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际商事仲裁保密性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储楚 时间:2014-08-21
  (二)保护保密性,限制公共利益例外的理由
  在法律领域,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是一对永恒的矛盾。仲裁的保密性可以被视为私人主体可期待的一种利益,即私人利益。而倾向于在仲裁中保护保密性,限制公共利益例外则不外乎出于以下考量:
  1.公众形象
  众所周知,私人主体倾向于选择国际商事仲裁的原因之一就是为了保护他们的公众形象。对此,曾有学者作出如下表述,国际商事仲裁本质上是一个私有流程,因为那些商业纠纷中不希望在法庭被公开或者可能被进一步扩大公开的指控,如恶意欺诈、虚假陈述、财政资源匮乏等可以不公开进行,这被当事人视为一个相当大的优势。从私人主体的意愿来看,对有可能损害公司的公众形象或声誉的纠纷保持低调,这是权衡赞成保密性而反对公众利益例外的一个重要因素。
  2.保护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另一个重要的因素是在仲裁中保护私人个体的知识产权。毫无疑问,保护专有信息是国际商事仲裁中必须慎重考虑的因素。《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生效后,商业秘密和其他专有信息持有者在与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的贸易中有权保护其秘密信息。TRIPs第39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1)在作为一个实体或其组成部分的精确形状及组合不为正规地处理此种信息的那部分人所共知或不易被其得到的意义上说是秘密的;(2)由于是秘密的而具有商业价值;(3)被其合法的掌握者根据情况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只要符合上述条件,秘密信息的持有者应保护该信息免于披露。

  (三)突破保密性,扩大公共利益例外的理由
  尽管有上述规定,但当遇到公共利益时,TRIPs还是作出了例外规定,“除非是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或采取了保证该数据免受不公平商业利用的措施。”可见,在商事仲裁实践中突破保密性的限制,扩大公共利益例外也有其特殊的考量:
  1.公众日益增长的参与国家事务的期待
  倾向于扩大公共利益例外的影响因素是日益增长的公众有权参与治理的期望。从最基础的层面来说,参与期望表明公众有权获悉政府正在开展的各项活动。进一步说,这还包括通过协商或者其他方式实际参与到各种特定的法律程序的期望。很显然,这种期望成为了上述澳大利亚Esso案中的首要考量。
  2.国家承担的法律义务需要扩大的公共利益例外
  如果进一步考虑透明度和公众参与的道德期望背后的意义,则会发现大多数国家在国际层面上承担的义务可以作为扩大的公共利益例外的法律依据。其中,最重要的义务就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的规定。公约第25条规定,每个公民应有下列权利和机会,…不受不合理的限制:(1)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公共事务;(2)…;(3)在一般的平等的条件下,参加本国公务。这条规定涵盖了公共管理的各个方面,并且要求在国际、国家、区域和地方各层面制定和实施政策。如果私人主体与公共主体的商事仲裁涉及到了公共政策的应用或解释,则会导致仲裁中积极的公众参与权利,至少在某种程度上告知公众其进展和结果。即使是由于一般商业合同条款引发的仲裁,仲裁的进展和裁决也构成“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三、保密性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由此可见,保密性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确存在矛盾,但这个矛盾又不是绝对的不能减损,因此我们需要在两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概述两者平衡的策略:
  首先,基于基本的道德和国际法律义务考量,符合TRIPs协议第39条定义的“无需披露信息”要求的专有性质的信息应当予以保护,此等信息应当属于公共利益例外下不适合公开的情形。
  其次,并不符合TRIPs要求但属于正当公共利益的信息应当予以披露,前提是此等信息之所以具有利益是因为其涉及特殊方面的公共法律或政策。在此原则下的披露既尊重了政府透明治理的目标需求,又符合国家签订的相关条约中有关保障公众参与政治过程的义务。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法庭、仲裁庭和法学人士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
  1.“正当公众利益”的概念需要进一步精炼。从Esso案的判决可以看出,私人主体与公共主体之间的仲裁所涉及的信息很有可能因为涉及公众利益而一概被认为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不加选择的任意披露,这反而会导致仲裁的保密性受到破坏。因此,应当严格明晰“正当公众利益”的范围,使得实践中有据可循。
  2.鉴于部分的国际商事仲裁植根于这样的基础,即私人主体需要在一个去政治化的法庭来解决争议,因此还需要做大量的工作来确保保密性的公共利益例外并不会最终破坏国际商事仲裁的实用价值,无论是在纯粹的商业环境下,还是在公共法律条约下引发的投资者的纠纷。
  总的说来,国际商事仲裁是一个灵活的机构,它能够适应社会需求的变化及纷繁复杂的环境。因此,有理由相信,国际商事仲裁也能够成功应对保密性和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带来的挑战,最终在两者之间找到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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