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现代反垄断法的程序依赖性探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姚行 时间:2014-06-25

  三、强化反垄断执法程序效益

  (一)强化政府宏观调控功能
  从目前世界各国的执法情况来分析,存在着一定的地方封锁行为,通常也将其称为行政垄断行为,地方封锁一般是地方政府出于对地方经济的保护而采取的一些保护本地产品,封锁或歧视排斥外地商品的行政措施,主要有税收,工商,质检,卫生等行政措施,所以又叫行政垄断行为,从本质上讲,这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因此,必须要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功能。目前,反垄断执法机构有商务部反垄断局,主管经营者集中审查;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和反垄断局,主管涉及价格的反垄断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负责其他类型的垄断行为,例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协议,滥用行政权力等。
  在政府宏观调控过程中,需要政府正确认识到反垄断执法机制的利与弊,从利益来讲,目前我们国家技术基础薄弱,用垄断的形式集中力量,提高经济实力,进而有条件进行各种科学研究和重大的技术创新,并将成果运用于生产过程。而且对于不少行业,大规模生产,能够实现规模经济,同时还能实现范围经济。此外,由于我们国家的现代企业起步较晚,以垄断的形式可以增强国际竞争力。并且在跨国公司不断进入中国的时期,可以更好地生存,可以避免恶意竞争或者过度竞争带来的资源浪费和效率损失。但是,与此同时,垄断者相应地就没有竞争的压力,会造成经济发展速度减慢,发展效率降低,科学技术水平发展降低,而且这些最终就会影响到我国经济的发展。因此,需要正确权衡利弊,采用有效的方法,强化现代反垄断法执法效果。
  (二)强化现代反垄断法的立法回应
  从某种角度来讲,现代反垄断法的立法回应也是其固有特征,其根本的原因在于垄断与反垄断的特殊性。在这里我们以美国的微软垄断案来分析:
  从1990年联邦贸易委员会开始对有关微软垄断市场的指控展开调查算起,到2001年微软和司法部握手言和,这场风波经历了十多年。经过几年时间,该案一直没有明确分晓,足以反映出美国政府在保护知识产权与保护公平竞争反垄断这两个价值利益选择上的矛盾与权衡。当初,微软垄断案也是自一开始就受到我国各界的普遍关注。在当时正宣传加大保护知识产权力度的大环境下,这一案件也算是第一次比较有影响力地向国人传播了反垄断的理念,普及了反垄断法的知识,让人们开始意识到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并不总是越强越好,保护知识产权也是要有一个合理限度的,知识产权并不当然在任何情况下都能被看作是反垄断法的例外。因此,在这里联系到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以及相关的反垄断规制,前者的真正建立也就十几年的时间,正处在不断发展完善的进程中;而后者更是尚未真正起步,没有完整系统的法律,更不用说专门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反垄断法,只是在《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规中有一些零星的规范。
  因此,要将现代反垄断法作为一种纲领性法律,打破经济垄断,要彻底改变传统的原则,采用现代新理念,确立现代反垄断法程序发展方向,对企业的管理追求是科学化、逻辑化、技术化、标准化、自动化、信息化,实现现代反垄断法立法管理的人性化、人文化、人情化、人本化。
  总而言之,要强调现代反垄断法的程序依赖性,就需要重新审视传统反垄断法中的诸多原则、制度以及原理问题,改变传统的立法观念,更新现代反垄断法的执法方式,保证立法与执法活动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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