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治报道应避免出现的几个问题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林斌 时间:2014-09-22
   这方面的典型案例是几年前的“张金柱事件”。河南郑州某公安分局局长张金柱酒后驾车撞人后逃离现场,案件尚未判决,媒体就已发动声势浩大的声讨。法官也是人,不能不受外界影响,最终作出了“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判决。张金柱叹息自己“死在传媒的手中而不是法律手中”,张金柱的律师也一直以“舆论高压”作为审判不公的理由。 
  如果媒体慎重报道这一案件,类似张金柱案那样的判决,完全有可能被上诉法院推翻,因为,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受媒体严重影响,对于当事人来说是严重不公的。一个案件的程序不公,意味着践踏了法律的基本原则。这几年,我省也出现个别媒体抢先报道大要案的现象,造成极其严重的舆论后果,当事人气愤、警方反对、读者不满意,媒体对这方面报道应该慎之又慎。 
  三、注意新闻监督司法的合理界限 
  新闻自由权和其他权力一样也是有一定限度的,必须与法院的独立权保持合理的界限,一旦被滥用,超过限度,就会走向其反面。因此对媒体监督这把“双刃剑”应当给其划定一个合理的界限,使之在这个限度内发挥其作用。 
  笔者印象最深一则案例是,几年前《北京xx报》用整个版大标题登出《张开科受审的台前幕后》,报道重庆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原綦江县委书记张开科的情况。此时法庭的最后判决仍未作出,但该报道的倾向性已十分明显:在报道行文前,报纸便按上三条带有悬念性的导读黑框引题:“张开科是如何走上审判台的”?“他为什么没和林世元同台受审”?“张开科受审在綦江反响如何”?文章接着配以“万人声讨张开科”、“法庭较量诡辩多”、“綦江百姓失望多”三个大标题,描述群众对张的“声讨”、张在法庭的“诡辩”。文章中还这样描述张开科出庭时的形象:“站在被告席上的张开科,往日横行一方的‘霸气’已荡然无存。他尽管身着灰色衬衣内套白T恤,还是抵御不了罪恶的心虚与胆寒;尽管他脚蹬圆底布鞋,但依然是双腿颤斗、手脚无措、目光茫然”。对一份未决案件通遍采用如此方式报道,极易煽动公众情绪,将张开科置于非杀不可的境地。若一任这样的报道充斥媒体,新闻对司法的监督必将走向歧路。 
  近年来,我省许多司法部门与媒体之间也存在舆论监督的不同意见,个别地方司法单位还因为媒体监督,使用各种“打压”办法,一律拒绝媒体采访;有的媒体因为个别司法部门不理解、不配合乃至抵制采访而一律采取封杀稿件的办法造成双方僵局。这都是很不正常的现象。 
  因此,媒体新闻监督司法应该注意:在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的任何阶段,新闻媒体都可以对案件进行报道,但不得超越司法程序抢先报道,更不得发表具有倾向性的评论,对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施加压力。媒体对报道的案件进行评论,要努力做到了解案件的全貌和问题实质。应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媒体报道应注意给各方当事人同样的机会与条件,同样的信息量,不能有偏颇。对于案件审判中运用法律、法规有不同的理解时,不要轻率发表肯定或否定的结论性意见,可先在内部提出,待达成共识后于适当的时间予以发表。媒体监督应尽量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公民有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即使有些行为不符合道德规范,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侵犯他人权利,媒体没有必要干预公民的私生活。 
  纵观以上三个方面,笔者认为,媒体记者搞批评报道不仅要有法制观念还要具备相当的法律知识,起码要具备自己想报道领域的法律知识,缺乏法律知识,在批评性报道中违背法律规定,是最危险的。因此,在新形势下的法治报道中,提高媒体记者的自身道德修养和法律素质,增强社会责任感,比“法律扫盲”更为重要,任务更为艰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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