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三思”吸毒行为犯罪化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上官平 李仲君 时间:2014-10-06

  三、吸毒行为犯罪化与国情相背

  《2012年中国禁毒报告》报告显示,2011年,禁吸戒毒立法进程取得长足进展,国务院颁布实施《戒毒条例》:为建立集生理脱毒、身心康复、回归社会于一体的新型戒毒工作和康复模式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2011年,全国查获有吸毒行为人员41.3万人次,新发现吸毒人员23.5万名;依法处置强制隔离戒毒17.1万名,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9.7万名。 中国目前的现实情况就是这样,即使把吸毒行为犯罪化也使中国的司法资源难以承受。有学者就认为从世界的立法实践来看,吸毒行为犯罪化的不乏少数,如德国刑法规定,凡吸食毒品的,酌情判处2年以下、2年或2年以上徒刑,韩国刑法典规定,吸食鸦片或注射吗啡的,构成吸毒罪,像这样的国家还有新加坡、荷兰等。 从实证的角度而言,将吸毒行为犯罪化的国家确实在发达国家存在,但是也应该看到我国的“毒情”和发达国家不同,发达国家的吸毒人员没有像我国这么多,司法资源也相对充足,反观我国“庞大的吸毒人群和高发的复吸率是禁毒工作面临的巨大难题。而我国一年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分别为200多万,全部的刑事犯罪才那么多,而登记在册的79.1万吸毒者 如果也成了罪犯,又应如何处理呢?因此,将吸毒行为纳入刑法惩治的范围,将导致目前我国本已捉襟见肘的司法资源更为紧张。” 虽然发达国家有把吸毒行为犯罪化,但是一般都是有替代的可选择措施,例如德国规定对吸毒成瘾人员则判处监狱服刑或者强制治疗中心强制治疗;英国的《拘留变更执行令》中规定,吸毒者可以选择拘留变更执行方式,到戒毒机构接受治疗。英国的《吸毒治疗与测试令》规定,将强制违法者进行为期6个月或者3年的戒毒治疗;法国的禁毒法律规定散见于各种法律中,法律规定检察官或法官可以命令吸毒人员强制戒毒,对不履行戒毒治疗的人可以处以监禁和罚款。 这些都说明发达国家还是以强制戒毒作为主要措施,刑罚很少使用。

  四、结论

  从刑法的起源来看,刑法起先的作用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而生杀予夺的酷法,但是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其作用发生这着深刻的变化,现在刑法的要义是如何限制公权力,从而最大化地保障人权。法治的进程在不断地向前推移,那种“刑法万能”主义的思想应该给予摒弃,国家应该积极发挥刑法的规范作用,刑法不是万能的,它只是调整国家社会秩序的其中一环,社会是一个大的系统,刑法不可能什么都能包办,应该让刑法“安守本分”,而不是肆意扩张,不然国家和个人两受其害。在民主法治的社会里,没有什么比自由更宝贵的东西,一个行为的犯罪化过程不单单是维护统治秩序的需要而盲目立法,法益保护主义是现在刑事法治的核心要义,吸毒行为并没有侵害法益,其实吸毒者也是被害人,作为国家要给予吸毒者以人文的关怀而不是通过刑罚对其造成二次伤害。法治国是我们孜孜以求的理想,吸毒行为犯罪化也许是对法治国家推进中形成的一股反作用力,这是我们应该值得反思和警惕的地方。现代刑法由国权向民权转变,保障国民的人权是现代法治社会的核心,作为国家应该给予国民更多的自由空间,而不是通过不必要的刑罚萎缩公民的活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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