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技术侦查中当事人的权利救济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殷志鹃 时间:2014-09-22

  论文摘要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于2012年3月14日在第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上审议表决通过。技术侦查作为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此次增加其中。它的法律化、成文化,不仅能够积极打击群体性、科技性和秘密性的犯罪,而且无形中也给当事人的权利带来重大的影响。本文通过对技术侦查中救济机制的研究,以期提出合理化建议,达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论文关键词 技术侦查 社会风险 权利救济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化,它在给侦查人员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他们带来了严峻的考验。如果技术侦查缺乏必要的规制,就很容易出现技术侦查取证非法、歪曲使用和滥用。比如说:侦查人员在不符合技术侦查的条件下对当事人进行侦查;有的符合侦查条件但是却与案件无关;在技术侦查过程中获取证据不能有效地保护公民隐私等等。这样,侦查人员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就会有意无意地侵害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得不到及时的救助,就会影响其在实践中的运用效果。所以我们必须设立一种有效的规范机制,以此来保障技术侦查救济缺失下当事人权利,即当事人救济机制。技术侦查的救济机制作为诉讼中一项不可或缺的手段,它不仅能够保护技术侦查的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且能够促进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合法、正确行使职权以期达到维护社会正义的法律效果。
  本文通过对技术侦查中救济机制的体系性构建,来分析救济的原因(采用社会风险理论),必要性,进而提出技术侦查中对当事人的救济的措施,达到保障当事人权利和规范司法权力的目的。

  二、回归风险社会理论:技术侦查中当事人权利救济的原因

  (一)风险社会的理论基础
  风险社会,一个代表时代发展的新兴名词,不仅在社会生活中起着标志性的作用,而且也是印证法律发展重要引擎。它是科学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技术产业引领下的后遗症。因为传统的社会风险更多地体现于外在环境或条件,即在一定的条件下某种自然、生理或社会现象是否发生,及其对人类的社会财富和生命安全是否造成损失。它对于风险的控制具有可确定性和可操控性。而现在我们所倡导的风险社会中,人们更多的关注点是科学技术所导致的风险。时代在发展,科学技术的不断推陈出新,人们的科技观念的不断深入,科技知识的生活化、普遍化,各个领域对于科学技术的要求越来越高。技术作为新时代的代名词,无论是在科技创新领域,还是在政治管理方面均有着其不可替代的指引作用。所以,科学技术不仅是风险发生的根源和动力,而且是推动人类不断发展完善的发动机。
  不确定性作为现代风险社会的标签,也是历史上很多技术公害问题频发的重要原因。这种不确定性和难以控制的因素,我们几乎很难用传统的思维与经验来控制和消除。所以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既然产生并左右风险社会发展的技术本身就是不确定性,而以技术为基础的风险社会本身就会孕育着巨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处于风险社会中的人类更是无从准确预知不确定的、充满危险的不确定性。
  (二)技术侦查在风险社会理论中的体现
  技术侦查主要是指利用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并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相关证据以查明案情的特殊手段。依据有关的司法解释及现行颁布的刑诉法草案,秘密侦查也包含其中。技术侦查不仅具有高度涉密性、对公民权利的侵害性,而且,更重要的是它有较高的技术要求。技术侦查中必然伴随着一些先进的仪器的使用以及最尖端的前沿性理论的掌握,其范围涉及化学、物理、医学、心理学和工程技术等方面。
  以上可以推知:技术侦查中的“技术”正是上述风险社会中的“技术”的标杆。技术侦查在行使的过程中,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比如面部特征的技术辨认、电话窃听、汽车跟踪、卫星定位监控、工作场所的监控、互联网上的跟踪、在电脑硬件上装置监控设施、远距离拍照等等。这些先进的技术侦查手段就会使人们生活中的隐私赤裸裸地挖掘出来甚至将其无限扩大。这样必然导致不可确定、不可控制的风险存在,它已经超出了个人所能承受的范围,而且给人们的生存现状以及精神价值带来了严重的压力和挑战。所以针对技术侦查带来的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我们有必要提供一系列的救济途径,以保障人权和有效维护社会秩序。

  三、技术侦查与人权保障的失衡:权利救济的必要性

  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侦查程序的进行与人权的保障两者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因为我国是一个公权力意识比较强大的国家,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很容易利用自身的权力来任意或者强制执法,这样必然地会出现限制、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侵犯隐私权、名誉权的情形。众所周知,即使是有“毒树之果”理论的美国,在民主自由的法制环境之下,也会出现贴羊皮卖狗肉的现象。
  侦查实践中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的现象基本上发生在取证的过程中,比如说侦查过程中未经法定的程序便在公民的住宅私自安装监控设备;还有的侦查人员未经法定程序秘密收集或记录公民与案件无关的个人隐私。还有就是对于企业信息系统的监控或信息拦截等,也可能导致商业秘密的泄露,损害企业的商业信誉或客户的合法权益。因此,侦查取证过程很容易侵犯到一部分人的合法权益。这种现象主要是对于公权力膨胀和公民权利范围过分狭窄的漠视。技术侦查作为一项特殊的侦查措施尤为如此,它涉及到公民的人身权利,尤其是隐私权、名誉权的侵犯。因此,对于技术侦查所牵涉的公权力滥用必须有效规制,且势在必行。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要充分保障侦查机关有效侦查的需要,另一方面要保护侦查对象的基本权利,尽量实现侦查需要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动态平衡,即在尊重基本人权和接受司法约束的前提下进行技术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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