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现代服务业的现状分析及发展思路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边健 时间:2013-02-14

摘 要:现代服务业是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厦门作为经济特区和海峡西岸中心城市,有发展现代服务业良好的基础。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是厦门经济和社会发展到现阶段的必然选择,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明确厦门现代服务业的发展现状和有利条件,对加快厦门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厦门;现代服务业;发展思路。

  现代服务业不仅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衡量现代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提高其在三次产业结构中的比重,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必由之路;也是解决民生问题、促进社会和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西方发达国家经济发展历程显示,服务业不仅逐渐成为国民经济主导产业,解决社会就业问题,且其经济增长几乎全部依赖于信息服务、银行、运输等为主的现代服务业的拉动。

  一、现代服务业的概念及内涵。

  现代服务业是与传统服务业相对应的,是一种现代化、信息化意义上的服务业,不仅是社会分工不断细化和专业化的结果,更是在工业化比较发达的阶段产生并依托信息技术和现代管理理念、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而发展起来的服务业。它既包括现代化进程中的新型服务业,如网络通信、数字影视、网络传媒、IT信息服务、现代物流、远程教育、电子商务等;也包括以现代化的新技术、新业态和新服务改造和提升的传统服务业,如通信业、信息咨询、金融服务业等。现代服务业的本质是实现服务业的现代化。而其核心则是发展技术、信息和知识相对密集的现代生产性服务业。

  现代服务业作为一个发展的概念,它的形成和发展主要由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同时随着人类实践活动的不断丰富以及人类的认识活动的逐步深化,对现代服务业的认识也会不断深化,现代服务业的内涵也会不断丰富。

  二、厦门市现代服务业的发展现状。

  厦门市是海峡西岸经济区重要中心城市,是厦漳泉城市群之龙头,其经济地位对闽南地区乃至福建全省的发展都有着重要的示范效应和辐射效应。

  改革开放以来,厦门经济快速持续发展、产业结构有效调整、一二三产业合理布局。

  1.从纵向来看。厦门市服务业规模快速增长,产业地位日益显要,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逐年上升,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大幅提高。厦门市服务业的增加值已由特区成立之初的1980 年的 1.31 亿元增加到 2010 年的 1 003.88 亿元,增长了766 倍,三十年间年平均增长 24.8%,服务业占厦门 GDP 的比重也在不断提高,由1980 年的 20.6%增长到 2010 年的48.9%,平均每年提高近 1 个百分点,成为全市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

  2.从横向来看。厦门市服务业的规模取得了跨越式的增长,但与其他城市比较差距也扩大了。从服务业增加值的绝对额来看,与北京、上海、广州等服务业发达的城市相差甚远。从服务业占 GDP 的比重来看,厦门直到 2010 年还未超过 50%,上述三大城市从 2000 年起这一比重均超过 50%。同时,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第三产业比值在 2000 年时已达到69.04%,2003 年美国服务业增加值占 GDP 的 75%,日本为 68%,德国为 69%。可见,厦门市服务业存在较大发展空间。但相比经济特区地位和世界发达国家而言,传统服务业缺乏竞争力、高端服务业规模较小,服务业的内部结构不完善已成为厦门工业化、城市化乃至国际化的障碍性因素。

  3.从内部结构来看。厦门服务业的产出过于集中,行业、行政区域间差距明显。从行业来看,厦门服务业中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业和邮政业、房地产业、住宿和餐饮业等传统服务业在厦门经济中占主要地位,现代服务业比重不高,2009 年上述四大行业的增加值为 491.6 亿元,占服务业总增加值的54.9%,说明厦门服务业内部结构尚未成熟,传统行业仍居主要地位,新兴行业有待进一步成长。从行政区域来看,2009年,思明区、湖里区、集美区、海沧区GDP较高,分别为577.63 亿元、431.24 亿元、232.08 亿元和 239.38 亿元,同安区和翔安区GDP 仅为 132.84 亿元和 129.07 亿元。同年,服务业增加值占比GDP由高到低依次是思明区(81.7%)、湖里区(46.5%)、同安区(38.5%)、集美区(32.6%)、海沧区(29.4%)和翔安区(20.2%)。

  可见,思明区服务业在厦门全市处于绝对领先地位;相比之下,其他行政区的服务业无论在总量上还是占GDP的比重都与思明区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2009年厦门市六个行政区完成服务业增加值情况 单位:亿元。

 

  数据来源:厦门市统计局网站。

  三、厦门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有利条件。

  1.立法优势。1980 年 10 月国务院批准厦门设立经济特区。1984 年 2 月,厦门特区范围扩大到全岛。随后,国务院相继批准设立海沧、杏林、集美三个台商投资区,实行经济特区现行政策。1992 年又批准设立象屿保税区。其间,国务院还批准厦门市为计划单列市,赋予相当于省一级经济管理权。

  1994 年 3 月,全国人大授予厦门特区地方立法权。2000 年 3月5 日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立法法》,把经济特区所在的市纳入“较大的市”范围,赋予特区所在市政府享有与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政府同样的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

  2010 年 6 月 20 日,国务院批准将厦门经济特区扩大到全市,并同意厦门发挥在体制机制创新方面的试验区作用,扩大金融改革试点,并建立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先行试验一些金融领域重大改革措施。作为经济特区和副省级计划单列市,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给予厦门市的政策支持也强力推动着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2.财税政策优势。在税收方面,1991 年 4 月 9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7 条规定,“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 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无疑这是经济特区在财税政策方面享有的一条优惠政策,为厦门市经济特区的经济发展起过重要作用。

  2008年1月1日《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实施,并同时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新法对企业税收实现了“四个统一”: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对于目前,厦门经济特区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两条:一是在新税法实施(2008 年)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二是新设高新技术企业执行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特区扩大到厦门全市,企业将均能享受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依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厦门经济特区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营业税、外商企业投资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出口企业的优惠政策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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