机关应当将技术侦查中收集的证据及相关的司法文书供当事人阅读。比如说秘密搜查取证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密取毛发、笔迹和有关痕迹应当将其实施程序的批准证明的文件,收集证据过程中的合法性、合理性做成笔录,侦查结束后及时写出书面报告供当事人阅读。
  (二)申诉权
  申诉权是指公民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作出的错误的、违法的决定或判决,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而受到侵害时,受害公民有向有关机关申诉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申诉权作为一项司法救济制度,是国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手段。
  技术侦查作为一项特殊的侦查手段,其在适用的过程中稍有不慎就会侵害当时的合法权利。比如说秘密拍照、秘密监听过程中,未经许可或未经法定程序公开其所掌握的其他公民的姓名、肖像、住址、住宅电话、身体肌肤形态的秘密。生活隐私的信息的泄漏,不仅侵犯隐私权而且侵害到当事人的名誉权。采用网络追逃,网络监控等措施必然也会泄漏商业秘密,影响公司的声誉与发展。还有的侦查人员仗着秘密侦查的特殊性,滥用公权力,不依法定程序实施侦查。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进行申诉,将非法获取的资料申请证据排除;与案件无关的隐私信息要求封存或者彻底销毁。
  (三)获得刑事赔偿权
  刑事赔偿权主要是指刑事诉讼过程中,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给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受害人依法有权取得国家赔偿,国家依法予以赔偿的制度。由此我们可以得知,技术侦查属于侦查阶段行使的一个职权行为,在实施的过程中因为其违法行为给个人、法人、其他组织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国家赔偿。
  目前技术侦查的法律化,虽然有较为严格的程序和实体要求,但是技术侦查还是由具体的工作人员来执行,这就避免不了技术侦查措施被非法、歪曲使用。比如秘密拍照、秘密录音录像过程中拍到的涉及隐私的导致名誉权的侵害,当事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再如,警犬的使用过程中由于没有按照安全防范措施或其他应当安排的环境要求造成有关人员的伤害的,相关人员可以请求人身赔偿。还有网上查控导致企业商业秘密的泄漏或是财产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财产赔偿。
  (四)参与式监督模式的构建
  参与式监督模式主要是针对传统的监督模式的缺陷提出的新主张。它的特点在于:(1)加强侦查关键点的程序控制。扩大侦查监督的范围,增加侦查监督的手段。将侦查的手段进一步细化并且让其成文化进行种类划分,比如说技术性侦查措施、秘密性侦查措施、特殊性侦查措施、紧急性侦查措施、强制性侦查措施各单列一章,对其含义、特点、作用、如何运用和相关的规制进行体系性构建。再者将一些侦查措施启动的批准权由检察机关行使,必要时可以检察人员可以参与。对于涉及公民权利的剥夺、限制公民权利的侦查措施由检察机关行使,防止公安机关权力的滥用。同时建立案件的跟踪、督促机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过滤机能,确保侦查取证的合法性。比如说跟踪盯梢,侦查人员制作一系列严密的措施和程序规范要求后,可以事先向检察机关批准并可派员参与监督,对其侦查过程中的关键点进行记录,比如采用视听资料等。(2)加大检察引导侦查的力度。明确检察机关重点监督案件或必须介入的案件类型。技术侦查措施有测谎检查、网上追逃、模拟画像、刑事鉴定、警犬使用、卧底侦查、秘密拍照等十几种,不一定每一个均需有检察机关介入,这样可能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和繁冗。所以我们可以单门列出需要介入的案件范围,比如说针对侦查过程可能侵害当事人人身损害和特别巨大财产损失的侦查措施,类似于秘密监控。
  技术侦查由于其自身的秘密性、高科技性等特点,不可能像其他刑事侦查手段那样得到及时的全面的监督。再者,侦查权在具体的行使过程中,必然以高效、封闭为原则,它是主动的、具有创造性的,也就是说具有相应的滞后性。所以我们可以设想:在侦查人员实行技术侦查的过程中,一些手续的批准,侦查手段的使用可以转交于检察机关决定,以实现更好的监督。

图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