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基本情况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张弘 时间:2010-06-25
 我国从1996年开始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试点,2003年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几年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取得了明显成效。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1998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为31亿元,2004年达到了2136亿元,今年预计达到2500亿元,平均每年采购资金节约率在11%左右,效益和社会效益日益显现。

  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是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全国改革形势一样,中央各部门、各单位采取有力措施,全面贯彻《政府采购法》,工作深度和广度不断加大。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采购制度建设不断完善

  《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后,财政部根据规定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加强了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工作,研究起草并向国务院上报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草案)》,以部长令的形式颁布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会同监察部联合制定发布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和《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并结合中央单位实际制定了《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与此同时,各部门也将制度建设工作摆到改革的突出位置,水利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电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先后制定了本部门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国家总局、国务院新闻办等部门结合行业特点陆续出台了一些专项管理办法;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和中央直属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还依法制定了操作规程和工作人员守则等内部规章。上述这些工作不但为深化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而且为规范管理创造了良好条件。

  (二)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

  几年来,各部门、各单位围绕“扩范围、上规模”的要求,积极采取措施,政府采购范围不断扩大,采购级次由一级预算单位逐步扩展到二级、三级直至基层预算单位。采购项目基本涵盖了货物、工程和服务三大类,并且工程和服务的比重逐年增加。有些部门和单位,如国土资源部将工程纳入了政府采购范围,农业部将国债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民政部对救灾物资实施了政府采购,文化部对蜡像馆的设计、体育总局将国家队的运动营养补品也实行政府采购,这些措施大大拓展了政府采购范围,丰富了政府采购内容。随着范围的扩大,规模也相应不断增长,政府采购规模一直保持良好增长态势,2001年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规模154.6亿元,2002年221.6亿元,2003年262.8亿元,2004年293亿元,2005年预计将突破400亿元。

  (三)政府采购机构不断健全

  管理与操作职能相分离,形成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运作和监管工作机制,既是《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又是国务院的要求。为此,在明确财政部统一履行管理监督职能的前提下,中编办先后批准成立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和中央直属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专门负责集中采购操作职能,并明确其业务接受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此同时,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成立了司局一级部门政府采购中心,承担各自系统的政府采购实施工作;国家气象局、地震局、水利部、林业局等单位也先后设立了专门的政府采购机构。这样就使财政部从具体的采购操作活动中解脱出来,从而使“管采分离、职能分设、政事分开”的原则得到了真正的落实。

  在机构建设和理顺职能的过程中,中央单位从事政府采购的人员得到充实,业务水平逐步提高,为推动当前改革工作以及今后拓展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四)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不断加强

  一是管理机构与执行操作机构的工作职责日趋合理,初步建立了财政部统一监督管理下的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单位具体操作采购的管理体制。二是建立了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发布制度。从2003年起,财政部按照法律要求,研究拟定了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报国务院批准实施,经过几年不断改进和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逐步趋于合理。三是集中采购工作逐步加强。几年来,集中采购机构注重加强自身建设,在提高采购业务素质和效率等方面采取了多项措施,服务意识有所增强。四是部门集中采购初见成效。一些按系统垂直管理或下属单位多的主管部门,如税务、海关、公安、卫生、质检等部门,对系统专用项目和特殊产品,实行了部门集中采购,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如国家税务总局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后,仅2004年就完成采购规模40多亿元,为推动整个税务系统的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创造了条件。

  (五)政府采购行为不断规范

  一是严格政府采购方式管理,大力推行公开招标采购。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国务院已将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并确定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几年来,公开招标数量稳步增加,2004年公开招标采购规模占政府采购总规模的60%。二是信息披露更加透明。财政部先后指定《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杂志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为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免费向社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使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内容不断拓宽,数量成倍增加。从2000年开始,到目前为止,已累计发布信息5000多条。三是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逐步规范。政府采购法要求各单位要在部门预算中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近几年来,中央各单位逐步确立了政府采购要有预算的观念,政府采购预算的编报范围和质量逐年提高。四是评审专家抽取更加。财政部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建立了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实现了政府采购专家网上随机抽取,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暗箱操作,评审工作质量明显提高。这项工作得到了许多单位的大力支持,如国家广电总局、国防科工委、商务部等单位将本部门的专家积极推荐给财政部,纳入专家库存管理。五是投诉处理有序进行。据统计,2005年财政部共收到供应商投诉二十多起,经认真核实得到及时处理,确保了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公平和有效竞争。

  (六)政府采购宣传培训工作不断深入

  政府采购在我国是一件新事务,为了让各部门和各单位了解和掌握政府采购政策和规定,财政部组织了数次国内政府采购培训班,同时还组织国外培训,组织中央单位学习国外先进的政府采购管理知识和管理经验。中央国家机关采购中心、中央直属单位采购中心和一些单位积极开展了政府采购培训工作,还有一些单位在财政部指导下提出了部门政府采购改革设想和思路,与此同时,社会一些宣传媒体还开展了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这些工作有力地促进了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的开展。

  总之,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的深入开展,改革成效逐步扩大,政府采购制度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得到体现,主要是:

  首先,中央单位对政府采购工作的认识有了新突破,依法采购的意识和执行政府采购的主动性、自觉性不断提高,随意采购的现象明显减少,并形成了采购中心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并行的新局面。

  第二,节约了资金,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据测算,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资金节约率每年都在12%以上,国家税务总局仅2004年就节约资金4亿元,有的集中采购和部门采购项目的节约率甚至超过了30%,从2001-2004年,中央单位通过政府采购累计节约资金近100亿元。

  第三,规范了采购行为,促进了廉政建设。随着《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依法行政、依法管“采”的思想观念和工作作风逐步强化,具体操作日益规范,随意干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逐步减少,政府采购规范化运作机制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促进了廉政建设。

  第四,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开始显现。财政部会同国家发改委印发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同时又研究起草了《软件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环保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等,这些措施将有效发挥政府采购制度的政策功能。中央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中,体现支持国内、购买节能环保产品的要求和合同条款越来越多,实际执行中,国货意识和政策目标意识也越来越强,如中央国家机关采购中心与奇瑞汽车签订了点定供货协议。

  在政府采购改革工作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目前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推进政府采购工作还面临着不少难题,建立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一是依法采购认识仍需提高。一些部门认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是权宜之计、临时措施而观望等待,导致措施不力、工作滞后,在某些方面拖了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的后腿;还有的单位领导干预具体采购行为,规避政府采购的现象也多有发生。

  二是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还不完善。尽管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已经实现了“管采分离”,但监管和操作的职能还未完全落实到位,缺乏规范有效的监督考核制度,协调制约的工作机制不够完善,监督管理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强化。

  三是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相对偏小。尽管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规模不断增长,但总量仍然较小。工程和中央补助地方专款基本未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也存在管理和执行不到位的现象。

  四是规范化管理有待进一步提高。许多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意识不高,预算编制不细化、不完整;政府采购还存在操作不够简便,工作环节较多,效率、质量不高等问题。

  五是队伍建设仍需加强。中央单位现有的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主要是部门财务部门,人员多为兼职,无论是整体力量配备还是个人精力,都无法满足政府采购工作快速的需要。有些政府采购人员政策把握不准、业务水平不高,未能达到现阶段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要求。

  总之,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通过几年的实践,既取得了很大成绩,又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为此,我们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