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城市外来女性犯罪及社会预防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吴晖 时间:2014-09-22

  四、城市外来女性犯罪的社会预防

  (一)政府应给予外来女性等社会弱势群体更多的制度保护
  1.废除户籍制度的藩篱,保护基本人权。这是我国完成进步社会运动的必经之路和必然结果,也是实现对弱势群体特殊保护的前提。在我国大量存在身份歧视、所有制歧视、户籍歧视等各种歧视的情况下,提出这一观点非常沉重也非常必要。要消除社会保障不均衡,以及基本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的明显差别,必须改革甚至废除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户籍制度。
  2.改革暂住证制度,外来人口信息电子化。首先,将暂住证的管理功能从“管卡型”向“服务型”转变。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已经开始了由暂住证向居住证转轨的试点,多证并一证是户籍管理改革的方向,居住证在设计时就已经涵盖了包括暂住证在内的多种证件的功能。如果居住证的用处大了,那么外来人口就会自觉、自愿去办,从而有利于外来人口的管理及犯罪控制。其次,在第二代身份证信息的基础上,用居住IC卡统一暂住证,将外来人口信息电子化。一张IC卡可以承载多种功能,不再只是管理功能,包含了户籍身份、居住信息、选民登记、社会保障等服务信息,便于异地人员的选举权的实现及社会保障的全国统筹,持证者还能享受到子女教育、医疗、购车上牌、计划生育等一系列服务。该IC卡证具备动态管理功能,政府建立人口基础数据库,并与政府公安、出租屋管理、劳动保障、计生等部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提供服务的同时,也提高了控制犯罪的效率。
  3.建立完善以帮助弱势群体为重点的社会保障机制。积极推行外来人口的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督促企业落实外来务工人员的工伤待遇规定,加快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步伐,保障外来女性的社会保险权益。整合劳动部门、司法部门等社会资源,通过工会、妇联、劳动部门、司法部门等的多方合作,建立外来女性维权的绿色通道。利用各种社会资源,进一步加强对女性外来务工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切实维护好外来女性的权益。
  (二)构建保障城市外来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
  1.清理侵犯人权的恶法,完善人权法律保障体系。2003年“孙志刚事件”最终导致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2005年《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废止,很多地方政府取消了《外来人员就业证》、《健康凭证》等。笔者认为,法律的宽容平等能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谐。解决外来人口犯罪率高的问题,出路在于良好的社会政策,而不是对人口流动设置障碍。如果政府很好地保护了外来人员的各项权利,让他们也能享受同本地人一样的福利和社会保障,那么城市的安全也将得到更深层次的保障。
  2.对女性外来人员等弱势群体加强立法保护。社会转型期应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一整套保障合理流动的竞争规则与法律体系,保证流动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秩序框架内顺利进行。在立法上,应该加重对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制裁处罚的力度,这是减少这类侵害事件的发生一个先决条件。同时,加快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立法,对婚外恋、包二奶、家庭暴力等不良社会现象,法律应当出面干预。
  3.实现法律的公平适用,依法惩治各种越轨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明确提出了“流动人口中的妇女享有与户籍地妇女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将流动人口孕产妇保健纳入流入地孕产妇保健范围”,我国虽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依据,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龙头,以《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为补充的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但法律的实施存在瑕疵。劳动行政等部门应积极、切实落实企业实施社会保险制度,使城市外来人口也能够享受社会保险。比如厦门在全国率先实施了覆盖老人、未成年人、外来务工人员的城乡一体化全民医保,值得推广。
  4.检察机关应当突破当前法律对预防权中仅限于预防职务犯罪预防的法律禁锢,构筑起大预防的社会屏蔽机制。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指对法律的执行和遵守情况进行监督,通过法律监督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优势,对刑事、民事、行政等违法行为担当起全方位监督的历史重任,在确保社会司法效益的前提下,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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