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中国在亚丁湾行使普遍管辖权的国际法依据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寿小峰 时间:2014-08-21

四、中国行使普遍管辖权的国际法依据
  在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刑罚学者对普遍管辖原则基本上都持否定的态度,认为它是霸权主义者肆意践踏别国主权的理论基础,是霸权主义的产物,因此,在1979年《刑法》中也没有规定这一管辖原则。但是在实践中,我国是承认这一原则的,其依据是我国加入国际条约。近年来,为了维护正常的国际次序,我国先后加入了一系列惩治国际犯罪的国际条约。根据这些国际条约规定:各缔约国应将非法劫持航空器、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等国际犯罪定为国内法上的罪行,予以惩处;有关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对任何这类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而不论罪犯是否为本国人、犯罪行为是否发生在其国内,即对此类国际犯罪行使普遍管辖原则。例如,《海牙公约》第7条规定:“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罪犯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无例外地将此案件提交其主管当局以便起诉。该当局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遍罪行案件的同样方式做出决定。” 《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第7条规定:“缔约国于嫌疑犯在其领土内时,如不予以引渡,则应毫不例外,并不得不当稽延,将案件交付主管当局,以便依照本国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起刑事诉讼。”《反对劫持人质公约》第8条第1款规定:“领土发现嫌疑犯的缔约国,如不将该人引渡,应毫不例外地而且不论罪行是否在其领土内发生,通过该国法律规定的程序,将案件送交该国主管机关,以便提起诉讼。此等机关应按该国法律处理任何普通严重罪行案件的方式做出判决。”
  根据国际法条约必须遵守的原则,我国批准或加入了这类条约后,即承担了对条约规定的罪行予以管辖的义务。为此,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7年6月23日通过并颁布了《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以特别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原则。该决定明确指出:“对于中华人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1997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条明确规定了这一原则。该条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的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这一规定,将我国承担的国际义务同国内法有机地衔接起来,有利于加强我国在惩治国际犯罪活动中与世界各国的协调合作,为惩治国际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为我国参加索马里海盗事件提供了有力的国内法依据。
  中国派军舰去索马里打击海盗,会发挥震慑、拦截甚至消灭海盗的作用;为彻底解决索马里海盗问题,可能还得上岸,这自然会涉及到国际法和外交问题。中国会完全尊重国际法"国家主权"原则。从我国一贯立场来说,绝对不会干涉他国内政。但现在索马里过渡政府希望我国“干涉”,对我国特别期待、欢迎、甚至主动发出邀请、要求“干涉”。

  总之,根据国际法赋予主权国家的保护性管辖权、普遍性管辖权,并得到索马里政府的同意及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我国派军舰到亚丁湾索马里海域护航完全合法。这次冒险护航行动是我国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忠实履行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充分体现。随着中国国力的不断增强,人们有理由期待,作为正义之师、文明之师的中国军队将继续为维护世界的和平与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参考文献
  [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人民交通出版社,2008年
  [2]高之国 贾宇:《国际海洋法的新发展》,海洋出版社,2005年
  [3]黄芳:《国际犯罪国内立法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

 

图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