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社会学家眼中的“权力”
摘要:自19世纪中叶社会学创立以来,功能论、冲突论、交换论的社会学家们都对权力问题进行了不同角度的理论探索。帕森斯和吉登斯一致认为权力是个体或组织为了实现某种目标或利益的一种社会资源;福柯认为权力是一种多形态的、流动性的场与,具有多元性、分散性和生产性等特征;托夫勒认为权力是有目的性地支配他人的力量,其基本构成要素是暴力、财富和知识;马克思认为权力是社会关系的一种体现,即一方支配另一方的一种力量;韦伯、米尔斯及达伦多夫等冲突论学者一致认为权力就是一个人或一些人在社会行动中不顾参与该行为的其他人的反抗而实现自己意志的一种能力;布劳认为权力是在不平等的交换关系中,个人或群体将其意志强加于其他人的一种能力;在霍曼斯看来,权力是一种为他人提供某种有价值报酬的能力,
关键词:权力;西方社会学家;功能论学派;冲突论学派;交换论学派
布莱克维尔《学百科全书》中将权力定义为:一个行为者或机构影响其他行为者或机构的态度和行为的能力。《社会学词典》中将权力解释为:影响和控制他人,并使他人按照一定方式进行活动的能力。自19世纪中叶社会学创立以来,功能论学派、冲突论学派、交换论学派的社会学家们都对权力问题进行了不同角度的理论探索。
一、功能论社会学家眼中的“权力”
功能论形成于20世纪30年代末和40年代初,盛行于60年代。功能论至今,主要有人际功能论、个人主义功能论、社会功能论等三个主要的流派。权力思想主要体现在社会功能论中,其代表人物是帕森斯、吉登斯、福柯及托夫勒。
(一)帕森斯的权力观
帕森斯主要是通过社会系统理论来阐释权力思想的,认为社会是一个由众多子系统组成的系统,而每一个系统都有其特有的功能,系统的稳定取决于其需求的满足程度,系统的首要任务是维持一种稳定状态。任何行动系统(包括社会系统)都必须满足适应(adaptation)、达鹄(goalattainment)、整合(integration)、维模(latency patternmaintenance)四种功能,这也就是所谓的AGIL分析框架。
根据帕森斯的任何系统都是由内含其中的若干个次系统组成的观点,社会系统包括价值系统、社区共同体系统、政治系统及系统。而对政治次系统而言,价值系统、社区共同体系统、经济系统都是它的生存环境,而且价值体系是社会系统中行动规范取向的模型,规定着行动的主要方向,是社会结构总体分析的参照点。但是价值它本身是不会自动实现的,必须通过有关的控制来维持。在此基础上,帕森斯阐述了合法性、权威与的关系。他认为合法性是在作为个性内化的价值与规定社会关系结构的制度化模式两者之间的重要环节,其基础是社会中为社会成员所认同的价值;认为与权力相关的权威是控制和参与实现集体目标有关的社会成员行动的制度化权利的综合体,而法律通过对权威的解释,将合法性与政治机构的运行联系起来。
帕森斯对政治次系统的分析是以权力为基础的。因为他认为“权力是一种为了实现系统目标的利益,使资源流通的一般能力。权力的产生和利用构成了任何社会系统的基本强制功能之一”,它是“用于实现集体目标利益的社会系统的一般化能力”。即认为权力是实现一定目标的途径与手段,当然这里所阐述的权力是指政治权力。同时在他看来,权力类似于金钱在经济体系中的角色,其本身是无价值的,只是拥有一种交换性的价值,是价值的象征和交换的媒介,因而它总是处于永无止境的增减与流转中。权力的拥有者可以用其所拥有的权力去换取集体所需要的财富与服务。由此可见,权力的价值是以其能够服务于集体为前提的。当权力丧失这一前提时,便失去价值。同时帕森斯也强调权力的强制性,认为权力是指一个人或群体反复地将其意志强加给他人的能力。
(二)吉登斯的“权力二重性’’理论
吉登斯在其结构化理论中着重强调权力,并认为它渗透于例行化的社会实践中,因为他认为权力是社会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特征。由此他将权力作为其理论体系的重要基石。
吉登斯在分析主体主义权力观与客观主义权力观的基础上,以一种二重性方式来阐述他的权力观:即人生活在一定社会结构中,且被社会结构所制约,同时处于一定社会结构中的人也具有能动性,能认识和改造世界。二者的关系体现为社会结构是人们行为互动的媒介,但它又产生于这种不断的互动中;而作为沟通主体与客体之间纽带的行动又是以行为者具有某种相应的权力为基础的。权力是主客体关系得以有机整合的前提,同时权力在主体与客体沟通过程中产生了转换能力(即主体本身所具有的自主性)和支配能力(即主体问的依赖关系)。而且这两种能力都取决于其与资源的关系,其中转换能力是行动者能动性与资源有机结合的产物,来源于行动者本身所具有的能动性及行动者能够获得资源的绝对性;而支配能力是行动者在行为过程中存在的必然支配关系,主要有两种支配,即一种是积极性支配,通过诱使的方式使处于被支配的行动者做出符合自己要求的反映;另一种是消极性支配,通过强制性的方式使处于被支配的行动者做出符合自己要求的反映。
同时,吉登斯认为转换能力和支配能力并非是两种分离的权力,而是同一权力的两个方面。他认为任何具有资格能力的行动者都具有能动性和获得相应的资源,从而具有自主性,但任何行动者的自主性都依赖于一定的结构资源,资源在形成转换能力的媒介时,同时又对行动者造成支配的因素。总之,任何行动者的权力都是转换能力与支配能力的有机统一,而且这种有机统一通过行动者的行动不断地被再生产出来。这种转换能力与支配能力之间的辨证关系,吉登斯称为“控制辩证法”,它是行动者一行动一结构之间的辨证关系在权力上的反映:结构赋予行动者权力所需要的资源,使他们的行为成为可能,但行动又不断地再生产出资源的结构性特征,对行动者形成支配。
吉登斯认为不应该将权力本身视为一种资源,而应视为由参与者为了产生效果而对资源,不论是个人资源还是集体资源的动员。由于资源分配的不均,个人和群体在权力方面就存在着不平等的关系。由此可见,权力不平等来源于资源的不平等,这种资源使行使权力,包括扩大资源本身的权力成为了可能。权力不平等是一种分配现象而非是一种关系现象,是行动权差别而不是控制权差别的结果。总之,权力是为了追求目标或结果而对这些资源的动员与激活。
(三)福柯的微观权力学
1968年的革命促使福柯对当时具有代表性的权力理论,即法权模式和经济学模式进行批判,着重对权力结构进行研究,认为对权力的研究不应该从宏观结构出发,而应该自下而上地从“最低的层面开始”、“在社会的基本细胞里面”去分析生物性权力的运作模式,揭示权力对生命的控制,体现了一种后现代的微观权力论,不同于韦伯的宏观权力论。对于权力研究,福柯关心的不是权力究竟是什么,而是权力的存在形态、权力如何发生和如何运作(即权力的技术、策略、机制)等问题。
福柯认为权力是一种场力结构,是“各种力量关系、多形态的、流动性的场,在这个场中,产生了范围广远但却从未完全稳定的统治效应”。即福柯认为权力是一种关系性的权力,具有多元性、分散性和生产性等特点,它在无数的点上被运用,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并且从来都不是某种可以获得、抓住或分享的东西,根本不存在可供争夺的权力中心,任何主体也不能占有它,权力纯粹是一种结构性活动。同时这种场力结构具有生产性,即权力在其具体的运作过程中主要依靠的并不是对触犯权力行为的被动防御与惩罚,而是一种主动的生产性活动,其产品就是人们自身对自身的认同,即现代性的主体。他把主体看作是一种特定效果,权力通过对主体历史构成的参与,实现了自身的运作,个人及其身份和特性是权力关系对身体、运动、欲望、力量施展作用的产物,这种经过权力塑造的个人就成了权力运作过程中最为有力的支撑点。由此可见,权力主体从能动的权力实施者转变为被动的权力构成物,而权力从工具和手段转变为一种积极主动的生产性活动。权力通过生产自身的行使者来完成自身的运作。
福柯在《规训与惩罚》中分析权力机制时,提出规训性权力。他认为规训是近代社会所产生的一种特殊的权力技术(机制),规范化是这种权力技术的核心。权力体现为对他人的控制与支配,规训性权力机制就是通过规范化的训练来控制与支配人的行为,甚至造就人的行为,这种控制与支配通过日常的规范化的纪律、检查、训练,而非暴力来达到支配与控制的目的,行使权力的功能,通过规范化训练把人变为权力操纵的对象与工具。
(四)托夫勒的权力转移理论
托夫勒在《权力的转移》中指出权力是所有社会系统和全部人类关系中的固有成分,是某种或全部人际关系中的一个方面,因此它无所不在、不偏不倚,本质上不好不坏。他认为权力是有目的性地支配他人的力量,是一种社会权力,其构成要素有暴力、财富和知识。其中暴力是低质权力,只能用于惩罚;财富是中质权力,它既可以用于威胁与惩罚,又可以提供奖励;而知识是高质权力,意味着效率,可以用最少的权力资源达到某个目标。如果知识利用得好,人们就可以避开恶劣的环境,避免浪费武力与财富;知识也可以充当暴力与财富的增殖器,可以减少达到某项目所需的暴力数量和财富数量。总之,知识都能提高效率,尽可能减少消耗权力的成本。
托夫勒认为权力的转移形式主要涉及到知识分配权的转移和知识控制权的转移。他提出权力转移的法则——三角理论,即力量平衡法则。他认为国家(或者国家联盟)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把暴力一财富一知识中的任何一个作为力量的主要支撑物;二是把暴力一财富一知识中的任何两个作为力量的主要支撑物;三是把权力平衡地建立在暴力一财富一知识三者之上。托夫勒认为最重要的权力转移不是从一个人转移给另一个人,也不是从一个政党、机构、国家转向另外一个政党、机构、国家。而真正最重要的变化是伴随着社会向明天加速碰击的过程而在暴力、财富、知识三者之间发生的潜移默化的权力转移。
冲突论是于20世纪60年代在对功能论的批判的基础上崛起的,成为当时分析社会进步与变迁的主要工具。此理论是将社会秩序与社会进步看作为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集体、集体与集体之间的一致与冲突替换连续循环的过程,它关注的焦点是权力与利益,它认为社会存在的基本动力与基本形态主要是一致与冲突、共识与矛盾、稳定与变革,但更多的是倾向于紧张、竞争与变迁。在此学派中,涉及权力思想的代表人物有马克思、韦伯、米尔斯及达伦多夫。
(一)马克思的权力观
马克思认为权力是社会关系的一种表现,即一方支配另一方的力量。他认为:“在我们前面有两种权力:一种是财产权力,也就是所有者的权力,另一种就是权力。”一般来讲,政治权力又可以分为群体形式的国家权力与个人形式的官员权力,而且权力也具有权威,能使权力对象服从。因此,他们认为权力问题至关重要,尤其是在政治权力对社会独立起来并且从公仆变为主人之后,它可以朝两个方面起作用,这便要求有良好的权力运行机制。从本质来讲,马克思主义权力观就是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的权力观,其核心内涵是“掌权为公、执政为民”。其中掌权为公回答了权力的来源以及其为谁服务这一根本的问题,是马克思主义权力观的基础与前提,包含了三层含义:一是管理社会的权力来自社会,是社会公众理想、情感及意志在政治意义上的一致性的体现;二是社会权力的主体是全体人民公众;三是权力实施者与权力所有者之间是派生与从属的关系。而所谓的执政为民是此权力观的根本出发点和最终归宿,决定了此权力观的根本内容及基本价值取向。此权力观的基本特征为:一是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即无产阶级必将取代靠剥夺占有社会产品来奴役他人劳动的资产阶级,成为社会的统治阶级;二是具有人民性,主要体现为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及权力是为人民服务的性质;三是国家权力终究会由于未来社会的而消亡。
(二)韦伯的宏观权力论
韦伯权力观的核心是社会行动者之间的关系,基本模式是两个人之间的支配关系。他认为权力意味着在一种社会关系里哪怕是遇到反对也能贯彻自己意志的任何机会,不管这种机会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也就是一种A迫使B实施B不受强迫本不会去实施的行动的能力,强调社会互动关系中的单向性及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强调个人意愿对他人行为的影响是权力的核心。他把权力看作是与社会政治领域相关的事务,认为研究权力首先应该关注与国家机器相关的问题,认为权力总是与领导权的认定有关,这就涉及到谁可以通过控制政治日程和塑造他人的信念或通过损害他人的利益来满足自己的利益。韦伯的权力观重视国家机构的权力中心,从权力中心构成对局部的支配、控制,形成单一的统治结构,体现一种宏观权力论。
韦伯将统治(HerrSchm也可译为权威)称为权力的特例。他在《Economy and Society》中写道:“统治可以是这样一种情况,其中统治者或统治者们显示的意志(命令)是打算影响一个人或更多人(被统治者)的行为,而且实际上果然以这种方式影响了他们,即他们产生的行为在社会意义上好像是被统治者为了自己的缘故把命令内容作为他们的行为准则。从另一方面来看,这种情况也可以称为服从。”由此可见,统治(权威)是指在所属人员那里找到服从某一具体命令的机会,强调在社会互动关系中,作为统治者的一方的统治心理与作为服从一方的服从心理的一种机会重合。
韦伯认为统治与合法性是紧密相连的,统治以合法性为基础,合法性是统治的前提。其中,合法性是“被统治者群体把统治者的命令作为正当的形式接受下来,从而使被统治者服从”。韦伯认为建立在合法性基础上的统治主要有三种类型:传统型权威、个人魅力型权威、法理型权威。
(三)米尔斯的权力精英理论
米尔斯认为权力是指在面临反对情况下能够实现自己意志的能力;而权力精英则指那些处于能做出重大决定位置上的人。米尔斯对权力或权力精英的研究集中体现在其著作《权力精英》中,他认为美国主要是一个权力精英支配的社会。能做出重大决定的国家权力主要集中在大实业公司、官僚政府及军队组织中,而且在这三个集中而庞大的领域的顶端会分别形成能做出、政治、军事决定的权力精英的高级圈子,即公司巨头、政治管理者、军阀,且其紧密联合形成了美国的权力精英,这三个权力精英团体是相互联结与相互牵制的。同时在这三个团体中,一个人可以轻易地从这一个团体的领导人转变为另一个团体的领导人。
此外,米尔斯将美国的权力划分为三个等级,即最高一级为权力精英阶层,他们以一种隐避的、非正式的方式决定着对内政策以及制定对外政策;中间阶层是包括政府的司法机关、不同的利益集团及地方舆论喉舌在内的阶层,其决策通常是经过游说活动或司法程序进行的,但其决策不如精英阶层所做的决策重要;第三层是那些既无权力也无组织的广大人民群众,他们不能直接左右那些可能对他们生活产生影响的决策。
(四)达伦多夫的权力观
达伦多夫对权力和权威的解释基本上沿用了韦伯的定义,即权力是不顾反对把某人的意志强加于他人的能力,权威则是期待他人屈从的合法化的权力。他认为社会存在两个阶级:即占有权力和权威的阶级和被迫服从权力和权威的阶级,且这两个阶级存在于社会的任何一个组织中;认为社会是一个强制协作的联合体,且在这个联合体中,作为资源的权力和权威其分配是不可能平等的,于是就形成了支配与服从的两种角色地位,形成支配与服从两个阶级的成员。由此可见,在社会中便会存在许多统治与服从的社会结合形式,不同程度的压迫与强制是社会的普遍现象。
对于阶级构成的基础,不同于马克思,达伦多夫坚持认为阶级划分的关键因素在于是否拥有对生产资料的支配权,并不在于是否拥有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因为当代资本主义社会(即后资本主义社会)同早期的资本主义社会相比,已发生了巨大变化,法定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与有效的支配权相互分离。在后资本主义社会中,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已被广泛地分散到许多股东手中,而真正支配运行的却是专职的管理者而非股东。这些专职的管理者所拥有的支配权并非来自其对生产资料的占有,而来自他们在公司中所占有的权威地位。
三、交换论社会学家眼中的“权力”
交换论是一种以社会主体之间通过物质的和非物质的交换为中心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理论,其实质是至少在两个人之间的有报酬性的或有价值性的交换互动活动。此理论认为人与人之间的互动行为是一种计较得失的理性行为,强调人类的一切互动行为都是为了追求某种利益的最大化,而权力便产生于这种互动交换过程中。此理论学派中对权力进行研究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布劳和霍曼斯。
(一)布劳的权力观
布劳把权力定义为个人或群体将其意志强加于其他人的能力。主要包含了三层意思:一是权力指一个人或群体反复地将意志强加给他人的能力,而非是影响他人决定的单个例子;二权力是惩罚反抗的一种强制力量,但不同于直接的肉体强制;三权力是固有的不对称,来源于单方面的依赖。由此可见,布劳强调权力的强制性,强调处在一定权力位置的某人有潜力获得顺从和服从的事实。同时布劳认为获得权力的必要条件主要有三种:一是对于他人能够提供给自己的作为交换的利益保持冷静;二是对于别人需要的东西加以垄断,从而阻止他人满足其需求而形成强制力量;三是确保他人需要自己所提供的利益。总之,布劳强调以不平等为核心的交换关系,认为一个人对他人权力的永存取决于他们继续向他人提供某种利益或服务。
布劳主张只有合法的权力才能获得心甘情愿的服从,而且合法性的主要决定因素存在于权力的交换中。他将合法的权力称为权威,并且认为权利合法化的途径主要有:一是依靠下级集体所承认并通过阻止他人形成联盟或通过与秩序反对政治控制交换实行的共同规范;二是依靠下级的社会赞同;三是通过社会化内化潜于制度化权威之下的规范性标准;四是走出领导的两难困境(即既要求获得权力,又要求他人对其给予赞同);五是领导和追随者的期望要适度;六是成员在获得组织权力或报酬的同时,也要提供一定的补偿。总之,布劳强调合法性把权力转化为权威,因为合法性使得服从变得正确与合理。
布劳认为温和地使用并对追随者的屈服以丰富的利益进行报答的权力,可以得到使得权力合法化的社会赞同,而权力的剥削性和压迫性的使用,则会引起强烈的反抗。在布劳看来,反抗现存权力的条件主要有几种情况:一是服从权力的人处于被剥削或被压迫的状态;二是与社会其他群体相隔离的状态会加剧它反抗剥削与压迫的机会和力量;三是在被压迫或被剥削的群体成员的交流沟通过程中容易出现反抗现存权力的意识形态;四是革命的意识形态;五是政治反抗。
(二)霍曼斯的权力观
霍曼斯认为权力是提供某种有价值报酬的能力,而权力依赖于这种能力。报酬因为稀缺,因而是有价值,决定报酬稀缺价值的是报酬的供求关系。权力被看作是对人们付出服务所得到的价值的反映,而且这种价值的偿还存在一些具体的交换形式,如金钱、服从。
霍曼斯用交换关系中的最小利益原则来解释权力的产生。他认为社会交换过程中必须遵循对等性的原则,但现实生活中由于人们所拥有的社会资源不同,报偿能力也各不相同,就可能存在不对等的交换关系,即一方具有较大的提供资源的能力但又得不到相应的报酬;另一方具有较小的提供资源的能力,处于无力回报的地位。因此在这种不对等的交换关系中,交换双方对彼此的依赖程度和从交换中所获得的利益是不同的,在交换过程中获得较小利益的一方便获得了相应的权力,而获得较大利益但又无力回报的一方只能以服从对方,改变自己原有行动作为补偿性的回报手段。总之,权力取决于提供社会资源的能力。霍曼斯的权力概念适用于强制权力和非强制权力,强制权力依赖于惩罚的能力,而非强制权力中双方都得到一定程度的额外报酬,但霍曼斯认为非强制权力不仅更为普遍,而且也更为有效。因为惩罚的威胁常常会激起反抗行为,而非是权力实施者所期待的行为,除非其他途径全部都被堵塞。但是霍曼斯的权力理论仅适用于初级群体,而不适用于正式的社会组织。
综上所述,西方社会学家们对权力的阐述可谓众说纷纭。帕森斯和吉登斯都认为权力是个体或组织为了实现某种目标或利益的一种社会资源;福柯认为权力是一种多形态的、流动性的场与,具有多元性、分散性和生产性等特征;托夫勒认为权力是有目的性的支配他人的力量,其基本构成要素是暴力、财富和知识;马克思认为权力是社会关系的一种体现,即一方支配另一方的一种力量;韦伯为代表的冲突论者认为权力是一个人或一些人在社会行动中不顾参与该行为的其他人的反抗而实现自己的意志的一种能力;布劳认为权力是在不平等的交换关系中,个人或群体将其意志强加于其他人的一种能力;在霍曼斯看来,权力是一种为他人提供某种有价值报酬的能力。借鉴西方社会学家们的权力思想,对于我国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权力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