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如何支持企业自主创新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陈绍红 时间:2010-07-01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贯彻落实观的重大原则,强调“十一五”时期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在这一发展方略的促动下,各地形成了“及时跟进”之潮,积极酝酿出台配套政策,并形成强有力的舆论导向,并在行政上强力推动(尽管表现出不理性)。经验表明,这种带有强烈路径依赖色彩“刮风式”的行政推进,往往因为急于冒进或准备不足走了很多弯路,也付出了高昂的成本和沉重的代价。因而,在中央大力倡导要形成强势创新的今天,各地政府有必要先进行理性的起点设计,以便取得预期成效。

  一、政府过去支持企业创新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在遴选创新主体方面存在的问题

  1.作为创新主体的企业被边缘化。在计划体制下,我国实施的一些涉及产业发展的国家计划中,项目实施主体或创新主体主要是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企业虽然被鼓励参加,但往往只是陪衬,一些计划项目即使获得了预想的关键技术,也没有能力使作为创新主体的企业获得自主创新能力。

  2.支持创新理念和定位上存在着偏差。在转轨时期,一些官员认为,只有那些规模宏大、实力雄厚的企业才有创新力,所以在实践中就是帮助几个有实力的企业进行创新。往往是政府确定即将创新的关键行业、技术(很多时候仅仅是感性上冲动),组织力量进行联合攻关,在人、财、物方面进行绝对倾斜。这种“政府主唱”的行政推动取得了一些成果,但随之而来的弊端是:创新与市场脱节,研发与经济两张皮,资源配置的不经济。当然,这种选择在性质上往往偏好“国字号”企业,这无疑使中小民营企业在政策倾斜、市场准入、融资支持上受到排挤。实践证明,在国有企业尚未到位的前提下,这是一个低效的选择。

  (二)政府科技经费投入结构不合理

  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国家财政科技经费投入总量高速增长,陆续实施了科学基金、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知识创新工程等重大科技计划与工程。但政府对企业自主创新的经费支持却很少,2003年全国20000多家大中型企业总共只获得51亿元支持,来自政府的科技拨款仅占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经费的3%,政府科技经费拨款中用于支持企业科技活动的经费仅占7%,而同期美国企业获得的政府科技经费占政府全部科技支出的比重超过20%。

  (三)政府在创造外部环境方面不到位

  1.过多的行政干预导致了政府职能错位,本该为企业创造良好外部市场条件的政府,因为职能越界导致政企关系扭曲,进而压制了企业创新的能动。一方面又因职能缺位,诸如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一些重要(例如反垄断法、商业秘密法)缺失,干扰了企业创新进程。一些地方存在着行政效率低下、执法不严、违法行政,打击了企业创新的积极性。

  2.由于政府“一股独大”,挤压了服务于企业自主创新中介组织的发育空间,尽管也渐次有一些服务于企业创新的中介组织,但是受体制机制、行业自律、法规不健全等因素的制约,难以担当提供优质专业服务的重任。

  3.缺乏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由于一些改革滞后,特别是一些国有垄断企业改革滞后,某些行业和技术领域因为存在严重的垄断而导致竞争不足,企业无创新能动,已经成为影响企业自主创新内在动力最大的问题。

  (四)政府支持创新政策方面存在的弊端

  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陆续出台了大量的有关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根据不完全统计,仅中央政府出台的与技术创新相关的政策就超过2500项),但这些政策政出多门,制定的时期不同,针对的问题也有着明显差异。政府问题的演变程度不同,使得国家促进自主创新的政策有重复,有空白,也有自相矛盾,政策信号不一致,政策设计不科学,有些华而不实,可操作性较差,政策成本预算和控制不力,朝令夕改等等,导致我国创新的政策缺乏系统性、操作性、稳定性。

  二、政府如何支持企业自主创新

  党的十六大提出确立企业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为各类企业创新活动提供平等竞争条件。因此,政府支持企业创新的着力点应该是为企业全力打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政策环境,促使企业尽快成为创新主体。

  (一)政府要引导企业增强对创新重要性的认识

  引导企业树立创新观念是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前提。企业创新热情不高,原因之一是有相当数量的企业对于自主创新的重要性认识尚未到位,相当数量的企业“不想”“不愿”“不敢”创新。首先是一些企业领导人早已习惯了靠别人的技术过日子,根本就不想去创新;其次是一些企业领导人认为自主创新不仅成本高、回收期长,而且还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对技术投入的未来预期很难把握,在现有一些项目能够使资本快速增殖的前提下,根本就不愿意在创新方面花本钱;再次是一些有眼光的企业领导虽然意识到自主创新的重要,但由于整个创新链条和创新环境尚未形成,往往孤掌难鸣,步履艰难。因而,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体系,政府就必须采取多种措施,帮助企业领导者树立危机意识,增强紧迫感,切实从“要我创新”向“我要创新”转变。

  (二)政府必须确立企业作为创新主体的地位

  由于一系列改革尚未到位,我国的多数企业仍然是理论上的创新主体,总体创新贡献率还很低。为了将企业锻造成为真正的创新主体,应采取的措施是:

  1.政府必须进一步转变职能,有所为有所不为。必须从干预企业创新领域退出,成为市场的监管者和公共产品的提供者,不该政府管的事坚决不管,需要政府管的事政府不缺位,不当“运动员”“裁判员”,只当好“场地维护员”,营造激励环境推动企业成为自主创新主角。

  2.各级政府制定的科技规划,应当充分体现企业和市场的科技需求。建立以企业为核心,产学研紧密合作的机制,支持和引导企业成为技术创新活动的主体;支持企业组建各种形式的战略联盟,在关键领域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专利和技术标准;在投资、、消费和政府采购政策等方面都应当有利于企业的自主创新。

  3.大力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动。要通过基金支持、创业投资、贷款贴息、税收优惠等方式,支持其创新活动。不断完善企业孵化的软环境建设,重点办好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等各类企业“孵化器”。

  4.增强的技术集成与产业化能力。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激励和知识产权产易制度,支持企业大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形成自己的核心技术和专有技术,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步伐。围绕提高企业创新能力,调动各方面力量为企业创新服务。建立国家支持的公共科技成果和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向企业和社会开放的共享制度。通过大力扶持,尽快形成以企业为主体的自主创新的体系,做到90%以上的研发机构设立在企业,90%以上的科研人员扎根在企业,90%以上的科研经费来源于企业,90%以上的发明专利来自于企业。

  (三)进一步改善政府投入方式

  由于财力薄弱,投入不足是企业自主创新中一个普遍性问题。以1991~2003年为例,我国累计研发经费总数仅为美国同期的1/36、韩国的1/2。为此,要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必须多渠道、多层次逐步加大全社会对企业创新的投入。

  1.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确保各级财政用于科技经费落实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财政拨款力度,增加科技三项经费额度,确保政府的科技创新,使创新企业得到应有的支持。引入风险投资机制,构建有效的收益共享、风险共担、共谋发展的利益激励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引导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采取合资合作、技术转让,以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入股等形式筹集技术创新资金。筹办设立各类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专项基金,集中用于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的技术投入,为企业自主创新提供广阔的资金筹集渠道。

  2.进一步优化投入结构,使企业成为科技投资的主体。力争使企业对创新项目的投入达到全社会投入70%以上,用于开发经费不低于销售收入1%。鼓励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积极申请国家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基金,保证创新工作的顺利开展。

  3.重点扶持龙头企业技术创新。对于一些地方或区域龙头产业和实力强的大中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不足问题,政府要以项目为依托,增加财政支持基数,协调社会各方予以连续经费扶持和重点服务,确保龙头产业的技术创新成果掌握在自己手中,并促进其进一步规模化。

  (四)政府培育服务企业创新的中介组织

  中介服务体系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联系企业与市场之间的纽带,是科技成果商品化、市场化的桥梁。作为政府部门,应在科技创新与的结合中发挥桥梁作用。一要进一步优化公共财政支出结构,为企业创新、成果转化搭建公共科技服务平台。通过建立面向企业自主创新的诊断、咨询、培训、项目评估、人才引进、项目投资、成果转让、服务等中介组织,为企业提供“一条龙”的创新服务;二要搭建企业自主创新平台,做好企业与院校的信息沟通,围绕产学研一体化,坚持互惠互利原则,形成创新联合的“双赢”格局;三要完善科技信息中心,建立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市场信息、科技动态、技术标准、政策法规等权威数据库,为企业提供多方位科技创新信息服务;四要建设一支有技术专长、懂经济、会经营的经纪人队伍,实行经纪人资格审核制度,制定规范的中介行为准则,提高服务中介的服务水准;五是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完善专利代理机构布点,鼓励发展专业性强、职业道德好的代理以及评估、信息咨询等多样化的知识产权中介组织,完善企业创新服务,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对于企业创新的促进功能。

  (五)创造各种有利条件,为企业培养创新型人才

  企业创新要靠人才。各级政府必须树立人才是创新第一资源的观念,采取有力措施,为企业培育和凝聚自主创新的人才队伍。

  1.建立有利于创新的激励机制和评价机制,要建立健全技术创新、技术开发的激励机制,对成绩突出的科技人员和职工给予重奖,切实落实技术、知识、管理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等制度,充分调动科技人员和企业家的积极性,推进企业成为自主创新的主体。

  2.建立有利于创新的保障机制。通过提供住房、转移户口等各种安居政策,解决好创新人才的职称、人身保险和子女就学等问题,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解除创新人才的后顾之忧。

  3.培养和引进创新人才。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创新人才的培养力度,努力培养造就一批敢于冒险和创新的企业家和管理者;培养造就一大批具有创新精神和能力的技术研发和营销人才。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引进创新人才,特别要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为之提供发挥才干的舞台。

  (六)政府要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1.深化各项改革,完善政策配套体系。尽快出台和完善有助于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政策措施。当前急需制定财政、税收、信贷扶持政策、技术创新奖励政策、加快企业科技人才培养政策、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技术引进政策、公平竞争政策、产学研结合政策以及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政策,用政策推动原有自主创新企业的更快发展,引领企业技术自主创新新高潮的到来。

  2.大胆改革,勇于创新,制定出一些真正激励创新的新政策。如深圳市在对创新型人才管理和职称评定等方面敢于突破传统模式,实行特殊贡献专家认定政策,允许高技能人才、没有高级职称甚至没有职称但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申报专家;允许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人员,在申报高级技术职称时可以不强求发表和参加;允许没有学历的技工,以技术创新优秀成果为凭可评为高级技工等等。

  3.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过去为了鼓励创新,也出台过一些很好的支持创新的政策措施,但更多的是成为文字摆设,政策出台与执行两张皮的现象十分普遍。企业创新应享受的优惠政策在一些地方根本就没有兑现,有的则虎头蛇尾,不了了之。

  (七)政府要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企业自主创新有赖于良好的法制环境作支撑。然而事实上,一些地方政府职能错位,甚至“劣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对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抵消了企业自主创新力。为此,政府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努力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其一要加强立法。抓紧制定和完善维护创新秩序、健全创新保障机制、促进科技进步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尤其要加强反垄断法、商业秘密法、产权激励方式方面的立法,弥补法律上的空白。其二要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公开执法程序,严格依法行政,强化执法监督和责任制,坚决治理随意执法、野蛮执法、违法执法。其三要减少地方保护对司法的不正当干预,采取措施治理司法不公、枉法裁判等突出问题。

  总之,企业被赋予创新主体的地位是市场发展的必然,这种创新主体的归位,使得我国创新体系内部有机构成和功能错位的问题得以矫正,有利于创新合力的形成。而政府职能归位,由直接操持创新到为各类创新主体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无疑会增进创新主体的创新能动和边际收益,从而共同贡献于区域乃至国家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