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日、中企业决策模式比较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敖瑞山 时间:2010-07-01
    内容摘要:社会文化背景对决策行为存在制约和影响。个人主义、集体主义是研究文化差异和决策模式的重要维度。本文从跨文化视角比较分析了美、中、日企业决策模式的不同特点:美国企业的决策模式有着典型的个人主义特点,企业的决策特点是以家族导向的集体主义,而日本企业的决策模式呈U型,具有社群集体主义的特征。
  关键词:个人主义 集体主义 决策模式
  
  过去的研究显示:组织文化是一个对理解决策制定过程起根本性的、但又经常被忽视的关键因素。因为人们的行为是在其生活和成长的特定文化背景中形成并与之相调适,所以文化价值观使得人们表现出不同的行为方式,包括决策模式。在文化的诸因素中,个人主义、集体主义是研究文化差异包括决策模式最为重要的维度。
  一般来说,个人主义被界定为独立、自信、以自我为中心和利己主义,或“人们仅关心自己和直系家人的状态”。而集体主义社会中,“人们自出生以来就融入到强有力的内团体里,团体要给予他们一生的保护以换取其无可置疑的忠诚”;维持团体和谐的目标必须凌驾于子团体和个人利益之上。个人主义在北美是一种普遍的文化模式, 集体主义则代表了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人们的文化价值观、态度和行为模式。本文拟通过美、中和日的比较来分析个人主义、集体主义价值观对企业决策产生的影响。
  
  美国企业的个人主义决策模式
  
  Brilhart和Galanes(1989)提到:“我们(美国人)正在与日本、中国和韩国社会竞争,这些社会比我们更善于集体决策”。他们认为:在集体主义文化背景下,比如日本偏好 “一致同意”的集体决策,其重点在于合作、和谐和社会生活中的相互依赖。同时,个人主义文化背景下的人们关注独立和自我,最重要的目标是在决策中获得个人利益或报酬的最大化。
  美国企业在进行决策时,决策主体是个人或少数高级管理人员,中低级管理人员和工人一般不能参与决策;决策过程自上而下,决策产生的后果由少数人负责。由于这些管理者在决策中比较注意自己个人的意志,所以主观性比较强,较少采取与职工互动配合的决策方式。根据管理理论,这种个人决策制的长处在于权力集中、责任明确、指挥灵敏、行动迅速、工作效率较高、易于考核领导业绩。但相应也有其不足之处,即受个人能力、知识、精力限制较大;而且由于决策的目标是企业股东利益最大化,不能有效地与职工个人目标兼容,往往导致决策方案的执行效果不理想。
  
  中国企业的家族导向集体主义决策模式
  
  与美国的情况相对应,中国和日本都是集体主义国家。但是仔细研究后不难发现,中国式的集体主义与日本的集体主义又不同。在传统中国社会里,社会的基本结构与功能单位是家族,而不是个人。家族是小农社会生活的核心,所以中国人逐渐形成了几乎凡事以家为重的家族主义倾向。在家族主义的取向下,家族的团结重于个人的自主,家族的目标重于个人的目标。这种团体或集体重于个人的运作方式与原则,显然是一种集体主义的倾向。不过,家族主义所强调的个人迁就集体的原则,主要限于自己的家族,所以不是一种“普遍性的集体主义”,而是一种“内团体的集体主义”,杨国枢(1992)将之称为“家族集体主义”。
  家族经营是现阶段中国私营企业普遍选择的一种经营管理模式。它们的经营权多由家族控制,由主要投资人担任主要经营者,家族内部人员继任和家族成员掌握关键岗位的现象非常普遍。根据中国工商联1993~2002年先后五次对国内部分私营企业的调查发现:无论是重要的经营决策还是一般管理决定,家庭企业主单独决策所占的比重较高,参见表1。虽然随着企业的企业主专权现象有所淡化,不过基本趋势仍没有发生根本性的改变。2002年,企业主单独决策的比例近40%,仍占据第一位。私营企业资本规模不同时,其决策方式会有所差异(见表2)。企业的规模越大,企业越需要分权,企业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等组织形式也越健全,董事会成员参与决策的机会增加。不过,目前中国企业的现状是: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占据了一般竞争性领域的主导地位。据统计,2002年末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仅占私营企业户数的8.26%;500~1000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户数在私营企业总户数中也只有12.92%。这表明,现阶段我国私营企业的平均规模较小,有近80%的私营企业的资本规模小于500万元。所以由企业主直接掌握企业管理决策权的现象仍具有代表性。
  由此可见,私营的决策方式在企业初创时期,家族企业组织结构简单,管理层次较少,信息在企业内部传递直接迅速,企业对市场的变化反映较快,对外部环境适应能力较强;同时,企业内部缺乏完善的决策机制和民主管理机制,所有的重大决策都由企业主自己做出,主观性与随意性较强,决策正确与否主要取决于企业主个人的能力。在企业规模扩大后,这种决策失误的风险会增大。而对于中国其他类型的企业来说,杨国枢(1998)认为,对于家族以外的团体,中国人会按照准家族主义的取向处理,即将家族中的结构型态、关系模式及处事方式推广、带入这些非家族性的团体或组织,被称为“泛家族主义”。在这些组织中,最主要的决策基本上是由企业领导或其他与领导亲近的管理人员决定。下属员工能否得到较多的信息,则要看他与核心领导关系亲疏、信任高低、能力强弱而定。虽然在强度上,泛家族主义总是不如家族主义,但是这些企业的运作方式都是以家族主义为基础的。
  
  日本企业的社群式集体主义决策模式
  
  日本的家庭文化在许多方面与华人相似,但相对而言,日本人的家庭亲属关系比较淡薄,如盛行养子制度和招赘风俗;而且他们的继承制度规定,养子(女婿)与亲子享受同等待遇。由于家庭观念淡薄,因而就容易超越家族血缘关系而出自发社交性,形成普遍的社会联属关系。由此产生了不以血缘为纽带的非正式的社会组织,福山称之为“家元团体”(“仿佛家庭一般的团体”)。虽然从形式上看,中日两国都显示出重集体主义价值观的特征,但两个民族对价值观的内涵理解并不相同。概括说来,在中国,集体主义价值观主要表现为基于血缘关系的家族即宗族主义的“孝”;而在日本,则主要表现为基于模拟血缘关系的扩大家族主义的“忠”。正是这种从家庭衍生出来的“家元团体”形成了以群体为导向的“团队精神”。在该种文化背景下,日本企业决策模式的特征是整个企业集体决策,主要形式为“U”型。首先由最高决策机构提出企业的战略计划和抽象的战略目标,而后下达到基层进行讨论。然后由工人、管理人员提出新方案或提出修改意见,最后由高层确定方案。这是一种协商型决策,决策主体除了中高级人员,一般还包括低级管理人员和工人,虽然速度慢、花费时间多,但企业职工普遍参与决策。因此,在执行过程中大家充分了解有关信息,具有较强的责任感和执行的积极性,遇到问题也容易协调。由于在决策过程中能较好地将企业股东的经营目标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目标有机结合,最终有利于保证和维护企业的整体利益。当然,有时这种方式不可避免地流于形式主义;而且在商机瞬间变化的信息时代,也可能会因为速度过慢而影响决策的效果。
  从以上比较研究发现,各国的决策模式都刻有本国社会文化的痕迹。美国作为一个倡导个人独立的国家,重视个人英雄主义,其决策模式的特点是:由个人或少数高级管理人员充当决策的主体,决策的过程自上而下。中国和日本虽然都是集体主义国家,但它们的社会文化形态存在差异。中国强调“家文化”,重视血缘关系。对于在竞争性领域占主导地位的中小企业和私营企业来说,其重要决策主要是企业主及其亲属进行;即使是国有企业,其决策也将参照“泛家族化”原则进行,往往走入“有集体决策之名,无集体决策之实”的误区。日本是社群式集体主义社会,其决策方式呈U型,既涵盖了上下级之间的沟通,又有明确的决策责任归属。不过,该种决策模式的效果将取决于其具体的实施过程。所以,在肯定理性决策的重要作用的同时,也必须重视社会文化背景等对决策的影响。
  
  :
  1.鲍宗豪.决策的非理性研究——决策行为的跨文化意义[J].学术季刊,1997(3)
  2.张厚义等. 中国私营企业发展报告(2003)[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3.王晓晖.“中国民营企业发展与企业竞争力”研讨会综述[J].管理世界,2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