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语境下的废除死刑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4-08-21

 3.完善死刑的减刑制度和增设死刑的赦免制度
  根据《公民权利公约》和《保障措施》的规定,任何死刑犯均应该有权请求减刑或者赦免,这是死刑犯的基本人权。
  我国现行的死刑减刑制度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二是对于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的减刑:(1)在死缓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应该说,我国实行死缓制度,对于贯彻少杀的方针,促进犯罪分子的改造,打击和分化犯罪分子都具有重要的作用。为了与死刑适用的国际标准接轨,我国刑法应当完善死刑的减刑制度,即除了规定前述内容外,还应当扩大对死刑减刑的范围,加大减刑的力度,增加程序的可操作性。
  我国刑法没有规定死刑的赦免制度。为了与死刑适用的国际标准相协调,在我国刑法中应增设死刑赦免制度(可以参考建国以来的数次特赦)。这不仅体现了我国的“慎刑”政策,而且还能进一步限制死刑的适用,以实现《公民权利公约》从限制死刑到废除死刑的目标。
  三、结语
  衡量社会脱离野蛮和迈向更为人性化的状态有很多方式,其中一种方式就是法律规则的进步性发展。然“社会组织就像一切生命有机体一样复杂,我们还不具备强迫他们在突然之间发生深刻变革的智力,无论这些变革从理论上说多么出色。”在我国实现死刑观念的变革并进而推动死刑废除的实现无疑需要漫长的过程,但我们相信,随着我国生产力的发展和科学文化的进步,死刑这个“野蛮的特别和永恒的标志”终将在历史长河中“寿终正寝”。
  参考文献:

  [1][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法律智慧警句集》,苏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2][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3][意]恩立科?菲利:《犯罪社会学》,郭建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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