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宪法在党的执政方式转变中的作用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何正平 张玲 时间:2014-10-06
  三、宪法在党的执政方式转变中发挥作用的原因剖析
  第一,作为全民利益代表的执政党的执政方式中应当具有的包容精神,与作为政治力量对比产物的宪法的宽容精神相一致,是宪法能在党的执政方式转变中发挥关键作用的基础。在前面的执政党与革命党的区别中已经谈到,执政党的目标是要整合各种政治力量,进行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这必然要求它尽力缓解或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和阶级矛盾,以免社会在无穷无尽的矛盾斗争中瘫痪崩溃。因此执政党必须胸怀大局,虚怀若谷,包容各方面甚至反对派的意见,平等保护各阶级成员的民主、平等、自由权利。而“宪法思维是以宽容文化为导向的思维”。宪法正是基于对这些民主、平等、自由权利的保护而产生的。也只有具备民主、自由、平等的要素,包容了对社会各阶层成员的权利保障的宪法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宪法。其次,从宪法的本质看,“它是一国统治阶级在建立民主制国家的过程中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例如英国12l5年的《自由大宪章》实际上就是英王约翰与诸候之间的力量对比而达成的妥协。它在客观上限制了国王权力,保护了贵族与市民的人身财产权。从这一点来讲,宪法是政治力量对比妥协的产物,其内在精神也是宽容的这种宽容精神与执政党的包容精神是一致的。正是基于这种一致性,使宪法在党的执政方式转变中发挥关键作用成为可能。
  第二,法治社会的目标锁定,决定了党的执政方式必须以宪法为首的法律代替行政命令,是宪法在党的执政方式转变中发挥关键作用的重要原因。执政方式的转变只是社会大转型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思想观念等各个领域都发生了前所未有的深刻变化。从总体上来说,社会正从传统型向现代型转变。但就治国方式来说,全社会正在经历从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的重大转变。只有法治社会才是社会运作模式的最佳选择,九九年修宪确立的法治目标及西方法治建设史都证明了这一点。在社会大转型的背景下,党的执政方式的转变必将受制于法治社会这一总体目标的限定。法治社会的形成,党的执政方式是关键,可以说对全社会具有推动、示范作用。党的执政方式不按照法治的轨道运行,法治国家的目标就不可能实现。因为党是政治权力的核心,党的执政方式转变是否彻底,决定着法治化的进程和深度。而建设法治国家离不开宪法这一规范政治权力运行的根本大法。由于宪法的地位最高,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不仅是普通法律制定的依据,是法律之法律;而且是各国家机关、各政党、社会团体的最高行为准则。宪法权威观念是所有法律观念意识的核心,它“支配着整个法治模式。”实现法治首先要实行以宪治国因此,宪法理所当然地会在党的执政方式的转变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党的执政方式的转变涉及核心政治权力运行模式的改变,这正是宪法,也只有通过宪法在党的执政方式转变中发挥关键作用才能实现。党的执政方式转变的关键:一是党权与政权分开,二是党权与政权衔接。这儿的“政”不仅仅是指政府权力,而是指整个国家权力。党政分开就是要把党的权力和国家权力这两种不同性质的政治权力分开,建立一个法律隔离带,使两种权力不能短路相接避免出现以党代政,党政合一的情况。要使人大依法立法,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司法,党则从政治、思想和组织上实现对上述机构的领导和监督。党权与政权的衔接就是要通过一定的宪政程序实现两种政治权力间的沟通与互动,其核心是要保证党能够:一定政策,二用干部。所谓定政策,就是党通过人大的立法程序将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以法律的形式贯彻落实。所谓用干部,就是党通过选举程序使自己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并对他们进行监督,使其成为党的政策的坚定拥护者和贯彻者。这种转变涉及核心政治权力运行模式的改变,具有全局性、根本性,这正是宪法,也只有宪法才能胜任的工作。
  总之,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进步使党的执政方式转变成为必然。对政治权力运行模式进行规范和法治目标的实现使得在执政方式转变中发挥宪法的关键作用成为必然。执政党要取得社会认同扩大和巩固执政基础,就必须要树立宪法意识,在宪法范围内活动,保证宪法权威作用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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