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现状及原因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胡威虎 时间:2013-11-13
 2.法院的审判和执行人员素质不高,执法水平低 
  证券市场是高风险的市场,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制度性风险、信用风险等可能使证券投资者遭受巨大损失。证券市场也是专业性很强的市场,特别是一些新产品、新交易机制对参与者的知识、技能要求比较高,证券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专业知识较为复杂,而我国的法官普遍缺乏证券类案件的专业知识,因此难以有效审理证券违法与纠纷。在我们国家里,由于社会和政治压力原因,法院往往不愿意受理中小股东针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侵权的诉讼,即使受理,其法律执行效率也很低。由于市场条件和法律条件尚不具备,人民法院在过去的11年里,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侵权行为而引发的证券民事赔偿纠纷受理不多,即便受理也都没有进入实体理。 
  3.民事责任实现机制难以发挥作用,导致法律救济难以实现 
  投资者权益法律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就存在这样的问题:当证券投资者权益受到侵犯时,虽然法律规定投资者在遭受损失时能行使诉权,但证券法设计的这些制度和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法律规定证券投资者有哪些权利,当这些权利受到侵犯时通过救济途径去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却无法实现,这些权利规定的意义将不复存在。已发生的投资者受损害的事件,如红光事件、亿安科技股价操纵案、银广夏造假案,投资者都面临着在证券市场上不法行为而遭受损害,其受害的利益不能得到充分救助,不能诉请法院获得赔偿,那么证券法中的公平、公开与公正原则就无法实现。我国法院对于这类民事纠纷暂不受理内幕交易行为或者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而遭受损失的案件,实际上致使证券投资者的这种权利根本就无法实现。 
  4.投资者权益法律保护体现重行(刑)轻民原则而使投资者受损 
  我国以往法律实践中一贯坚持重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轻民事责任的原则,这一点在《证券法》修订之前尤为明显。修订前的《证券法》第十一章法律责任总共36条,其中涉及到有关当事人要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有34条,而其中只有3条涉及到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修订后的《证券法》已经有所好转。以证监会宣布处罚银广夏案为例,证监会的处罚为:对银广夏处以罚款60万元,并责令改正;鉴于银广夏的部分责任人员已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待司法机关查清此案后,再对银广夏的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罚。截至今日,并没有任何司法机关民事赔偿的相应公告,违规者大多采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民事救济手段有限,投资者在利益受到侵害之后无法获得应得的民事赔偿。这说明在外部投资者利益补偿之前,首先满足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并不符合《证券法》保护投资者的首要精神。 
  5.投资者的维权意识不强,中小证券投资者的权益常受侵害 
  新《公司法》的实施,加强了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比如明确了股东对公司经营的知情权,召开股东会议的请求权、召集权和主持权,在公司陷入僵局时,解散公司的请求权等等,但这些权利只是纸面上的一种权利,只有广大投资者积极去主张,才有可能将纸面上的权利转为现实中的权利。在我国,要追究有关责任公司和责任人员难度大、成本高、效果差,特别是有部分证券投资者还不知道如何追究责任公司和责任人员的责任,甚至不知道自己有权利追究责任公司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当投资者权利受到侵犯时,他们自认倒霉。 
  虽然我国在不到20年里建立了证券市场,亦趋于完善其功能,但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许多弊病和缺点。建立完善的发达的证券市场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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