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战后南京政府国有企业的国有股份减持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张忠民 时间:2010-07-01
    在近代史的研究中,关于1945年抗战胜利以后,南京政府一度实行的国有企业的国有股份减持,还极少得到研究者的关注和研究。本文在《艰难的变迁--近代中国公司制度研究》一书的基础上 ,从国有股份减持问题的由来、减持政策的反复、以及减持的实施及其实际效果三方面入手,对该问题作一初步探讨,认为由于减持时机及环境选择、减持目的转移、以及减持本身的制度问题等三大缺陷,导致了战后南京政府国有股份减持的失败。

关键词:  国有股份减持   南京政府   战后    

                             一、问题的由来
    要研究战后南京政府的国有股份减持问题,首先要从1927年南京政府成立之后的国有政策开始说起。20世纪20年代后期南京政府成立以后,即从节制私人资本、发达国家资本的基本经济政策出发,试图建立起能控制国民经济命脉的国有经济体系。但是由于条件的局限,直到30年代中叶全面抗战爆发之前,国有经济基本上一直未能真正介入一般的民用竞争性行业。  在当时中国的国民经济中,除了等少数行业之外,国有企业无论在企业数量、资本额,还是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重都并不占优势。
    抗战时期,由于国民政府直接控制经济地域的急剧缩小以及战时经济的现实需要,国民政府的国有经济政策有了很大的调整。1938年3月,国民党临时全国代表大会通过《抗战建国纲领》,确立了国家控制经济和经济建设必须以军事为中心的指导思想,为战时国有经济的扩张奠定了政策基础。1940年3月,重庆政府又颁行了《特种股份有限公司条例》,将由政府机关组织,准许本国人民或外国人认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列为“特种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数可以不受《公司法》第八十七条的限制。其用意是国家可以根据战时形势的需要,以合营的方式,用较少的国有资金控制和参与更多的资源和企业,在此背景下,国有企业得以迅速崛起,并主要以两种形式存在。一种是非公司组织的国有独资企业,另一种则是中央政府各机构以控股、参股形式或与地方政府合办,或向其他民营企业投资渗透后形成的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公司企业。其中的公司组织较多地采用了特种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有资料表明,到抗战胜利前夕,在国民党政府统治地区,以国营、公营、省营等各种形式存在的国有资本大致上已占到辖区内近代资本总额70%左右的比例。 
    抗战胜利前夕,国民党制定了对战后经济建设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两大政策性文件,这就是1944年11月6日经国防最高委员会第148次会议通过的“中国战后第一期经济建设原则”,以及国民党第六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工业建设纲领”。这两大文件对于战后经济中的国营与民营范围作了明确的界定。
第一期经济建设原则规定:战后中国的实业开发应分民营、国营企业两路进行。国营企业中由政府独营的经济事业主要限于三种类型:即政府垄断性的行业,如兵工厂、制币厂等;民营资本所不及而其经营又不能专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业,如邮政电讯、航空、主要铁路以及大规模水力发电厂等;以及示范性质的新生产、新事业。未经指定政府独营的事业均可由民间资本独营;凡民力有所不胜或政府认为须特别重视的事业,可由政府单独经营或与民资、外资合办。 “工业建设纲领”包括纲领十六项,实施原则九十一条。其中的纲领五至八专门阐述和划分了实业建设中民营与国营的范围。与战后第一期经济建设原则相比较,工业建设纲领在“资本国家化”的口号下,所界定的国营事业范围已经有所扩充,但是从总体上看,属于一般竞争性行业的轻纺工业基本上还是归于民营的范围。 
    然而,抗战胜利之后,国民党政府对战时的敌伪工厂企业实施了全面的接收。据当时的《收复区敌伪产业处理办法》以及《收复区重要工矿处理办法》规定,凡属日伪企业和日伪合资企业,以及在战时遭日伪没收或侵占的企业,一律由政府接收;接收后的敌伪工厂企业凡是属于私人被强占的,发还私人,其中若由敌伪投资或扩建的部分,其增加部分则算作官股,由官商合营;由政府接收后的敌伪企业,其中不重要的小企业由政府标价出售,重要的大企业则由政府自行经营。而实际上,接收以后真正实行发还和标卖的公司企业数量很少。在由各接收区自行处理的9000多家中小工矿企业中,发还的仅有314家,占总数的3.41%,标卖的1384家,占总数的13.74%,其余的均通过不同形式和途径改组成了各种类型、分属于政府各部门的国有企业。  据经济部1946年7月的报告称,在经济部接收的2411家敌伪工厂中,除了951家未处理以外,有1219家(其中大部分为大工厂)由经济部直接经营或移转至别的机关经营,标卖给民营的只有114个单位,还不到接收工厂总数的5%。 在接收大量敌伪产业的基础上,结合战时已经形成的国有资产,战后的南京政府终于建立起了一系列分别隶属于行政院、经济部、农林部、财政部、资源委员会等政府机构,在行业中占有极大优势地位的国有大企业。其中著名的如中国纺织建设公司、中国蚕丝公司、中国石油有限公司、中国植物油料厂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渔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华水产公司、中国丝业公司、中国盐业公司、中华烟草公司等等。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新组建或者是新成立的国有企业,除了按“战后经济建设原则”规定应该是由国家经营的重化工业外,还有不少是应该分归民营的轻纺工业,其中最典型的莫如纺织行业的巨子――中国纺织建设公司。
    战后南京政府违背战前所制定的“第一期经济建设原则”以及“经济建设纲领”,推行扩张国有资本、扶持和强化国有经济的政策和做法不仅在当时的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反响,在学术界和经济界爆发了激烈的国营、民营之争,而且也受到了国际舆论的关注和反对。美国工商界如中美工商协会等团体,也以“独占”相责,表示不满。 国内不少报刊杂志纷纷撰文抨击政府当局出尔反尔,抑制民营企业、国有大公司的经济政策。
    事实上,国营、民营之争早在战时已经存在。  战后,由于政府在对敌伪产业的接收和处理上实行抑制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国有企业的经济政策,使得国营、民营之争更加趋于白热化。不少报刊杂志纷纷以“第一期经济建设原则”以及“经济建设纲领”为依据,撰文指责政府在国营、民营问题上的背信弃义。1946年6月23日,上海市商会还特别电请南京政府行政院,认为“自政府接收敌伪工厂物资之后,耽于近利,不惜以此为弥补赤字财政之不合理,设立中国纺建公司、中国蚕丝公司、糖业公司等,於显然违反经建原则之下,展开与民争利之压迫,以致与此有关之民族工业,危如累卵”,提出为“维护民族工业,已经国营之中纺、中蚕、糖业等公司,迅予改归民营”。 
    针对社会各界以及舆论的责难,南京政府的解释理由主要有两条:一是属于轻纺行业的工厂企业大部分是来自战后对于敌伪产业的接受,特别是诸如接收日本在华的纺织工业数量庞大,先由政府经营有利于工厂企业的迅速开工、恢复生产;二是政府在接收敌伪轻纺企业后不转售与民营,而是以此为基础组建国有大公司,与经建原则并不抵触,因为政府在组建这些国有企业之初已经公开许诺诸如中国纺织建设公司,政府在经营二年之后即移转民间经营。如宋子文在会见上海工商巨子荣氏昆仲时即信誓旦旦地表示,中国纺织建设公司“在开办伊始,虽将以国营姿态出现,但在奠定基础以后,则将售出股票,俾克由官商合办,逐步蜕变为完全民营。” 
从上所述可以看出,战后南京政府的国有企业在发达国家资本以及经济利益的双重驱动下,已经具有重化工业和轻纺工业并举的规模优势和特点。由于轻纺工业的国家经营明显与战前制定的经济建设原则相抵触,政府又不得表示在一定的期限内仍要将其民营化。这就为以后的国营事业出售以及国有股份减持留下了话题。  二、国有股份减持政策的反复
    对于战后所实行的扶持和壮大国有的政策,南京政府至少在口头上一直承诺在适当的时候,如两年以后将国有中的轻纺有条件地转为民营。迫于社会舆论的压力以及日益捉襟见肘的财政状况,从1947年到1948年上半年,国营生产事业出售和国有股份减持的政策酝酿以及具体的实施方案虽然多有反复,但却始终没有间断过。期间大致上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自1947 年2月《经济紧急措施方案》颁布到1948年3月南京政府通过《出售国营事业资产充实发行准备办法》前为止;第二阶段是自1948年3月26日南京政府国务会议通过《出售国营事业资产充实发行准备办法》,将原准备出售的国营事业作为中央银行发行准备,到同年5月政府决定停止按原定方案出售为止。
    如前所述,以1945年12月纺织建设公司的设立为标志,南京政府的国营生产事业进入了一个蓬勃的时期。虽然,在此期间政府也有国营事业民营化的承诺,但尚无具体的实施安排。这种状况到1947年2月由于黄金风潮的发生而导致南京政府《经济紧急措施方案》的出台而有所改变。
1947年2月16日,南京政府颁布了《经济紧急措施方案》,虽然这一方案出台的直接原因是为了平息由于“黄金风潮”而引发的物价、金融风波,但是其中却首次正式提出了国营事业出售以及国有股份减持的政策方案。该方案的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凡国营生产事业,除属于重工业范围及确有显著特殊情形必须政府经营者外,应即分别缓急,以发行股票方式,公开出卖或售与民营。”由此而将国营事业的出售以及国有企业的国有股份减持正式提上了议事日程。
    该法案公布后,其中国有企业民营化的政策措施得到了社会各界的积极赞同和拥护。但舆论认为,要实现国营生产事业让渡民营,有三个问题是不能不加以注意的。这就是第一、出售宜迅速,并且不留国有股份;第二、公开招股,不能让官僚及豪门资本乘机而入;第三、国有企业实行民营后要保持专家管理的连续性。  在此同时,南京政府行政院也指派翁文灏在上海召开了由经济部、农林部、国家各银行负责人会议,商讨具体实施办法。中国纺织建设公司也在行政院主管的主持下召开专门会议,讨论具体的估价、出售办法。4月7日,在上述商讨的基础上,行政院正式公布了《国营事业配售民营实施办法》,以后又颁布了《国营事业配售民营办法补充规定》。
    根据这一实施办法:国营生产事业的配售民营分为“售予民营”及“发行股票” 两种:决定售予民营的生产事业包括农林部、经济部、资源委员会等属下的中国纺织建设公司、中国水产公司等13家企业以及属于中央信托局德侨产业清理处的德孚颜料及拜耳药品及其关系设备,其中除了中国纺织建设公司出售总资本的70%,中国纺织机器制造公司出售总股本中原属于国有股份的40%以外,其余各企业均全部售予民营;决定由原设国营公司向人民发行股票的生产事业有中国蚕业公司、中国盐业公司二家,分别先就总股本的50%,发行股票向社会公众公开出售。应行售予民营的国有企业由主管机构组织专门委员会,依照市场价格及营业状况估定出售价格;出售事业价值较大者,由收购人组织股份有限公司,将一定比例的股票公开招募并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原设国营公司发行的股票,只能由人民及民间营业组织认购,国立各行局不得收购;公司中国有股份与民间私人股份地位相等,待民间私人股份招足,即可召集股东会,选举董监,依照公司法组织办理。 
    从上述情况来看,南京政府设想中的国营事业让售实际上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国有企业的整体出售,采用的办法主要是标售;另一种则是在保留一定数量国有股的前提下,将一部分国有股份以减持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出售。两种形式中,民间资本明显欢迎前一种方式。因为这有利于真正实现国有企业的民营化,同时也真正符合经济建设原则。
   《国营事业配售民营实施办法》的颁布,得到了工商金融各界人士的普遍欢迎和赞同。这一政策措施以涉及国有企业的范围、数量以及具体的实施办法而言,对当时的民营经济不啻是一注兴奋剂,被当时的舆论认为是“中国产业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 。他们认为,“国营事业出售民营,为民间所拥护,为工业界所盼望的一件措施……对于这件措施,不要偏从财政上着眼,而应从国家工业政策上着力,则国营事业出售民营的意义,必为民间拥护,它的成功,在经济史上必有灿烂的成果!” 
同时,各准备出售的国有企业也开始成立各自的资产估价委员会,进行各项出售前的有关准备工作。1947年7月,全国经济委员会又专门成立了负责国营事业出售的“国营事业监理委员会”。9月,该委员会又最后确定国营事业出售分为公开标售与发行股票两种方式。其中中纺、中盐、中蚕三家企业以发行股票方式实行国有股份减持,中华水产等4家企业以公开招标方式整体出售等等。
    然而,仔细分析《经济紧急措施方案》以及《国营事业配售民营实施办法》,又可以发现要真正实施这一方案和办法,仍然存在诸多的问题。
    首先,国营事业让售民营就其原有的宗旨和目的而言,应该是兑现政府在经济建设原则中的政策承诺,而不是为了解决政府的财政金融危机。但当此事被正式提上议事日程之后,问题就完全反了过来。通过国有资产变现,增加财政收入,缓解财政压力已经成为南京政府提出这一政策的首要的目标以及最主要的出发点。这正如当时的社会舆论所评价的,“这次政府出售生产事业的动机是为平衡预算”,“主要原因依然是为了财政收入”。 这对民间资本的购买欲望以及对政府实现国有股份减持的信任度都有直接的影响。
    其次,作为具体可操作性的实施办法,在操作的技术细节上仍然存在诸多的疑难之处。这主要集中在那些待售国有企业的估价以及是否有足够愿意购买国有股份的民间资本两大方面。如中国纺织建设公司就认为,由于公司规模过于庞大,下属工厂企业众多,各工厂之间又有生产工序配合上的问题,因此“至于出售,不论标卖或采取发行股票均难免流弊”。再据当时的报载,“真正的民间资本,老实说,都是中小资本,像中纺那样庞大的资产,……每单位厂的价值,最少三百亿,多则一千四五百亿,试问民间资本又谁有这么大的资力?去投资作个小股东,受大股东的宰割,又有谁愿意?”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1947年11月,全国经济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又通过了国营事业出售监理委员会拟具的《让售国营事业采用发行股票方式组织银团经募办法》。其中股票发行采取由政府指定国家行局组成国营事业让售民营募股银团,具体规划政府准备让售企业的资产评估、公司改组以及改组后新公司的股票发行。但舆论认为,政府究竟是否有诚意出售国营事业;何时才能出售;发行股票方式是否真能将种种国营事业让渡民营,为有经验、有事业心的企业家所接办,而不致落入豪门资本、官僚资本之手,变为“官营事业”;所有这些都是有待解决的问题。 
    正因为由于各种利益的牵制以及实际上还存在不少操作技术上的困难, 自1947年4月《国营事业配售民营实施办法》及《国营事业配售民营办法补充规定》公布以后的一年时间内,尽管商议出售方式,估计出售价格,组设出售机构等等也确实在不断进行,但始终一直是处于“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 的状态之中。国营事业的出售以及国有股份的减持并未见有任何实质性的进展。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应该是“在币值低落的当儿,谁肯把物资抛售出去?人民有算盘,政府何尝没有算盘!” 这种状况到1948年3月间,由于急剧的通货膨胀导致南京政府财政状况进一步的恶化,国营事业向民间的出售又与货币发行问题绑到了一起。
    1948年3月26日,在物价狂涨,改革币制稳定币值成为社会各界一致追求目标的背景下,南京政府为落实稳定币值议案,召开第23次国务会议通过了行政院所拟订的《出售国营事业资产充实发行准备办法》,再次决议用出售国营事业以及对部分国有企业国有股份实行减持的办法充实货币发行准备,稳定币值。办法规定,对招商局作为一个单位,组织公司发行股票并组织出售;对中国纺织建设公司按其工厂性质分为若干个单位,分别组织公司发行股票;另外对资源委员会所属的部分企业,也按性质分成若干单位,分别组织公司发行股票;其他还包括没收后的敌伪产业以及日本赔偿物资的出售民营部分等。其中,中国纺织建设公司出售资产的70%,招商局出售资产的50%,资源委员会划出价值美金五千万元的工厂,敌伪产业包括房地产、码头、仓库、工厂及其他资产,以美元估价出售,日本赔偿物资就拨充民营部分,照原美金单价出售。上列各项资产,或者以美金估价采取发行股票方式让渡民营,或直接以美元标价出售,总数估计价值约4亿美元。售得款项均收归国库转入中央银行,以作紧缩通货,稳定币值之用。
    与1947年4月的《国营事业配售民营实施办法》相比,可以明显看出,1948年3月的《出售国营事业资产充实发行准备办法》在国有企业售让的方式上基本没有大的变化。但在售让的利益驱动上,则更明确、更直截了当地与货币的发行准备联系到了一起。由此可以看出,国营事业的出售以及国有股份的减持已经成为当时的南京政府力图稳定币值,满足财政金融需要的惟一可以动用的王牌。这也进一步说明上述的国有股份减持,其主要动机并不真正是为了兑现国有轻工业民营化的诺言,而完全是为了国家财政金融的需要。此正如当时的舆论所称:“今既决定以国营事业抵充发行准备,发行股票,收回通货,通货又有调节的工具了”。 但是,由于政府这一次的国有股份减持计划较之于1947年时的《国营事业配售民营办法》更为具体,决心也显得更大,特别是著名的中纺公司国有股份减持的部分居然将高达70%,民间资本对此是充满了希望。他们还积极地向政府建议,诸如中纺公司这样多单位的企业减持国有股份,应该是政府在按原定比例保留几家生产厂以后,而将其余的厂全部出售。
    然而,正当待售国有企业按这一实施办法做着各自的准备,民间资本也积极准备或以标售、或以认购股份的方式承购政府已定的国营生产事业时,情况突然又发生了变化。1948年5月,南京政府又突然决定,原定出售的国营事业因为“另有用途,已停止估价及出售工作”。  因此直到1948年8月金圆券发行前夕,自1947年2月起,一年多来沸沸扬扬、政策措施几经反复的国营事业出售中的企业整体标售办法始终未见实行,而国有企业的国有股份减持却在金圆券发行之后,为了抵充金圆券的发行准备以及回笼新的游资而终于匆匆忙忙地实行了。  三、国有股份减持的实施及其实际效果
    1948年8月20日,在激烈动荡的社会背景下,南京政府颁布了《财政经济紧急处分令》,同时实行币制改革,发行金圆券,并且指定国营事业资产充作金圆券发行准备之一部分。纺织建设公司等5家国有大的国有股份减持在这样的严峻形势下,先后经历了从有限公司向股份有限公司的改组,以及向社会公众出售国有股份和出售后的社会公众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三个阶段,而终于匆匆忙忙地正式付诸实现了。 
    首先是对减持企业实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改组。如前所述,当中国纺织建设公司、国营招商局、糖业公司、台湾纸业公司以及天津造纸纸浆公司等国有企业成立或者重新登记时,由于企业的出资者都是政府各行政部门或国家行局,按照1946年新颁行的公司法,他们都只登记为有限公司,而不是股份有限公司。当南京政府最后选定中国纺织建设公司等五家最具规模、同时也是影响最大的国有企业资产的一部分,拨充金圆券发行准备,一部分以发行股票的办法向社会公众减持国有股份,回笼新发行的金圆券时,首先就必须先将这些国有企业从有限公司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如中国纺织建设公司计划“百分之七十股票,移充金圆发行准备金,其余百分之三十,可能分组上市出售”。 
    由于情势急迫,五大国有企业的股份有限公司改组在金圆券发行后不久的1948年9月初开始,在短短一周的时间内就匆匆宣告完成。据1948年9月4日《正言报》所载,实现股份有限公司改组后的五大国有公司的“所有股票,除一部分交由金圆券发行准备监理委员会保存外,其他将于中秋节前后在市面发售,以疏导游资,稳定”,其中“招商局六亿金圆,将以半数充作金圆券发行准备。台糖公司为四亿八千万金圆,以一亿七千二百万金圆充发行准备。台纸公司约为八千万金圆,以三千二百万圆作发行准备。天津造纸纸浆公司为二千万金圆,以八百万圆作发行准备。各公司之股票,以一百金圆为一股,票面分一股、五股、十股、五十股、一百股及一千股等六种”。 
    其次是在公司改制的基础上实行国有股减持,即通过指定的金融代理机构向社会公众出售国有企业的股票。1948年9月7日,行政院部、资源委员会、工商部等有关单位代表在财政部召开会议决定,由中央银行统筹办理中纺等5家国有企业的国有股份减持出售。其中中纺总股本800万股,减持出售200万股;招商局总股本600万股,减持出售300万股;台糖480万股,减持出售48万股;台纸60万股,减持出售12万股;津纸30万股,减持出售4万股,总计564万股,每股金圆券100元,总计合金圆券5.64亿元。以十足票面分记名不记名两种发售,中纺股票1000股以上者必须记名,招商局股票全部记名。9月9日,中央银行发布公告,接受南京政府财政部的委托,从9月10日起,由中央银行转委托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中央信托局及台湾银行,把上述5家改组后的国有大公司10~50%不等的股票,以记名和无记名式两种,开始在上海先行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售。发售的第一天,除天津纸业未有成交外,4家国有企业的国有股份共售出124.2万元金圆券,情况尚属踊跃。但是,五大国有企业的国有股份减持自首日发售以后,认购数量即逐日下降。总计从9月10日到20日的10天中,总共售出的国有股份共计为358.89万元,其中16日一天只售出了25.18万元,而20日一天更是仅售出了寥寥4.3万元。 
    关于国有股份减持中社会公众认购的不甚理想,社会舆论有各种的说法。一般认为,首先是减持行为过于仓促,而且这些减持股份的国有企业资产状况、内部管理等等平素不甚公开,社会公众对此颇感隔膜;其次是计划减持的国有股份总共只占到这些企业总股本的20%,企业减持以后的控股权以及管理实权仍然掌握在国有股份手中;再次,减持股份中,如中纺、招商局等公司的股票,规定以5股为最小出售单位,每股金圆券100元,折合原法币达15亿元之巨,一般民间小资金难以染指;复次,减持股票的发售城市仅限于上海一地以及五家行局,也限制了出售的速度和数量;最后,股票投资重在变现流通,而在证券市场已暂停营业,购进股票不知何时上市的情况下,也限制了社会公众的投资愿望。
    为了加快出售速度,增加发售数量,中央银行决定从9月21日起将发售地区扩大到南京、北京、天津、广州等大城市。但截至10月15日,各地中央银行以及委托经售行局合计售出的国有股份总计也仅为金圆券439.91万元,与原定出售5.64亿元的数额相距甚远。从10月16日起,中央银行又将推广发售的地区进一步扩大到青岛、汉口、重庆、福州、厦门、昆明、西安等七城市。而在此之前,台糖、台纸两公司的股票已由中央银行委托台湾省银行于10月13日起陆续在台湾的台中、台南、高雄等地发售。同时,南京政府在10月19日又公布了包括放宽限购数额,一定期限内购买者可享受优先股待遇及政府保息,并考虑售出后的股票早日上市,提高让售股票利率等内容的出售国营事业股票四点改进办法。但尽管如此,社会公众对于国有股份减持的认购仍并不踊跃。到1948年10月30日为止,各大银行总共只售出5家国有大公司的国有股份金圆券668.25万元,只及原定计划出售数5.64亿元的1.185%。其中纺建346.05万元,台糖278.73元,台纸37.72万元,招商局5.35万元,津纸0.4万元  (见下表)。以后,由于物价波动,金圆券急剧贬值,各银行又奉令停止出售。
   1948年9月10日~10月底5家国有大公司股份减持情况   单位:金圆券万元
   公司名称               总股本       计划减持             实际减持   
                                    数额   占总股本%   数额     占计划减持%
中国纺织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80000    20000     25.0      346.05      1.700      
招商局轮船股份有限公司    60000    30000     50.0        5.35      0.018       
天津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0      400     20.0        0.40      0.100         
台湾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48000     4800     10.0      278.73      5.807
台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6000     1200     20.0       37.72      3.143
 合    计            196000    56400     28.8      668.25      1.185
资料来源:《大公报》1948年9月8日。
    从上述的实际情况来看,五大国有企业的国有股份减持应该说是并不成功的。在近两个月的时间内,5家公司总共减持的国有股份仅仅只有668.25万股,仅及计划减持数额的1.18%,以及总股本的0.3%。尽管五大国有企业的国有股份计划减持部分仅占这些企业全部股份的1/5强,而即使如此,其总金额也达到了金圆券5.64亿元,折合成金圆券改制前的法币1700万亿元,这几乎要相当于金圆券发行之初全国法币的收兑额以及已发行的金圆券之总和。在当时的社会政治经济背景下,国内的民间资本是否有足够的资金顺利接盘,本身就是一个大问题。有舆论甚至认为,要顺利实现计划中的国有股份减持,民间所有的游资恐怕也不及此数。 即使民间资本能够顺利接盘,但以分散的仅占总股本20%的社会公众股份,要实现减持之后企业的民营化经营,实际上仍是困难重重。
    最后是通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办法,实现减持后的国有企业股票的流通。早在上述5家国有企业股份减持实行之初,就有舆论认为,要顺利实现国有股份减持,吸收民间投资踊跃接盘,股票上市问题,刻不容缓。当上海证券交易所在金圆券发行之时于8月23日起奉令暂停营业,1949年2月南京政府为疏导游资,稳定经济,又通令交易所恢复营业之后,国有企业减持股份的上市交易终于被正式地提上了议事日程。
    1949年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复业时,在复业办法中规定上市证券除了政府债券以及民营公司股票外,还包括国营事业股票。2月7日,财政部指定招商局、中国纺织建设公司、台湾糖业公司、台湾造纸公司4家国营事业股票允许在上海证交所上市交易。但开业之初只有台湾糖业公司试行上市,其他3家公司均以各种原因推迟上市。台糖股票上市交易后,由于金圆券的急剧贬值,曾经出现连续8天报涨停板。其中2月21日每股成交价已经高达金圆券1.1万元,到3月3日已涨至金圆券3.59万元,而且还是有求无供。 
    然而好景不长,随着国民党政府在政治、军事上的节节败退,进入5月份以后,因战事临近上海,上海证交所的市场交易几陷停顿,终于在5月5日宣告暂停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经营宣告结束,战后南京政府国有企业的国有股份减持也随之而宣告结束。        四、简短的结语
    在近代制度的演进过程中,国有公司以及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经历了一个由盛到衰,再由衰到盛的过程。大致上在清末民初,由国家控股、参股的公司一度在大中型公司企业,特别是重要的工矿企业中较为普遍,但以后即渐渐中落。北洋时期,国有持股逐渐退出,私营公司趋于兴盛。这种状况到南京政府以后又逐渐回归。抗战时期国有公司明显抬头,到战后则达到了巅峰状态。对于战后国有公司的经营方向和经营范围,政府最初的打算是以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化以及运输、为主,但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却又囊括进了轻纺工业。这就发生了迫于“建设原则”中的政策承诺以及日益严峻的财政经济问题而引发的国营事业出售和国有企业的国有股份减持问题。
    国有资本从竞争性的轻纺行业中逐步退出,一部分国有企业以国有股份减持的形式向民营化的方向转变本来是一件符合社会经济发展方向,颇得民心的好事。社会各界在战后初期确实对此曾抱有很大的希望。但是,从我们前面的论述中可以看出,战后南京政府在这一方面的作为实际上可以说是完全失败的。国营事业的整体出售事实上根本就没有实行,国有企业的国有股份减持尽管拖到最后,在金圆券发行时而匆忙出台,但从实际效果以及预期目标的实现上看也是并不成功的。
    一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方向的政策措施为什么最终未能获得成功而导致失败,个中的原因十分复杂,概括起来我们认为主要是存在以下三大缺陷:即减持时机及环境选择的缺陷,减持目的转移及利益驱动的缺陷,以及国有股份减持本身的制度缺陷。
    首先是减持时机及环境选择的缺陷。从上所述可以看出,战后南京政府的国有股份减持是在军事、节节败退,经济状况极度恶化,国家政权已经处于风雨飘摇的状况下极为仓促地进行的,整个社会经济大背景已经不具备任何经济改革的可能性。而从战后的实际情况来看,国有企业向民间转让的最佳时机是战后胜利之初。主要原因是当时民间购买热情高涨,政府如顺水推舟、当机立断实行部分国有企业的民营化则可能使事情事半功倍。但是,的现实是战后的南京政府并没有这么做,反而是从节制私人资本、发达国家资本的立场出发,与民争利。等到财政危机来临,不得不实行转让时,已经错过了时机。即使是利用了证券市场向民间转让,但是国家持大股的牢不可破地位,民间对政府信用的丧失,以及时局的急转直下,已经使得整个国有股份减持已经不再具有特别的意义。减持时机的错过,严重的通货膨胀,病入膏肓的政府信用以及极度财政经济危机的层层叠加,使得即使再理性的经济行为也都可能成为徒劳之举。
    其次是减持目的转移及利益驱动的缺陷。从前面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南京政府来说,国营事业出售从1947年初提出以后,其主要的目的及利益驱动已经从实现原来许诺的实现轻纺工业中的国有企业民营化,转变成为了应付日益严重的财政金融危机。1947年《经济紧急措施方案》中提出的国营事业配售民营的直接目的是为了“诱致游资,平衡预算”,1948年提出的《出售国营事业资产充实发行准备办法》也是为了“抵充发行准备,发行股票,收回通货”,而1948年10月起实行的减持的直接目的则更是为了回笼游资,稳定金圆券的币值。如此等等,足以说明战后南京政府之所以在大肆扩充国有企业之后,又将国营事业出售和国有股份减持提上议事日程,其主要目的既不是为了兑现轻纺工业民营化的诺言,也不是真正要弱化国有经济,而只是为了应付日益严重的财政金融危机。换言之,如果没有战后越演越烈的严重的通货膨胀,没有政府财政金融的利益驱动,很难说就会有实质性的国有股份减持。在这样的目的及利益驱动下,减持政策以及减持行为就极有可能过多地注重政府本身的利益和需求而忽视民间资本的利益及需求,减持的失败也就会在情理之中。
    再次是国有股份减持本身的制度缺陷。在南京政府原来的政策设想中,国营事业的配售民营包括国营事业的整体出售和国有股份减持两方面的内容,而且配售的数量还是较大的。这在1947年4月的《国营事业配售民营实施办法》和1948年4月的《出售国营事业资产充实发行准备办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最后实际的执行结果不仅与上述两办法中所提出的范围和数额都有很大的差距,而且还不见了原来议定中的部分国有企业的整体售让。这正如上海纺织界人士所指出的:“政府最初所订纺建公司出售办法,为全部资产七成让归民营,政府保留三成。其决定出售者共卅单位,分组发行股票,如人民承购股票达百分之五十一以上,即可先行接管,行使管理权。但目前办法则……政府保有七成,三成出售,人民持有股票无法行使股东权利,且三成民间股东无法与政府股东抗衡……如政府不改变办法,分厂发行股票,完全让售民营,则纺建股票发售后,人民能否踊跃购买,颇成问题。” 
    事实上,国有企业的国有股份减持与国有企业的民营化是有区别的。对民间资本来说,他们最希望的是单个国有企业的整体转让。而国有股份减持,只要国家仍然掌握着减持以后的企业的控股权以及实际经营权,从产权结构上而言,至多也只是国有与私有的混合所有权结构,而并没有实现真正的民营化。从近代中国公司制度演进的历史看,凡是国有与私有混合所有的公司企业,其私有股份的权利是很难得到真正保障的,其在经营管理方面的可能性更是微乎其微。这种类型的企业到最后仍然只是一种吸收了民间资本,但在经营管理上完全是由国家控制的国有企业。这正如1948年9月27日的《商报》在其《国营事业股票为何不受欢迎》的社论中所指出的:“现在中纺、招商局等国营事业虽已改为股份有限公司,而民股的参加要待股额售出十分之一以后,中纺就需售出八千万金圆,招商局则需售出六千万金圆,以现在发售的成绩,民股的参加实觉遥遥无期。即使民股能得到十分之一的比额,而依照组织规定,公司还是由政府支配,那(民间)股东又何能积极参加呢?”真正的民间企业家购买国有企业的减持股份,但又并不能参加企业的经营管理,他们的投资欲望无疑就会受到极大的限制。这不能不说是国有股份减持本身最大的制度缺陷。
    战后南京政府的国有股份减持虽然以失败而告终。但所幸的是,1949年中国革命的胜利宣告了国民党政权在祖国大陆的彻底垮台,旧政权的国有企业重新成为新生政权国营企业的基础。中国公司制度的演进将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重新开始新的历程。战后南京政府的国有股份减持由此也给我们今天正在从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制度建设的后人留下了值得思索和回味的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