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犯罪被害防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张旭 时间:2014-10-06
犯罪学的研究表明,被害要因直接决定和影响一个人的被害可能性。在不同犯罪中,被害要因以及被害性的表现有所不同。比如,与性犯罪被害人的特殊性相对应,性犯罪的被害要因也有特殊性。一般认为,性犯罪的被害要因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来自被害人的刺激。在性犯罪中,被害人的行为表现及处事方式对加害者的行为影响较大。来自被害人的许多因素会引起、强化加害者的犯罪动机,或加速、促进犯罪行为的完成。如女性处事随便,举动轻佻,容易刺激、挑动加害者,引起加害发生;卖弄风情,招蜂引蝶,以性感迎合某些人的低级趣味心理,结果因过于表现自己而遭受性侵害;盲目相信,警惕性差,容易因上当被骗而陷于危险境地或疏于提防而被害;过分好奇,对异性和性生活感到神秘,容易接受男性引诱而被害,等等。二是被害者的服装有问题。这方面主要表现为在不适宜的场合下穿着过分暴露,如在公共场合穿着透明或半透明的衣服;过分强调身体的线条,如穿着超短裙、紧身衣裤;颜色过于艳丽、性感,等等。
再如,在所有的财产犯罪中,被害人的漫不经心、疏忽大意都是招致被害的重要因素;愿意夸耀、显示自己财富也会大大增加被害可能性。以前看过一个报道,某人带着几十万现金乘坐火车,装到丝袋子里,隐约能看到袋子里装着什么。在下车后被盯上,被夺走财物并被杀死。同时,在财产犯罪中,各具体犯罪的被害要因又往往具有不同的侧重点。
就抢劫、盗窃类犯罪而言,被害人通常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易感性因素,如随身携带过多的财物,疏于戒备、没有防范意识,炫耀、斗富、显富等。就入室盗窃的成因而言,机会的诱惑力比作案本身的因素更重要。住宅不住人或居住者外出是诱发行窃的重要因素。就诈欺犯罪而言,陷入“视野暗点症”状态是被害的主要心理原因。所谓暗点症是指因自己的某种急切的欲望而眼界变狭,对自己的状态以及外在事实失去客观而冷静的判断能力。如在合同诈骗中,被害人往往是急于购买紧俏物品,急于出售滞销物品而被骗走定金或财物;集资诈骗中,被害人往往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润而自愿拿出自己多年的积蓄;婚姻诈骗中,被害人则往往是超过婚龄或身体或家庭有一定缺陷而急于成家的男女。
此外,国外犯罪学者也对交通犯罪被害人的被害性进行了研究,主要是从被害人的年龄、性格及被害时间上予以考察。根据调查结果,被害指数最高者为60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满15岁的儿童。考查其原因,老年人因身体各器官机能衰退,视力、听力、注意力减退,运动神经钝化而动作缓慢,故容易被害;儿童则因年幼无知,缺乏注意力、判断力及警戒心,难于分辨前后左右而被害。
从性格上说,容易遭受交通事故的是,男性中自信自满者,女性中好胜逞强或者健谈者;男女中有臆病或极为胆小者。上述性格的人在认识到汽车接近时,前者常常根据自己的经验和判断,预先发出动作;后者则由于反应迟钝或优柔寡断,左顾右盼,以至发生事故。调查表明,有许多被害人在遭遇事故时有一定的心理因素,如孤独、家庭纠纷等。
从时间上看,被害发生时间以下午1时至7时,尤以3时至6时为多。其理由可认为因此时间为学校放学及机关下班之时间,亦为母亲们忙于准备晚餐而疏于注意儿童之时间,所以可以认为是由于紧张的学校生活或公司、机关之工作被解脱之精神松懈感或儿童离开了大人的照顾等原因,促成了其被害。被害发生之日期,则以星期六最多,周日次之。这是由于假日在街上逛游者较多,以致增加了被害的机会。
不可否认,某些犯罪案件中不存在被害要因。但调查结果表明,存在被害要因的被害人在被害人总数中占有相当的比例。根据国外的调查,在杀人犯罪中,被害人存在被害要因的占83.7%,这意味着,作为调查对象的杀人犯罪中的被害者,八成以上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回避杀人结果的可能性。可见,来自被害人方面的诸特征,对犯罪的发生有着相当大的影响。我们了解被害要因的内容及其对犯罪的影响,就可以自觉注意自己的行为,有针对性的进行被害预防,从而减少被害可能性。
三、犯罪被害的预防
犯罪预防应该说这是整个犯罪学研究的归宿和目标,我们在整个犯罪学研究当中,描述犯罪现象、分析犯罪原因最终都是解决犯罪预防的问题。从整体的犯罪学研究来说,犯罪预防是为了减少和控制犯罪的发生,针对犯罪产生的原因而采取的各种手段和措施,如大力发展生产力,不断提高和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加大刑法的惩处力度,强化刑法的效能;加强公民的道德教育,使之增强抵御犯罪的自觉性等等。不过,传统的犯罪预防基本上是围绕犯罪和犯罪人展开的,即如何针对犯罪人去寻求一些治理性的防范、治安性的防范,如何针对社会当中存在的消极因素去改进社会制度,强化公民的教育等等。从被害人角度去寻求被害预防的方法和措施应该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才出现的一种新的潮流。一方面它随着犯罪问题认识加深而形成被害人学的同时成为新的关注焦点,另一方面对于人权的关注也为犯罪被害预防的出现提供了良好的指引。作为被害预防来说有它自身独有的价值。很显然,如果我们站在犯罪的角度寻求犯罪预防措施,国家等于把社会当中的每一个公民当成潜在的犯罪人加以防范,这个时候社会当中的每一个公民就与国家处在对立的层面上;相反,我们站在被害预防的角度把每个人当成潜在的被害人,那么国家在防范犯罪的时候也意味着在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利益,这样公民和国家完全站在同一立场上,这样,更能彰显出国家对人的关怀,更能表明国家的责任,因而呈现出完全不同于犯罪预防的价值取向。由此,被害预防成为犯罪学理论中关注的重要内容。从社会公众的角度说,被害预防可能会取得更直接、更有效的结果。这里所讨论的犯罪被害的防范,主要是站在个人角度而言的。
被害预防可以视不同情况在不同层面上、从不同的角度展开。但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方面:
(一)保持足够警惕,加强防范意识
这一点说起来可能比较简单,但是现实当中我们对这个问题的确重视不足。虽然在日常生活当中我们每天看报纸、看电视、上网都能够发现很多犯罪的发生,但是都会有一点很自然的反应,认为这些犯罪离我们很远,只是在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一种情况,所以对犯罪发生及被害预防的关心度并不高,对于自身预防犯罪往往表现得不是很突出,但是我们在日常生活当中如果缺少警惕性的话往往会给我们带来很多问题。
比如,居住在同一栋楼里的住户,有几家分别遭遇破窗入室盗窃的窃贼侵扰,但彼此不通告消息,也没有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结果导致更多的家庭被盗。遇到这样一种侵害之后没有反应,自己只是息事宁人了事,或者受害者可能会注意到把窗户的门闩和窗闩插好,但是对犯罪人来说可能会形成侥幸心理,进而导致犯罪黑数的增加。事实上犯罪黑数在很多国家都是一个现实的问题,由于犯罪黑数的存在人们可能无法正确认识犯罪的现状。所以,公众的防范意识加强,形成足够的报案意识,就可以大大降低犯罪黑数的存在范围,有效遏犯罪人的心理,进而减少再次受侵害的可能性。
所以防范意识要从养成报案意识开始,不管是大的侵害还是小的侵害,当面临犯罪威胁的时候一定要有所行动,让有关部门和周围邻居知道有侵害行为的发生。
另外,从自身的角度来说保持足够的警醒,要求我们通过各种各样的途径了解社区发生的犯罪整体情况。比如就我居住的这个社区来说有没有重大案件的发生,发生的重大案件都有哪些?如何对这些案件进行有效的防范?再如入室盗窃经常在你家附近的小区发生,那么如果你家里的装置很容易导致人破门而入的话就要及时采取措施,安装防护网等装置。毫无疑问,有足够的防范,就使明显的被害可能性降低。国外相关的调查研究表明,装有防盗装置和探测器的房子被盗的可能性远远低于普通没有防范措施的房子。所以,我们有了警醒意识之后,特别是了解一些危险来源之后,就会自觉地在现实当中采取必要的措施。时刻保持警醒,在生活当中被害的可能性就会明显的降低。在这方面,地方警务部门也可以定期公布该区域的犯罪状况,让公众关注本地区的犯罪动态;定期进行法律宣传,晓谕预防犯罪的方法,从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提高破案率和惩处率,减少被害机会。
(二)培养健康的生活方式,减少被害因素
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属于一定的社会阶层,担任着某种社会角色且按照特定的生活方式生活。生活中充满了易致个人被害的因素,每一个人在客观上都有可能遭受犯罪的侵害,成为被害人。一定社会阶层中的特定社会角色与刑事被害是有联系的,特定的生活方式与刑事被害也是有关联的。防止个人被害的治理措施,须从调整个人生活方式入手。
生活方式是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一种交往方式;犯罪并非孤立的产物,这种越轨行为广泛发生于人类社会的诸种生活方式之中。犯罪、被害都与生活方式具有密切的关系。在犯罪学的研究中,已经有一些学者从生活方式入手展开研究,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是“生活方式暴露理论”和“惯常行为理论”。“生活方式暴露理论”是由亨德廉等人在美国进行被害人研究过程中于1978年提出的,该理论全称是“个人被害——生活方式暴露理论”。该理论的核心是生活方式除直接影响个人暴露于危险情境的机会外,亦简洁透过犯罪者与被害者之间的相互接触,而影响被害可能性的大小。惯常行为理论主要解释人们的日常生活方式或社会交往行为,如职业、娱乐、教育、休闲方式等如何影响犯罪率。但这里的犯罪只限于犯罪人与被害人有一定接触或者联系的犯罪。按照该理论,犯罪的发生至少需要有犯罪动机的犯罪人、合适的犯罪目标、遏制犯罪发生的防卫因素的缺乏三个要素。第二个要素是惯常行为理论的核心要素。被害人日常活动的变化,增加了了侵害的目标,如现代生活使得人们长期四处奔波,这意味着相当多的家庭将成为入室盗窃的合适目标。再如,现代青少年的生活方式,如酗酒、参加聚会甚至吸毒,增加了他们被害的风险。当然,仅有合适的犯罪目标并不必然导致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犯罪人通常还要考虑犯罪目标是否有保护因素,有犯罪动机的犯罪人通常选择没有保护因素的目标作为犯罪对象。
从生活方式角度及相关理论考虑犯罪被害的防范,就告诉我们要注意日常生活中的行为方式,尽量减少诱发犯罪的因素。如在日常生活及处理人际关系时,要涵养诚实、和睦友善,避免制造人与人之间的纠纷和怨恨等。如对于抢劫、盗窃犯罪的预防,应注意减少所处环境存在的诱发犯罪因素,不炫耀夸富,加固门窗,尽量避免全家外出;对于伪装寻人的陌生人、乞丐、售货人,应特别提高警惕,不应让其人内。对诈欺犯罪的被害预防,则养成不轻信于人的良好习惯,如有利用新闻广告以诈欺者,倘有意应征,宜先调查了解对方之营业状态和经济状况,尤其对于条件颇佳或要求当场缴纳某种名目之金钱等场合,应特别注意;有以廉价冒售伪货者,应特别提高警戒确认品质,不贪图小便宜以免反遭损失。对暴力犯罪的被害预防,宜避免与流氓、无赖等不良分子或性情暴虐、恃强凌弱等异常性格者来往;避免意气用事,处世、为人不过分固执己见;在受人挑拨时,应尽速设法离开现场,避免冲突发生等;对性犯罪的被害预防,则告诫女性要小心提防,不宜单独赴偏僻之处;服装不应过分暴露,化妆、装饰应有分寸;被陌生男性问话时,不应以笑颜对待,并注意不为甜言蜜语所诱惑等等。
(三)注意个人修养,培养积极乐观的心态
以前听过一句话,叫做“性格决定命运”。这句话用在被害防范方面很有道理。在犯罪学的研究中,有学者专门对被害人的心理特征进行研究,认为具有抑郁、好斗、贪婪、轻浮、刚愎自用等消极性格特征的人更容易成为某些特定犯罪的被害人。如有忧郁倾向的人,往往对生活中发生的任何事都缺乏热情,对可能发生在自己身上的危险或苦痛也难于觉察。这些人不仅会因悲观厌世而自杀,而且容易成为被害人。贪婪的人往往因贪图一时之利而失于以客观的眼光反视自己,难于冷静地对事物做全面分析,故容易陷入对方所设置的圈套而成为诈欺犯罪的被害人。轻浮的女性往往思想肤浅,处事态度随便,因而容易接受不良暗示或刺激加害者,成为性犯罪的被害人。如果与轻浮女性相处的男性痴情而单纯,又容易引发和激化矛盾,致使女性成为杀人、伤害犯罪的被害人。轻浮的男性,则容易招致伤害或被恐吓而成为被害人。在非预谋犯罪中,轻浮的人被选作被害人的可能性较大。拥有暴虐性格的人,往往权力欲、支配欲极强,刚愎自用,不顾他人意愿而一意孤行。所以,这种性格的人容易制造怨恨,引起矛盾。具有这种性格的人容易为家属或部下不满而成为杀害对象,等等。所以,注意自己的修养,练就宽容、大度、友善、谦逊、内敛、尊重的个性品格,就会减少发生纠纷、引发矛盾的机会,被害的可能性当然会随之减少。

 

注释:
①这里所述的三种互动模式,源自美国犯罪学家玛丽·C·森斯托克,杰西·利昂的研究成果。具体可参见玛丽·C·森斯托克,杰西·利昂.老年犯罪被害人:被害人学理论的修正、完善[M].[德]汉斯·约阿希姆·施耐德.国际范围内的被害人[C].许章润,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第88页以下,引自许章润.犯罪学(第二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51.注释29.
②参见百度百科,引自http://baike.baidu.com/view/2096.htm,最后访问时间:2008年11月1日。

【参考文献】
[1][12]张绍彦.犯罪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107.108.
[2]郑杭生.社会学概论新修[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163.
[3]黄富源,范国勇,张平吾.犯罪学概论[M].台北:中国台湾中央警察大学出版社,2006.446.
[4]郭建安.犯罪被害人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136.139.
[5]Wolfgang. Patterns in Criminal Homicide[M]. 1958,203-217.
[6] Voss, Hepburn. Patterns in Criminal Homicide in Chicago[J]. Journal of Criminal Law, Criminology and Police Science, 1968,(59):506.
[7]Green, Wakefield. Patterns of Middle and Upper Class Homicide[J]. The Journal of Criminal Law and Criminology, 1979,(2):176.
[8][美]玛丽·C·森斯托克,杰西·利昂.老年犯罪被害人:被害人学理论的修正、完善[A].[德]汉斯·约阿希姆·施耐德.国际范围内的被害人[C].许章润,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96-97.
[9]Goldstein. Aggression and Criminal Violence[M].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5.65-67.
[10]许章润.犯罪学(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53.
[11][德]汉斯·约阿希姆·施耐德.国际范围内的被害人[M].许章润,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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