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秩序中的立法听证制度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4-10-06
    一是立法听证数量太少。地方人大举行过立法听证会的数量和整个立法数量相比还不足1%。目前,立法听证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过于注重新闻报道,形式隆重、程序复杂,主要起着演示和宣传作用。
  二是成本代价太高。由于各地人大开始搞立法听证,都抱有“搞一次、就要搞好”的心态,所以听证会搞得很隆重,很讲派场。这样投入的人力财力比较多,成本较高。
  三是立法听证随意性强,有的地方搞了一二次就开始有了厌烦情绪。由于立法听证没有成为制度,搞不搞取决于领导重视,没有搞之前,工作人员还有些新鲜感,有的地方搞过两次后认为不过如此,加上所花财力、物力投入太大,工作人员认为还不如不搞。
  四是立法听证的实际效果不明显。各地都是热热闹闹地听,听证意见有没有成为立法决策的根据,不得而知。有的地方听证报告没有公开,对民众意见没有反馈。立法者亲自参加听证的太少,主要工作人员听证,也是影响听证效果的原因。
  (二)建议措施
  实际上,在现代社会中,通过立法对社会生活加以管理的过程便是各种利益本身不断地相互竞争和立法者对此加以权衡的过程。实际上,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不同利益的竞争不见得只是一种无奈的现实,更是提高立法合理性的重要途径。这就是为什么在现代立法过程中,由立法所涉及到的利益集团和相关专家参加的听证会变得愈来愈重要的原因。例如,要制定禁放鞭炮之法,应当邀请反对燃放的市民代表、医生以及消防部门的代表到立法机关发表他们的见解,也应当邀请赞成燃放的市民代表、鞭炮生产和销售企业的代表、民俗学家以及心理学家表达他们的看法。经过充分的辩论、计算、妥协,最后确定是禁止,是限制,还是放任。可是,在我们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各个大小城市中,有几个城市的立法机关举行过这样的听证会?
   “走出禁放困境的最好途径绝非设‘放鞭炮区’,而是由原来的立法者即人大对于原先的法规进行民主和理性的审议,最好多举办几场由各种利益关联者参与的立法听证,通过电视直播、报章详尽报道等方式,让民众理解不同的利益诉求,理解这部法律中一些具体规范跟自己的关系。与此同时,我们也希望有中立的民意调查机构能够对市民对于禁放与否的态度进行广泛调查,相关的数据可以成为立法辩论的依据。经过这样的程序,无论最终的立法是完全禁止、局部或者完全解禁,我相信法律会因为这样的过程而具有更坚实的民主基础,得到更普遍的遵循。同时,政府也可以在这样的过程中把决策风险转移给民众本身——这是市民自己的决定,出现了不利的后果也无从抱怨政府。”
  立法听证权是公民的程序性权利, 是在代议制度框架下的一项辅助性的民主权利, 立法听证制度已经发展成为众多国家立法运作中的一种颇具实效和影响力的程序性民主形式。尽管国内有学者指出: 推进立法民主化和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 在于健全和完善代议制度及其运行机制; 离开代议制度本身去寻找立法民主化的途径, 从长远看无异于舍本逐末甚至是缘木求鱼。对立法听证民主功能不适当的放大, 结果可能会抑制代议机关立法的民主机制和功能发挥。但是, 从我国目前人大制度的运行机制和代表本身的素质来看, 借鉴立法听证制度对提高立法质量及其民主化程度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黄建水.论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的法理基础和宪法依据[J].行政与法(吉林省行政学院学报),2005,(1).
  [2]王琳.论立法听证权的价值及其制度保障[J].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4).

图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