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回顾与反思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2-14
   摘要:新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在此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教训。一要正确处理集权和分权的关系;二要必须理顺所有制关系,坚持多种所有制并存,采用多种经营方式;三要加强经济理论研究,防止把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片面化、教条化;四要注意清除小生产思想的影响,代之以崭新的现代化思想、观念和习惯。
  关键词:经济体制;改革;回顾;反思
  新中国成经济体制改革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以毛泽东为核心第一代党和国家领导人规划、实施了体制改革的第一冲击波。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领导人开创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新局面。纵观这一波澜壮阔的历史进程,既积累了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
  一、要正确处理集权和分权的关系
  十一届三中全会前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就是处理集权和分权的关系,主要特点是出现集权和分权的反复。因此,30年经济体制改革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要正确处理集权和分权的关系。
  要准确把握中央和地方分权的原则,必须适度地划分中央和地方的职责权限。经验表明:集权有利于国家自觉的组织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有效地实行计划经济。只有适当集权,才能统一,才能保证重点建设,才能缩小地区之间的差别,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全国人民的共同富裕;分权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可以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提高生产效率。但是,集权过多或分散过头,都不能促进经济的发展。
  十一届三中全会前的经济体制改革,在集权和分权、中央和地方关系问题上,虽经多次反复,但不是集中过多,影响了地方的积极性,就是分散过头,削弱了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集中统一。现在,我们应当吸取以往改革的教训,避免走两个极端。在这个问题上,既不允许存在损害国家全局利益的地方利益。也不允许存在损害国家全局利益的部门利益。在新形势下,必须更好地坚持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方针。总的原则应当是:既要有体现全局利益的统一性,又要有统一指导下兼顾局部利益的灵活性;既要有维护国家调控权的集中,又要有在集中指导下赋予地方必要的权力。必须加强中央的统一领导,维护中央权威。宏观调控权必须集中在中央,中央在制订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地方合理的利益和要求,地方要自觉服从和顾全大局,正确运用国家赋予的必要权力,调节好本地区的经济活动。
  十一届三中全会前的经济体制改革,在处理集权和分权关系问题上,往往只注意到中央和地方行政权力的划分,而没有处理好国家和企业的关系。国家把应该由企业管的事情包了起来,既管不了,也管不好,反而把自己陷于繁锁的事务之中。企业本身在产供销、人财物方面无权做出决策,只是各级行政机关的附属,这就严重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因此,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在处理中央和地方、集权和分权关系上,首要的问题是扩大企业自主权,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的经济实体。
  二、必须坚持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采用多种经营方式
  新中国生产资料所有制变革的历史证明:追求所有制和经营形式的单一化和高级化,并不能取得预期的经济效果,只能是阻碍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相反,只要允许多种所有制并存,采用多种经营方式,市场就会活跃起来,经济就会得到迅速发展。
  “一·五”计划时期,经过土地改革和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在我国建立了以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同时,也存在着一些公私合营经济和个体经济,作为公有制经济有益的必要的补充。调整时期,通过改革农村生产关系,改革农村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方式又开始多样化。结果,经济发展,市场活跃,人民生活水平大大提高。“大跃进”时期,急于追求“一大二公”,搞“升级”、“过渡”,企图尽快实现单一的全民所有制国家经济和国家经营。农村掀起“人民公社运动,”把小社并大社,基本上取消自留地,实行“政社合一”的制度,城市改造残存的私有制,基本上取消个体经济和个体经营,限制集体经济和集体经营,并使经营方式、购销形式和分配方法归于一律。“文革”时期,对所有制再次“升级”、“过渡”。在农村,把调整时期恢复不久的自留地、家庭副业和集市贸易等,作为资本主义尾巴,一割再割。不少地方把生产队核算改为大队核算,有的还把大队核算升级为公社核算,供销合作社也改为全民所有制的国营商业。在城市,对仅留的少量个体经济和个体经营,也作为刮“单干风”,缩小到不能再小的地步,不少地方把独立核算的小集体上升为全民所有制的国营企业和地方国营企业。结果,人民生活水平大大下降,整个国民经济死气沉沉,缺乏生机活力。
  事实上,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方式必须与现实生产力状况相适应,任何超前的“左”的做法,都是不会成功的,正如马克思所指出:“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他们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他存在的物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中央首先突破所有制问题上的误区,指出:坚持多种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的共同发展,是我们的长期方针。中共十五大对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给予特别关注,取得重大突破,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
  三、要批判地继承西方经济学研究的文明成果,深化国内经济体制改革的理论研究
  在长期的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我们过分注重规范分析的方法,一般认为,这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主要分析方法。但这种分析只能回答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应该是什么”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现实的体制究竟“是什么”的问题,并且,无法对现实的经济体制进行客观评价。西方经济学实证分析的方法就是对规范分析的重要补正,它解决的是经济体制的现实合理程度的问题,具有客观性、现实性、可证性的特点。
  关于社会主义经济的属性和运行问题,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都有过精辟的论述。马克思指出“设想有一个自由人联合体,他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自觉地把他们许多个劳动力当作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这个联合体的总产品是社会的产品。这些产品的一部分用作生产资料。这一部分依旧是社会的,而另一部分用作生活资料由联合体成员消费。因此,这一部分要在他们之间进行分配。”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进一步指出:“在一个集体的、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里,生产者并不交换自己的产品;消费在产品生产上的劳动,在这里并不表现为产品的价值,不表现为它们所具有的某种物的属性,因为这时和资本主义社会相反,个人劳动不再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而是直接地作为总劳动的构成部分存在着。”恩格斯也认为:“一旦社会占有生产资料,商品经济就将被消除,而产品对生产者的统治也将随之消除。社会生产内部的无政府状态也将为有计划的自觉的组织所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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