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耶克贫富差距理论与中国和谐社会建设
摘 要:哈耶克主张,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最低收入保障制度,同时,他也极为重视、规则、传统以及非政府组织在缩小贫富差距过程中的作用。目前,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但是,也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与问题,其中,最为突出地表现便是贫富差距过大,较为严重地影响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在解决这一问题上,哈耶克的贫富差距理论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特别是对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也有着较大的价值。但是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哈耶克理论的阶级本质和意识形态特征,它在本质上代表着资产阶级和国际垄断资本的利益。因此,我们对哈耶克理论吸收和借鉴的同时,必须保持高度警惕,坚决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安全。
关键词:贫富差距;社会保障;普遍教育;法律规则;社会传统;哈耶克
一、哈耶克缩小贫富差距的观点与主张
不可否认,哈耶克是西方思想界一个极端保守甚至是反动的知识分子,他曾经对社会主义和计划经济进行过大肆地攻击和诬蔑。但是,尽管如此,我们同样也应该看到哈耶克在某些方面的观点和见解还是极为深刻的。其中,哈耶克在如何缩小贫富差距问题上提出了很多重要的观点,不仅在西方思想界留下了较大影响,而且对缓解我国存在的贫富差距,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具体说来,哈耶克主张采取以下方法和途径来缓解和缩小贫富差距。
(一)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哈耶克认为,在自由的社会中,政府应当以一种确获保障的最低收入的形式(或以一种保证任何人都不会获得低于某一最低收入额的形式)来确使所有的人都得到保护并免遭严重或残酷的剥夺,[1 ]151并且伴随着我们日趋富有,亦应当逐渐随之提高。在组织起来的社会中,帮助那些不能自立或自生的人,不但是每个人都必须承担的一项显见不争的道德义务,而且也是当代社会一项必要的制度安排。因为,伴随着大都市兴起以及人口流动的日益增长,旧有的邻里纽带瓦解了,地方社区中的生活纽带断裂了,越来越多的人与特定的群体之间的联系日益不存在了。因而,蒙遭不幸的人们也就不可能再指望从特定的群体得到相应的支持和帮助。因此,开放社会就需要建立一道保护屏障来帮助应对那种人人都有可能蒙遭到的风险。
(二)利用法律规则调节贫富差距
正如哈耶克说:“自由主义的方法虽然在取得物质平等上有着严格的局限性,……虽然不相信有可能避免物质条件上的重大差异,但是它希望通过不断增加纵向的流动性,消除这些差异造成的痛苦。” [2]132哈耶克认为好社会是随机挑出的任何人都可能获得尽可能多的机遇的社会,它意味着任何机构或者他人不应该阻止任何人进入任何他希望进入的交易和职业。换言之,在现实社会中,所有试图阻止人们自由选择、阻碍人们社会地位纵向流动的行为和做法,都是社会的最大之“恶”。同时,也正是这些行为和做法,进一步加剧了社会的贫富差距,并且更为严重的是它使任何试图缩小贫富差距的努力都成为不可能。而在哈耶克看来,这些行为和做法在当今社会最主要的表现是以“社会正义”为借口所推进的各种诉求和人为制造的垄断。正是它们,这些人为的因素是我们应该彻底制止和根除的。因为在哈耶克看来,所有客观情势产生的贫富差距都是道德无涉的,是人力无法预测的,从而很难改变。然而,所有人为因素造成的贫富差距则是应该坚决予以根除的。这也是哈耶克之所以坚决反对“社会正义”和“人为垄断”的原因所在。因为它们共同的特点在于不仅制造了种种特权,而且还阻碍了人们在社会地位方面的纵向流动,更是挫败了个人做出的种种努力,倾向于使现有的贫富结构永恒化。
哈耶认为法律能够有效地遏制人为垄断和防阻以“社会正义”为借口提出的种种诉求,增加社会的流动性,进而有利于贫富差距的缩小。哈耶克强调,无论是针对种种“社会正义”的诉求,还是人为制造的垄断,最高的原则只有一个,那就是正当行为规则的普遍适用性。一切与这一原则相悖的行为和做法,或宣布无效、或给予禁止、或给予惩罚。这其间最为重要的问题是,政府的角色定位问题。面对各种“社会正义”的诉求,政府唯一的态度就是确使该自由市场秩序所依凭的那些原则得到一以贯之的适用,而不是差别对待。而法律的主要作用则表现在对政府的强制性权力给予严格的控制,从而把政府的强制性活动和垄断权严格限定在实施正当行为规则的范围内。
(三)利用教育调节贫富差距
哈耶克认为公共资金支付的普遍教育制度是缩小贫富差距最为重要的手段。哈耶克说:“尽管自由主义认为实质地位上的巨大差别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它却仍然希望通过逐渐增加社会成员的上下流动的可能性来减小这种差别的有害影响。确使社会成员得以上下流动的主要手段,就是建立一种普遍的教育制度(这当然需要公共资金的帮助),因为确立这样一种教育制度的做法至少可以使所有的年轻人都处在这种社会阶梯的低端,并且在日后根据自身的能力经由整个阶梯向上攀登。”[1 ]85
毋庸置疑,在现行的市场秩序中,不仅不同的个人所得的结果而且还包括他们所具有的初始机遇常常都是极不相同的,而在这些环境差异中,最为重要的差异显然是与家庭制度紧密相关的。面对这种差异,有某种公共机构尽力去帮助这些不幸的孩子,无疑是极其可欲的,[3 ]152并且,我们当然也有颇多理由去赞成政府在平等的基础上为那些尚未具有完全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提供教育经费,[1]48 以期广大的年轻人在起点上不会大到没有任何希望的地步。因此,对于那些支付教育费用将是一项沉重负担的家庭来说,教育费用应当由公共资金来支付,这很可能是采用义务教育的必然后果之一。[4]162 同时,哈耶克认为,为了社会的共同演进和协调,把知识传授给那些没有多大兴趣去追求知识的人或没有多大兴趣去为获得知识而做出一定牺牲的人,是非常有必要的。[4]160
(四)利用传统和非政府民间组织调节贫富差距
一如前述,哈耶克同样赞成我们应该尽量帮助贫困者,努力缩小贫富差距,但前提是在市场之外。因此,哈耶克非常重视利用传统和非政府民间组织在缩小贫富差距中的作用,亦即当前流行的所谓的“第三次分配”。[1]257哈耶克强调:在一个真正自由的社会里,公共事务并不限于政府的事务(更不限于中央政府的事务),而且公益精神也不应当只限于政府治理的关注。在过去的盎格鲁-撒克逊国家,私人关注并致力于公共目的的实现,实是其社会生活的一大特点。[1]256-257 而在当代社会,人们对以渐进的方式组建自愿性组织以实现那些被我们高度珍视的目的的方面不仅缺乏耐心而且也缺乏信心。并且同时,也正是由于存在一个所谓“全知全能”大包大揽的全权性政府,才严重地影响了公民真正参与公益事业的努力,并且日益摧毁着真正的公益精神。
因此,哈耶克极力主张对这种公益精神进行重建,更加重视社会中自愿性社团组织存在的重要性。正如哈耶克所说:“把政府的大多数服务性活动重新交给较小的单位进行管理,很可能会促使那种因中央集权而在很大程度上蒙遭扼杀的公共精神得到复兴。”[1]483 而这种在市场之外的努力,不仅与自由市场秩序相容,有利于进一步缩小贫富差距,而且也由于它是以自愿合作为基础,而必然会大大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二、批判地吸收和借鉴哈耶克贫富差距理论
在《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目前,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但是,也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等方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比较突出。因此,我们应尽快使城乡、区域发展差距扩大的趋势逐步扭转,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促进共同富裕。[5]并且实际上指出了贫富差距的拉大对当前我国社会的和谐产生了消极影响,因而缓解贫富差距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当务之急。
1.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建立健全形式多样、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紧迫性日益增加。因此,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我们应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加强基金监管,保证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加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逐步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特别是应进一步加强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完善城市低保、农村五保供养、特困户救助、灾民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为社会构筑起一道保护屏障来保护弱者,从而实现共同富裕、社会和谐。
2.实施依法治国,推进依法行政。
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因此,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特别是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法制化、规范化。进一步完善制度,夯实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树立社会主义法制权威。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进一步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监督。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防止垄断、权力寻租、官僚腐败的产生,才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3.大力发展事业,促进教育公平。
普及教育制度可以说是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和谐最为重要的手段保障。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国家应努力保障人民平等地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特别是应该坚持公共教育资源向农村、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边疆地区、民族地区倾斜,逐步缩小城乡、区域教育发展差距,推动公共教育协调发展;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提供教育公共服务的职责,保证财政性教育经费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普及和巩固九年义务教育,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完善高等教育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制度,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鼓励社会捐资助学。只有这样才能为广大年轻人创造一个相对平等的竞争基础,也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不同家庭背景中的孩子都能获得一个相对公平的教育机会,从而为缩小贫富差距和实现社会和谐创造必要的前提和基础。
4.弘扬传统文化,促进公益事业发展。
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传统文化的支撑,同时,也需要民间公益事业的不断发展。因此,在建设和谐社会过程中,国家应进一步弘扬中国传统文化中有利于社会和谐的内容,形成符合传统美德和时代精神的道德规范和行为规范。用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凝聚力量、激发活力,在全社会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在全社会努力形成知荣辱、讲正气、促和谐的风尚,形成男女平等、尊老爱幼、扶贫济困、礼让宽容的人际关系。同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还必须进一步健全社会组织,增强服务社会功能。推进政事分开,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进一步发挥各类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福利等领域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商会等社会团体的社会功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发展和规范各类基金会,促进公益事业发展。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中国传统文化和非政府社会组织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巨大作用。因为它们不但与市场经济相容,而且更是市场经济得以有效运转的基础和条件,同时也是实现共同富裕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不可少的方法与途径。
由此可以看出,尽管哈耶克思想理论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但不妨碍我们对他部分理论观点的吸收和借鉴。哈耶克贫富差距理论对我国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共同富裕还是具有较大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的。
三、在中国境遇中批判哈耶克贫富差距理论
笔者在强调哈耶克贫富差距理论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来分析和解决贫富差距问题的同时,决不意味着哈耶克的思想理论不存在任何问题,更不意味着可以用哈耶克的思想理论来指导我国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哈耶克思想理论是深深地植根于整个西方的文化传统之中的,这种文化传统的极大差异从根本上决定了我们必须批判地吸收和借鉴哈耶克理论,而不是照抄照搬。其次,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中国社会结构的特殊性,中国所处的阶段的特殊性,面临的国际形势的复杂性。所有这些都要求我们更加审慎地的来看待哈耶克的这一理论。再次,值得高度警惕的一点就是我们无论如何不能无视哈耶克思想理论所具有的意识形态特征,它在本质上代表着资产阶级和国际垄断资本的利益。因此,对哈耶克理论吸收和借鉴的同时,必须保持高度警惕,坚决维护国家主权,保障经济安全,否则就可能会像前苏联和拉美国家发生的那样,出现国家的动荡和混乱。可以说,哈耶克思想理论在根本上是以抽象的人性论和历史观为前设的,片面地强调了市场和竞争的作用,从而较少地关注社会的整体发展和人类的共同进步。与马克思主义相比,哈耶克理论在很多方面还是有问题的。因此,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始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努力实现全国人民的共同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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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
[2] 王焱.自由主义与当代世界[M].北京:三联出版社,2000.
[3] 哈耶克.哈耶克集[M].邓正来,译.北京:首都经贸大学出版社,2001.
[4]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邓正来,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
[5]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R].2006-10-11.