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治理“泛家族化”现象的新经济社会学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田永峰 时间:2010-07-01
摘   要:从新社会学的社会建构视角观照家族制,发现企业制度不仅代表了内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博弈均衡,而且还是外部制度环境尤其是信用环境选择的结果。因此,一方面,我们肯定家族制企业的存在有其客观的依据和积极的意义;另一方面,我们还需要不断优化信用环境来逐步提升家族制企业的境界。

关键词:社会建构  信用环境优化  家族企业  升级改造

虽然家族制企业在世界各国尤其是东亚和东南亚一带大量存在,但理论界对其的评价却一直较低。近来,随着新兴民营企业普遍采取了家族经营的方式,关于家族制企业的讨论又开始多了起来。家族制企业的效率如何?其存在的依据是什么?其未来趋势又怎样?借助于新经济社会学(The New Sociology of Economic Life)的“嵌入”和“社会建构”视角[1],本文尝试从信用环境与企业治理的关系角度对这些问题做一较深入分析。

一、企业制度的“社会建构”性质
企业理论认为:企业制度的实质是企业所有权(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在企业利益相关者之间的配置方式;企业制度是企业契约的外化;企业契约代表了企业各利益相关者之间不断进行再谈判达成的动态博弈均衡;这种均衡的具体格局主要取决于企业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谈判实力对比。

从上可知,沿袭西方经济学个体主义方法论的传统,现代企业理论把制度本身看作是多个经济主体间博弈的交易产生的“内生变量”,而且从逻辑上推论,企业治理应当是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共同治理”。[2]但是,“共同治理”并不等于在企业“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对企业所有权进行“平等”的分配,“共同治理”也从来没有在现实中得到彻底的实现。这主要是因为,不同企业具有不同的技术特征、资源禀赋(包括融资结构)等初始条件,不同初始条件对应着不同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谈判实力对比格局和博弈的均衡,从而最终决定了企业契约和企业制度的不同。但是,观察表明,即使在企业的技术特征、资源禀赋、以及经营状态等条件都几乎完全相同的时候,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仍旧存在显著的企业制度的差异,比如公司治理的英美模式和大陆模式之间的差异。资料表明,企业理论自身还无法对此提供令人满意的解释。

企业制度多样化的现实,被新经济社会学敏锐的捕捉并依据现实的启发提供了企业研究的一个崭新视角。新经济社会学认为,从宏观方面看,经济组织都是“嵌入”在社会之中的,经济制度本质上是“社会建构”的;从微观方面看,现实的经济行为人既不是经济学的“经济人”,这是一种“社会化不足”[3]的观点;也不是传统社会学所假定的“社会人”,这是一种“过度社会化”[4]的观点;现实的人都是带有和社会属性的经济人。可见,如果说传统经济学主要遵循了个体主义的方法论的话,那么新经济社会学则依据现实整合了整体主义和个体主义的方法论。

要对现实企业制度作出全面而合理的解释,新经济社会学和经济学的结合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新经济社会学首先提供了一个宏观制度环境的维度,这正是对经济学自身方法论缺陷的重要补充;其次,修正经济学的理性选择理论,整合经济学的“经济理性”和新经济社会学的“社会理性”,以“效用最大化”替代狭隘的“利益最大化”,实现人的选择集或效用函数的多元化,就可以对现实人的选择过程展开分析;再次,在新制度经济学和博弈论的平台上,在对经济生活的分析中把社会性变量纳入进去,就可以对现实的多样化制度安排作出合理解释。就是说,与传统经济学出于个体主义的方法论和对经济人的单维度界定而提出的制度创新路径:
单维度经济人→唯一的博弈均衡→最优制度安排
不同,现实的企业制度创新的路径事实上是:
多样化制度环境→异质性经济人→多种博弈均衡→多样化次优制度安排

这就是说,给定制度演进路径和制度环境的异质性区别,经济主体之间交易的博弈可能会存在多个均衡点或者多重的均衡样式,从而形成各自不同的制度安排,并且虽然不一定臻至那种理想的最优效率的境界,但在相应的制度环境下也都是最具有“适应性效率”[5]的,也就是说特定情境下“次优选择”即是“最优选择”。

企业制度的“社会建构”性质已经得到了有关企业制度的历史比较制度分析的证实[6],而忽视企业制度安排与社会制度环境关联关系的典型现实,则是后发转轨国家对西方发达国家企业制度的盲目模仿和引进推广。对于西方社会而言,由于其制度变迁的演进性质,也由于其许多国家都具有相同或类似的文化渊源,其企业制度创新一般不涉及“异质性”制度环境之间的碰撞和摩擦问题。因此,虽然事实上其企业制度仅仅代表了特定制度环境下的特定形式,但在其高度发达经济的眩目光环之下,却被不恰当地赋予了普适和一般性的色彩。而对于许多后发转轨国家,一方面其制度演进路径就与西方社会存在很大的不同,因此其企业制度建设必然是一种“过程”的创新;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其制度环境与西方社会存在巨大的差别,与此适应,其企业制度创新也必然是一种“目标”的创新,也就是说只可能有一种与其制度环境高度契合的企业制度形式是最有效的,而决不能把他国的某些经验和做法不加分析地拿来为我所用。事实上,虽然后发国家企业制度建设对西方经验的借鉴不可避免,但是“舶来”制度安排要想真正发挥作用,其一般也要经过一个特定的“本土化”制度创新过程:首先,附着其上的那些与西方制度环境相适应的制度特征将被逐步剥离;其次,引进制度也必然会逐步打上本国特定制度环境的烙印从而逐步实现企业制度的适应性效率。

由此可见,企业制度不仅代表了内生的博弈均衡,也是外在制度环境选择的结果。这一结论说明,在对于现实企业制度优劣评判的方面,首先应该遵循“存在即合理”的原则,这是因为企业制度特征存在深刻的制度环境根源;而要想对企业制度进行创新和改进,很重要的一个前提是制度环境必须首先得到优化。二、治理“泛家族化”现象的社会信用环境根源
家族制企业不仅在横向上存在于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也在纵向上存在于企业的各个阶段和层次,特别是在东亚和东南亚的许多国家更是普遍,我国新兴民营企业也多数采用了家族制,甚至可以说在我国企业当中家族制存在某种“泛化”的倾向。如上述,既然现实的企业制度是“社会建构”的,那么,企业治理的家族特征也必然必须通过其背后的制度环境才能得到解释。在宏大的制度背景下,我们认为,中国社会特定的信用环境状况,是企业当中家族制度泛化的重要根源。

1、信用是一切交易行为的基本前提,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石
什么是信用?信用是一种资源,一种社会资本;信用原则要求具有独立利益的行为主体之间的经济往来,讲信用,杜绝欺诈行为,要求以信用为核心来构建市场道德秩序;信用的主要内容包括:个人信用、企业信用、政府信用和社会信用;信用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为经济主体的理性选择提供稳定的预期;降低经济交易成本;维持和扩展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为什么存在对信用的需求?从主观上讲,是因为人都是自利的经济人,且带有机会主义的行为倾向;从客观上讲,是因为信息不对称普遍存在,契约不可能是完全的。这两个因素共同发生作用,就很容易导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极端情况下,经济交易行为根本无法达成,市场机制无法正常运行。为了尽量减少这种不确定性,以道德、伦理等非正式制度形态和以、规章等正式制度形态存在的诚信、信任和信用等就必不可少。

正因为一切经济活动的开展都离不开信用,信用已成为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构成要素或重要基石。在已经加入WTO的情况下,我国对信用的需求更加强烈。经济学家林毅夫指出:一个富有效率的社会信用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信用数据的开放和信用管理行业的发展;信用管理系列的立法和执法,即使用信用的规范和失信惩罚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政府对信用交易和信用管理行业的监督和管理,以及信用管理民间机构的建立;信用管理和研究的开发等。[7]据统计,在发达国家,企业间的信用支付方式已占到80%以上。[8]然而,我国的信用环境状况却不容乐观,信用的价值被严重的忽视,不守信用成为个人、企业、许多政府部门的一种选择甚至社会流传的不良风气。

2、“普遍主义”信用的缺失使企业运营普遍存在着高昂交易成本的预期
普遍主义和特殊主义相对应。如果说特殊主义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对待不同的人选择不同的交往规则的话,那么普遍主义则是指的社会交往中存在某种一般的、普遍的、共同的、带有传播性与流行性的规则或标准。一般来说,传统社会以私人信任为主,现代社会则更依赖于系统信任或者制度信任。换言之,与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对应的信用范畴应当是普遍主义的。但是,考察表明,自古以来中国就是特殊主义大行其道的社会,社会人际交往缺乏一般的和通用的准则和标准,普遍主义理念和信用资源严重稀缺。

普遍主义信用的基础是产权,从本质上说代表了不同自利个体之间经过重复博弈所达到的互利均衡结果。现代中国,一方面由于文化传统变迁的路径依赖,另一方面由于缺乏明晰且受到切实保护的产权制度,缺乏法治精神和契约理念,市场发育还很不成熟,结果普遍主义信用资源严重稀缺,失信行为广泛存在,整个社会一度陷入了信用危机的状态。资料表明[9]:在我国企业信用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个人信用制度更为落后,政府信用也受到了挑战。假冒伪劣商品泛滥,虚假广告遍地,坑蒙拐骗横行,企业之间的三角债、银行呆坏帐、信用卡诈骗、偷税漏税、走私骗汇等问题大量存在。这其中,企业和银行之间信用观念淡薄、信用状况恶化的现象相当显著,而政府信用的缺失对企业经营管理的消极后果危害更大。信用危机状态下,由于“劣币驱逐良币”的作用,能够生存下来的经济主体,多选择了失信行为;凡是想要生存下来的经济主体,也往往不得不接受这样的选择,结果在经济素质下降和信用环境破坏之间形成了恶性循环。
处于这样的信用环境中,经济人之间的不信任心理严重扩大,经济交往的交易成本急剧提升,经济生活的不确定性被人为增强,经济组织对其经营后果预期的稳定性显著减弱。在这样一个普遍主义信用缺失的真空状态,企业要想尽量降低经营管理的交易成本并稳定自己的理性预期,就不得不退而求其次选择其他的交往规则或标准:特殊主义的信用。

3、“特殊主义”信用的泛滥使企业特别注意了企业产权配置的“家族”标准
文化传统是企业嵌入其中的基本的非正式制度环境。中国是一个家文化传统最为悠久和深厚的国度。“从那个最深厚的文化层次中流传下来,至今仍是中国人行为核心的,是家的概念”[10],“家族不但成为中国人之社会生活、经济生活及文化生活的核心,甚至也成为生活的主导因素”[11]。虽然建国成立以来家文化、家族组织受到了强烈的冲击,但是,现实表明:“家族主义”或“泛家族主义”倾向在中国的各种组织或单位中都惊人的相似,并普遍地存在着。[12]更进一步,有学者指出,中国人对外人的信任是通过“拟亲化”和个人之间心理情感的亲密认同这样两个将“陌生人”变为“自己人”的过程建立的,结果使中国社会变成为一个“熟人社会”。[13]造成这种情况的一个重要原因,如爱森斯塔(Eisenstadt)所言,虽然现代化会削弱旧传统的某些层面,然而在社会变迁的过程中,旧传统的某些层面有时会被再度提出和强调,以解决文化断层的危机和建立新的认同。[14]在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计划经济体制规则渐渐失效,健全的市场经济规则还在逐步的建立之中。尤其是在如上述普遍主义信用资源还相当稀缺导致经济主体对未来预期还带有相当不确定性色彩的情况下,有深厚积淀的家庭与家族规则就成为企业尤其是在夹缝中发展起来的民营企业创建和发展的支撑构件。对此杰纳深刻指出,20世纪的中国固然伤痕累累,唯一比其他机制更强韧、更蓬勃的就是……中国家庭。[15]

显然家文化传统对应一种特殊主义的信用环境。几千年家文化传统的社会心理积淀或“文化资本”[16]的积累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环境对嵌入其中的经济行为人进而企业制度都产生着普遍而重大的影响。不同制度框架下的经济主体有不同的经济理性和选择集。对于中国人来说,其选择集或效用函数当中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内容就是对于家族的信任、忠诚、情义,或者说是在家族范围内利他主义的世界观。一方面,这是一种内化了的精神效用,其和物质效用的通约性依行为人理性社会化程度的不同而具体不同;另一方面,这也是一种据以分配物质资源、经济利益和企业产权的重要标准。因此,对于企业作为利益相关者之间产权契约的一般性质而言,在家文化的非正式制度环境中,一方面,是否拥有家族关系以及是否持有利他主义世界观是判断和确定企业“真实”利益相关者[17]的重要标准和尺度;另一方面,利益相关者所拥有的产权或者说它据以争取剩余权利配置格局中更高地位的谈判实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所拥有的家族关系以及信任、忠诚和情义这样一种独特“人力资本”的质量。结果,在企业动态的再谈判过程中,家族关系或者情感这样一种特殊主义的信用会逐渐沉淀下来而外化为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与特征,这就是家族制企业的深刻根源。三、优化信用环境,提升家族制境界
一般认为,在企业的创始阶段,家族式的经营管理在企业融资、增强凝聚力、节约交易成本尤其是创业成功等方面有很大的优势,但随着企业的逐渐成熟,企业治理的家族特征又开始成为企业进一步发展的约束而必须进行改造。比如福山认为:世界范围内的华人企业规模普遍较小,其根源就在于华人文化中少社会信任。[18]不可否认,企业的家族式管理存在许多内生性的制度缺陷,但承认这一点并不等于接受国内许多学者关于企业要“尽快走出”家族制的主张。(1)从理论解释方面看,这种观点完全没有考虑制度环境特别是文化传统的因素,显然其潜在遵循的逻辑是狭义个体主义的,因此也就难以避免在企业制度认知问题上的狭隘性和一维性;(2)从实践对策方面看,这种观点仅仅强调企业制度本身的改造,显然是“抓住一点,不及其余”。事实上,既然企业制度特征的深层根源在于制度环境,那么只要这种制度环境一定,企业就必然具有相应的制度特征。也只有改变了这种制度环境才能从根本上改变企业制度本身。

总体上,我们对家族制企业持一种“批判性肯定”的态度。首先,我们认为,在独特的家文化传统背景下,家族制企业还将在相当长时期内存在,甚至可能构成中国特色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在当前正处于新旧制度转型的中国社会,在社会普遍主义信用缺失的情况下,家族式企业制度模式还发挥着非常必要而有益的积极作用。其次,鉴于家族制企业的对企业本身进一步发展的约束作用,而且从长远来看,市场主要依赖于社会普遍主义的信用,而且这种信用主要是制度性、系统性和正式的,因此我们还需要不断优化信用环境本身,特别是要通过相应的制度创新来增加普遍主义信用的供给,进而逐步提升家族制企业境界。

为此我们需要:第一,进行产权制度改革。产权是信用的基础。产权的功能之一就是给人们提供一个追求长期利益的稳定预期和重复博弈的规则。一个社会人们之间的信任程度与社会对产权和合约的保护程度正相关。中国的产权制度距离现代社会的要求还有相当差距。我们不仅要提高产权所有者对其产权的约束力,还需要用来明确和保护之。第二,加速法制建设,提高失信行为的违规成本。尽管信用环境对应着社会的道德秩序,但如果没有健全的法律体系,正常的信用关系就失去了基本的保障。法律一方面可以改变经济行为人成本—收益比较的选择理性,另一方面作为社会普适的规则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本身就是普遍主义信用的一项重要内容。第三,从四个方面着手,建立高效和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政府信用对整个社会具有引导作用,因此信用建设首先需要从政府自身做起;个人信用是社会信用的最终践行者,因此信用建设应当以个人信用为突破口;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微观基础,因此企业信用体系和制度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另外,还要利用高度发达的信息手段,在全社会建立起信用评估体系,为现代社会信用体系提供客观的信息基础和制度、组织保障。


注释:
⑴⑶⑷参见,张其仔,《新经济社会学》,中国社会出版社2001年版。
⑵⒄参见:杨瑞龙,《企业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及其应用》,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⑸“适应性效率”是说,当某一种制度能在不同的环境下得以生存和发展,那么该制度就是有效率的;假定生产费用不变,一个具有适应性能力的制度从投入来看就是最能节约交易费用的制度。由于一种有效率的行为都是在一定的制度环境下作出的;同一种制度安排在不同的制度环境下会有不同的效率表现;制度安排只有“适应”制度环境才能最大限度地节约交易成本,因此动态地看,制度安排只有同制度环境高度契合才有效率。本文对制度的“适应性效率”作此理解。
⑹参见:王东,《美国日本企业的比较制度分析》,载《经济评论》2002年第二期;孙早,《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经济效率与制度适应的统一》,载《湖南社会科学》2000年第六期。
⑺参见:吴亮 等,《重建信用中国》,载《新华文摘》2002年第三期。
⑻参见:林其屏,《规则和信用:市场经济两大基石的缺损与重构》,载《新华文摘》2002年第四期。
⑼参见:胡梅娟,《治理信用“污染”有何良策》,载《新华文摘》2002年第二期。
⑽汪丁丁语,转引自甘德安,《中国家族企业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p37。
⑾参见:杨国枢,《家族化历程、泛家族主义及组织管理》,台北远流出版公司,1998年版。
⑿参见:樊江春,《中国微观组织中的‘家族主义’》,载《新华文摘》1992年第五期。
⒀参见:《社会学研究》编辑部,《2002,中国社会学前沿报告》,载《新华文摘》2003年第七期。
⒁参见:Eisenstadt,1973,Tradition,Change and Modernity,New York,p209~210。
⒂⒅参见:福山,《信任——社会道德与繁荣的创造》,远方出版社1998年版,P113。
⒃参见:储小平:《中国“家文化”泛化的机制与文化资本》,载《学术研究》2003年第十一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