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宗法文化与近代中国立宪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杨志民 时间:2014-10-06

  持“创造性转型”理论的主要是以新儒家为代表的文化保守主义学者,其代表人物在近现代有熊十力、牟宗三、唐君毅等人,在当代则有庞朴、杜维明等人。例如,庞朴认为:“传统是我们从历史上得到的,并经过选择的。我们如果想彻底砸烂它,否定它,我想是不可能的。……因此,剩下来的问题是如何来转化传统,但是不可能纯粹依靠外力来转化传统,而是必须依靠内部力量,即传统的积极面和消极面的斗争来解决传统的转化问题。”[17]新儒家们承认中国的现代化需要民主、自由的宪政文化,也承认传统的宗法文化中缺乏民主和自由。但是,他们认为,中国传统儒家文化中并不缺乏产生民主和自由的宪政文化的“文化胚芽”。例如,唐君毅认为,西方宪政精义中作为现代民主核心的自由权利观念,其实质就是一种人文关爱精神。这种人文关爱精神与孔子以“仁”为核心的精神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唐君毅不仅认为传统儒学中内含有“自由”的文化因子,同时还认为传统儒学还具有平等精神。他指出,基于儒家的“性善论”,视人性为纯善而无恶,人人皆可以成为圣人。从这一点来说,儒家实际上还是具有平等精神的。他们以传统儒学为研究对象,试图从传统儒学中转化出宪政文化。

  尽管新儒家们关于儒家文化的论述包含着诸多启人心扉的重要启迪,例如,试图从传统文化中开辟出宪政、民主来,从而形成将传统文化与宪政文化相结合的一种新思路,但是,就他们对儒家文化和宪政文化之间的关系所进行的判断而言,确实是十分令人感到遗憾的一大失误。因为“仁”的人文关怀精神,支持的不是自由主义的制度设计,而是封建专制体制。近现代中国的立宪史反复证明,作为自然经济和宗法制度产物的儒家文化在整体上与它所赖以生存的社会基础和经济基础同质,其现实导向直接排斥与现代契约关系相关联的个人主动精神和公民权利、法治意识的培育和生长。因此,儒家文化体系是无法转化成宪政文化体系的。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乍看起来似乎与现代民主政治并不十分矛盾的民本思想却始终未能促成“主权在民”的现代民主制度的转换。[18]

  既然从内在的传统文化中无法转化出民主、宪政来,那么就只能采取外在的批判性重建的途径。日本是采取这一形式并成功地实现近代化转型的典型。日本在实现近代化以前,其民族传统文化与中国有着极大的相似性,都属于儒教文化传统。日本在近代化的过程中,一方面大量引进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来改造本国的传统封建制度,另一方面大量引进西方先进的政治和法律学说,从而完成了日本传统文化的近代化过程。因此,日本通过采取批判性重建的方式并建立宪政体制的历史经验无疑值得我们加以学习和借鉴。根据日本传统文化近代化成功转型的经验,在不具有西方国家那种民主与法治精神的东方国家,要实现传统文化的转型,一是必须通过外来文化来改造传统文化的主体结构,即要通过接受民主与法治思想来实现本国政治法律文化主体的改变;二是在近代化的进程中,制度创新是文化转型的关键。只有在实际政治和法律生活中严格推行法治制度才能最终实现转变公民的传统法律观念。[19]

  (二)宪法文化在中国的批判性重建所涉及的另外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如何正确对待我们的文化传统。诚然,中国的传统文化确实对宪政文化在中国的传播、培育构成了阻碍作用,但这并不能因此就说中国的传统文化就没有任何价值,必须全盘抛弃。毕竟中国的传统文化在历史上也曾泽被过众多异邦民族,中华文明还被美国文化学家亨廷顿在《文明的冲突》一书中认为是世界文化圈中的重要一极。只是到了近现代,中华文明在与西方文明的冲突中才逐渐失去了自己的影响力,但这也并不能表明中华文明因此就只能彻底抛弃并应当全盘西化。事实上这样做也是不可能的。庞朴先生说:“如果想否定传统,可能就等于否定这个民族;要让这个民族消亡,至少让这个民族的文化消亡。历史上不是没有这样的事实的。好多古老民族的文化化为乌有,慢慢地那个民族也就没有了。我们不想让中华民族没有了,就不能提彻底否定中国的传统文化。”[20]

  这就出现了一个两难选择,一方面,近百年的近现代中国立宪史一再表明,中国的传统文化确实对西方宪法文化的舶人会产生抵制,甚至存在权力重构的负面作用;另一方面,中国的宪政建设又无法在彻底抛弃传统文化的基础上进行重建,否则,全盘否定中国的传统文化则会导致对中华民族的否定。那么,在培育宪政文化时又该对中国的传统文化采取怎样的策略?对此,一个重要的结论就是:在法律制度设计的层面,应该奉行“西学为体、中学为用”,从总体上和根本精神上把中国的传统文化“悬置”起来;实施“以法治为主体,在法治的基本框架下扬弃传统文化”的文化策略。一方面,可以;另一方面,这并不意味着对中国传统文化持彻底否定的历史虚无主义的态度。相反,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许多因素毫无疑问可以作为中国现代化的积极因素而被整合到中国社会的新文化中去。必须注意的是,这一文化的整合的实现,只能是将中国传统文化整合到以科学技术理性和人本精神为标志的现代工业文明精神之中,而不能是相反,把工业文明的某些文化因素整合到中国传统文化这一总体之中。否则,我们又会落入到洋务运动中所倡导的“中体西用”之类的旧模式之中。[21]如果不改变宗法文化的主体结构,并确认以法治为主体的社会秩序,那么,宗法文化不仅无法支撑起民主与宪政制度,中国的宪政也将仍旧徒有其外在形式而无宪政的精神,有民主的外观而无民主的实质。[22]

  如果我们以西学为体、中学为用,我们的宪政也许可以提前百年。

 

【注释】
[1]参见杜维明:《儒家人文主义与民主》,载《儒家传统的现代转化》,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2年版,第378页。
[2]参见陈晓枫、易顶强:《宪法秩序的文化内涵》,载《太平洋学报》2009年第5期。
[3]参见前注[2],陈晓枫、易顶强文。
[4]朱福惠:《宪法至上法治之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31页。
[5][美]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86页。
[6]参见陈晓枫主编:《中国法律文化研究》,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63页。
[7]参见前注[2],陈晓枫、易顶强文。
[8]《大清法规大全·宪政部》卷四,转引自前注[6],陈晓枫书,第244页。
[9]张灏:《梁启超与中国思想的过渡》,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37页。
[10]梁启超:《饮冰室合集专集之四》,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44 -45页。
[11]参见王人博:《宪政的中国之道》,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04-106页。
[12]孙中山:《孙中山全集(第八卷)》,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67页。
[13]前注[11],王人博书,第106-108页。
[14]参见张学仁、陈宁生:《二十世纪之中国宪政》,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26页。
[15]前注[14],张学仁、陈宁生书,第225-226页。
[16]参见前注[4],朱福惠书,第154页。
[17]庞朴:《文化的民族性与时代性》,中国和平出版社1988年版,第130页。
[18]参见易顶强:《中西法文化的冲突与和谐》,载《贵州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
[19]参见前注[4],朱福惠书,第156页。
[20]前注[17],庞朴书,第130页。
[21]参见衣俊卿:《回归生活世界的文化哲学》,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409页。
[22]参见前注[4],朱福惠书,第1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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