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钓鱼岛的主权归属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潘嫣 时间:2014-08-21

  论文摘要 近期,随着日本政府无理的单方面的宣称决定从所谓的私人手中购买钓鱼岛及“保钓事件”的发生,中日两国之间关于钓鱼岛主权之争愈演愈烈。从中日钓鱼岛争端的成因出发,以先占、时效取得及中日大陆架划界争端角度阐释钓鱼岛的主权归属,最后提出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国对钓鱼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论文关键词 钓鱼岛 先占 时效取得 大陆架

  一、中日钓鱼岛争端的成因

  钓鱼诸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它和台湾一样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国对钓鱼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日本之所以觊觎我国的钓鱼岛,无非是出于以下几个原因:首先,钓鱼岛有着丰富的经济资源。东海海域蕴藏着鱼类资源达3000余种,天然气储量达14万平方公里。其二,钓鱼岛具有重要的军事战略地位。从国土防卫角度来说,钓鱼岛位于我国和日本琉球之间,其具有重要的屏障功能。如许明春在其著述中所说:“钓鱼岛是中国走向海洋的大门,日本控制了这扇大门,就相当于在中国家门口安装了定时炸弹!” 这些促使中日两国钓鱼岛争端愈趋激烈,甚至在2010年出现拘留中国渔船船长的事件。

  二、从国际法角度看钓鱼岛主权归属

  在钓鱼岛主权归属这个问题上,日本提出了以下几个主张来证明其所谓的合法性。
  (一)从先占角度看钓鱼岛主权归属
  日本政府认为钓鱼岛是其通过先占方式取得的。何为先占?先占是一个国家的占取行为,通过这种行为该国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 用先占方式取得领土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先占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第二,占领必须是有效的。一方面,先占的对象是无主地,也就是在占领之前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的地方。如果一块土地曾经属于一个国家而后来被放弃的,也可能成为无主地。另一方面,何谓占领是有效的,即有效占领的判断标准。《奥本海国际法》认为:占领是由于以取得国的名义并为该国而占有土地并在该土地上建立行政管理而实现的。 也就是说有效占领包括占有和行政管理这两个方面。行政管理是指占有国占有土地之后,必须在该土地上建立某种行政,表示该土地是真正由新占领者统治的。
  中国对钓鱼岛的先占一直都有史籍记载为证。据记载,早在1372年,中国人杨载便发现并登陆了钓鱼岛。1582年钓鱼岛被正式纳入中国的版图,这说明了钓鱼岛并非无主地。另外,根据先占的原则,国家也要对先占的土地进行有效占领,但日本方面找不出任何进行有效占领的根据。中国虽未派人驻扎在钓鱼岛上,但是一直都有使节在钓鱼岛上中转。另外,更有《万里航海图》等官方文件将钓鱼岛列入中国的海防范围。直到今日,我国政府也一直在主张自己对钓鱼岛的主权。
  从这些方面看来,日本以先占为借口宣称对钓鱼岛的主权是不合法的。
  (二)从时效取得看钓鱼岛主权归属
  日本不能以先占方式取得钓鱼岛,但是日本自1969年来,长期控制钓鱼岛并主张对钓鱼岛的主权,以这种方式也就是所谓的时效取得,日本能否取得对钓鱼岛的主权呢?
  《奥本海国际法》对时效取得作了如下的定义:在足够长的一个时期内对于一块土地连续地和不受干扰地行使主权,以致在历史发展的影响下造成一种一般信念,认为事物现状是符合国际秩序的,因而取得该土地的主权。只要其他国家还继续不断地提出抗议和主张,主权的实际行使就不是不受干扰地,也就未造成所需要的认为事物现状是符合国际秩序的一般信念。 在时效取得的情况下,日本若要取得钓鱼岛的主权,必须有一个前提即中国政府对日本占有钓鱼岛的情况并未持续且连续不断地提出反对。但事实上,中国政府对于日本侵占钓鱼岛的情况一直不间断地提出抗议。199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首次以立法形式确认了中国对钓鱼群岛的领土主权,并保留对争议地区“使用武力”的权利。这些事实都使日本“持续且不受间断”地时效取得钓鱼岛的企图无法实现。
  从这些事实可以看出,日本不能依据时效取得钓鱼岛的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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